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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怎麼寫(通用12篇)

上訴狀怎麼寫(通用12篇)

上訴狀怎麼寫 篇1

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上訴狀怎麼寫(通用12篇)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上訴狀怎麼寫 篇2

上訴人(原審被告):章某某,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x市某北大街1號3-2-201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漢族,x市某街國小教師,現住x市某某路4號2-1101室。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市某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3月20日以(####)西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

二、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是於20xx年12月10日向王某某借款20xx0元明顯與事實不符。事實是:上訴人確實是向汪成歡借了20xx0元用於女兒曹小某學習花費,但借款日期是20xx年10月3日,而不是20xx年12月10日。20xx年12月10日只是王某某向法院書寫證詞的日期。所以,該20xx0元借款是上訴人在一審起訴前也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借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不能補交品酒雜誌20xx.1-2期是上訴人個人開辦的證據就認定上訴人欠河北某某廣告有限公司的5000元欠款為個人債務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債務應為共同債務,況且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該5000元債務為上訴人的個人債務。所以,上訴人該欠款是在20xx年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共同債務應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共同償還。

第二、原審法院認定冰箱、彩電、洗衣機、電磁爐、消毒櫃等五件電器為共同財產與事實不符。以上五件電器實際上是上訴人婚前想買,但由於“非典”使上訴人拖延到婚後再買的。況且買以上電器的錢完全是上訴人用婚前個人財產所買,只不過是在婚後轉變了財產的表現形式,由“貨幣形式”變為了“家用電器形式”,所以以上財產從本質上應屬於上訴人的個人婚前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上訴人的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後仍為上訴人個人所有。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未等被上訴人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就倉促作出離婚判決,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第二、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作出判決,屬於嚴重適用法律錯誤。因為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沒有一方為軍人,這就談不上第三十三條的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等情形;雙方當事人都是再婚,也談不上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離婚後自願恢復夫妻關係了。所以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嚴重錯誤。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的經濟負擔。今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章某某

年 月 日

上訴狀怎麼寫 篇3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xx市林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男,x年1月9日生,漢,住xx市路家屬院。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

原審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薛,局長

原審第三人:xx省林業學校

法定代表人:李,校長。

原審第三人:×××

……

上訴請求

1、要求撤銷xx市榆陽區人民法院()榆行初字第39號《行政判決書》;

2、改判駁回一審周等9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周等人採取欺騙的手段在法院立案,應駁回周等人的訴訟請求

一審庭審查明,一審原告周等41人在向xx市榆陽區人民法院申請立案時採取了欺騙的手段,獲得了立案。

在周等41人的《行政訴狀》上,立案時已經有3人死亡,但周等人並沒有向法院説明這種情況,欺騙了法院。周等人在欺騙被識破的情況下,竟然採取一部分人撤訴的方式來掩蓋立案時3人已經死亡的事實,一審法院竟然下達《裁定書》同意三個死人撤訴,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二、一審原告周等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1、一審原告周等人不是本次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

本次具體行政行為是xx市工商局核准林研中心變更法定代表人,林研中心是本次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

一審原告周等人如果認為林研中心的本次申請變更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狀告林研中心,而不能直接狀告xx市工商局。

2、本次具體行政行為對一審原告周延禮你等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實質性影響

本次具體行政行為是核准了林研中心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請,而一審原告周等人作為林研中心的股東的權利義務如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分紅權等沒有任何實質性影響,根據最高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六)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因此,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應駁回周等人的訴訟請求。

三、本案的訴訟請求沒有實際意義,應裁定駁回訴訟請求

一審原告周等人要求撤銷核准林研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恢復周林研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林研中心在x年4月29日已經依法變更為xx市林業開發有限公司,林研中心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了,對一個不存在的企業如何撤銷?如何恢復?原告等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因此,應駁回一審原告周等人的訴訟請求。

四、一審法院認定林研中心為集體企業與事實不符

一審庭審已經查明:林研中心是由全部自然人出資的“假集體”企業,不能僅僅依據林研中心營業執照上的企業性質就認定林研中心為集體企業。畢竟連一審原告周等人認為的所謂上級主管部門—也不承認其為林研中心主管上級,這種情況下,如何得到一審法院要求的“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五、一審法院認定xx市工商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超出了xx市工商局的舉證範圍

一審法院認為(判決書第19頁):以中共林業學校委員會作出的校發()外法01號“關於周免職的通知”文件,現已被確認繫個人所為,屬無效文件,對此事實,各方當事人也均予以認可。所以,被告作出的變更法定代表人之登記行為已經失去了變更登記的基礎,該具體行政行為缺乏必要的條件,即證據不夠充分。

請二審法院一定查清楚xx市工商局作出的變更登記的依據文件,看有沒有一審法院所認定的“()外法01號“關於周免職的通知””。一審法院以為只要在工商檔案裏面有的資料就是工商局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真是笑話!

