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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實施意見

村改居實施意見

村改居就是農村户口改為居民户口的行為,也就是所謂的‘農轉非’,村委會改為居委會或社區委員會。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村改居實施意見,供大家參考!

村改居實施意見
村改居實施意見範文篇一

我市“村改居”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村改居”是在我國現行城鄉兩元體制下,加快中小城市擴張、加速近郊農村向城市融合的重要手段。由於涉及到城鄉體制轉換、集體資產改制等重要問題,它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特別在當前缺乏成熟經驗、沒有成套法規依據的情況下,“村改居”工作的推進難度較大。從理論上説,“村改居”應該是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到一定的程度,從經濟結構、村民就業方式和文化生活需求等發展到城鎮水平或者接近城鎮水平的條件下,自身產生了從政治體制到經濟體制都渴望變革過度到城鎮社區的需求,政府因而取消原來已不適應需要的行政村建制,設立社區。然而我市的情況有着與眾不同的地方,我們面積少、農業比重低的現狀決定了我們開展“村改居”工作有着特殊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以20xx年末市政府統計數據來看,我市共有農村人口約58.02萬人,佔總人口141.76萬人的40.93%;而從同一時期我市各產業的從業人員分配情況來看,第一產業從業人員為20.48萬,僅佔總從業人數112.30萬的18.24%,農業户口比例和農業從業人口比例存在着巨大的衝突,“村改居”工作勢在必行。但是從目前我市“村改居”工作開展情況來看,推進的步伐比較超前。我市“村改居”工作是從20xx年初拉開序幕的,20xx年6月市政府下達了廈府〔20xx〕148號《關於開元區思明區湖裏區農村實施“村改居”工作的若干意見》文件,各區即以此為依據積極開展“村改居”工作,於是各村根據政府文件要求先行進行了政治體制改革,完成“換牌”後再開始考慮解決解決經濟體制問題。這樣農村城鎮化的進程加快了,經濟基礎卻未能平穩過渡,在集體資產改制等方面遇到了許多複雜的問題。目前島內21個行政村已全部完成了撤消村建制和設立社區的工作,島外集美區等也有部分村完成“村改居”的換牌。總的來説,到目前為止,我市“村改居”工作已經邁開了較大的一步,但也面臨重重阻礙,集中起來,大致有以下幾方面問題亟待解決:

一、“村改居”工作缺乏全市統一的專門領導機構指導開展各項工作。

當前我市“村改居”工作主要由各區自己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全市沒有一個統一的專門負責此項工作的領導機構。由於其他的政務較多,各區在這個方面的工作實際上也都下放到鎮(街道)具體實施運作,在指導上明顯的力度不夠。參與這項工作的一些市相關職能部門把工作的重點放在還沒有完成“村改居”的島外村莊上,而對已經完成改制的社區基本沒有再進行統一的指導和工作安排。“村改居”後各社區怎樣適應新的要求開展各項工作是至關重要的,然而我們一些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對這塊工作的指導太少了,好象換完牌子就算是完成改制工作,接下來具體的工作指導就不是他們的事了。此外,市委、市政府對“村改居”的宣傳力度方面也不夠,沒能及時指導相關部門做好“村改居”的宣傳,村民思想觀念轉變不過來,幾千年積累的小農意識使他們對市委、市政府的許多工作不理解,對方針、政策的瞭解也往往比較片面,這使“村改居”工作的開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阻力。

二、“村改居”工作完成後管理體制運行不順暢。

從調查情況來看,目前我市完成“村改居”工作的新建社區,缺乏實質性舉措,運行機制基本還按原來的村“兩委”體制。大多數改制後的社區認為,“村改居”對他們來説,跟原來沒有什麼大的分別,不同的只是掛着的牌子從“村委會”換成了“居委會”,而運作方式仍然照舊,平時的工作安排、落實,重大事情的決策等,還都依照原來的辦法通過“兩委”討論進行。新社區職責不清,功能模糊,社區服務職能與經濟管理職能混亂,“社區”不象“社區”,“村莊”不象“村莊”,“經濟組織”不象“經濟組織”。此外各社區之間明顯保留原來的各自為政,與我們在城市整體規劃建設、社會資源共享等方面的需要不協調,對社區的長遠發展十分不利。許多新社區居民認為,“村改居”總的來説沒有讓他們享受到改制工作應該帶來的條件改善,倒是現在冠以居委會的名稱之後,增加了不少工作,使他們的負擔加重。

