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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信管理使用規定

介紹信管理使用規定

第一條介紹信是對外聯絡工作、商洽事務等派出人員持有的憑證。各單位(部門)要認真做好介紹信等證明材料的管理工作。

介紹信管理使用規定

第二條學校介紹信由學校辦公室統一負責印製、編號、登記發放、銷燬。各單位(部門)要有專人分管,介紹信薄不得丟失,使用完後將存根退學校辦公室儲存,定期統一銷燬。

第三條開具校黨政介紹信應履行審批手續。聯絡一般性工作事項,需經學校辦公室領導籤批,涉及學校的重要事務需經學校主管領導籤批。

第四條填寫介紹信內容要明確具體、包括前往的單位(部門)名稱、聯絡具體事宜、開信日期、有效期限等,並應與存根內容一致。書寫要工整,不得塗改。印章管理人員應在檢查核對無誤後用印。

第五條不得開空白介紹信。

第六條介紹信開出後未使用的,應退還管理人員,與原存根一起儲存。介紹信持有人若將介紹信丟失,應及時報告,以防冒名頂替。

第七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標籤: 介紹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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