六、工商局的核準行為程序公正、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應予以維持

本案工商局在核準林研中心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過程中,審查了林研中心遞交的申請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任免文件,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進行了核准,程序公正、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應予以維持。咋能認定為“違法”呢?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忽視了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的不同,不僅全面審查了被告xx市工商局的證據,還全面審查了原告提供的與本案無關的全部證據,將原告的個別證據當成了被告xx市工商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了,以至於誤認定xx市工商局沒有基礎依據,作出了錯誤的判決。

因此,上訴人希望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周等人的無理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林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x年7月8日

上訴狀怎麼寫 篇4

上訴人: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

被上訴人: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西民初字第9102 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2 、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 。元。3 、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年3 月29 日的收條以及三張出庫單持有人均為上訴人,且上訴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證人鄭×的證言以及廠家的送貨證明,證言和證明這兩份材料更進一步説明了收條及出庫單中的貨物確係上訴人所有,只是部分貨物沒有親自去送,而是委託其他公司或個人送貨到羊坊店路9 號×工地。上訴人認為,證人鄭×的證言及售貨公司的證明與上訴人手中持有的收條及三張出庫單中記載的貨物內容相輔相成,彼此之間可以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充分證明被上訴人確已收到上訴人主張的全部貨物。不能僅憑是否具有被上訴人明確授權的人接收來作為被上訴人收到貨物與否的唯一憑證,故此,上訴人對 年3 月29 口的收條以及另外三張出庫單所記載的貨物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對被上訴人形成了合法的債權,被上訴人應盡給付上訴人貨款的義務,此點請求二審法院在評議本案時給予充分考慮,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能夠充分體現。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及時受到保護。

另外,關於本案的其他兩張收條,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法律上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確認了被上訴人收到了兩張收條中貨物,上訴人對此批貨物享有相應的債權,被上訴人應當支付相應價款。雖然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貨物價格證明一審法院認為這不足以證明貨物的恰當價值,可是法院也應當本着及時解決矛盾保障商品交易流通安全性的原則,及時依法主動行使相應的調查權,委託有關具有法定資質的價格鑑定機構,對收條當中的貨物進行價格鑑定,以使本訴訟爭議得以解決。現上訴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所提供的收條及出庫單中載明的全部貨物進行價格鑑定,維護合法債權的實現,最大可能的挽回上訴人的損失。

關於被上訴人貨款沒有即時給付而引發的貨款利息問題,由於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構成了事實買賣關係,根據我國《合同法》 的規定,履行給付貨物貨款的一方如果給付時間沒有明確約定,權利人有權隨時主張其給付。收條、出庫單中的貨物,被上訴人已於 年12 月起相繼全部收到,在收貨的同時產生了即時給付上述貨款的義務,但是雖經上訴人多次催要,被上訴人至今還未付過一分錢貨款。被上訴人作為一個正規公司,應當知道收貨付款的這一基本交易常識,卻置公平交易於不顧,長期無故拖欠貨款,説明其主觀上存有過錯,因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未得到貨款後形成的利息收入損失,客觀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故上訴人要求被L 訴人給付相應的利息籍以彌補上訴人的損失,是合法合理的,應當得到法律保護,法院應當支持。

一審判決法律認定部分的第四項,提到貸款一事,認為貸款是給付利息的唯一前提,上訴人認為這不客觀,導致本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上訴人已於 年12 月3 日付貨後向被上訴人口頭要求支付貨款,此後也一再不停催款並不是一審判決中所講的付貨後未要款,此外,付貨後不急於催要貨款這有悖於客觀常理,與銷售交易慣例不符。由於被上訴人不履行相應付款義務,致使上訴人損失擴大,對擴大的損失,被上訴人理所應當承擔賠付義務。

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本着客觀、公正保障債權人利益原則,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0 元及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上訴狀怎麼寫 篇5

上訴人:黃 女 x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城小區x棟x單元號房,身份證號,電話:

被上訴人:劉 男 x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鎮xx村組1號,身份證號,電話:

上訴人黃不服xx市人民法院()北民初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xx市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歸上訴人黃所有。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應屬於上訴人黃個人財產

x年9月,黃生育兒子後,劉認為兒子不是其親生血肉,是“野種”,夫妻開始爭吵,還未滿月,黃母子被遂出家門,無處安身,為解決食宿問題,黃向孃家人求救,最終其姐姐願意出資(借款)45000元購買了以上房屋,暫時解決了居住問題,但被上訴人仍不肯罷休,多次找上門,不但多次毆打黃,還砸毀了黃新居的所有電器傢俱,黃被迫到鄉下躲避,有家不能歸。而在此期間被上訴人劉也在其老家裏建起了一棟樓房。

