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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意見

北京市實施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意見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已經20xx年6月13日國務院第20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的意見,歡迎閲讀!

北京市實施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意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1號,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規。為全面貫徹實施《條例》,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及厲行勤儉節約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建設節約型機關為主線,以推進機關事務統一集中管理和制度機制標準建設為重點,按照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健全、完善、落實機關經費、資產、服務等管理制度、標準和監督檢查機制,研究制定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政府規章,深化機關事務工作社會化改革,構建統一集中、權責明確的管理體制和科學規範、系統完善的保障制度以及市場導向、多元並存的服務機制,不斷提升機關事務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法治化水平,為政府機關高效有序運轉提供優質服務和堅實保障。

二、組織機構

市政府成立北京市貫徹實施《條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統籌推進本市貫徹實施《條例》工作,研究審議工作方案和制度措施,協調解決貫徹實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組長由市委、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祕書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政府辦公廳、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委、市審計局、市政府外辦、市國資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協調等日常工作。

三、主要任務

(一)認真組織宣傳、學習和培訓。

1.加強普法宣傳。將貫徹實施《條例》納入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點,並作為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學法用法的重點學習內容進行考核檢查。以開展北京市領導幹部及公務員“學法用法,依法行政”主題宣傳教育活動為契機,重點宣傳包括《條例》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牽頭單位:市司法局)

2.有計劃、分層次組織學習培訓。將《條例》培訓納入“北京幹部教育網”在線學習必修課程,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能力。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採取法規解讀、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在年內將本系統相關工作人員輪訓一遍。培訓要充分體現改進作風、厲行勤儉節約的新風,務求實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

(二)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

1.推進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標準化、規範化。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健全市級行政機關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健全完善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2.加強“三公經費”預算和支出管理。強化預算的剛性約束,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的規模。對因公出國(境)費支出和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經費支出實行經費總額“零增長”,進一步壓縮公務接待經費支出,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協辦單位:市政府外辦)

3.健全完善本市機關運行經費信息公開制度。嚴格落實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凡屬應該公開、能夠公開的信息一律及時、主動公開,細化公開內容,不斷推進本市預決算公開工作。(牽頭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協辦單位:市財政局)

(三)嚴格規範政府採購活動。

1.健全落實政府採購制度。根據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健全落實政府採購管理制度,縮短採購週期,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保證採購質量。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協辦單位:市國資委)

2.加強政府採購重點環節管理。着重對採購範圍、方式、程序等重點環節實施監督管理,制定年度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擴大協議採購和服務類採購範圍。對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採購。(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協辦單位:市國資委)

(四)加強機關資產管理。

1.完善落實資產管理制度。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本市實際,完善落實市級行政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等資產管理制度,統一調劑使用或者按規定處置市級行政機關閒置資產。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劃,完善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協辦單位:市政府辦公廳)

2.按照集約、規範、效能的原則,加強市級行政機關用地和辦公用房統一集中管理。健全辦公用房管理工作機制,制定市級行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完善落實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物業管理標準,對辦公用房用地計劃、建設規劃、新改擴建、調配整合存量、使用管理等實行統一集中管理。積極推進辦公用房統一建設,探索建立“統建統用”的辦公用房供給模式。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要求,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加強辦公用房建設、抗震加固和維修、使用安全和維護保養等各項管理工作。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應當符合簡樸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牽頭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協辦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審計局、市編辦)

3.規範公車使用管理。貫徹落實中央及本市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標準,嚴格審批公務用車購置和更新,指導和監督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維修等管理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並對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政府辦公廳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

(五)創新機關服務管理。

1.推進機關後勤社會化改革。堅持“管理科學化、保障法制化、服務社會化”方向,結合本市實際,研究制定市級行政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實施意見,紮實推進機關後勤社會化改革,降低服務成本,保障機關高效運轉。(牽頭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協辦單位: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國資委、市編辦)

2.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管理標準化、規範化。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市級行政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市財政局、市政府辦公廳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協辦單位:市編辦)

3.加強對公務接待的規範和管理。堅持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範政府公務接待工作。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完善落實市級行政機關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協辦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市監察局)

