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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申訴狀(精選24篇)

糾紛申訴狀(精選24篇)

糾紛申訴狀 篇1

申訴人(一審原告和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張某某,女,漢族,35歲,住xx省xx市人。

糾紛申訴狀(精選24篇)

申訴人因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東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及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東中法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申訴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以“認定案涉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確認申訴人與東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開發商”)之間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為由,判令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申訴人應於判決生效四十日內向開發商支付剩餘房款2390000元,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認購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

1、《認購書》不具備轉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商品房買賣的認購書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認購書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二是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而本案案涉《認購書》根本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綜觀本案案涉《認購書》,至少缺少上述規定內容中的第(四)項的“付款時間”、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全部內容。可以説,法律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認購書》均不具備,原判憑什麼認定《認購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2、原判認定轉化的理由不成立,且違背公知事實。

原判認定《認購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理由,是因為認購書第六條約定:“賣方通過範本將待籤正式《東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下稱“正式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展示給買方,買方已熟悉並同意待籤正式合同約定的條款及內容”。

既使開發商向申訴人展示了範本,也不能推定雙方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一致。眾所周知,每個客户所購買的房屋位置、面積、質量、付款方式、交付房屋日期等條件都不同,買賣合同內容不可能千篇一律。所以,房管所和開發商展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範本中,大量的重要事實和實質性權利條款都是空白的,需要買賣雙方在購買時具體協商確定。也就是説,展示正式合同範本並不等於協商了全部條款內容,更不代表已達成一致。如該正式合同範本是完整的或是開發商自行製作的,則開發商須對其展示範本具體條款的內容予以舉證,以證明其展示範本完全滿足《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因此,原判認定申訴人與開發商就正式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是明顯錯誤的。

3、開發商展示的所謂正式合同範本,其內容不能對申訴人發生法律效力。

按照《認購書》第六條的內容,買方熟悉並同意“待籤”正式合同約定的條款及內容,而“待籤”表明:雙方僅就所謂展示的正式合同範本內容即雙方的目的意思進行了確認,申訴人並沒有作出立即要受該正式合同範本內容約束的效果意思。也就是説,只有在雙方簽訂正式合同時才構成一個完整的意思表示即受其條款約束。因此,《認購書》第六條的內容僅僅是確認了一個事實,雙方確認該事實是為了在可能出現未簽訂正式合同時,有助於對歸責於哪一方作出判斷。

二、法院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據此作出了明顯錯誤的判決。

1、認購書與商品房合同的性質存在重大的差別。

雖然在認購書中都有一些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條款,但認購書作為合同要達到的目的意思不是商品房所有權的移轉,而僅僅是對一個締約行為的約定。在簽訂認購書時,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在一定期限內賣方保留給買方一個締約機會;而買方則有簽約行為的義務,或在不選擇簽約時對賣方的其他締約機會損失予以賠償即定金被沒收。鑑於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重大區別,法律嚴格區分了二者,規定只有在認購書的條款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且約定的主要義務已履行時,認購書才具有商品買賣合同的性質即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為商品房所有權的移轉。在本案中,涉案認購書顯然沒有達到向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轉變,既使之後簽訂了補充條款,申訴人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認購書仍沒有完成向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轉變,申訴人仍是對認購合同義務的履行,而開發商簽訂補充條款及接受申請人付款的行為,也僅表明其願意繼續保留給予申訴人一個締約機會。

2、法院僅應基於認購合同判定法律責任。

根據涉案《認購書》的約定,申訴人具有簽訂商品房合同的行為義務,既使申訴人違反了該義務,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申訴人也僅應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承擔責任,而不是法院通過民事判決強令申訴人作出一個意思表示即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申訴人所支付的部分購房款,開發商應向申訴人返還。

3、法院的判決干涉了申訴人的民事行為自由。

在商品房交易中,之所以普遍認可先簽訂認購合同,後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市場主體降低商業風險的自主選擇,以實現交易雙方利益最大化,最終促進交易的進行和資源的最佳配置。交易雙方充分利用了認購合同的工具作用,通過認購書來保證雙方均享有締約機會,同時,對雙方可能的損失作出預先的安排,以保障交易雙方作出一個更加適當、自由的民事行為。如上所述,法院將《認購書》錯誤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背了申訴人的真實意思,據此作出的民事判決是強令申訴人作出了一個購買的意思表示,嚴重地干涉了申訴人的民事行為自由。如此,最終破壞了通過民事主體自主的行為,來實現優化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錯誤,並據此對申訴人作出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7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致

東莞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張某某

x年十一月二十日

糾紛申訴狀 篇2

申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市_______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該店經理

委託代理人:_______

男,40歲,漢族

原籍_______市現在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_號

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市_______廠

法定代理人:_______

該廠廠長委託代理人:_______,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法經裁字06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於x年6月20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415型男涼皮鞋520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610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於x年11月15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_______市,以應市場需求。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_______市。其中,皮夾克於x年12月30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_______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於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週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343雙,各式皮夾克334件賣不出去,共摺合人民幣3.4萬餘元。

儘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於x年2月20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説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_______百貨商店在_______市_______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9.6萬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1987年2月20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於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採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市_____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糾紛申訴狀 篇3

申請人:王大,男,1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王二,女,1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聯繫電話:

申請事項

1、 撤銷中級人民法院()X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

2、 確認自書遺囑有效,按遺囑進行繼承。

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以立遺囑人即自書遺囑難以確信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而不予認定該遺囑效力,該判決是錯誤的。

第一,原審認定該遺囑的形式合法,那麼自書遺囑在什麼情況下會無效?繼承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即一份形式合法的自書遺囑,只有在受到脅迫、欺詐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所立才能認定為無效,無錫市中院未認定存在上述事實,卻在判決中以該遺囑存在疑點為由否認其效力,沒有法律依據。

原審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存在的第一點疑點:“從代書遺囑訂立至x5年2月12日,共十餘天,期間王二並未對有任何不當行為,而……王大對確有不孝行為,反而以後一份遺囑改變原來的遺囑,指定遺產歸王大一人繼承,與常理不符。”申請人認為改變遺囑是人之常情,不存在與常理不符之處。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有法定事由的出現才可以變更遺囑,正因為人們經常改變自己的想法,法律才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可見實踐中改變遺囑的情況是普遍的。