上訴人認為,涉案的xx市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資(雖然屬於借款,但如果沒有孃家人的支持,上訴人是沒有能力購買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間購買,該房屋登記在其黃民名下,被上訴人不但沒有任何貢獻,參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等有關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即女方黃個人財產,一審時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證明了以上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女方的財產判給被上訴人劉完全不顧事實和法律規定,是對國家保護的婦女兒童權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屋即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或竟價取得。

上面説過,xx市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應屬於上訴人黃個人財產,但一審法院直接判決:“三、...... xx市城小區1棟D 605號房屋歸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認可以上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也應遵循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該條規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確要求必須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訴人並沒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權的表示,一審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皰,胡説什麼女方已經同意把此房屋讓給男方,真是豈有此理!作出瞭如此荒唐的判決也不足為奇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致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12月22日

上訴狀怎麼寫 篇6

上訴人:,女,x年11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

住址:北京市

代理律師:鄧,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被上訴人:,男,x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

住址:北京市,電話:

被上訴人:,男,67歲,漢族,農民,

住址:北京市,電話

被上訴人:,女,66歲,農民,

住址:北京市 電話:

上訴人不服×××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具體上述請求及理由是:

上訴請求:

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本案,依法對×××區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改判: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請求;或依法發回重審。

上訴理由:

上訴人系1992年嫁到,被上訴人繫上訴人的前夫,系父親,系其母親。上訴人在x年9月跟離婚,系法院判決,法院沒有認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沒有對共有房屋進行確認和分割。本次一審訴訟,上訴人主要是要求確認和分割共有財產,但一審法院沒有正確的判決:錯誤的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導致上訴人在西東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現在一無所有的離開,還要撫養女兒,上訴人現在在外租房子(見租賃協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是非常錯誤的:

一 原審法院認定關於分家協議關於認定房屋的分割部分無效是錯誤的。

上訴人跟結婚就在150號居住,並先後生了一兒一女,在女兒六歲的時候,在村領導和父母及即、夫婦在場的情況下自願分家,有分家協議,這是鐵的事實。但原審法院認為,分家協議中明顯處分了、財產份額,現和對此協議有異議就認定該協議無效,該認定是不尊重事實的:

原審法院沒有認真審查分家單,分家單上的參加家庭成員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單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協議是有效的:

在分家單上明顯的寫有分家的時間是:x年11月8日晚;地點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員有:×××二老人及、××××分家執筆人是,分家證明人是:王×××(當時的村領導)、×××。

分家主要內容是:西邊院的房產包括屋內的所有物品歸所有;

原審法院居然認為明顯處分了徐、楊的財產,言外之意是分家時徐楊不在場或沒有同意,原審法院的看法是錯誤的,當時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婦不可能不在家,當時分家單上寫明參加分家的家庭成員有徐楊夫婦二人;

原審法院認為,現在徐楊夫婦對此提出異議,而不認可該分家單,原審法院的認為是錯誤的,現在上訴人是離婚之人,徐揚夫婦當然會違背事實站在自己兒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當事人簽訂和履行了協議,現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對協議提出異議,法院就考慮異議成立,那合同豈不成為了兒戲!

派出所分户時,村裏已經出局證明,證明房子即150號院有上訴人的份額;

二 原審的程序違法:

關於該院,是以夫婦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原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理和處理;

上訴人在一審中向法院提出了錄音證據,證明分家單×××是承認的,但原審法院居然隻字沒有提,這是重要的證據,原審應當認真分析審理和採納。

是當時分家執筆人,法庭應當讓其作證,而居然違背事實站在被上訴人一方,其代理陳述是不真實的。

三 原審判決沒有達到司法定紛止爭的目的,上訴人無論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訴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現在原審判決居然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上訴人目前沒有房子居住,還要撫養女兒,原審的判決是錯誤和不公平的。

綜上,上訴人作為一個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懇請上一級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對本案做出公正的處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2月8 日

上訴狀怎麼寫 篇7

上訴人:,女,x年8月9日出生,漢族,x銀行職員,住x市xx區路x號x單元xx室,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王 ,黑龍江律師。

被上訴人:陳,男,x年8月12日出生,漢族,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主任科員,住x市xx區清濱路x號x單元xx室,身份證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市xx區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700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述,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第二、第四及第五項。

二、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在雙方財產數額的調查上存在瑕疵

1,關於涉案房屋的分割問題

(1),涉案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不成,人民法院根據具體財產情況進行分割的基礎上應當堅決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照顧女方進行分割,涉案房屋經過司法鑑定得知。該房屋市場價值為人民幣850700.00元。一審法院卻僅僅判給上訴人房屋折價款350000.00元。嚴重違背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顯失公平。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上訴人沒有住所,考慮到目前的房價問題以及在婚姻財產分割時照顧女方之考慮,上訴人要求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並同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支付被上訴人相應的補償。一審法院對此房產的處理上過分草率,敷衍了事。上訴人未得到一絲關懷和照顧,因此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本着以人為本的態度及婚姻法照顧女方的立法精神基礎之上,重新分割該涉案房產的產權歸屬問題。

