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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訴狀

公司起訴狀

公司起訴狀_起訴公司的起訴狀(精選3篇)

公司起訴狀

公司起訴狀_起訴公司的起訴狀 篇1

注:《公司法》第64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情 :

一、公司資本顯著不足

二、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逃避合同義務

三、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規避法律義務或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四、公司於股東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要件 :

一、公司設立合法有效,並且以取得獨立人格

二、行為要件:適用公司人格否認要求股東在客觀上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

三、結果要件:股東的濫用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

上訴狀

上訴人:____青和進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莒南縣長安東路5號。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長

被上訴人:____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____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莒南縣西環路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長

被上訴人:滴滴,男,漢族,20__年12月7日出生, 住址,____南縣同泰家屬院。

上訴人因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南海口市法院於20__年9月25日作出的(20__)海南法海商初字第53號判決,現提起上訴,上訴的請求與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撤消一審判決並依法改判。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關於“青和公司60%的股份由何萍控制。鑑於特殊的婚姻家庭關係,青和公司的意志也不能獨立”、“三家公司獨立地位已經喪失,成為逃避公司債台的工具。”與“三家公司的業務、客户、資產和財務方面是混同的,均喪失了公司的獨立人格”的認定不但與事實不符,而且表述也是錯誤的。

一個公司是否具備獨立的人格是以是否具備合法的股東、資產、住所、章程等基本要件為標準的,而並不是以客户及業務等為基本要件。上訴人是由諸葛青盛、何萍等5人投資設立的公司,具備獨立的股東、合法的資本、健全的帳務等具備法人的必須的條件,是一個完全獨立的法人。一審法院僅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東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業務與客户相同,就否定了上訴人的獨立人格,是以偏否全,顯然是錯誤的。

另外,上訴人也不明白,為什麼鑑於特殊的婚姻家庭關係,公司的意志就不能獨立了?上訴人具備健全的帳務帳冊,財務是獨立的,並沒有逃避任何債務,被上訴人青島信風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並沒有任何證據證實上訴人逃避債務。一審法院亦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僅以‘特殊的婚姻關係“為理由就認定上訴人是與被上訴人山東

美食食品有限公司逃避債務是站不住腳的。

鑑於以上分析,上訴人與同泰公司和美食公司均系獨立法人,且投資主體、經營時間、經營範圍均不相同,並不是一體公司,不能對美食公司的外債承擔責任。

公司起訴狀_起訴公司的起訴狀 篇2

原告: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新大洲大道280號

法定代表人:___

被告:管_,男,20__年9月19日生

身份證號:____

住所地:美蘭區區聯合鄉五星村三組

電話:134567__ __

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海口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京朝勞仲字

【20__】第22356號仲裁裁決書,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000元;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__年1月至10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7147.2元;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__年10月工資和11月9天工資共計7147.2元及25%補償金1783.8元;

4、請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1、被告管_社會保險的各項費用由中泰建設有限公司繳納。20__年,被告管_在中泰建設有限公司任職,由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項費用,繳費截止日期為20__年5月。只有當勞動者與企業形成勞動關係,企業才會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中__泰建設有限公司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項費用,與被告形成勞動關係,與原告並不存在勞動關係。

2、原告從來沒有以工資的形式向被告支付過任何款項。因被告曾經做過工程預算,在中地長泰建設有限公司任職時,工作比較輕鬆,時間比較寬裕,被告也想做兼職增加收入。通過朋友介紹,20__年5月,原告委託被告為一個工程做預算,並口頭約定一次性支付勞務費1500元。後原告以現金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該筆勞務費。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被告的社會保險各項費用由中地長泰建設有限公司繳納,原告從未以工資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任何的費用,因此,被告與原告之間並不存在勞動關係。

綜上,朝陽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原告支付相應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具狀人:____有限責任公司 20__年3月5日

公司起訴狀_起訴公司的起訴狀 篇3

原告:汪家雲,女,47歲,合肥市第五鋼鐵廠職工,住址:合肥市東緯路58號鋼鐵新村44幢502室。

被告:江漢,男,60歲,無職業,住所地:合肥市市中區老街55號。

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原告的遺產繼承權,依法定繼承判令原告繼承其養母的房產;2、責令被告搬出爭議房;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原告系原房屋主的養女, 被繼承人於20__ 年8月28日死亡,留下房屋一間(位於合肥市市中區老街55號)。被繼承人死後並無遺囑,所以在房產繼承問題上發生爭議。在爭議未果的情況下,被告居住在爭奪爭議房產中,引起原告的質疑與不滿。

被告與被繼承人之間不存在血緣關係,也沒有過繼給被繼承人,且被告長年無職業,沒有經濟來源,並未盡到贍養被繼承人的義務,而原告對養母盡到了贍養義務,在養父病故後的三十年裏,每月送給養母一定的生活費和過節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中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且在法律意義上,原告自幼過繼給被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侄女,具有遺產的法律繼承權。此外,被告在房產仍處在爭議的情況下入住爭議房,屬於違法行為。據此,原告請求法院請法院查明事實,予以公正裁決,依照事實和法律,確保原告的合法繼承權,並責令被告搬出爭議房。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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