判決中事實認定的第二處疑點:“自書遺囑由一人獨自完成,並無其他人在場,而從遺囑內容的完整性、邏輯性及文字表達看,與文化程度不相符,在遺囑改動處按指印,更須具有相當的法律知識和職業習慣的人才會有此意識,一人難以獨立完成。”遺囑確實有嚴格的形式要求,遺囑的訂立,無論是接受他人指導,還是照抄他人,都不違反法律規定,不用説國小文化的農村老太太,就是較高文化程度的人也不一定知曉遺囑的形式要求,可以説大部分有效遺囑都是接受專業人士的指導或者依據範本所立,實踐中律師經常指導他人立遺囑。書寫遺囑,完全可以借鑑他人的範本,也可以從其他途徑得知立遺囑的注意事項,無論其從何處獲得指導,對自書遺囑的效力沒有影響,因為沒有證據證明立遺囑時受到他人欺詐、脅迫,在沒有欺詐、脅迫情形下所立遺囑,不能認定違背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一個案件事實的認定,不能拋開有力的書證,僅憑法官的常理來判案。法官的懷疑不能否定書證,如果這樣,證據規則就沒有任何意義。並且在本案中,法官聽信證人證言,以情感代替法律,做出了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這樣的判決只能是錯誤的。

自書遺囑不可能是在受脅迫情況下所立。放棄治療從醫院回家,明知自己已在等待死亡,此時,任何東西都無法對她產生威脅,一個已知自己死期的人不可能害怕任何脅迫,因此脅迫在本案中不存在。自書遺囑也不可能是在被欺詐的情況下所立,從立自書遺囑到死亡,這期間有四十多天,如果這份遺囑違背其真實意願,那麼她完全有機會,向守在她身邊的親人包括被申請人説出自己真實意願,並變更遺囑,而沒有這樣做,唯一的原因就是自書遺囑是她的真實意願。根據常理分析,十多天前在眾多孃家親人、女兒、律師、見證人的影響下,所立的代書遺囑才是違背其真實意願的,因為該代書遺囑從法律效果來看與法定繼承無異,本屬多此一舉,那麼被申請人為什麼要求立這份遺囑呢?就是因為它有違一個農村老太太的家產傳子根深蒂固的觀念,所以在沒有無人干擾場合,立下了符合自己真實意願的自書遺囑,並將它交給申請人保管,對這份合情合理合法的自書遺囑的效力法院沒有任何理由不予認可。

原審判決中採信與被申請人有隙的親人的證言,認定被申請人對立遺囑人不孝順,從而不予認定自書遺囑的效力。申請人與某些親戚有些矛盾,中間的是非恩怨很難説清,不能簡單地判斷誰是誰非,僅憑這些人的證言不能認定申請人不孝,退一步説即使申請人不孝,也不能因此否定申請人母親的自書遺囑的效力,這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如果申請人確實不孝順,其他繼承人可以請求剝奪其繼承權,而本案顯然不是剝奪繼承權的案件。

申請人盡到了一個窮困農民為母親應盡的職責,為了給父母看病,申請人債台高築,難以想象一個為了給母親治療絕症到處求人借錢的人會被人稱作逆子,申請人獨自一人帶癌症晚期的母親去南京腫瘤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看病,在這期間這些做證的親戚沒有一人給予任何幫助;申請人每隔一天為母親充一次氧氣,怎麼可能會去關氧氣瓶的閥門?從申請人提供的醫療費用單據、借款單據不難看出,申請人即使説不上孝子,但也絕不是證人口中描述的逆子,現在卻還要被這些親戚誣衊為不孝,這令申請人實在傷心,氣憤難平。

綜上所述,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和實質要求,關於自書遺囑無效的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欺詐、脅迫或無意思表達能力等情形均沒有證據證明,原審判決也沒有認定上述事實,只是含糊其辭地否定其效力,因此該判決是錯誤的,請求貴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糾正原審不當。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糾紛申訴狀 篇4

申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後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餘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係農會分給我的,分後並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後(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餘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幹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現有土改農會幹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並出有書面證明,願到庭作證。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給賀______,北屋和東屋地基分給我。賀______的土地證上明明寫着北至李______(見附件)。如果房子沒分給我,為什麼賀______的土地證上寫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執管30餘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_____於______年歸還我後,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牆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後)。由於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着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麼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鑑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1.申訴書2份;

2.有關證明材料五份。

糾紛申訴狀 篇5

申請人:杜,男,63歲,漢族,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內退職工,住xx省xx市xx區東風巷x號付x號,電話:。

被申訴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該公司總經理。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終字第19號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製,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一、被申訴人故意違反國務院(國發【】111號令),並於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距退休不到5年,二是“企業富餘職工”,採取“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詐手段,對距退休年齡還有10年的七級工傷職工強迫內退,剝奪侵害職工的正當勞動權利,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為由,製作()南中法民再終字第19號裁定,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撒銷。

2、被申訴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以及採取欺詐手段變相強迫工傷職工即本案申訴人簽訂《內退協議》無效。被申訴人應予補發申訴人內退期間與在崗人員相應工種收入的差額部份補發應享受的工齡工資差(在崗職工30年工齡每月600元,內退人員60元),補發內退期間的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損失,並加付應得工資25%的賠償。

3、被申請人與一審、二審、再審腐敗法官串通一氣,採取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以及毀滅與本案有關的17份證據,實施枉法裁判,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實施枉判。

申訴人杜訴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中法民終字第1013號枉法裁定,於 x年1月5日依法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於x年6月3日製作()川民申字第316號民事裁定書,認定申訴人杜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號第一款第6項規定的再審事由,即認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並由此指定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三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司法解釋表明對於政府主管部門主導的企業改制視為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本案中,一審、二審、再審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被申訴人x有限公司分公司均未舉出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企業改制”的證據。由此説明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虛構偽造“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駁回申訴人的起訴,系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內退協議》無效。

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即國發(1993)111號令規定了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二是“企業富餘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1994)259號令《關於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引用國務院對內退年齡的規定,並強調各地勞動部門對企業貫徹國發(1993)111號令要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堅決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以上國務院規定表明“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二是“企業富餘職工”。