三、集體資產改制工作是當前“村改居”工作面臨的最大障礙。

由於涉及到原村民的實際利益和今後的收益分配及發展等重大問題,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又沒有出台統一的集體土地和集體資產處置方案,目前全市的“村改居”工作在這個最重要的環節都“卡殼”了。市政府於年初下發了廈府〔20xx〕5號批轉市體改辦、市農業局《關於做好“村改居”中集體經濟組織改制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然而該文件執行起來比較困難,許多村民認為它只有一個框架性的宏觀意見,可操作性不強。此外,村集體資產如何進行體制改革這一重要工作,市委、市政府也沒有指定部門牽頭組織實施落實,而是隻有一個總的指導思想,逐級向下安排,且提供的幾種改制方式都不太符合農村實際,村民覺得難以按這些模式開展。街道和社區的具體工作人員面對複雜的矛盾就更難以拿出改制的具體方案,一方面受專業技術知識的限制,另一方面因為各村情況相差太遠,對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方式上基本上是“一村一政”,對户籍遷移、生老病死、計生優惠政策、“出嫁女”權限界定等等關鍵問題意見難以統一,使集體資產量化遇到極大的麻煩,股東資格界定難以進行,而股東界定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又可能影響穩定大局,因此都覺得非常棘手。此外,就算集體資產量化問題解決了,這些資產又該怎麼處理?如果全部以錢物的方式分配了,無異於“殺雞取卵”,村民以後的生活出路怎麼辦?如果成立一個經營性經濟組織,村民們又對誰來經營管理這個經濟組織才能放心?而且,要是以企業的形式存在,所得税等税費支出是“村改居”之前所沒有的,因為按文件規定,村委會的經濟組織可以免徵所得税,現在如果要從集體資產中增加這塊支出,村民們一時也難以接受。種種複雜情況使得集體資產改制工作成為“村改居”改革到位遇到的真正“瓶頸”,根本無法按照文件要求在20xx年底完成。

四、“村改居”讓原“村民”就業更加困難。

隨着“村改居”工作的逐步推進,島內的工廠逐步外移,“禁豬令”、“禁漁令”等各項適應城市化發展需要而頒佈的政策法規使原來的“村民”就業更加困難,養殖不允許,耕田沒有地,現在身份的置換又使他們到工廠打工也變得更加困難——因為所在地的企業在招工的時候都會認真看看,應聘人員是不是“村改居”的居民,如果是則委婉拒絕,因為“村改居”後,居民的身份已經不再是“農民工”的身份了,如果錄用他們,就得按城鎮居民的身份來對待,那麼企業為他們付出的保險等福利費用將會是“農民工”的三倍以上,從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來考慮,企業當然會毫不猶豫的説“不”!市委、市政府於20xx年4月曾經聯合下發廈委〔20xx〕22號文,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及就業提供了相當多的政策傾斜,然而“村改居”後這些“村民”已變成了“居民”,就不能再享受這些優惠政策。此外,失地“居民”的就業依然是需要解決的大問題,在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之後,生計成了他們最關心的問題,一直以耕地為基礎生存方式的他們一時難以適應轉化成了“居民”身份的生存方式,沒有文化,沒有技術,他們缺乏在城市競爭就業和生存的基本技能,如果僅僅靠“低保”維持生存,那麼他們將不可避免的淪為新的“城市貧民”,給我們的城市增加沉重的負擔。

五、“村改居”社會保障工作配套措施不完善。

如果説“村改居”對農民能有吸引力的話,最大的誘惑應該在於他們轉變成居民身份後,能享受到城市居民所有的社會保障。事實上,對已完成“村改居”的社區來説,這個方面的工作遠遠不足。在“村改居”之前,我市農村推行的是由民政局牽頭,各區、街具體實施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在執行當中政策多變,比如原來按投保條款的約定,符合條件的村民每月每投20元的保險費,60歲後就可領到90多元的養老金,可隨着利率的調整,保險條款又幾次調整,後來變成了交20元只能領40幾元的養老金,收益越來越低,使許多農民怨聲載道,對參加這個保險不感興趣,希望能通過這次“村改居”在養老問題上真正有個依靠和保障。然而,“村改居”工作在社會保障上卻沒有帶來什麼改變,直到今年9月,我市出台了廈府〔20xx〕198號文《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可在實際執行當中卻還矛盾重重:一是第一第二檔的距離拉的太大,如果按第一檔一次性繳費19008元,則到時只能領到205元每月,達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且不能隨利率上升而增加,如果按第二檔一次性繳費37660元,則相當多的人員無力承擔這筆費用;二是早期徵地農民的補償款標準極低(最低的甚至不到現在補償標準的1/40),且僅有的一點錢已投入其它用途,現在根本沒有能力支付鉅額的一次性繳費;三是地少人多,補償款有限,而繳費標準又偏高,對許多收入偏低的已徵地農民來説難以承擔,而新徵地人員則認為繳交額佔據了大部分的補償款,難以接受;四是未徵地人員或未達到規定年齡的失地人員無法參加保險,只有等到徵地或年齡到了的時候才能參加,有些居民認為不公平,同樣是一個“村改居”居民,他們的社保為什麼不能同步進行。

六、改制後政府應承擔的職責依然落在社區身上。

按照城市管理辦法,“村改居”後市政基礎設施,如道路、路燈、環境、衞生、綠化、水電等應納入市政管理統一範疇,經費應由政府參與解決,然而目前的狀況是,改制的社區從基礎設施建設到管理經費支出幾乎還是由社區自行承擔。社區必須按原來的要求強制成立巡邏隊來保障綜治工作,經費每年需要數萬元支出,有些大的社區這塊費用甚至達到四十萬;社區內的道路建設和自來水基礎網管建設等,有的地方改制後依然投入十幾萬甚至數百萬的費用;轄區內的衞生管理,以蔡塘社區為例,每年投入達八十萬元;很多新社區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由村財進行補貼,有些島外的社區,甚至工作人員的全部工資福利都由村財自己承擔。如果説政府因為這些新建社區處在過渡期,尚有遺留的集體資產,那麼他們僅有的那些共有資產要拿來支付到什麼時候?過渡期完了是不是這些費用都由政府承擔?這些村民們關心的問題,政府應該給一個規劃,該承擔起的責任就應該承擔起來。否則現在許多居民產生不滿情緒,認為“村改居”本來是政府提出的要求,本意是為了改善和發展農村,可現在生活條件沒有明顯改善,反倒是要農民自己掏錢來搞“村改居”,負擔可能比原來還重,“與其這樣,倒不如不改”。