2,關於公積金的分割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在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時應當公平分割。因為公積金的數額多少不同,所以簡單的判決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歸各自所有是毫無道理且沒有依據的。上訴人有公積金30544.18元,被上訴人的公積金有73402.74元,共計103946.92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分一半即每人51973.46元,因此被上訴人仍需支付21429.28元給上訴人。上訴人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情況,公平公正的分割雙方的共有財產。

二、關於雙方子女陳撫養權問題

對於離婚案件當事人子女的撫養問題,應考慮離婚雙方各自的生活習慣、品行、經濟條件及有利於子女成長的需要確定對子女的撫養權。品行及生活習慣則更是應首先被考慮的因素。陳是馬上進入青春期女孩,因此由媽媽撫養更為合適,如果撫養權判給被上訴人,孩子只能由奶奶照顧,這顯然不利於孩子未來的成長。相反,被上訴人的生活習慣不利於孩子的成長,被上訴人晚上經常參與各種應酬活動且有酗酒的惡習。如此品行不良對孩子成長非常不利。

更重要的是,上訴人於x年因為患病必須進行手術而喪失了生育能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另外,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上訴人已經喪失了生育能力,且有條件和能力撫養子女,要求變更孩子撫養,合情合理合法。上訴人懇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項因素,體諒理解一位母親,特別是喪失生育能力的母親對孩子的渴求的心情。將孩子的撫養權判歸上訴人。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的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怎麼寫 篇8

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房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室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9月XX日(20xx)穗天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三項,由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損害賠償20xx00元;

2、請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四、五項部分判決內容,改判為“位於xx市XX區號XX0車位、xx市XX區林泉北街房、xx市xx區東路房、北京市朝陽區房歸上訴人所有;xx市xx區房、xx市xx區天車位、北京市順義區幢歸被上訴人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被上訴人人存在嚴重過錯,上訴人請求法院按照上訴人佔80%、被上訴人佔20%進行分割處理;

3、原審判決遺漏了上訴人訴訟請求的要求被上訴人返還撫養X4年的撫養費(按每月10000元計算);

4、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對於被上訴的過錯損害賠償明顯過低

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存在過錯,但僅僅支持30000元的損害賠償明顯過低,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我國婚姻法設立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損害賠償的初衷。由於是被上訴人過錯在先,在雙方婚姻期間和第三者生育小孩,且上訴人一直矇在鼓裏,這給上訴人和上訴人的父母親人造成極大傷害。且被上訴人惡人先告狀,多次對外造謠説小孩是人工受精並經過上訴人同意的,這對於一個男人來説是多麼大的羞怒。且考慮到本案夫妻分割財產標的較大,按照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對於損害賠償的20xx00元完全合法合理。原審法院明顯有意偏袒被上訴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原審法院對於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要求返還撫養X4年的撫養費(按每月10000元計算)判決不當,應當予以支持。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上也認定非上訴人親生,被上訴人理應返還這4年的撫養費。而原審法院卻以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而不予以支持,這是完全扭曲法律條文,損害了上訴人合法利益。且不説法官應當按照自由心證來推理這四年的撫養費是客觀存在的,毋庸置疑的,正常普通人都明白這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這四年的成長必然要有花費,現如今原審法院不支持撫養費的返還,也就是間接在否認這個人的存在了。即便上訴人沒有提供有關撫養費用的證據,法院也應該參考按照中產階級家庭的孩子撫養費進行認定。故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的四年撫養費應當予以支持。

三、原審法院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分配不公,判決不當,應予以改判。

原審法院在分配財產時沒有考慮實際情況,過多的保護被上訴人的權益,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理由如下:

首先,原審法院在財產分配上基本上將交通便利、處在市區的房產和車位判給被上訴人,而上訴人全部分得位置偏遠的財產,這明顯對上訴人不公。在庭審中,上訴人已經做出很大讓步,雙方才確認位於偏遠地區位於白雲區林泉北街的車位和房產可以歸上訴人,而市中心位於xx區天府路的車位和房產給被上訴人。而對於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房,當時上訴人沒有完全考慮自己的實際居住問題,並且上訴人也相信法院應判給我至少一處或北京市區房產以方便我居住,所以就勉強同意該房產歸被上訴人所有。而被上訴人強調的無生活來源、小孩需要撫養、靠租金生活等理由根本不存在,其只不過是為追求利益最大化,事實上是在幕後的第三者為爭奪上訴人經過勞動奮鬥辛苦打拼的房產。且小孩的生存撫養依照法律關係和倫理道德上與上訴人無任何直接關係,上訴人無任何應盡義務。