被申訴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出於某種動機和原因,違法強迫職工39人“內退”,被迫內退職工當時只有42歲和49歲,距退休年齡還有10多年。與此同時違法招收39名職工(內退的法定條件是企業富餘職工,內退後又招收職工,難道是企業富餘職工嗎?)上述事實充分説明被申訴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違反法律、法規,違法實施“內退”,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法責任,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違反國務院111號令,對距退休年齡還有10年的七級工傷職工違法實施內退,損害申訴人的合法利益,一審、二審、再審法院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為由,駁回申訴人的起訴,實屬枉法裁判。據此,特提出申訴,懇請上級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申訴人相信社會主義中國有青天。

特此申請

申訴人:杜

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糾紛申訴狀 篇6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 **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並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文件,申訴人並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並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並加蓋騎縫章對質,並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脱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籤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於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於xx年3月8日籤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於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中天力通帳户,申訴人與興業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後才拿到買賣合同複印件與公證書,説明興業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賬户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複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中天力通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係並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覆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瞭解在籤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興業銀行告之並未交納,申訴人擔心中天力通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後期的權益,於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15年,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07年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託代理機構即中天力通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覆並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後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於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興業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致電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問基於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興業銀行迴避此問題。由於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複印件後於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税時卻能夠順利通過並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並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興業銀行所籤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中天力通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於08年初向興業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於找不到中天力通負責人而斷供,並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覆是中天力通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現興業銀行從連帶保證人中天力通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興業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並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户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並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户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麼款項,脱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摺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説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並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興業銀行提供的上訴證據自相矛盾。興業銀行自行打印的買賣合同非申訴人所籤東莞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而且提供副本顯然不可能出現在一式三份約定,明顯是造假行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證明此買賣合同不需辦理貸款;其中預售許可證為空白不符貸款流程。預售房款處開户銀行為空白和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不一樣,明顯是想隱瞞事實;簽章處格式內容與被申訴人中天力通不一樣,上面竟然有申訴人的簽字,上面連合同成立日期也沒有,明顯是偽造。借款借據在xx年3月15日發放款項先於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與公證書,證明申訴人在不知合同有問題情況下籤的字,借據上申訴人存款帳户與催款通知上的帳户不同,無法確認真實性。

興業銀行提供個貸查詢記錄裏顯示貸款到期日是20xx年來推算説明借款期限為15年,並非判決書、上訴狀、抵押登記表上25年,同時顯示保證金額為零,跟其上訴狀與判決書中保證人所提到被申訴人中天力通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不符,明顯是假帳,沒有詳細帳單,如何確定款項?難道興業銀行隨便出據個數字申訴人都要認可嗎?

興業銀行提供個貸催收通知書上扣款帳號明顯非貸款合同上的帳號,逾期期數也非08年斷供以來的期數,明顯是假證,可向銀監調查此事。

興業銀行提供房地產抵押他項權證明書日期為x8年12月3日,而申訴人於08年初就斷供了,申訴人從未委託任何人辦理抵押手續,抵押他項證明書上也未有申訴人的名字,説明此抵押他項權證明書與申訴人沒有任何關係。申訴人從未委託他人作抵押登記,不知被申訴人提供打亂房號的按揭登記表有何意義?

綜興業銀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證,兩被申訴人惡意隱瞞事實,證明興業銀行與申訴人不存在實質上的借貸關係,申訴人是兩被申訴人惡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審結束後申訴人被法官要求在筆錄上簽字,因看到兩被申訴人未看內容就匆匆在後面簽字走了,本着誠信原則相信書記員的筆錄也在最後一頁簽字,後發現筆錄第一頁明顯失真,無法認同筆錄準確性,如將申訴人性別寫為男,未出庭審判長列為出席,獨審製為合議庭,長達兩小時也被縮短時間了,兩小時的辯論不可能全都記住,庭辨中書記員表示筆錄電腦資料不見了,發現不少庭辨並未記錄進去,由於有錄音,並未確認後面的內容,四頁筆錄(每頁都有簽字)申訴人簽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辯論中也表示會再審對比合同原件,不料卻突然有了判決書,申訴人無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證也能立案與勝訴。申訴人法律專業知識不夠,不知筆錄的重要性,請求再審不以一審筆錄作為判決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一審判決以自相矛盾的假證作出判決,明顯是偏袒行為。辯論中申訴人請求法官要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在其出據的證據上簽字確認卻被拒。

從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訴人只要拿着申訴人的簽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並任意更改合同內容惡意磋商侵害申訴人的權益,違反公平、公正與誠信原則。

三、 一審判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為獨審制非判決書中合議庭。被申訴人興業銀行的證據自相矛盾的情況下作出判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庭審中出現事實不清,法官要求中天力通提供合同原件再審,申訴人相信法官之言會再次開庭確認一直疑惑的買賣合同真相。一審剝奪了申訴人質證的權利作出了錯誤的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證情況下錯誤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作出判決。

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銀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預售款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項;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可確認公證書內借款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帳户,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帳户。

根據興業銀行交易記錄,未有貸款××萬的交易記錄,因而不存在借貸關係。未辦理任何抵押手續,不存在抵押合同。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中級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糾紛申訴狀 篇7

申訴人自然情況及住所

被申訴人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聯繫方式

申訴事項:

申訴人不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廈民終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現請求:

1、改判駁回被申訴人的訴訟請求;

2、改判被申訴人承擔原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被申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下詳述之。

一、本案相關事實經過。

x年 月 日,申訴人通過法院公開拍賣競得位於訴爭房產,並簽署了編號的福建省拍賣成交確認書且經過廈門市工商局鑑證,申訴人於 年 月 日向拍賣公司付清相應的拍賣佣金及費用。

上述司法拍賣是強制執行過程中的執行措施,其目的是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至於拍賣的標的為訴爭房產的使用權,只能證明開元製衣廠亦僅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申訴人基於上述確認書完全受讓廈門市開元區開元製衣廠原對訴爭房產享有的全部權益。

x年 月 日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以開執字第977號民事裁定書同意債權抵償拍賣款並裁定將訴爭房產過户給申訴人。

x年 月 日, 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以 開執字 號民事裁定書中已將廠房抵給 為由,認定 開執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將訴爭房產另行處理錯誤,並裁定撤銷開執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

x年 月 日,開元區檢察院以開執 號民事裁定書依據的判決書已被撤銷則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錯誤為由,建議開元區法院糾正。x年 月 日,開元法院作出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 開執字號民事裁定書依據的判決書已被撤銷,則該裁定錯誤,並裁定撤銷該裁定;但是以開執字 號民事裁定書為依據的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卻保留了下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既然()開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已經被撤消,()開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就沒有了相應的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它憑什麼保存下來?!