七、“村改居”後社區幹部待遇無法按文件落實。

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局五部門於20xx年3月聯合下發廈民〔20xx〕31號《關於加強社區工作者管理的意見(暫行)》文件,明確規定社區工作者在任職期內執行統一的工資制度,工資待遇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獎金組成,其中基本工資為800元/月,崗位工資為:書記、主任600元/月;副書記、副主任400元月;委員300元/月。從文件上看,社區書記或主任的待遇,如果不計算獎金,應該是領取統一的1400元/月的標準。然而快兩年了,這個文件到現在也沒有執行。目前我市各區的社區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是不統一的,以社區書記、主任為例,思明區部分街道改革後有一定的提升,有些達到1600元/月;湖裏區是按1100元/月的標準,島外的有些社區才按900元/月的標準。就算在同一個區,不同的街道下屬的社區,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如思明區有的是1600元/月,有的1450元/月,有的才1050元/月。“村改居”的社區,有的街道允許村財進行補貼,有些則不允許村財進行補貼。這些現象使一些社區的工作人員積極性受到打擊,他們認為既然同樣是社區,工作辛苦程度也都差不多,待遇應該是相對等的。

“村改居”是一項民心工程,是農村發展到城鎮的必由之路,也是一項能讓廣大農村居民最終能收益的舉措。由於缺乏現成的成功經驗,在開展中難免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走一些彎路,但關鍵的是我們如何從工作中總結經驗,摸索出一條適合我們實際情況的思路和方法。針對當前我市“村改居”工作存在的種種問題,我們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這項工作:

一、 市委、市政府應高度重視“村改居”工作,切實加大履行領導、監督和指導職能的力度。

當前我市的“村改居”工作正處在起步階段,遇到的問題還非常多,市委、市政府應及時肩負起領導的職責,帶領各區穩步推進“村改居”工作的進程。一方面要進一步做好還未改制的其他農村的改制準備工作,另一方面更要重視已經完成“村改居”改制社區的後繼指導工作。建議:(一)成立由市領導負責的專門領導機構,從體改辦、民政、農業、勞動等相關職能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專門負責此項工作,並有效運作起來,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的“村改居”各項工作,確保領導組織體系完整到位。(二)領導人員深入基層調研,總結一年來“村改居”試點工作的經驗,出台全市統一的可操作性強的“村改居”方案,各區在此方案下細化實施,避免各區、街各自為政,引起羣眾相互比較產生不滿情緒,影響穩定。(三)加強各級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從觀念上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特別是承擔“村改居”工作任務的黨政工作人員,要自覺形成充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意識,樹立國家工作人員的良好形象。(四)開展“村改居”社區工作人員的專項培訓教育。針對新社區與原來村建制的不同,應把對改制後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當作一項重要的工作來抓,統一安排和部署,並這項工作作為政府相關人員年度工作考核的細化指標,確保“村改居”後社區工作者能按新社區工作的要求順利開展各項工作。(五)加大“村改居”工作的宣傳力度。多對村民宣傳正面的工作,讓他們較全面瞭解到“村改居”將給自己帶來的種種益處;媒體在宣傳的時候也應當注意,農民們能得到實惠的方面多報些,而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的報道則儘可能少一些。

二、 進一步深化和細化“村改居”工作,探索適合我市實際情況的改革新思路。

從目前的改革情況來看,改制工作大部分的問題沒有解決,各新建立的社區只是將“牌子”換了換,實際的運作機制還停留在原來行政村的建制模式,徹底打破這種舊機制,及時處理“村改居”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迫在眉睫。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大力氣推進改革力度:(一)建立適應新社區需要的“兩委”工作機制,抓緊時間將“兩委”的職能明確化。經濟職能應單獨剝離開來,通過集體資產改制解決經濟管理的職能問題,社區“兩委”的職責應該是管理社區、服務居民,而不應該再承擔經濟的管理運行等職責,目前的這種狀況實際上與“政企不分”是如出一轍,如果再不加緊改制,將出現的結果是經濟也管不好、社區服務也做不好,整個新社區成了“四不象”的尷尬局面。(二)儘快解決基層組織名稱變更及相關手續銜接等工作。村“兩委”撤消後,應儘快出台文件規定原村級組織的名稱如何進行變更,特別是原集體資產的名稱變更,如產權證等,應明確規定除工本費外,各權證辦理部門不得再收取交易税費等任何費用,讓更名工作順利進行;此外各部門對基層各組織更名後的銜接工作也要做好,避免出現“村委會”已經不存在了,可還有些部門只認“村委會”公章的現象。(三)加強“舊村”改造,推進城市化進程。要使“村改居”工作真正到位,必須使農村城鎮化、農民非農化,政府應在規劃上優先考慮這些“村改居”的地塊,加大“舊村”改造的力度,通過徵地等方式使客觀依然存在的“農村”自然消亡,逐步過渡到城鎮。應落實政府文件精神,對徵地預留10%和15%的村發展規劃土地應直接在每個村明確地獨立規劃出來;對確實已徵完,沒有土地的村,可採取異地補償的方式,通過地塊價格差異測算出補償地應補給的面積,將所有無地的村這10%集中在其它地區,統一規劃,規模發展。(四)負責該項工作的職能部門或臨時機構應肩負起使命,及時處理“村改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比如當前因“村改居”工作的開展,農村的房屋批建工作已暫停,可是不少“村民”居住的房子是危房,現在想翻修或新建卻沒有辦法,遇到颱風天氣的時候很可能會發生事故,給我市帶來安全隱患;又如“舊村”改造中徵地拆遷工作存在許多矛盾,村民上訪現象屢禁不止;還有許多村民對政府的政策法規有誤解,在執行中有牴觸情緒;等等。象這類問題,應有一個相應的政策和機構來協調處理。(五)對我市尚未進行“村改居”的地區,如翔安等地,如果要進一步開展這項工作,建議先進行集體資產改制,待經濟體制改革已經順利完成,經濟基礎實現平穩過渡之後,再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一步到位地撤消行政村,掛牌設立社區,以避免出現掛牌後經濟體制的改革中再遇到村民的各種利益方面的矛盾難以協調。(六)如政府財政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借鑑深圳等地的先進經驗,對“村改居”的土地實行一次性徵用。這樣可以徹底改變土地性質,立刻實現了從徵用向徵收過渡的階段,將土地收歸國有,加大政府對土地的宏觀調控,也能更有效的遏止違章建設。