其次,按照原審法院的判決,上訴人在北京將處於無房居住的境地。由於位於北京市XX區的房沒有裝修,無法立即居住;且地處北京六環遠郊,交通生活都不便利。即便現在花錢僱人裝修,也需要花費很長時間和巨大裝修費,上訴人現在無力承擔。由於這段不幸的婚姻發生在,上訴人在離婚後基本上考慮生活在北京,工作圈和朋友圈在北京和;而被上訴人長期居住生活在,孩子也在,北京不是其主要居住地,之所以想要北京朝陽區的801房目的是作為市區房日後變賣轉手較快。況且被上訴人在已經分得位於xx市中心位於xx區天府路的1007房和車位,這對於其在工作和生活都綽綽有餘。上訴人百思不得其解,為何原審法院會如此偏袒女方,還將位於xx區東路的1002房判決給被上訴人,這等於將位於和北京的市中心房產全部判決給被上訴人,上訴人全部分得偏遠的房產。法律強調保護弱勢,保護無過錯方,可問題是被上訴人是無過錯方?屬於弱勢方嗎?

最後,從整個案件事實來看,原本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就是因為被上訴人的背叛導致今天的悲劇。這責任在於被上訴人,在於幕後的第三者。上訴人飽受精神摧殘和社會異樣眼光看待,無法對自己尊嚴有個交待,無法面對周圍同事和朋友。上訴人只想給自己找回一個屬於自己的尊嚴,給年邁的父母一個交待,讓他們享受天倫之樂。故從社會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來看,法律也更應該站在上訴人這邊,真正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於處理婚姻關係中違犯罪行為及財產等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案的財產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作出對無過錯方有利的判決。”依據上述規定,原告在該離婚案件中,屬於無過錯方,所以請求法院在對雙方財產進行分割時,作出對原告有利的判決,即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財產,上訴人還是堅持佔80%份額,被上訴人佔20%份額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心裏創傷和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10月 日

上訴狀怎麼寫 篇9

上訴人:劉,男,漢族,x年5月1日,住x縣中興路x號x號樓三單元104室,身份證號碼:3708……

被上訴人:xx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xx市公和街x號 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董,職務:廳長上訴人於x年2月24日收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書,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特提出此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

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於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及該中心同時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的檢測結果、雷同考場測算結果及該中心出具的説明,可以確認原告劉在參加考試過程中存在違紀的事實。

現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錯誤性剖析如下:

1.x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於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該通報第2頁最後一段為:我中心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了檢測,現將檢測結果與雷同考場測算結果一併下發,請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檢測結果中涉及的考場及考生進行妥善處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績的,需以書面形式報我中心資格考試考務處。第3頁第二段:在檢測結果的使用過程中如有疑問的,請與我中心資格考試命題處聯繫。對於被上訴人提交的該份證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並不否認有需要更正成績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訴人劉考試成績均為合格,但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起訴後的x年12月份對上訴人的考試成績進行了更改,該更改行為應屬於無效。該文件後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x年度全國經濟考試雷同考場統計表,記載xx省基礎中級雷同考場11個,實務中級雷同考場75個,因為雷同與抄襲屬於不同的概念,該部分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的檢測結果,被上訴人只提供了沒有表頭,未註明“考場內部抄襲”字樣的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兩個考生的准考證和成績,無法證明上訴人在考場內部存在抄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如果上訴人存在抄襲行為,被上訴人應當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援引的《關於x年度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考場雷同情況的通報》與本案無關,後附《關於新的雷同考場監測指標和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的説明》會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與本案無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是【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該規範性文件中沒有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僅僅依據與本案無關的通報是錯誤的,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是沒有合法依據的。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出具的證明提供的上訴人的身份證號碼、准考證號是對的,對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無所知,更談不上評價該信息是正確還是錯誤。從廣義上講,考場內部抄襲監測數據中應該包含全國所有考生,因為他們都是被監測對象,被上訴人的證據既不能證明上訴人所在的考場屬於雷同考場,其出示的考場內部抄襲監測也是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

二、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舉證的人事部人職發【】1號關於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附件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範圍有效。上訴人成績合格,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是部門規章,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而一審法院卻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部門內部規定《關於人事考資格證書發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規定不屬於行政訴訟案件的適用法律範圍,一審法院毫無事實和法律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雷同試卷試卷由判定標準,一審判決竟然糊塗的採信了該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所謂“考場內部抄襲監測”的結論,毫無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敬請依法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盼!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3月3日

更多知識

民事上訴狀的寫作技巧

民事上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所提交的法律文書。

技巧一:掌握民事上訴狀的六個部分

(1)標題:寫明“民事上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3)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 (20xx) ×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4)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説明改判的請求。

