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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案件爭議案例

工傷案件爭議案例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法制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雖然對工傷認定的情形做了具體規定,但實踐總是千變萬化,工傷認定中有很多疑難問題,難以直接在法條中得出答案。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工傷案件的爭議案例,希望大家喜歡。

工傷案件爭議案例

工傷案件爭議案例範文一

主要案情:20xx年10月10日8時15分許,胡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後座載有母親陳某)在省道秀裏線吳山鄉吉州村路段與閩DB6019號重型半牽引車相碰,造成陳某搶救無效死亡、胡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後經工傷認定部門查實:1、20xx年10月10日8時陳某、胡某下班情況屬實;2、胡某及母親陳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的;3、胡某及母親陳某上班的公司廠區內有安排職工宿舍且廠內有食堂。但由於胡某一家三人都是在公司上班,且職工宿舍內有安排廚房。為了節省伙食費的開支,一家人基本上是自已買菜、煮飯。

2、爭議焦點:用人單位廠區內有職工宿舍、食堂,職工下班時間後去購買日用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工傷認定。

3、案件結果:工傷認定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胡某的父親起訴到法院,一審未結案。

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xx]9號)。第六條規定:“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工傷案件爭議案例範文二

案情簡介:鄭某,時年63歲,大田縣廣平鎮人,1985年進入福建省大田縣煤礦工作,為井下采掘工,20xx年7月該礦改製為三明市聯發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發煤業)。20xx年1月,鄭某由於年齡和身體原因,離開了工作崗位。20xx年,被診斷為:煤工塵肺叁期。檢查結果出來後,鄭某多次找聯發公司,要求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但被拒絕。筆者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後,按相關的法律規定,通過申請認定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後,申請勞動仲裁,大田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xx年6月7日作出裁定,以鄭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適格為由不給予受理。20xx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2、爭議焦點:一是關於退休職工是否具備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問題;二是退休後才被發現、診斷為職業病的患者訴請工傷待遇能否得到支持的問題。

3、案件結果:一審法院基本採納了筆者的代理觀點,於20xx年12月20日《民事判決書》:判決某煤業公司支付給鄭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計20xx30.8元。20xx年5月9日,鄭某於拿到本案全部執行款,本案圓滿結案。

4、法律依據:承辦本案時主要法律依據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xx]312號)認為,鑑於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考慮到請示中提到廣元市部分退休礦工退休前長期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在退休後經勞動能力鑑定被確診為職業病的這一情況,我們認為,對這部分退休礦工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處理。

工傷案件爭議案例範文三

案情介紹

趙某1981年8月20出生於莒縣棋山鎮某村,後曾就讀於淄礦集團高級技工學院。20xx年9月,趙某回到縣城所在地的山東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時住在單位職工宿舍。20xx年1月23日(大年七年級)16時30分,趙某駕駛摩托車從山東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鎮某村家途中,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縣大隊認定“趙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xx年3月1日,趙某之妻何某向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趙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被認定為工傷。山東某能源公司對該工傷認定不服,於20xx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傷行政訴訟。

爭議分歧

關於趙某的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形成了兩種意見

一是不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從居住地到工作場所之間的正常路線,趙某平時住職工宿舍,並非下班之後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認定為工傷。

二是認定為工傷。趙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鎮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該村有固定住所。20xx年1月23日又適逢中國傳統節日春節,趙某下班後自單位回家過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要件,應當認定為工傷。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法院在審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時,要體現保護職工權利的原則,正確理解《工作保險條例》的規定。“上下班途中”應考慮職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及時間等合理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上下班途中”應理解為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以及職工加班加點後上下班的途中。趙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鎮某村居住。在農曆春節期間,趙某返回棋山鎮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趙某回棋山鎮某村家中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應確定是在“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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