三、 集中力量解決農村集體資產改制問題。

集體資產改制是當前“村改居”工作的“瓶頸”,如何正確開展這項工作關係到穩定、改革發展和“村民”利益等問題,可以説是“村改居”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們應該堅持“促進集體經濟發展、有利社區建設管理、保障羣眾基本權益”的原則,逐步建立產權清晰、運作規範、利益協調的新型社區集體經濟管理體制。建議集中力量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該問題:(一)抓緊做好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應以每個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以帳面價值為基礎,以產權歸屬為主要內容。必須按有關規定全面清查核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界定權屬,明確產權關係。這項工作我市各“村改居”社區已經逐步開展,但基本上以各村為主獨立進行,由於各村財務管理較不規範,統計口徑也有差異,各村的清產核資工作資料可能存在不精確的問題。建議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審計和清產核資,按照統一的標準開展這項工作,確保集體資產的存量記錄真實可靠。(二)妥善處理好資產量化問題。關鍵是界定資產所有人股東資格問題。由於存在“生老病死”、“出嫁女”、“户籍遷入遷出”等各種情況,這個問題最為複雜,也是“村民”最為關注和爭議的問題,各村“村規民約”不一樣,有時還與現行的法律相沖突。建議按照“依據法律、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出台統一的規定,以某一時點為界限(比如實行“村改居”的時間)來界定所有人資格,在這一時點上村委會户口本的花名單在冊的村民為資產所有人,享有股東資格。建議:原户籍屬本地的在讀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等應具有股東資格;在第二輪土地延包中已實施土地承包權固化的應享有股東資格;“出嫁女”結婚後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及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所生的農村子女應享有股東資格;計劃生育優惠政策規定可享有份額的,應予認定。資格認定後,必須張榜公佈,經居民代表會議確定;對股東資格認定有異議的,由居民代表會議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討論決定。(三)建立村民保障儲備金。從島內的21個行政村的具體情況來看,當前我市實行“村改居”的村集體,資產構成都較為簡單,基本上由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兩部分構成。由於村民對資金經營管理的安全性存在較大的疑慮,加上市場風險防範確實十分困難,而他們最關心的又是今後生活保障,多數村民希望在集體資產改制上多考慮能向保障方面傾斜,建議將集體資產中的流動資金(即現金和銀行存款等)剝離出來,建立村民保障儲備金,由新成立的社區居委會代管,專款用於支付村民“土地換社保”或教育、醫保等個人保障性費用支出,每個村民可以享受的儲備金總額根據量化的資格測算後確定,專款專用,不得領取現金。(四)成立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扣除流動資金後,剩餘的固定資產(包括廠房、店面、辦公樓等設施)總額就可作為總股本金成立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作為“村改居”後原集體經濟的載體。總股本金可以劃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集體股與個人股的比例要根據實際收入水平確定,集體股的比例以現行村(社區)的正常經費開支(包括治安、行政、教育和衞生等開支)、公共設施建設開支和社會保障開支等三方面的支出佔總收入的比重來推算確定,經營收益主要用於上述支出。在税收上政府出台具體的文件規定,予以該經濟組織適當的税費優惠政策,如5年內免税、8年內減半等,扶持農村經濟組織的發展。(五)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設立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完善的管理組織,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對外公開招聘符合條件的職業經營管理人員,以市場化運作的要求逐步開展各項經營活動,並在經營中不斷成熟和發展壯大起來,在政府給予的優惠期限結束後平穩過渡到完全公司化運作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下,發揮企業的市場個體作用,促進城鎮經濟的發展。(六)正確處理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與公司制的關係。由於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目前仍承擔一些應由國家和社會承擔的社會公益事業,在沒有真正實行公司化運作、原村民尚未完全享受與城市居民相同待遇前,可採用“股份合作經濟聯社”、“股份合作經濟社”等名稱的法人架構,由相關職能部門報市政府進行組織登記和制發股權證,待條件成熟後,再組建資產經營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工商登記,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運作。