(5)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説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説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上訴的目的。

(6)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並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技巧二:不要過了上訴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

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上訴。

技巧三:明確上訴狀交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法律規定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後,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技巧四:學會確定上訴請求

實踐中,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撤銷”原裁判,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發回

重審”,上訴人應當根據原審錯誤的特點及自己的上訴目的,確定上訴的具體請求。

可以要求“依法改判”的情形:(1)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可要求依法改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要求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3)原告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卻支持了原告訴訟請求的,可要求“依法改判,進而可明確要求“駁回訴訟請求”。

可以要求發“發回重審”的情形:(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要求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者要求查清事實後改判。(2)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要求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具體包括以下情形:①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②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④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又無法調解的;⑤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又無法調解的;⑥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認為應當判決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問題無法調解的。

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要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判,駁回起訴。原告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駁回起訴”的,原告上訴可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審理。

上訴狀怎麼寫 篇10

上訴人(一審原告):程*,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北京市大興區號。

委託代理人:楊崴洺,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牛,男,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x區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女,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x區號。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區人民法院於x年7月20日作出的()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北京市x區人民法院()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

二、請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一審未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事實進行認定,並導致了在決定訴訟費承擔上的錯誤

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變更了訴訟請求,將其主張的利息從按月利率4%調整為按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二者相差近30萬元。對此,一審判決書中未予以表述和裁決,造成上訴人承擔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二)本案存在兩個法律關係:一是基於原借貸關係中的保證人李高炯因承擔保證責任後產生的追償權法律關係,一是李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後產生的債權轉讓關係,但一審未對此進行全面的認定、説理和裁決

x年4月26日,兩被上訴人由李擔保借款*萬元,並約定有利息;x年4月26日,因兩被上訴人違約而致李承擔了保證責任(支付了*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基於此,李對兩被上訴人享有追償權。

x年10月28日,李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並通知兩被上訴人。基於此,本案產生了債權轉讓關係。

而一審判決書只對債權轉讓關係進行認定、説理和裁決,但未對本案債權轉讓關係的前提即因借貸關係而產生的追償權進行相應的認定、説理、裁決,這直接導致一審法院在本案利息問題上作出了錯誤的認定和裁判。

(三)一審在本案利息問題上的認定、裁決是十分錯誤的

在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證據中,《借款協議》、《債權協議》都清楚地約定了利息;同時,李《情況説明》明確指出“第一年利息**萬元”,這與兩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陳述是一致的——兩被上訴人自認“利息**萬元”,只不過他倆辯解該**萬元利息已從本金中扣除,雖然這種辯解是毫無依據的,但至少可以確定這樣的事實:本案約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為**萬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這麼明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判決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説,由於本案的債權轉讓關係是基於借貸關係所形成的追償權而產生的,而本案追償權的範圍除了李已為兩被上訴人支付*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外,當然包括李因替兩被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損失——李不是民政部門,也不是慈善機構,不可能無償地資助兩被上訴人;何況,李之所以承擔了保證責任,是因為兩被上訴人違約所致,那麼,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來獎勵兩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天下沒有任何法律會是以獎勵的方式而不是以懲罰的方式對待違約者的,任何正常的社會也不會獎賞和鼓勵違約和失信行為的。

(四)一審將被上訴人已還款項從本金中扣除是錯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上訴人的還款應當先在抵充利息後,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清償給上訴人的款項全部用來抵充本金是錯誤的。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本案存在着以下兩個法律關係,即:一是基於原借貸關係中的保證人李高炯因承擔保證責任後產生的追償權法律關係,一是李高炯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後產生的債權轉讓關係,那麼,本案在適用法律時,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七十九條和《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而一審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簡直不知所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皆有嚴重的錯誤,同時很隨意地決定訴訟費的承擔,因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切實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程 *

x年8月3日

附:

上訴狀的寫作技巧

技巧一:掌握民事上訴狀的六個部分

(1)標題:寫明“民事上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3)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 (20xx) ×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4)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説明改判的請求。

(5)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説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説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上訴的目的。

(6)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並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技巧二:不要過了上訴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

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上訴。

技巧三:明確上訴狀交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法律規定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後,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技巧四:學會確定上訴請求

實踐中,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撤銷”原裁判,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發回重審”,上訴人應當根據原審錯誤的特點及自己的上訴目的,確定上訴的具體請求。

可以要求“依法改判”的情形:(1)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可要求依法改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要求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3)原告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卻支持了原告訴訟請求的,可要求“依法改判,進而可明確要求“駁回訴訟請求”。

可以要求發“發回重審”的情形:(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要求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者要求查清事實後改判。(2)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要求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具體包括以下情形:①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②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④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又無法調解的;⑤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又無法調解的;⑥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認為應當判決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問題無法調解的。

