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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好民商事仲裁協議書

如何寫好民商事仲裁協議書

如何寫好民商事仲裁協議書?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如何寫好民商事仲裁協議書

民商事仲裁因十分注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特點而受到民商事領域當事人的青睞,而民商事仲裁協議則是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載體。仲裁協議是民商事仲裁製度的基石,也是民商事主體啟動仲裁程序的基礎和前提。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範圍即為仲裁庭的審理範圍,該協議相當於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機構或仲裁庭進行一次概括或具體授權,而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只能在該協議範圍內審理當事人的糾紛。一份完美的仲裁協議可以指引當事人進入仲裁程序、可以讓當事人深度參與仲裁程序、可以更加充分地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順利地實現當事人的合同意願。訂立一份完美的仲裁協議對於民商事主體來説,則顯得尤為重要。

一、依法訂立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必備條款。根據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同意將爭議通過仲裁解決;

(2)仲裁事項,即將什麼爭議內容提交仲裁解決,也就是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仲裁範圍的授權;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即授權給具體哪家仲裁機構處理爭議。

2、仲裁協議否定性條款。根據我國《仲裁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仲裁協議不能出現以下情形,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即約定的仲裁事項只能是平等主體間的合同和其他財產糾紛,不包括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即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即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的意思表示要求真實,不應受脅迫。

在上述情形下推薦的標準仲裁協議為:雙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與該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由該會按照申請仲裁時的現行有效規則進行仲裁。該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創新訂立仲裁協議

進入仲裁程序後,根據各地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當事人對仲裁規則的選用、仲裁程序的選用、仲裁庭組成人員的選擇、仲裁費用的負擔等方面均可自由約定。在法律和仲裁規則有明確授權給當事人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充分地行使自由約定的權利。

1、在仲裁協議中明確約定仲裁規則的適用。仲裁規則是仲裁庭處理爭議時所依據的程序性規則,其功能相當於民事訴訟中的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關係密切,也影響着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故當事人應慎重對待仲裁規則的選用,在協議中選擇適用雙方均認可的仲裁規則。

2、在仲裁協議中明確約定案件審理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標的額的大小、處理時間的緩急等因素來綜合考慮。若案件事實清楚、當事人雙方均追求高效解決糾紛,那麼選擇適用簡易程序有利於幫助當事人更快實現糾紛解決。

3、在仲裁協議中明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員,並明確誰是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這就需要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前對選定的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名冊進行仔細考察研究,確保選擇的仲裁員能夠高效、公正處理爭議。如果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員是雙方均認可且信賴的,那麼仲裁結果也更易於被當事人接受。

4、在仲裁協議中明確約定仲裁費用的負擔。仲裁費用一般是由申請人預繳,仲裁庭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和仲裁請求的支持比例來綜合判定,一般説來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比例更高。但是關於仲裁費用的負擔,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自由約定的,而仲裁庭也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顯然,爭議產生之前將上述內容寫入仲裁協議難度要明顯小於爭議產生之後,故筆者建議民商事主體將上述內容植入民商事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以備不時之需。且在爭議產生之前約定了上述問題,待進入仲裁程序後,可以節省仲裁程序的等待時間,可以促進仲裁機構更加高效地處理爭議。

在上述情形下推薦的仲裁協議為:雙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與該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由該會按照申請仲裁時的現行有效規則進行仲裁。該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均同意上述爭議適用××程序審理,仲裁庭由××、××、××組成,其中××擔任首席(獨任)仲裁員。仲裁費用由××負擔,包括仲裁本請求、反請求、鑑定、評估、公告等有關費用。

三、訂立仲裁協議的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1、仲裁協議中對爭議解決範圍上儘量選擇概括性授權、約定。

仲裁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仲裁條款"在本合同中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其實這就對仲裁授權範圍進行了限縮,會導致仲裁機構有可能不能一併處理合同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仲裁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合同爭議包括基於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合同履行爭議僅是合同爭議中的一部分。只有仲裁協議在爭議解決範圍上進行儘量周延性的約定,才能避免因仲裁協議範圍限制而影響仲裁機構一併處理爭議。

2、若合同爭議涉及第三人,則應將其納入仲裁協議,否則仲裁機構無法處理涉及第三人的爭議。注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既是仲裁製度的優勢、也是其劣勢。若仲裁協議無第三人蔘與,我國《仲裁法》無仲裁第三人的制度規定,則仲裁程序中不能列其為當事人,涉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則只能通過另外的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這嚴重製約了仲裁高效解決糾紛目的的實現。只有將第三人列入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處理涉及第三人的爭議。

3、仲裁協議中仲裁機構的名稱中均應無"××市"字樣。根據我國《仲裁法》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的規定,目前我國設立的仲裁機構名稱裏均無"××市"字樣,規範的仲裁機構名稱均為"××仲裁委員會"。雖然依據《仲裁法解釋》第三條"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規定,"爭議提交××市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約定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但是其表述不規範、不嚴謹,不能稱之為完美。

綜上所述,訂立一份完美的仲裁協議需要具備仲裁必備條款、不能出現否定性條款,同時還可創新將仲裁規則、程序適用、仲裁庭組成、仲裁費用負擔等列入仲裁協議,注意仲裁協議與實際需求的匹配,注重細節問題的考究,那麼這樣一份仲裁協議便可順利幫助當事人實現民商事仲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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