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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的意見建議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的意見建議

就關於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的意見建議,歡迎大家閲讀。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的意見建議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的意見建議

廣州人大、市委、市政府、市法制辦:

作為外來的電動自行車企業,驚悉《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簡稱《條例》)正在市法制辦官網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對於政府部門開門立法、廣泛徵求意見我們表示認可。經仔細研讀並與廣東省其他企業展開討論,我們就部分內容提出意見與建議若干,懇請廣州市政府給予考慮。

一、電動自行車存在的意義

當今全球能源供應的日趨緊缺和環境污染的日趨加劇,如果一種交通方式比另一種交通方式消費更少的化石能源,更少的排放CO2,更少的承擔交通安全死亡代價,那麼這種交通方式對社會的貢獻就可以通過她廣泛使用而呈現出巨大的社會效益。正如中國自行車協會理事長10月19日在江蘇電動車交易會上所説:我國新能源產業最好的結合點就是電動車。電動自行車對節能減排的貢獻具有現實性和長期性。電動自行車社會保有量預計達到2億輛,是私家車200%,摩托車的160%,以其經濟、便捷、節能、環保、安全的特點,獲得了廣泛認可,已成為我國老百姓使用最多的交通工具。透過這個龐大的數字,可以解讀出四大看點:

1.它的出現,有效破解了城市化擴大過程中社會資源合理配置的難題,成為了老百姓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與重要的謀生手段,它的大量使用極大地減輕了城市交通的壓力,大大方便了人們的出行,讓許多的百姓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放,標誌着我國普通老百姓收入與生活水平的提高;

2.它為擴大內需、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做出了卓越的貢獻。從誕生到現在已經提供了數百萬人的就業,給國家與地方增加了鉅額的財政收入,給從事這個產業者創造了大量的財富;

3.它有力地促進了我國的鋼鐵、重金屬、化工、塑料、電子、機械製造等多種行業的發展,形成了以天津、江蘇、浙江、廣東、山東、河南等為主的製造基地,有力地推動了這些地方相關產業的進步與發展;

4.電動車的大量使用為提高城市的空氣質量、降低PM2.5,減少國家對交通設施的投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霧霾嚴重侵襲並困擾着城市居民生活的當下,電動車已經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二、外來品牌進駐廣東的理由以及對廣東板塊的促進作用

1、進駐的理由

改革開放後,廣東因對外優勢,被首選為中國開放窗口,成為海內、外文明大規模交流的熱土,廣東一躍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領頭羊。其強大的科技研發能力、雄厚的經濟基礎、豐富的人力資源、卓越的地理優勢,無不吸引外來企業投資興業。另外,“xx”時期,廣東省仍將處於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能源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脆弱的問題進一步加劇。能源消耗居高不下,污染減排壓力增大,資源環境對廣東省經濟發展的約束強度將進一步加大,必將對節能環保產業提出更高的要求。綜合眾多因素與發展條件,我們外來品牌義無反顧地選擇廣東這塊寶地。

2、對廣東板塊的促進作用

(1)極大提升了廣東板塊競爭力

近年來,以愛瑪、雅迪、綠源、新日為代表的知名品牌陸續進駐廣東,帶來先進的生產、銷售、管理經驗,先後數次在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的引導下開展企業間的交流學習活動,一系列舉措為廣東電動自行車板塊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廣東板塊的產品質量、售後服務、技術創新等方面已成為行業標杆,在全國電動自行車板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2)增加當地税收近億

愛瑪、雅迪、綠源、新日等企業每年為東莞市創造超過1億元税收,且並未給當地產生污染、能耗等不良影響,當地政府對電動自行車產業持歡迎扶持態度。

三.電動自行車管理政策現狀

電動車帶來的交通管理難題普遍困擾着各大城市,如何權衡各方面利益,維護城市正常交通秩序,對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和能力是一種艱鉅的考驗

1、國內部分地市電動車管理現狀

在行業迅猛發展的形勢下,20xx年3月18日,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4部委聯合發文,要求各省制定出台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各地積極響應,政府職能部門積極開展調研,陸續制定出相關目錄管理辦法,其中部分地市結合當地情況先期開展了管理工作

(1)天津江蘇:天津、江蘇作為國內電動自行車規模最大的兩大板塊,其相關職能部門高度重視其監管工作並於20xx年8月12日召開天津江蘇電動自行車管理政策交流會。天津市非機動車管理處政府職能部門會同行業協會、我們企業代表就電動自行車管理政策進行了探討和調研,雙方一致認為:電動自行車管理政策的出台,一定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要符合國家的相關政策法規,又應充分考慮到電動自行車的生產、使用、安全以及道路條件等諸多方面,使電動車管理更科學、更符合實際,既更好地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的發展,又能滿足廣大人民羣眾安全環保出行的實際需求。

(2)上海:20xx年10月施行《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管理措施:由自行車行業協會製作《上海市二輪非機動車產品上牌備案登記表》(即上牌目錄),並送交公安交通車輛管理部門備案,公交交通車管理部門依據目錄對電動車辦理上牌。

(3)杭州:20xx年6月施行杭州電動自行車目錄管理,管理措施:①自20xx年6月1日起,對在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予以登記上牌,並實行目錄管理;②對不符合目錄規定要求的電動自行車一律不予上牌。

(4)武漢:20xx年10月15日起執行《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的相關要求,明確了電動車要實行上牌管理,並對超標車實行過渡期管理,禁止對電動車進行改裝,規範了形勢要求。