此後,申訴人只得以實際使用人身份佔有訴爭房產。後來因建設用地需要,訴爭房產中有一角約六分之一的面積在紅線內,應予拆遷,被申訴人作為拆遷人就與申訴人聯繫整棟訴爭房產的拆遷事宜,但被申訴人並不認可申訴人作為廠房產權人或使用權人的身份,其通過思明法院執行庭的介入,公告通知責令申訴人在20xx年 月 日前搬出,否則將強制執行。基於這種情況也為了配合拆遷工作,申訴人才以實際使用人的身份(該身份雙方在原審開庭時均明確承認,是實際使用人並非使用權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因此該協議僅能適用於實際使用人與拆遷公司的糾紛,但申訴人作為實際使用人與拆遷公司並無糾紛。

後來,申訴人向廈門市中級法院申訴,要求撤銷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該院於x年 月 日作出廈民監字第 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是:申訴人競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權,不存在過户問題,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的撤銷過户的裁定結果並無不當。可見,廈門市中級法院認定申訴人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原審法院亦已經對申訴人就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的事實予以了認定)。

此後,申訴人向拆遷公司發函提出就整棟房屋的合法拆遷和補償事宜,但至今未得到處理。

二、申訴人未能基於訴爭房產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申訴人無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改判。

原審法院認為:被申訴人已經與申訴人達成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申訴人履行了協議項下義務,申訴人未履行移交房屋等協議項下義務,構成違約,並基於此認為被申訴人有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事實並非如此,理由如下:

(一)申訴人未能以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申訴人無權要求申訴人移交訴爭房產。原審認定事實不清。

本案的爭議是廠房的使用權人與拆遷公司間的糾紛。如前所述,因為拆遷公司與思明法院當時並不認可申訴人的產權人或使用權人的身份,為此申訴人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該院已明確申訴人所購的是使用權,申訴人的使用權人身份至此才得以明確;但申訴人未以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協議,因此也就沒有相關的約定來約束雙方間的行為。為此,申訴人向拆遷公司發函提出就整棟房屋的合法拆遷和補償事宜,可至今被申訴人不予處理,而把責任推給思明法院叫我找思明法院處理,而思明法院要求申訴人找被申訴人處理。

對此申訴人認為:思明法院作為提存機構的性質決定了其無法決定補償款項的多寡,而拆遷公司則負有與被拆遷當事人(使用權人至少算是被拆遷的一方當事人吧)簽訂補償協議的義務;就算該廠房的補償款項已經提存,被申訴人也應當就使用權人該賠多少錢發函給思明法院,申訴人才好去找思明法院領取。但被申訴人不但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卻試圖矇騙法院,將與實際使用人(地位等同租户)簽訂的協議來代替房屋使用權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協議,起訴申訴人要把房屋騰空讓他們拆除。其不思解決老百姓的實質問題,卻玩弄小花樣來矇騙司法,其行為讓人齒冷!

但原審法院卻居然讓其矇混過關,一個很簡單的道理都不明白:假如甲個人先與乙簽訂一份合同;兩個月後甲成為丙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後乙就主張説其與丙公司已經簽訂了合同,理由是甲現在是雙重身份,既代表個人又代表公司,這能成立嗎?!!

因此,因申訴人未以訴爭房產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協議,被申訴人沒有任何理由要求申訴人移交上述訴爭房產。

(二)即使將補償協議視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就訴爭房產的使用權補償問題達成的協議,因為該協議部分條款本身無效,被申訴人仍然不得主張申訴人移交訴爭房產。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補償協議所規定的拆遷款由思明法院處理的約定無效。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爭議屬民事爭議,根據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無權逕行干涉民事生活、直接主動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上述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條款,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事實上,確定拆遷安置補償的對象以及補償款的具體金額,均為被申訴人職責所繫,思明區法院根本就不具備確定拆遷安置補償對象及補償款的職權。 年 月 日申訴人直接致函思明法院請求發放補償款,但該院要求申訴人找被申訴人處理,這直接證實了申訴人的上述分析。

第二,即使補償協議第一條有效,申訴人依然得以行使抗辯權。

補償協議第一條規定“……相關拆遷補償款提存至思明法院、由法院處理”。在該條規定項下,思明法院為提存機構,從合同法第104條可以得出結論:提存機構是作為保管人而存在。本案中,處理拆遷款的處理應由被申訴人指令提存機構進行,此為被申訴人在補償協議項下的合同附隨義務。前已述之,在補償協議簽署後,經申訴人多方申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 月 日作出廈民監字第 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釋明申訴人競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權,不存在過户問題,指明瞭申訴人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基於此,申訴人多次要求被申訴人確認申訴人為拆遷安置補償對象,但被申訴人一直拒絕履行補償協議項下的附隨義務,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在此情況下,申訴人得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退出訴爭房產。

總之,被申訴人未與申訴人就訴爭房產的使用權補償問題達成相應的拆遷協議。無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誤,直接導致作出了錯誤判決。

申訴人對這個廠房,申訴人原來可以佔有、使用、出租、收益甚至還可以將使用權轉賣獲利,現在被申訴人居然一分錢都不給就要拆除廠房,天底下哪有這種道理!