四、政府應承擔起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責,加大財政投入的力度。

“村改居”後,新建社區的居民跟其他城市居民是一樣的身份,理應享受到市政公共設施給他們帶來的各種便利。因此,摘掉“村委會”的牌子之後,市政府各級部門對原來由村負責的市政建設、治安管理、消防等社會事務,應按照城市管理辦法,強化管理措施,增加投入,逐步達到中心城區的管理要求。建議:(一)制定政府對“村改居”財政投入的長期規劃。各級財政部門將“村改居”工作需要投入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在“村改居”完成改制後,應逐步加大投入的力度,最終達到“財政主體,村財補充”的目標。應制定財政投入計劃,確定在今後的一段時間內財政投入和村財支出的比例和運行中將採取的比例變化,及如何過渡的總體時間表。考慮到市財政能力有限,而“村改居”的社區又還有一部分公共集體資產,建議這一塊工作出台一個規範性文件,按照政府、集體、運營行業部門各投入一部分的模式來進行,比如水改、電改,可由財政、集體、水務集團或電業局各承擔一定比例的投入,道路建設則由市政投入一部分,這樣從政策上明確各方職責,從根本上解決基礎設施改造難的問題。(二)社區日常管理經費,可借鑑當前我市某些成功的“村改居”社區經驗,推行物業化管理。政府可出台“村改居”社區管理規定,允許“村改居”的社區居委會按規定的標準向居民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不論常住人口還是暫住人口,根據居住面積進行收費,以“收”抵“支”,減輕財政在這方面的長期負擔。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社區的各項公共管理支出,不得挪為他用,更不得支付給社區工作人員。(三)社區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應有一個全市統一的標準,參照有關文件規定予以落實,經費應全部由財政負擔。特別對於“村改居”的社區,除財政支付的經費外,村財是否可對社區工作人員進行一定的補償,政府應明確規定。

五、 進一步完善“村改居”的社會保障工作。

(一)建立統一的“村改居”醫療保險制度。前一階段我市農村地區推行的農村醫療合作保險體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村改居”後原來的行政村已無法按這一模式進行,“村委會”過渡到“居委會”後需要與之適應的新模式。目前各區也已經出台了關於醫療保險的政策和具體措施,但採取的方式不太相同,各自為政,且從內容來看,保險金額限額低,品種較為單一。以思明區為例,新居民能選擇的檔次只有一個,即每人每年100元,個人承擔25元,每年能報銷的醫療費限額1萬元,抗大病保險報銷每年限額5萬元。這些限制使居民更多的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建議出台全市統一的“村改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由某一家符合資格的專業保險公司承接全市的“村改居”醫療保險業務;選擇的保險業務品種可以多樣化,體現多繳費多收益的原則。

(二)完善“村改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針對《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運行存在早期徵地村民得到的補償少,一次性起徵費用起點高、未徵地人員無法參加保險等問題,建議結合集體資產改制工作出台我市“村改居”社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對參保人員進行身份劃分。對社區居民按早期徵地人員、新徵地人員和未徵地人員進行劃分,不同身份人員採取不同的養老保險繳費方式。2、測算頒佈不同時期被徵地人員應繳交的不同標準。早期徵地人員的繳費方式按其徵地時間,根據統計局提供的資料計算出當時的平均徵地補償標準,計算出與現在的徵地補償標準的比例,再考慮物價上漲等其他綜合因素,由專業人員測算出應繳交的一次性保費佔現行《暫行辦法》的比例,從而頒佈統一的《早期被徵地人員繳費標準時間對應表》,不同時間被徵地的人員繳交不同的比例,差額部分由市財政予以補貼(可借鑑國有企業改制中企業補貼不足部分,財政予以補貼的具體做法),合理解決早期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問題。3、繳費方式應多樣化。新徵地人員的繳費方式可根據參保人員的需要分一次性繳費和分期付款兩種,明確規定不同的方式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一般來説,考慮利息等各種因素,分期付款人員繳交的總額將大於一次性付款,且必須連續繳費,如中斷將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4、應允許未徵地人員可按新徵地人員的標準提前參加養老保險。對“村改居”後還保留一部分土地的人員老説,徵地是遲早的事,而參加養老保險也是必要的事,在政策上應允許他們參保,是否真的參加,則由他們自主決定,這樣可以滿足一部分想參加保險的未徵地人員的需要。

六、 多渠道解決就業問題。

政府應根據“村改居”的實際情況,多渠道解決就業問題。(一)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做好就業宣傳教育工作,轉變居民就業觀念。讓他們認識到從“村民”轉變為“居民”後,思想不能在停留在原來的農村意識中,應該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城市就業的競爭行列,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掌握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為生存和就業打好基礎。(二)鼓勵和支持“村改居”所在辦事處和居委會通過招商引資,積極興辦工業及三產項目,發展多元經濟,引導居民創業。特別是被徵地的居民,手裏有了一定的資金,需要的是如何進行投資的專題講座和相關信息,辦事處和居委會可根據居民的需要組織一些相應的知識講座和信息交流活動,建立一個適應居民投資創業的平台。(三)完善勞動就業服務管理體系和培訓體系。“村改居”社區應及時建立勞動服務站,建立勞動力就業信息庫;職能部門對“村改居”居民開展免費的勞動技術再培訓,通過培養他們掌握在城市謀生的一技之長,實現自我獨立,不再需要政府救濟。(四)政府出台相應政策,鼓勵安排“村改居”居民就業。應允許“村改居”居民繼續按農村富餘勞動力的待遇享有廈委〔20xx〕22號文中優惠政策的各項規定,有效解決企業因“村改居”居民身份帶來的勞動成本增加而不原僱傭原“村民”的問題;衞生保潔、門衞等公益性事業崗位優先考慮“村改居”居民;在招工中一些簡單的崗位,如保潔、看衞等,對“村改居”居民的學歷要求應適當放寬;等等。總之,讓農民變成居民後也能更原來一樣順利就業。