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要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判,駁回起訴。原告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駁回起訴”的,原告上訴可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審理。

上訴狀怎麼寫 篇11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15日(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074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並改判為“位於x市幢單元號的住房一套歸上訴人所有”。

二、請依法對於20xx年5月26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判令向補償3500元。

三、請依法分攤一、二審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1、原審判決書第5頁倒數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有住房一套”,沒有證據支持,也沒有事實依據。

我與於97年結婚後至20xx年就一直租住雲南××學校的房屋,按當時住房福利政策的相關規定,一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當時不論是租住夫或妻單位的房屋,性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享受國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賃權,並沒有所有權。該租賃權也不僅僅屬於××個人,我當時作為合法妻子對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樣享有租賃權。

原審法院不能僅憑在法庭上陳述“我在結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必須要求提供其“有”住房的證據(即房屋所有權證),而並未提供其婚前擁有住房的任何證據,原審法院憑什麼認定婚前有住房一套?

2、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房改房,夫妻雙方不管是購買丈夫單位房屋還是妻子單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權利,該房屋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處理權。不能以購買的是丈夫單位房屋而對妻子加以歧視對待,反過來也一樣。

《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1994年7月18日、國發[1994]43號)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行,超過標準部分一律執行市場價。”《x市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實行自願原則。具有本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個區城鎮户口的職工,每户可按房改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x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必須是本人自願並具有本市四區城鎮常住户口的住户。符合規定的購房户可按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何況夫妻雙方婚後共同承租的房屋?!

爭議房屋為雙方結婚後的1999年購買的福利房(房產證上已註明:該房屬房改售房,房價57588.19元,產權100%歸產權人所有),福利房面積、單價均有國家政策規定,針對的是一個家庭而不是個人,購買現住房時並未考慮或扣減原租賃房屋的價值。退一步講,即使考慮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雙方共同租賃居住長達三年之久,所以並不是原審法院認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換購現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購買現住房,購買了現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須退還給單位,原住房租賃關係終止。該房屋是在雙方婚後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來支付房款,還找我母親借了三萬元錢,20xx年初搬進去居住,20xx年11月12日才辦下產權證,雖然產權證上的名字是,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胡在起訴時向法院遞交的財產清單及房屋所有權證也説明自己也認可該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原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爭議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應當平均分割房屋。原審法院認定房屋價值15萬元,並將房屋判給所有,至少應判補償我7.5萬元,而原審法院卻只判補償給我5萬元(房屋價值的1/3),而買房所欠債務卻各承擔一半即15000元,顯失公平。如果是將雙方原租賃房屋的價值確定為胡所有並從現住房價值中扣除,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若從照顧撫養子女方、女方或無過錯方原則出發,則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原審法院對住房的處理方式,上訴人百思不得其解!

3、爭議房屋依法應判給上訴人所有。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原審法院既然已將女兒判給我撫養,就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否則,我帶着剛剛五歲的女兒將無處安身。在拿一審判決時,問書記員:“如果我沒錢給怎麼辦?”我真擔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那樣,我和女兒的生活質量將大大下降。原審法院的判決完全違背了“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共同財產均等分割”等諸多《婚姻法》基本原則,是違法的,理應被糾正。

4、原審法院將住房判給胡所有於法無據,如果是競價取得,又不符合競價取得的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競價取得”必須是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由法院准許,而原審法院並未告知競價取得的規則,原審中雙方也沒有任何同意競價取得的意思表示。

原審庭審筆錄第8頁,當法官問我們房屋值多少錢時,我説大約值11、12萬,胡説不低於15萬,當法官繼續問是否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原告説:“認可被告所説的價格但房子應該給我,我現在學校工作而且是班主任,我必須住學校不能離開而且沒有其他住房。”可以看出,對於房屋的價值雙方並未完全達成一致意見,原審判決第5頁倒數第二行“雙方確認該套住房現價值人民幣15萬元”跟一審庭審筆錄不符。主張是“孩子歸我,我不要付撫養費,房子歸我”,我的主張是“孩子歸我,應付撫養費,房子歸我,我共補償給××26692元”,這些並不是房屋競價取得的意思表示,也看不出誰對房子出價更高或對另一方補償更高。

26692元是這樣計算的:55000-3500-5700-4108-15000=26692元,即:我按11萬元房價的一半55000元補給,補給我銀行取款3500元、基金5700元、住房公積金4108元、欠我母親的錢15000元共計28308元,兩者相減的差為26692元,並不是原審判決表達的“住房歸被告所有,被告願意向原告補償26692元”這樣的意思,26692元是綜合計算結果,並不是僅對住房一半價值的補償。

