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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工因私使用公車的規定

關於職工因私使用公車的規定

縣局各單位:

關於職工因私使用公車的規定

根據省廳管理規定精神,為嚴格公車使用,確保機關正常公務用車秩序,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職工因私使用公車規定如下:

一、使用物件及緣由:

(一)、物件是指全域性職工及配偶、子女、父母,離退休人員。

(二)、緣由是指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

1、病重、病危急需就醫的:

2、病重、病危急需轉院的;

3、病重、病危急需請外地專家會診的。

二、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一)、由本人或家屬向本單位領導提出申請,單位領導向分管局領導或主管領導請示批准。

(二)、縣外省內的,由分管局領導批准;跨省外的,由局主管領導批准。

(三)、使用前,應向縣局後勤科領取並填寫《因私用車審批表》,但在突發性緊急情況下,也可先使用後補填。

三、符合因私用車條件,經請示領導同意的,費用由縣局承擔。

四、對擅自私用公車的,一經查實,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給予處理。

五、 本規定自二oo四年三月十日起施行。本局原有的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由局後勤科負責解釋。

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標籤: 因私 公車 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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