(六)推進機關事務統一集中管理。

1.加強機關事務統一集中管理研究。開展本市機關事務管理規章立法和體制機制調研工作,為制定本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政府規章奠定基礎。(市政府辦公廳、市編辦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協辦單位: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法制辦)

2.成立本市機關事務工作協會。採取調查研究、經驗交流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機關經費、資產、服務管理的指導,促進完善本市機關事務管理體系。(牽頭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協辦單位: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

(七)加強政府機構節能管理。

嚴格落實本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相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加強能源計量、在線監測等基礎能力建設,建立能源消費的統計台賬。開展政府機構節能改造,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示範項目和先進適用的節能環保新技術新產品。設立節能減排管理崗位,加強業務能力培訓,推動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提高能源利用管理的精細化水平。探索推動低碳城市試點的相關工作。創建節約型公共機構,進一步完善本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政府機關在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中的示範引領作用。(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辦公廳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

(八)加強對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

1.強化審計監督。將機關運行經費和項目經費支出情況作為本市統一組織的年度預算執行及決算審計的關注重點。對於審計中發現的市級部門違反《條例》的問題,納入市政府績效管理《行政問責專項考評實施細則》中的“審計結果行政問責考評”範圍。(牽頭單位:市審計局)

2.強化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等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協辦單位:市審計局)

(九)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

嚴格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落實本市因公出國(境)相關制度,對各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所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切實提升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效益。(牽頭單位:市政府外辦)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機關事務工作是黨和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規範和加強機關事務管理,對於保障機關工作高效有序運轉,降低行政運行成本,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市政府辦公廳作為本市機關事務工作的牽頭管理部門,要創新工作機制,加強工作指導,推動本市機關事務統一集中管理。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從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提高行政效能的高度,認真學習和準確把握《條例》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提高貫徹《條例》的自覺性、主動性、協調性、前瞻性,把貫徹實施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政府自身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負起推動貫徹實施的領導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對照《條例》規定認真研究,明確責任分工,周密安排,以科學務實的態度把貫徹實施工作抓實抓好,抓出成效。

各區縣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貫徹實施工作牽頭部門及職能,理順與相關部門的權責關係,統籌推進本區縣貫徹實施工作,認真清理、規範現有制度標準,確保機關事務工作制度與《條例》的一致性;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貫徹落實《條例》的實施方案,於20xx年8月20日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突出重點,狠抓落實。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重點抓好本市機關事務工作制度機制建設,對於現有制度和標準,要儘快完善彙總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於新建制度和標準,要抓緊研究制定並於20xx年年底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於體制機制建設工作,要結合本市實際深入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務求取得階段性成果。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條例》規定和本市有關制度標準,完善本部門日常管理制度,推進機關事務集中管理,不斷提升服務保障水平。

(三)報送信息,加強溝通。探索建立本市機關事務工作層級統計調查制度,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全市統一部署,每年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機關事務工作相關信息。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注重發揮典型示範帶頭作用,及時總結學習貫徹《條例》、加強節約型機關建設的先進經驗,通過多種形式加以宣傳推廣,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整理彙總後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及時反映本市在貫徹實施《條例》中取得的新進展。

(四)強化檢查,確保實效。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同時,將《條例》貫徹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管理考核,由市政府績效辦和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於每年年底進行統一考核。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要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佈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結合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採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政府各部門應當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採購週期,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保證採購質量。政府集中採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劃。

第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完善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門的閒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或者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應當上繳國庫。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政府機關用地佈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對政府機關新增用地需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並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具備條件的,可以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建設。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準,符合簡樸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辦公用房的使用和維護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標準。

第二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由本級政府及時收回,統一調劑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的,其辦公用房應當由原單位及時收回,調劑使用。

第二十三條 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辦公用房。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定期發佈政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執法執勤類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

第二十六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並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政府機關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中央國家機關公務接待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開支。

第三十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不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超預算、超標準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的;

(二)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辦公用房的;

(四)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或者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豪華內飾,或者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其他單位車輛,或者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捐贈車輛的;

(五)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準提供後勤服務的;

(六)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者培訓的。

第三十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四條 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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