七、 關於完善和落實政策法規的建議。

近年來我市關於“三農”工作的各項文件已出台了不少,但是目前的執行情況來看,政策法規的完善和落實還有待加強。(一)許多文件頒佈了之後沒有落實。本文前面已經提到不少,比如廈委〔20xx〕22號文《關於加快農村富餘勞動力和農業人口轉移的若干意見》中關於規劃建設時島內預留10%、島外15%的土地用於村經濟發展的規定,這些規定村民都非常歡迎,但目前很少有行政村落實了這些地塊,有些村甚至地都已經要徵完了,這10%還看不到蹤影;而個別村真正想辦法按要求運作了,村原來政策中承諾要給予的税費減免又成了“紙上空談”,不予兑現,如湖裏某村發動村民按10%的規劃在村預留地上建起了汽車城等經營項目,雜按規定申請免收“土地配套費”的時候卻遭到拒絕,被告之“沒有接到通知”。(二)有些文件的制定過於宏觀或與實際情況有一定差距,執行起來較為困難。如廈府〔20xx〕5號文中關於“村改居”村集體經濟的改制模式提供的能讓村民選擇的三種方式都存在許多弊病,村民都不能接受;又如廈府〔20xx〕198號文《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存在本文前面提到的許多問題,執行也將遇到阻力。(三)有些文件沒有及時根據情況的變化追加補充規定,使許多好的政策法規不能繼續執行。如廈委〔20xx〕22號文《關於加快農村富餘勞動力和農業人口轉移的若干意見》中關於農村勞動力就業方面就提出了許多切合實際的措施,可是“村改居”後村民因身份轉化就不能再享受;又如廈府辦〔20xx〕080號《關於進一步健全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若干意見》、廈府(20xx)綜117號《廈門市農村合作醫療參保村民實行“雙優惠”暫行辦法》等文件對原村民的醫療保險起到很好的效果,受到村民普遍歡迎,然而“村改居”身份轉變也使他們不能享受原來的醫保制度,各區不得不根據各自情況分頭制定相應政策。由於存在上述諸多問題,我們建議:(一)政策法規的出台應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進行,避免頒佈的文件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執行難。(二)落實相關文件,保證文件執行的嚴肅性。既然已經出台的文件,就應該按要求執行;如果有些規定確實違背客觀事實,無法執行,則該廢止的必須及時廢止,並做好解釋工作,樹立政府“信實踐諾”的形象。(三)對重大改革引發的各種情況的變化,及時做出原有政策法規的相應修改或補充調整工作,確保好的方針政策能得以延續和發揮更大的作用。

村改居實施意見範文篇二

(一)準備階段

1、成立機構。成立xxx村“村改居”工作領導小組,由街道包村幹部和部分村民代表組成專門工作班子集中辦公,具體負責“村改居”的日常工作。2、宣傳引導。村召開村“兩委”會議和“兩委”擴大會議,並利用張貼標語、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加大對“村改居”工作的宣傳力度。重點宣傳“村改居”工作的意義、有關法規、政策等,提高羣眾對“村改居”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增強信心,為全面鋪開“村改居”工作營造一個穩定的社會氛圍。3、調查摸底,制定方案。召開各種形式的座談會,廣泛徵求村民的意見,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村的實際,制定出具體的“村改居”工作實施方案,並提交村民會議表決通過。

(二)實施階段1.召開“村改居”工作動員大會。按照上級的總體安排,結合本村的實際和工作計劃,開好“村改居”工作動員大會,傳達有關文件精神,部署具體工作。2.確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集體組織成員,名單及時向羣眾公佈,接受社會監督。3.向xx街道提出“村改居”申請,並上報《實施方案》,待區政府審批。4.成立居委會領導班子和相應組織。“村改居”後,居委會掛牌名稱為“xx街道xxx居民委員會”,黨組織名稱為“xx街道xxx居委會支部委員會”(具體名稱待上級核准後再定),原村兩委成員自然過渡為居委會兩委成員,待任期屆滿後依法按程序換屆。5.建章立制。“村改居”後,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並公佈上牆;居委會亦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和羣眾的意願制定居規民約和居民自治章程。同時,建立相應的組織和服務體系,規範提升居委會管理服務水平。6.理順“村改居”後的各種關係。妥善解決好農業户口集體轉居民户口、社區黨組織設置、“村改居”後居民住房、集體資產處置、集體經濟組織名稱的變更、社區居民就業、居民的社會保障、基層婦女、共青團、工會組織建設、居委會的職數設置、工資福利、辦公經費和其他社會管理事務等方面的問題。

(三)總結驗收階段“村改居”工作結束後,要認真總結經驗,對改制中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整理、歸類、入檔。及時開展對“村改居”工作的自查自糾,對不規範的問題及時糾正,進一步對“村改居”後的各項工作搞好規範完善。四、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堅持依法辦事,嚴格按程序操作。“村改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必須嚴格程序,認真操作。從準備工作到全面鋪開,都要嚴格把關,一環緊扣一環。既要掌握政策,嚴格程序,又要充分聽取羣眾的意見,堅持上下結合,穩步推進。(二)保持幹部隊伍的相對穩定,確保“村改居”工作的順利進行。在“村改居”過程中,要注意穩定幹部隊伍,村“兩委”班子成員暫不調整變動,確需調整的可在以後換屆時依法按程序進行

