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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上訴狀(通用4篇)

駁回起訴上訴狀(通用4篇)

駁回起訴上訴狀 篇1

上訴人(原審原告): 王,女,漢族,x年8月21日出生,xx市x區

駁回起訴上訴狀(通用4篇)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xx市xx區路x號xx大廈一層、二層,法定代表人王,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蠟,男,漢族,x年9月18日出生,住xx省xx市x裏x號,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

2、 裁定指令xx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3、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與濟檢公刑訴[]377號刑事案件,屬於同一事實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因為無論從主體上看,看還是從涉及的法律關係來看,本案均與濟檢公刑訴[]377號起訴書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訴人為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和蠟,而濟檢公刑訴[]123號起訴書中的被告人為本案的案外人無畏,和本案的當事人沒有重合。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依據的被上訴人蠟擔保行為。蠟擔保行為發生在無畏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x年2月15日無畏被拘留,而蠟擔保行為發生在x年3月11日)蠟擔保行為(或者説是債務承擔行為)發生在無畏的犯罪實施完成以後,擔保時無畏已經被刑事拘留。因此蠟擔保行為和無畏對犯罪行為之間,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是均沒有任何聯繫,蠟擔保行為不會在濟檢公刑訴[]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得到評價和審判,被上訴人蠟和上訴人之間是典型的擔保糾紛,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範疇,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一審法院認定二者屬於同一事實,顯然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一審法院依據該法律條款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於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通過該條款可以明顯看出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案件屬於同一事實。

而本案與濟檢公刑訴[]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是同一事實。不是同一事實的不能駁回,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後來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也有體現,該解釋第八條規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認為這兩個司法解釋對刑民交叉問題的規定並不矛盾,目的無非有兩個,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來重複評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但是並不阻礙對不屬於刑事案件評價範圍的擔保人的起訴,擔保行為人民法院應該通過民事審判來解決。第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所得通過刑事案件的途徑,以返還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從涉案財產得到中平等清償。不必通過民事手段判決或執行,避免利益衝突,和因分配不均導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們起訴被上訴人,目的是為了從擔保人處,通過擔保人的財產實現自己的權利,不會對涉案財物產生二次請求,指向的是擔保人的財產。因此本案不會影響受害人通過刑事途徑平等分配涉案財物。

就算這兩個法條的有關條款規定有所衝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頒佈在後,跟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人民法院也應該進行實體審理。

第三、一審判決與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一個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是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過民事審判手段來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來解決,或者通過上述手段來解決更合適。就本案來看如果人民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那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糾紛將沒有任何其他的救濟途徑,勢必會剝奪上訴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初衷。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和理解法律不對。上訴人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 篇2

上訴人:張(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 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住所地:xx市xx區北街x號。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年6月25日,即到xx區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卻説:“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複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書》複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後離開。事後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麼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於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並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説:“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後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覆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為防止事後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覆,上訴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規定應當立案不立案,勞動爭議何時解?要求監督法院依法立案積極作為解爭議》為題,分別於x年8月2日,向市中級法院周維遠院長髮出了信訪函;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會趙長義主任發出了信訪函;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法院立案 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餘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12年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於持續狀態。

因此《裁定書》所説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則毫無道理。

二、立案與審判銜接不夠,審判庭未審立案條件

本案符合《民訴法》第119條所規定的四個條件,應當立案受理。上訴人也已於x年6月25日在xx區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將勞動爭議起訴狀、身份證複印件、《不予受理通知書》複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卻以“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由,長期拖着不予正式立案,導致上訴人正式立案時超過15天法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期限,其責任應由法院立案庭承擔。初審法庭通過普通程序審理,被上訴人違法違約行為的基本事實已清,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違法違約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對被上訴人所做出的“不稱職”錯誤考核認定與“末位淘汰”違法違約行為上訴人一直在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與被上訴人溝通、協調、信訪、進京上訪等)主張權利,從未停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訴訟主張,沒有提供出任何實質性的事實反駁證據;本應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判決;本應庭審前處理的程序問題;然而卻在庭審後不判決,而做“駁回起訴”裁定,這説明法院立案庭與審判庭之間的溝通與銜接存在問題。其做法更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不符。請上級法院一併核查。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事由不存在,案件訴訟受理費確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x年7月15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 篇3

上訴人:汪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xx市五華區××××××,身份證號:530×××××××,聯繫電話:

代理人: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鄢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簡陽市人,住址:四川省簡陽市×××××,身份證號:511027××××,聯繫電話:××××

訴 訟 請 求

1.請求撤銷官渡區人民法院()雲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併發回官渡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 實 與 理 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一案,官渡區人民法院於x年7月6日受理後,於x年7月18日出具()雲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官渡區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屬於重複起訴。上訴人不服官渡區人民法院裁定,官渡區人民法院事實認定不清,裁定錯誤,理由如下: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並不相同。後訴的被告是鄢某某,前訴的被告為×××××公司。雖然前訴上訴人起訴了××××公司和鄢某某,但是法院判決的實際責任人是××××公司。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後訴的訴訟標的是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前訴的訴訟標的是167075.6元。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承包的××××公司工作時受傷,經官渡區人民法院(20xx)官民三初字第492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判決,判決××××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5640元。上訴人與××××公司以及被上訴人三方就判決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由丙方賠償甲方經濟損失50000元,丙方的賠償款分三次支付給甲方,第一次於x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第二次於x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剩餘的16000元丙方於x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甲方”但是被上訴人到期後拒不支付,被上訴人迫於無奈依據《和解協議》向法院起訴。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並不相同並且後訴的訴訟請求也沒有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後訴訴訟請求是以前訴判決為前提,依據《和解協議》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原告賠償款50000元並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前訴是以受傷為由要求××××公司及鄢某某連帶賠償167075.6元,官渡區人民法院(20xx)官民三初字第4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賠償上訴人105640元。

四、官渡區人民法院下了判決後,上訴人、被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出現新情況,法院應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二百四十八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雖然官渡區人民法院對提供勞務受害一案進行過判決,法院判決後,上訴人、被上訴人以及××××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屬於發生了新的事實,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綜上,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不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不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不同,也沒有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根據二百四十八條,出現新情況,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貴院撤銷()雲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並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汪某某

年7 月 28 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 篇4

訴人(原審原告): 王,女,漢族,x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島市施耐庵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投資有限公司,xx市xx區山大南路號xx大廈一層、二層,法定代表人王,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男,漢族,x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xx裏8號,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

2、 裁定指令xx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3、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與濟檢公刑訴[]377號刑事案件,屬於同一事實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因為無論從主體上看,看還是從涉及的法律關係來看,本案均與濟檢公刑訴[]377號起訴書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訴人為山東投資有限公司和,而濟檢公刑訴[]123號起訴書中的被告人為本案的案外人無畏,和本案的當事人沒有重合。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依據的被上訴人擔保行為。擔保行為發生在無畏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x年2月15日無畏被拘留,而擔保行為發生在x年3月11日)擔保行為(或者説是債務承擔行為)發生在無畏的犯罪實施完成以後,擔保時無畏已經被刑事拘留。因此擔保行為和無畏對犯罪行為之間,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是均沒有任何聯繫,擔保行為不會在濟檢公刑訴[]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得到評價和審判,被上訴人和上訴人之間是典型的擔保糾紛,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範疇,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一審法院認定二者屬於同一事實,顯然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一審法院依據該法律條款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於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通過該條款可以明顯看出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案件屬於同一事實。

而本案與濟檢公刑訴[]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是同一事實。不是同一事實的不能駁回,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後來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也有體現,該解釋第八條規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認為這兩個司法解釋對刑民交叉問題的規定並不矛盾,目的無非有兩個,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來重複評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但是並不阻礙對不屬於刑事案件評價範圍的擔保人的起訴,擔保行為人民法院應該通過民事審判來解決。第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所得通過刑事案件的途徑,以返還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從涉案財產得到中平等清償。不必通過民事手段判決或執行,避免利益衝突,和因分配不均導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們起訴被上訴人,目的是為了從擔保人處,通過擔保人的財產實現自己的權利,不會對涉案財物產生二次請求,指向的是擔保人的財產。因此本案不會影響受害人通過刑事途徑平等分配涉案財物。

就算這兩個法條的有關條款規定有所衝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頒佈在後,跟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人民法院也應該進行實體審理。

第三、一審判決與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一個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是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過民事審判手段來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來解決,或者通過上述手段來解決更合適。就本案來看如果人民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那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糾紛將沒有任何其他的救濟途徑,勢必會剝奪上訴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初衷。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和理解法律不對。上訴人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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