尊敬的檢察官,望借您之力給申訴人一個公正的答案。

此致

廈門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x年 月 日

糾紛申訴狀 篇8

申訴人:李 男 19xx年*生 漢族 *

被申訴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申訴事項:請求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第226號判決書,重新審理李訴*房地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申訴理由:該案認定事實不清,對於不利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關鍵的幾點沒有進行認真核查。

一、**公司的土地證有問題,與我簽訂預售合同中的土地證與開庭時所説的土地證不一致,兩證中必有一個是假證,而且都未向法院提交。

我與**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合同簽訂日期為x年9月2日),**公司的土地證號是國用()字第12號,而在法院的判決書中是國用()第085號,取得日期為x年12月11日。

按照國有土地出讓的規定,土地證號是按出讓的時間編制的,一個土地上只能有一個土地證編號,就是説,這兩個證其中必有一個是假的。在一審中解釋為換新證是不正確的,土地證如同身份證,身份證換新證還是用的還原來的編號,同理,第12號土地取得日期應為x年,第085號土地只能是xx年取得,換新證不會換編號,一審的解釋是不對的。任何一個瞭解房地產開發流程的人都會對兩個土地證的真實性產生足夠的懷疑。

法院在審理中應該對**公司的土地取得進行詳細的審查,而不是隻進行形式審查,更不應該相信換證的解釋。而且,至今**公司也沒有提供兩個土地證中的任何一個。

在一審中認定的是第085號土地證,那就是説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公司還沒有取得土地證。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沒有取得土地證書不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無效的。

開發商僅提供商品房預售證不足以證明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合法有效。至少在本案中由於存在兩個相沖突的土地證,已經構成了預售證不合法的初步證據,法院應該對預售證及其他四證進行審查,而不是放任不管。

退一步講,假設 第12號土地證確實存在,**公司就應該提供土地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收據證明。因為**公司兩個證的情況已經使人們產生合理的懷疑,**公司有責任進一步證明他已經於x年取得土地證,具備預售條件。

原來的一二審法院對這麼重要的問題都忽略了,這樣的裁決怎麼經得起檢驗,怎麼能令人信服。

二、原來的法院裁決中只引用《房屋建築質量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書》(以下簡稱鑑定書)的結論,認定現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安全可靠性,對感官質量和使用功能有一定影響。並得出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

1、該鑑定書含糊其辭,“現不影響”是什麼概念,是鑑定時不影響?那麼鑑定後第二天影響不影響?建築施工的各種規範及驗收規範上非常明確,地基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期間要和建築設計使用壽命一致,也就是説,鑑定應該明確在該建築物設計使用壽命內(框架結構一般為100年)地基的質量缺陷是否影響房屋的安全。

當鑑定結果不明確時,按證據規則的規定,法院應當要求鑑定人出庭質證,但法院沒有進行質證,這是訴訟程序上的錯誤。應該通過再審進行糾正,尤其是關係到房屋地基質量的大問題,必須給予明確的結論,這樣的結論只能通過再審程序解決。

2、鑑定書是雖然結論含糊其辭,但是從鑑定的過程中還可以看出很大的問題。

鑑定書中首先提到,**公司未能提交地基處理的設計、施工及驗收資料,那很可能**公司就沒有這些資料,或這些資料有很大的問題,不然**公司為什麼不敢向鑑定人出示。

鑑定中還提到,地基持力層為雜填土,土質較濕,土層中含較多瓦片磚塊,未經處理,地基承載力較低。結合**公司不出示施工資料,可以明確地基是存在問題的。

我們更懷疑**公司所出售的房屋的地基根本就沒有驗收或沒有通過驗收,不然為什麼不能出示驗收資料。而據鑑定中所述情況,地基未經處理,也不可能通過驗收。

建築工程驗收是分步、分項驗收,地基沒有通過驗收就不可能通過整體驗收。

按建築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沒能通過驗收的建築是不能交付使用的。地基沒有經過驗收的建築當然也不能交付使用,我要求解除合同當然合理。

3、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是證明工程質量的文件,但它不是絕對的,鑑定書中有相反證據表明工程驗收是有問題的,法院應該對驗收情況進行核查。而且,對建築工程(地基部分)提出問題的是司法鑑定,在訴訟程序中司法鑑定的效力至少不比竣工驗收報告低。

因此法院應該對地基是否經過驗收進行查證,要求**公司提供地基的驗收資料。但法院對此並沒有進行審查。

總之,本案中**公司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有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土地出讓金是有疑問的,法院沒有審理清楚;**公司的房屋是不是經過全面驗收也是有漏洞的,法院也沒有進行審查,這兩點涉及到預售合同是否有效和**公司是否根本違約,直接關係到我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在有有力反面證據時,法院沒有認真審查,所以這樣的判決是不正確的,我要求對本案進行再審。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李

x年8月20日

糾紛申訴狀 篇9

申訴人: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職業,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申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市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對何某某拆遷户反映問題的答覆》,責令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全面、恰當履行黔桂拆字第(x7)號《房屋拆遷安置合同》,按同時期同地段的市場行情支付給拆遷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過渡費 元以及違約損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應依法依約定維護拆遷户何某某的合法權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逾期交房過渡費發放(更改計算方式)的請示對何某某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影響,應依法撤回。

事實與理由

拆遷户何某某積極響應黔桂鐵路擴能改造工程的需要,於x7年9月24日與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簽署了黔桂拆字第(x7)號《房屋拆遷安置合同》,合同約定甲方為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乙方為何某某,合同就拆遷補償、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拆遷安置方式、結算、被拆遷人搬遷及拆遷人的交房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其中該拆遷安置合同第九條明確了交房時間及逾期交房的處置辦法,即“甲方應於x9年9月30日前將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時交付,甲方應按當時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過渡費,直到安置房交付給乙方為止”。合同簽訂後何某某按照約定及時地搬離了拆遷房屋,將房屋交由拆遷部門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未能如期將安置交付給何某某,存在着嚴重的違約行為。按照拆遷補償合同的約定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應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場行情給付何某某逾期交房過渡費,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車站附近經營性用房的市場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計算過渡費用(此處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計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鐵路拆遷補償辦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並對何某某的合法請求置之不理。在沒有獲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過渡費達一年多的情況下,何某某於x0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遞交了書面《報告》,要求該拆遷辦按約定交付房屋及過渡費。x年5月26日某某市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何某某《報告》的請求進行了回覆,令人氣憤的是:該回復不顧基本事實,嚴重違背被拆遷人何某某的意願,惡意對拆遷補償合同進行篡改,打着“經市政府同意”的旗號,以遠低於合同約定的“同時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過渡費的計算標準(應為每平方50元),按照“x7年12月至x9年6月按8.81元/㎡計算,x9年7月至x0年6月按元10.07/㎡,x0年後按15.1元/㎡計算”的標準執行。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缺乏基本誠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合同內容,已經對申訴人何某某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