村改居實施意見範文篇三

關於推進“村改居”工作的指導意見為加快我區“村改居”工作,推進農村全面城市化進程,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xx”是我區加快農村全面城市化、實現城市轉型提升的關鍵時期。“村改居”是推進農村全面城市化的重要內容,抓好“村改居”工作,對於從根本上改變城鄉二元結構,進一步完善社區管理體制,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各街區、各行政村必須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村改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為全面提升我區城市化質量和水平,促進全區經濟社會事業和諧發展作出貢獻。

二、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xx大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服務人民羣眾為主題,以實現城鄉協調發展為目標,以縮小城鄉差距和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為核心,堅持“立足全區、科學統籌、梯次推進、先急後緩”的推進策略,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原則要求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和依法辦事的原則。“村改居”工作必須在黨工委、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街區黨委、村居黨支部要充分發揮能動性,帶領羣眾認真貫徹執行。同時,要堅持依法辦事,認真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法定程序和步驟組織實施。

二是堅持村民民主自治原則。對關係村民切身利益的各項決策,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確保各項民主決策充分體現民意。

三是堅持為民謀利原則。“村改居”過程中,各項政策要體現民本取向,最大限度的惠民利民便民。同時,適當加大財政投入,保障居民逐步享受城鎮居民待遇。

四是堅持分步實施、循序漸進原則。嚴格掌握“村改居”的條件和標準,成熟一批,改革一批,穩步推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目標任務

破解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深化集體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區管理體系,統籌城鄉社會保障水平,增強社區服務功能,幫助居民充分就業,提高人民羣眾物質文化生活質量,加快城市化進程,實現“居住社區化、資產股份化、就業非農化、福利社保化、服務公共化”。

五、政策把握

(一)關於“村改居”的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行政村,應實施“村改居”:

1、村集體土地全部被依法徵收完畢或雖未徵收完畢,但人均耕地已無法滿足農民生產生活基本需要的;

2、位於城市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之內的;

3、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勞動能力的適齡農民不再從事農業勞動,不以農業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

(二)關於“村改居”的過渡期限

為保障“村改居”工作平穩推進,設置五年過渡期,過渡期自管委會批覆各行政村“村改居”改制方案之日起計算。過渡期內的政策取向堅持“從舊兼從惠”的原則,即選取並執行城鄉政策最有利於保障居民利益的政策;過渡期結束後所有政策一律按城市居民標準執行。

(三)關於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

堅持“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利於社區建設與管理、保障羣眾基本權益”的原則,建立產權清晰、運作規範、利益協調的新型社區集體經濟管理體制。

1、清產核資。全面清查核實集體所有的各類資產,包括現金、固定資產、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集體資產收益及集體債務等,並按程序進行登記造冊,界定權屬,明確產權關係。

原則上,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應先固化,確定權屬,變現後納入總股本,再行分配。對村集體土地的處置要按照現行政策分類處理,舊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剩餘土地納入政府統一管理或由政府儲備。村土地資源的清產核資,先由土地評估單位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同時要對各類房屋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產權登記。聯合辦學的學校資產不納入改制資產,但要明晰產權。屬於集體的各種債權計入資產,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要經村(居)民代表會議審議確認。屬於原村委會的債務要認真核實,弄清各種負債的構成和真實性,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審議確認。

對集體資產不能抵償債務的,即“負債村”,要對集體資產或債務進行固化,先確定股東資格,明確享有配股權人員範圍,不量化配股,也不量化股值,待集體經濟發展後,經民主程序再決定劃分和量化工作。

街道、發展區經營管理部門或相應的工作機構要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具體指導,清產核資具體業務由改制村村委會委託具有合格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評估費用由各村承擔。街區要成立由社區幹部、村(居)民代表組成的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協助做好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後,各社區要將結果報街道、發展區經營管理部門或相應的工作機構審核,並經村(居)民代表會議確認後公佈。

2、界定股東資格。依據法律法規,結合村情村況,根據户籍、土地承包關係、婚嫁習俗、人口流動特點等狀況,明確享受集體收益的村民數量。對在讀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計劃生育超生子女、户口關係尚未明確的出嫁或入贅人員,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人員股東資格的界定必須由村(居)民代表會議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民主討論決定。股東資格經民主會議確定後,張榜公佈,並進行固化,實行“生不增、死不減、進不增、出不減”的政策,維護社會穩定。

3、設置股權。以清產核資後確認的淨資產為總股本金,結合股東數量,合理確定集體與個人利益分配比例。個人股實行“一人一股”,其權益屬於股東個人,產權轉移關係受法律保護,股權可繼承。沒有法定或指定繼承人的,被繼承人的股份劃入集體股。“村改居”後,新遷入和新出生的人口,可以通過繼承或募集的方式成為新股東。對個人抽資退股、股權轉讓等行為,要有明確的管理措施。

4、規範管理機制。支持村民發展股份制公司,以推行公司制現代企業制度為主要形式,即由村民出資,組成股東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監事。建立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為基本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制度、監督制度,規範集體資產運營,確保可持續發展。

