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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與憲法實效

修憲與憲法實效

正在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對我國現行憲法進行修改,這引起了海內外媒體的廣泛關注。據國內一家報紙引用一些外國通訊社的報道和評論,西方國家的記者對這次修憲給予了相當高的評價,尤其是對中共中央所提修憲建議中對改革方向的進一步肯定,對私營企業地位更明確的保障,對依法治國作為治國方略的清楚確認,等等,都受到了好評。

修憲與憲法實效

修憲在我們國家政治以及社會生活中可謂茲事體大的重大事項,如何使得憲法真正反映人民的意願,並顯示社會發展的水平,併為今後的制度演進提供合理的空間,這些都是對立法者智慧的考驗,同時也理應得到國人更高度的關注和更廣泛的討論。個人淺見,除了已經提出的建議之外,憲法第101、104以及128等涉及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任免,以及法院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條文,就屬於可以斟酌修改的規定。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日益深化和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法院地方化所產生的地方保護主義弊病癒來愈明顯。近年來,中央領導人以及最高法院幾屆院長都對這種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多有批評。然而,法院院長和法官由同級人大任免,實在是無法避免地方利益對司法行為的影響,它必然導致在一些涉及跨地區經濟糾紛中法院無從保持中立,本來只是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變成唯地方馬首是瞻的當地法院。單純通過教育整頓,一味地要求法官“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恐怕是難以奏效的。如果全國的法官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任免,或者至少由上一級人大任免下一級法官,則地方權力機關通過人事任免的權威干預司法的可能性就會得到極大的抑制,不同地區法院之間為同一案件爭奪管轄權的情況必會大大減少,異地打官司的當事人也就不必滿腹狐疑了。

當然,我們不應該寄希望制定或修改出一部完美無缺的憲法。用人類語言寫出來的憲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人類語言的先天缺陷,那就是,含義有時會模糊,有時可以作多種解釋。例如,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這裏的“勞動”具體的含義是什麼?作為權利,什麼情況下,一個公民可以指控他人侵犯了他的勞動權利?作為義務,怎樣的行為算是違反了憲法義務?再如,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適當名額”是多大比例?一個加入中國國籍的猶太人是否屬於這裏的“少數民族”?如果指望憲法完全避免這樣的模糊之處,恐怕是超出了人類能力的奢望。不惟此也,一定程度的模糊還會給憲法帶來更強的適應性,不至於情況一變,憲法就要跟着修改-變化太過頻繁的法律總是難於樹立高度權威的。

此外,很重要的一點是,憲法要有權威,離不開它在實際生活中實實在在的效力。沒有實效的憲法只能算是一個政治宣言,而不是法律,更不是根本大法。從憲政發達國家的經驗看,確認憲法效力最有效的途徑莫過於允許公民或法人提起憲法訴訟。舉個例子,我國憲法規定,任何法律和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否則無效。可是,怎樣確定一個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文是否違反憲法呢?最好的辦法是,利益受到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影響的人向法院-有的國家是一般法院,有的則是為審查立法及政府行為合憲性而設立的憲法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對法律法規加以嚴格的審查,如果認為違憲,將宣佈有關條文無效。這不僅能夠使得憲法的效力落到實處,而且也有助於我國的全部法律法規真正成為一個邏輯嚴密、局部與整體之間絲絲入扣的法律體系。

從前,梁啟超曾批評中國的傳統法律秩序,説“第中國之律例,一成而不易,鏤之金石,懸之國門,如斯而已。可行與否,非所問也;有司奉行與否,非所禁也。”如今我們要建設現代中國的憲政秩序,需要憲法有鏤之金石般的權威和穩定,也需要有可行性,需要確保有司的嚴格奉行。

標籤: 修憲 實效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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