以上地市的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在充分考量當地交通狀況、市民出行需求的前提下,明確規定了電動自行車上牌、行駛、停放等要求,管理方法以“限”為主,合理地分配了道路資源,使機動車、非機動車各行其道,效果良好。從政策的制定到實施,充分反映了“以人為本”的精神,也反映了電動自行車產業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政策

我們在天津、江蘇板塊電動車的發展一定程度上受惠於良好的政策導向,良好的政策環境對行業發展影響至深。現在將目光投向廣東。眾所周知,廣東板塊近兩年行業狀況不佳,許多中小企業已經關停,部分仍處於掙扎狀態。除去企業運營管理等因素,政策的巨大差異性成為行業發展的最大障礙。《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管理辦法》公佈近一年,其目錄管理實施細則一直未能落實。根據各地市先期制定的管理規定,我們省內企業為了配合當地政策要求,積極順應輕便化的發展形勢,調整產業結構,逐漸往鋰電款電動自行車方向發展。作為進駐的外來品牌,我們深刻感受到南北政策的巨大差異給我們的發展帶來的挑戰,同眾多行業夥伴一樣,我們已經盡力調整,全力配合政策變化。現在,《條例》的公佈,在廣東省乃至全國電動自行車行業引起軒然大波,部分“毀滅性“條款(如第二十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禁止生產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摩托車;第二十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電動自行車,在本市限制摩托車行駛範圍內禁止銷售摩托車。在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範圍內禁止銷售人力三輪車。)對已處於掙扎中的廣東省電動自行車企業來説,無疑是一道“封殺令”。如果“條例”實施,勢必將對廣東省電動自行車行業產生巨大影響。

(1)外來品牌退出廣東市場,大量企業倒閉,產業被無情地扼殺。

(2)税收減少,經濟發展受阻,失業人口大幅增加,各類社會矛盾不可避免地產生和激化。

(3)物流、快遞、零售等相關行業成本迅速上升,受到嚴重衝擊。

四、《條例》實施的法理分析

眾所周知,公共決策機制至少包括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和補償機制等四方面內容。

1、合法性分析。對於政府管理行為,法律沒有授權的就是禁止的,而對人民行為,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這是一條基本的法治原理。電動自行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認可的合法非機動車類型。根據該法第18條第1、2兩款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是否將其納入非機動車登記管理體系,而沒有權力剝奪其上路資格。如果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對其不予登記,那麼就意味着不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居民可以自由購買並使用合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而決不意味着“未經登記就是違法使用”。而省政府已明確其登記管理制度,故更不應該剝奪電動自行車的經營、上路權。

2、正當性分析。對於無力購買機動車的普通羣眾來説,電動自行車作為其主要出行工具,當然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而今只憑一紙通告,就要車主自行把這種經濟、便捷、環保的“先進生產工具”打回人力自行車的原形,既違背了“依法管理、方便羣眾”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本原則和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也不符合保護私有財產的憲法精神。

3、必要性分析。“禁電”的主要理由似乎是為了緩解交通壓力。國內大城市交通現狀普遍存在公共交通體系不健全、道路設計與行駛規則不合理、機動車量大且違章頻繁、公交路線佈局不科學等現象。行人、自行車與機動車爭路的現象確實存在,但是問題的根源主要在於道路資源的分配天平過度偏向機動車。試想,誰願意拿自己的血肉之軀跟鋼鐵之殼較勁兒呢?因此,交通和交管部門應當努力尋找改善交通的治本方案,而不是簡單地對電動自行車一禁了之。

即使要禁,也應當審慎地進行以下權衡:根據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採取強化管理和嚴格執法的有效措施,是否確實不能解決問題?有關部門是不是該拿出一個有憑有據的調研報告,證明電動自行車確實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交通壓力?“禁電”以後是不是也要擇期做一做決策的後評估,看看是否確實有成效?

4、補償機制分析。補償機制的缺失會助長公共決策不審慎的泛濫,這已在現實中被一次次地證明。有關方面居然很坦然地説,對市民手中的電動自行車,不賠償,也不回收,頭腦裏顯然沒有補償機制的觀念。應當明確,“禁電”從法律上説屬於行政許可的撤銷,依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對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必須賠償。

五、相關意見和建議

以愛瑪、雅迪、新日、綠源為代表的外來品牌企業會同廣東本土150餘家品牌企業醖釀討論,一致同意代表廣東電動車產業近100萬從業人員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建議:

1、效仿其他地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儘快落實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目錄實施細則,對符合國標的車輛將予以上牌上路,中心城區(天河、海珠、越秀、荔灣)主幹道可對電動自行車實行有限度地限時禁行管理。

2、廣東省電動車商會(備註:廣東省電動車商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省商會)將積極搭建企業與政府間溝通交流平台,並遵循相關文件積極深入行業進行政策宣貫與質量協管,配合質監、工商部門清理無證無照假冒偽劣源頭,着力整頓電動車市場,致力成為政府部門的得力幫手。

為此,我們幾家企業代表整個行業呼籲政府,考慮廣大消費者的需求和方便,以科學發展觀的態度,建設和諧社會的總要求。對《條例》進行慎重研究,與行業組織積極溝通,科學調研,制定出符國情、合民意、促發展的政策,讓電動自行車成為讓廣大市民放心的出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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