(四)關於農村户籍人口清理和證件簿冊標註工作

由公安部門牽頭,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各街區、村(居)和計生部門對農村户籍人口進行全面清理,重點摸清空掛户、下落不明、被判處刑罰或勞教、應徵入伍、無户口、出生未落户以及違反計生政策未落常住户口人員基本情況,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及時採取有效户籍管理措施。同時,公安機關要按照“村改居”後各居民委員會的規範名稱及現有居民住宅情況分期分批完成微機登記信息修改、居民户口簿注改、居民身份證換髮和門樓牌編制等工作。

(五)關於社區管理體系建設

撤銷原有的農村村委會管理體制,建立現代社區管理體系。獨立行政村成立城市居委會,承擔原村委會的工作職能和權利義務,集中居住區建立大社區綜合管理體系。

原則上,實行“一村改一居”的改制模式,按照“先繼承、後優化”的原則,原村委會成員可直接過渡為社區居委會成員,任期屆滿後換屆。對不能適應居委會工作的村委會成員,可按照各街區制定的農村退休幹部管理辦法執行。集中居住區探索統一管理的模式,即在集中居住區內選舉產生社區管理委員會,履行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職責,協調指導各社區居委會工作,向社區居民提供統一的管理和服務。社區居委會辦公服務用房在原村委會辦公場所的基礎上(集中居住區內部)統籌解決,社區管理委員會辦公服務用房在集中居住區內部調劑解決。

(六)關於社會保障問題

建立覆蓋城鄉、標準同一、層次較高、發展均衡的社會保障體系,將改制村居民的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政策、標準逐步過渡到城鎮水平。

對改制後與我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和靈活就業的勞動者,按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對不符合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條件的,可繼續按照高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辦法進行參保,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改制村居民可根據自願原則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七)關於過渡期內計劃生育政策銜接問題

適應“村改居”工作需要,做好計劃生育過渡政策銜接工作。過渡期內的二孩生育審批、計生養老保險、社會撫養費徵收等方面按照農村條件執行,過渡期後統一按照城鎮條件執行。

計生部門要制定過渡期具體執行政策,並指導各街區、各村(居)做好過渡期政策宣傳工作,引導各街區、各村(居)及時修改完善計劃生育自治章程,確保計生政策得到有效落實。

(八)關於社區就業問題

過渡期內,繼續執行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等優惠政策,多方協調做好改制村居民的就業服務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勞動就業服務,包括失業登記、推薦就業、協助組織技能訓練、開闢社區服務崗位安置就業等活動。引導“農轉非”失業人員轉變觀念,促進就業,鼓勵創業。鼓勵社區設立公益性崗位,尤其加大對失業人員、就業困難羣體、特殊羣體的幫扶力度,幫助實現充分就業。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認證登記和參加社會保險代管等工作。

(九)關於“村改居”後社區居委會的職數設置、辦公經費問題

1、人員職數及工資待遇。要根據各社區居委會的地域面積、人口數量、經濟總量、經濟收入等不同情況,由各街道、發展區提出社區居委會的人員職數設置意見,報管委會核准。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如果與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有交叉任職情況,社區居委會的人員職數可以適當增加。對經選舉產生的社區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職數,要按照實際情況和上級要求確定。過渡期內,社區黨組織、社區管理委員會和居委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按原渠道解決。社區黨組織書記的社會保險由財政負擔,直到下一屆選舉結束;其餘人員由社區繳納承擔。過渡期結束後,社區兩委成員職數、工資保險按照我區有關規定執行。社區居委會和股份公司存在交叉任職的,財政只負責保障居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及保險,其他人員的工資及保險由股份公司負擔。

2、辦公經費問題。過渡期內,社區居委會、社區管理委員會的辦公經費按原渠道解決,過渡期結束後,按照上級規定的經費標準撥付。

(十)做好其他銜接工作

“村改居”工作事項繁多、程序複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做好集體土地處置專項規劃、舊村委審計考核、治安穩定、社區服務中心規劃建設以及婦女、共青團、工會基層組織建設等相關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機構,加強領導。在“村改居”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社會事務局牽頭,黨政辦、組織部、紀工委、建設局、財政局、公安分局、社會事務局、地税分局、國土分局、工商分局、文教局、衞生局、計生局、統計局、就業辦、社保處、房管局和各街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參與,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街道、發展區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和辦事機構,在各村安排駐點聯絡員,做好“村改居”實施方案的解釋宣傳工作,保證“村改居”工作有組織、有領導、有計劃、有步驟的順利進行。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分工,細化任務,落實責任,抓好工作落實。

(二)主動謀劃,紮實推進。全區要先試點,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推開。各部門、各街區要主動謀劃,積極作為,加強調查研究,做好工作預案,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各街區要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村改居”實施方案,並指導各行政村制定、實施具體工作方案。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關銜接政策和具體落實方案,做好配套服務工作。

(三)營造氛圍,形成合力。着力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通過大會動員、新聞媒體、印發“明白紙”、編輯小冊子,懸掛標語橫幅、設置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宣傳各項政策,推廣典型經驗,凝聚村民共識,形成發展合力。

(四)明確責任,強化監督。各部門、各街區要明確目標任務,增強時間觀念,加大推進力度,確保“村改居”工作按時完成。黨政辦、紀工委、社會事務局、監察局要對“村改居”推進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督查,確保“村改居”工作積極、穩妥、有序推進。

標籤: 改居 意見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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