二、原審法院對於20xx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理由非常荒唐。

原審判決書第四頁倒數第四行至第六行對我所舉第11份證據的敍述為“11、銀行取款單,欲證明:原告取出的現金7000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質證後,認為取款是為了償還因被告單位改制而向原告哥哥借的錢,現在尚欠8000元未還。”原審判決書第六頁倒數第五行至第八行這樣敍述法院不支持我請求分割的理由:“關於被告提出原告曾經取出的現金7000元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本院認為,該款項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從銀行支取的現金,現無證據表明該款仍然存在,故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接着敍述:“關於原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債務8000元,因無證據充分證明,本院不予認可。”

首先,於20xx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是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胡工資收入,按照《婚姻法》第17條第(一)項的規定,該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該7000元並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按照當庭查證的事實,20xx年9月以後,我因捱了毆打,帶女兒一起回了孃家,母女倆的生活開支全靠我母親資助。以每月兩千元的工資供自己一人生活應該綽綽有餘。

辯解説是用於還債,但我們並未欠他哥哥錢(按我們的工資總收入也不需要借錢),法庭也未認可有夫妻共同債務8000元。既然7000元屬於共同財產,又未用於共同生活開支,該款項就仍然應在手中,就不應由我來舉證該款項是否還存在,即使不存在,被償還了並非夫妻共同所欠債務,仍然應當拿出7000元的一半即3500元補償給我。如果照原審法院的判法,在離婚之前,任何一方都可將存摺上的錢取走據為己有,反正對方也很難舉證“該款仍然存在”。

因此,在離婚前(20xx年12月19日)取出的7000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應向我補償3500元。

綜上,原審法院將雙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判給胡所有,卻只判胡按住房價值的1/3即5萬元補償給我,於法無據;原審法院以我無法舉證被胡取出的7000元仍然存在為由,不支持我要求分割共同財產7000元的主張,實在荒唐。上訴人不服,特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我的全部上訴請求,還我和孩子一個公道!

此 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日

附:《x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074號民事判決書》、上訴狀副本、房屋所有權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闞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上訴狀怎麼寫 篇12

上訴人:,女,1xx2年X月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X市X區X鎮X社區。

被上訴人:X通信有限公司X區分公司,住所地:X區X鎮X路1x號。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X市X勞務事務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區X旅館2xx室。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請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各項訴訟請求;

三、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對本案事實沒有查清:

1、原審判決“審理查明” 中已經查明(第x頁第三自然段)“1x年—1x年期間的養老保險系其個人全額負擔”,但在“本院認為”中(第11頁最後一段)卻又認定“關於主張被告聯通公司給付應由單位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訴訟請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該項訴求,於法無據,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原審法院一方面確認了1x年至1x年間的養老保險費用中的單位應繳納部分及個人繳納部分均是上訴人個人全額補繳的這一根本事實,但對於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網通公司返還應由其承擔的在此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x3x5.2x元的訴訟請求卻又不予支持,明顯自相矛盾,難以自圓其説。此外,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有X市社會保險局於X年X月X日出具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補繳)通知單”及XX區地税局於x3年2月5日出具的“税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税證”兩份證據予以證實,故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在二審中應當依法獲得支持。

2、上訴人自1x年參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從事營業員工作,直到x2年5月退休,上訴人從未離開過工作單位—網通公司,更從未到過包括被上訴人勞務公司在內的其他任何單位工作。但原審法院卻無視事實真相,錯誤認定上訴人在x年至x2年4月間,與被上訴人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真實情況是被上訴人網通公司採用欺詐手段,違反法律規定,為達到免除自己法律責任的非法目的,採用“反派遣”的違法手段,不顧上訴人已在其單位連續工作2x餘年的事實,在未與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自x年起,將上訴人“派遣”到被上訴人勞務公司,再由勞務公司將上訴人派回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嚴重損害了上訴人作為勞動者所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在受欺詐以及違背自己真實意思情況下與被上訴人勞務公司自x年起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合同。而原審法院卻將無效的勞動合同認定為合法的勞動關係,懇請二審法院將這種錯誤判決徹底予以糾正,依法確認上述勞動合同無效,並確認上訴人只與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3、原審法院對上訴人主張由被上訴人網通公司為其補繳醫療保險及給付休息日加班工資、超時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均超過訴訟時效的認定錯誤。上訴人直到x2年5月辦理退休手續時才發現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從未履行未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同時,與同期同崗位的員工在工資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時才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即此時才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時,上訴人自此開始一直在主張自己的權利,並未超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對訴訟時效的理解和認定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法院在對本案有關勞動合同效力的認定、訴訟時效的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及本案的處理依據等方面的法律適用上出現錯誤,應當適用的未適用,不應當適用的卻被錯誤適用。

綜上,原審法院在對本案的審理中重要事實沒有查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各項訴求。

此致

X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

標籤: 上訴狀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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