公民私有財產非經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對拆遷房屋具有當然的神聖的物上權利,任何人不能違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徵收公民合法財產也應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拆遷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拆遷義務。何某某積極響應國家重點工程鐵路擴能建設的號召,雖然在拆遷補償顯然低於實際市場價值的情況下,仍做出了極大的犧牲,並與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有關部門簽訂了拆遷補償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願表示,內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已經具備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約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藉口單方面更改合同內容。拆遷補償合同簽訂後,何某某在第一時間內搬離被拆遷的房屋。這種自我犧牲精神及積極配合態度本應得到有關部門的肯定,對於何某某的合法權益本應依法維護。然而拆遷部門及管理監督部門為了部門利益,缺乏基本的誠信與道德良知,亂作為、非法作為,擅自更改拆遷補償合同的內容,對被拆遷人心理上造成了嚴重傷害,對被拆遷人財產上造成了重大損失。有關部門的惡劣行徑將產生持續地惡劣地深遠地影響,將嚴重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與誠信度,嚴重影響到合法公民對有關部門的信任與光輝形象的認可。應及時糾正。

一、拆遷補償合同於x7年9月24日簽訂後,時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經具備了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及個人無權對合法有效的合同進行更改。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綁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號,擅自篡改合同關於過渡費計算方式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二、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稱經“市政府同意”,更改過渡費計算標準,是錯誤的。房屋拆遷涉及國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財產權益,由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違法拆遷、暴力拆遷、暴力抗拆事件的發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拆遷補償部門進行監督,督促他們依法行事,這種監督管理應在法律框架下運行,而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更不能對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契約私權進行粗暴干涉。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本質上是平等民事主體在自願合法的情況下籤訂的民事合同書,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係,受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調整。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具有自願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對性,在合同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合同變更、撤銷應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時間內進行,該合同簽訂時間是x7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簽訂時雙方意願真實,不存在着欺詐、趁人之危、顯然公平等變更撤銷合同的事由,鐵路建設拆遷補償部門擅自變更合同沒有事實依據。即便如此,變更及撤銷期也僅僅為1年,遠遠已經超過變更撤銷期限。就算沒有超過期限,有權就合同變更、撤銷的部門也只能是仲裁部門或法院,其它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權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進行變更或撤銷。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單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號,顯然是對國家法律的錯誤解讀,對國家行政部門的職能範圍的隨意擴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無權就拆遷補償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約定逾期交房的過渡費計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遷補償合同是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在知情、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護。合同中關於逾期交房的約定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違約逾期交房必然會對被拆遷人的財產收益造成損失,這種損失是必然的、可預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損失,表現在拆遷人的房屋租金損失、營業損失、裝修物價上漲損失等。被拆遷人何某某因對方逾期交房產生的損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財產損失直接體現為房屋租金損失,但不僅僅限於租金損失,何某某按照拆遷補償合同約定要求獲得部分損失賠償是合理、合法的。最後,同期同地段的市場行情計算逾期交房的過渡費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據,該約定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及立法宗旨。

綜上所述,申訴人何某某的申訴請求於法有據,於事有理。特提請有關部門認真、充分考慮到何某某的合理請求,及時解決何某某拆遷補償問題,責令有關部門及時糾正錯誤行為。還何某某以公道,還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勝感激。

此致

(有關部門全稱)

申訴人 何某某

-7-8

附拆遷補償合同複印件一份

附某某市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回覆複印件一份

附何某某要求某某市市鐵路拆遷單位履行合同約定的《報告》複印件一份

糾紛申訴狀 篇10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絡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糾紛申訴狀 篇11

申訴人:xx市XX村一隊經濟合作社

所在地:廣東省xx市XX村。

負責人:李,系該村村長。

被申訴人:xx市XX村。

負責人:陳

申請事項:因不服()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對該案再審。

申請理由:

一、()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如下錯誤。

(一)二審判決書第19頁“但根據本案證人歐證言,李表示出售的泥所得款項是分給村民,且XX村一隊也開具了收據確認收到10000元挖泥款。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亦沒有證據證明李在此次事件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應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該認定有以下錯誤:

1、片面引用和採納歐證言。歐出庭作證明確指明,李當時擔任X洲果場的廠長,在王X挖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場的。因此,該判決書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從邏輯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這是辦案法官對歐證言斷章取義主觀推測的結果。

2、關於歐到楊X鎮經管站寫10000元收據的事情經過,歐出庭證明,該款並不是王在挖泥前交給村委會的,而是王偷挖陶瓷泥的事情被村民發現敗露後,王才交到楊X鎮經管站,然後因歐當時是村委兼會計,楊X鎮經管站通知歐到鎮經管辦開具的。XX村一隊45户家庭代表共45人兩次寫證明,證明在王挖泥前村民並不知情。上述事實證明,歐開出收到10000元挖泥款收據並不能説明村民同意挖陶瓷泥。

3、一審判決書稱“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亦沒有證據證明李在此次事件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應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這一推斷十分幼稚可笑和十分荒唐。

首先,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對在農業承包地挖泥出售行為是否要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作規定,這是一個簡單的常識。二審判決書以此作為判案的理由十分幼稚。説白了,就是為了達到偏袒X洲果場的目的,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找理由。其次,姑且不論李在此次挖泥事件中個人是否實際獲取利益,即使李沒有獲得利益,也不能得出李在此次事件中就不代表X洲果場的結論。因為,李XX個人是否獲得利益和他是否能夠代表X洲果場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二審判決書作出這種推斷是十分荒唐的,犯了邏輯上的低級錯誤。

關於李代表在王偷挖陶瓷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場,我們在法庭上還提供以下證據,沒有被採納。

(1)本案在一審中,“X洲果場在庭審中承認XX村一隊原村長李曾經在X洲果場處從事管理工作,故X洲果場關於不知道開挖塘泥出售牟利的辯解法院不予採納。”(見一審判決書)

(2)XX村一隊在二審開庭時提交新證據,證明X洲果場從x年起至x年期間聘請李為工作人員,給你發放工資並交納社會保險,李與X洲果場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x年10月23日,XX村一隊家庭代表李X華等45人簽名證明李從1996年X洲果場承包果園後,就一直聘請李當場長,王在x年挖土仔尾陶瓷泥時,李是代表X洲果場同意挖的。這一證明和歐出庭作證的證言是完全吻合的。

(3)高明市招用社會勞動力用工許可證原件,證明李是X洲果場勞動用工監管人。遺憾的是二審判決書寫成是複印件,這個證據證明X洲果場勞動用工都是李負責,也印證了歐和全村家庭代表證明李擔任X洲果場場長的事實。

(4)李代表X洲果場與簡X橋、簡X熾二人簽訂的轉包魚塘協議書。簡X橋、簡X熾在複印件上親筆書寫證明:“本人是耕養X洲果場的魚塘約40畝,合同是X洲果場委任李籤的。”

(5)XX村一隊李X華等45户家庭代表簽名證明。

上述證據充分證明李在X洲果場的地位和作用,李在王挖陶瓷泥事情中只代表X洲果場,不能代表XX村。沒有任何人同意只交10000元,卻挖走價值2561280元的陶瓷泥。我們村民是善良的,但任何人都不是傻瓜!

二、二審判決中認定所挖泥土為塘泥而非陶瓷泥是十分錯誤的。

(一)在王偷挖陶瓷泥的事件因被村民發現敗露後,在李授意下,王到楊X鎮經管站交了10000元,交的是挖陶瓷泥的錢,在經管辦讓歐開的收據上寫明是挖陶瓷泥收款。

(二)承包地上究竟是什麼泥,村民最清楚,全村家庭代表簽名作證就是最有力的證據。二審法官不顧民意,對全村家庭代表簽字作證的證據不採納是錯誤的。

(三)究竟挖走的是一般泥,還是陶瓷泥?XX村一隊全體村民請辦案法官到現場調查一下去看一眼就會十分清楚。請不要坐在法庭上犯官僚主義主觀主義的錯誤。即便法官不去現場調查瞭解,坐在法庭上仔細想想也會明白。如果王當時挖走的是普通塘泥,他需要跑到距離村子二十幾公里之外X洲果場承包的荒山坡裏去挖泥嗎?請法官仔細想一想,挖泥現場周圍幾乎沒有路,而王不顧道路崎嶇的去荒山僻壤挖泥?而且一挖就是8068立方,16008噸,如果挖的不是陶瓷泥,會這樣下大工夫嗎?而且為了不被人發現,繞過村外修了小路。如果沒有很大利益的話會去偷挖麼?如果挖普通泥會走去那麼遠挖嗎?這樣簡單的道理,法官能不明白嗎?

綜上所述,二審法官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是法官主觀臆斷,故意偏袒X洲果場。二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錯誤下判。XX村一隊全體村民認為審判不公,堅決要求中院重審此案,還原事實真相,大白天下,還公道於民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村一隊經濟合作社

代理律師:

x年1月6日

糾紛申訴狀 篇12

申訴人(一審原告和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張某某,女,漢族,35歲,住湖南省常寧市人。

申訴人因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東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及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東中法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申訴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以“認定案涉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確認申訴人與東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開發商”)之間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為由,判令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申訴人應於判決生效四十日內向開發商支付剩餘房款2390000元,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認購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

1、《認購書》不具備轉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商品房買賣的認購書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認購書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二是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而本案案涉《認購書》根本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綜觀本案案涉《認購書》,至少缺少上述規定內容中的第(四)項的“付款時間”、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全部內容。可以説,法律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認購書》均不具備,原判憑什麼認定《認購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2、原判認定轉化的理由不成立,且違背公知事實。

原判認定《認購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理由,是因為認購書第六條約定:“賣方通過範本將待籤正式《東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下稱“正式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展示給買方,買方已熟悉並同意待籤正式合同約定的條款及內容”。

既使開發商向申訴人展示了範本,也不能推定雙方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一致。眾所周知,每個客户所購買的房屋位置、面積、質量、付款方式、交付房屋日期等條件都不同,買賣合同內容不可能千篇一律。所以,房管所和開發商展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範本中,大量的重要事實和實質性權利條款都是空白的,需要買賣雙方在購買時具體協商確定。也就是説,展示正式合同範本並不等於協商了全部條款內容,更不代表已達成一致。如該正式合同範本是完整的或是開發商自行製作的,則開發商須對其展示範本具體條款的內容予以舉證,以證明其展示範本完全滿足《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因此,原判認定申訴人與開發商就正式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是明顯錯誤的。

3、開發商展示的所謂正式合同範本,其內容不能對申訴人發生法律效力。

按照《認購書》第六條的內容,買方熟悉並同意“待籤”正式合同約定的條款及內容,而“待籤”表明:雙方僅就所謂展示的正式合同範本內容即雙方的目的意思進行了確認,申訴人並沒有作出立即要受該正式合同範本內容約束的效果意思。也就是説,只有在雙方簽訂正式合同時才構成一個完整的意思表示即受其條款約束。因此,《認購書》第六條的內容僅僅是確認了一個事實,雙方確認該事實是為了在可能出現未簽訂正式合同時,有助於對歸責於哪一方作出判斷。

二、法院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據此作出了明顯錯誤的判決。

1、認購書與商品房合同的性質存在重大的差別。

雖然在認購書中都有一些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條款,但認購書作為合同要達到的目的意思不是商品房所有權的移轉,而僅僅是對一個締約行為的約定。在簽訂認購書時,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在一定期限內賣方保留給買方一個締約機會;而買方則有簽約行為的義務,或在不選擇簽約時對賣方的其他締約機會損失予以賠償即定金被沒收。鑑於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重大區別,法律嚴格區分了二者,規定只有在認購書的條款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且約定的主要義務已履行時,認購書才具有商品買賣合同的性質即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為商品房所有權的移轉。在本案中,涉案認購書顯然沒有達到向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轉變,既使之後簽訂了補充條款,申訴人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認購書仍沒有完成向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轉變,申訴人仍是對認購合同義務的履行,而開發商簽訂補充條款及接受申請人付款的行為,也僅表明其願意繼續保留給予申訴人一個締約機會。

2、法院僅應基於認購合同判定法律責任。

根據涉案《認購書》的約定,申訴人具有簽訂商品房合同的行為義務,既使申訴人違反了該義務,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申訴人也僅應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承擔責任,而不是法院通過民事判決強令申訴人作出一個意思表示即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申訴人所支付的部分購房款,開發商應向申訴人返還。

3、法院的判決干涉了申訴人的民事行為自由。

在商品房交易中,之所以普遍認可先簽訂認購合同,後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市場主體降低商業風險的自主選擇,以實現交易雙方利益最大化,最終促進交易的進行和資源的最佳配置。交易雙方充分利用了認購合同的工具作用,通過認購書來保證雙方均享有締約機會,同時,對雙方可能的損失作出預先的安排,以保障交易雙方作出一個更加適當、自由的民事行為。如上所述,法院將《認購書》錯誤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背了申訴人的真實意思,據此作出的民事判決是強令申訴人作出了一個購買的意思表示,嚴重地干涉了申訴人的民事行為自由。如此,最終破壞了通過民事主體自主的行為,來實現優化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錯誤,並據此對申訴人作出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7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致

東莞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張某某

x年十一月二十日

糾紛申訴狀 篇13

申訴人:佛山市XX村一隊經濟合作社

所在地:廣東省佛山市XX村。

負責人:李,系該村村長。

被申訴人:佛山市XX村。

負責人:陳

申請事項:因不服(20xx)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對該案再審。

申請理由:

一、(20xx)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如下錯誤。

(一)二審判決書第19頁“但根據本案證人歐證言,李表示出售的泥所得款項是分給村民,且XX村一隊也開具了收據確認收到10000元挖泥款。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亦沒有證據證明李在此次事件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應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該認定有以下錯誤:

1、片面引用和採納歐證言。歐出庭作證明確指明,李當時擔任X洲果場的廠長,在王X挖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場的。因此,該判決書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從邏輯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這是辦案法官對歐證言斷章取義主觀推測的結果。

2、關於歐到楊X鎮經管站寫10000元收據的事情經過,歐出庭證明,該款並不是王在挖泥前交給村委會的,而是王偷挖陶瓷泥的事情被村民發現敗露後,王才交到楊X鎮經管站,然後因歐當時是村委兼會計,楊X鎮經管站通知歐到鎮經管辦開具的。XX村一隊45户家庭代表共45人兩次寫證明,證明在王挖泥前村民並不知情。上述事實證明,歐開出收到10000元挖泥款收據並不能説明村民同意挖陶瓷泥。

3、一審判決書稱“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亦沒有證據證明李在此次事件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應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這一推斷十分幼稚可笑和十分荒唐。

首先,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對在農業承包地挖泥出售行為是否要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作規定,這是一個簡單的常識。二審判決書以此作為判案的理由十分幼稚。説白了,就是為了達到偏袒X洲果場的目的,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找理由。其次,姑且不論李在此次挖泥事件中個人是否實際獲取利益,即使李沒有獲得利益,也不能得出李在此次事件中就不代表X洲果場的結論。因為,李XX個人是否獲得利益和他是否能夠代表X洲果場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二審判決書作出這種推斷是十分荒唐的,犯了邏輯上的低級錯誤。

關於李代表在王偷挖陶瓷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場,我們在法庭上還提供以下證據,沒有被採納。

(1)本案在一審中,“X洲果場在庭審中承認XX村一隊原村長李曾經在X洲果場處從事管理工作,故X洲果場關於不知道開挖塘泥出售牟利的辯解法院不予採納。”(見一審判決書)

(2)XX村一隊在二審開庭時提交新證據,證明X洲果場從20xx年起至20xx年期間聘請李為工作人員,給你發放工資並交納社會保險,李與X洲果場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20xx年10月23日,XX村一隊家庭代表李X華等45人簽名證明李從1996年X洲果場承包果園後,就一直聘請李當場長,王在20xx年挖土仔尾陶瓷泥時,李是代表X洲果場同意挖的。這一證明和歐出庭作證的證言是完全吻合的。

(3)高明市招用社會勞動力用工許可證原件,證明李是X洲果場勞動用工監管人。遺憾的是二審判決書寫成是複印件,這個證據證明X洲果場勞動用工都是李負責,也印證了歐和全村家庭代表證明李擔任X洲果場場長的事實。

(4)李代表X洲果場與簡X橋、簡X熾二人簽訂的轉包魚塘協議書。簡X橋、簡X熾在複印件上親筆書寫證明:“本人是耕養X洲果場的魚塘約40畝,合同是X洲果場委任李籤的。”

(5)XX村一隊李X華等45户家庭代表簽名證明。

上述證據充分證明李在X洲果場的地位和作用,李在王挖陶瓷泥事情中只代表X洲果場,不能代表XX村。沒有任何人同意只交10000元,卻挖走價值2561280元的陶瓷泥。我們村民是善良的,但任何人都不是傻瓜!

二、二審判決中認定所挖泥土為塘泥而非陶瓷泥是十分錯誤的。

(一)在王偷挖陶瓷泥的事件因被村民發現敗露後,在李授意下,王到楊X鎮經管站交了10000元,交的是挖陶瓷泥的錢,在經管辦讓歐開的收據上寫明是挖陶瓷泥收款。

(二)承包地上究竟是什麼泥,村民最清楚,全村家庭代表簽名作證就是最有力的證據。二審法官不顧民意,對全村家庭代表簽字作證的證據不採納是錯誤的。

(三)究竟挖走的是一般泥,還是陶瓷泥?XX村一隊全體村民請辦案法官到現場調查一下去看一眼就會十分清楚。請不要坐在法庭上犯官僚主義主觀主義的錯誤。即便法官不去現場調查瞭解,坐在法庭上仔細想想也會明白。如果王當時挖走的是普通塘泥,他需要跑到距離村子二十幾公里之外X洲果場承包的荒山坡裏去挖泥嗎?請法官仔細想一想,挖泥現場周圍幾乎沒有路,而王不顧道路崎嶇的去荒山僻壤挖泥?而且一挖就是8068立方,16008噸,如果挖的不是陶瓷泥,會這樣下大工夫嗎?而且為了不被人發現,繞過村外修了小路。如果沒有很大利益的話會去偷挖麼?如果挖普通泥會走去那麼遠挖嗎?這樣簡單的道理,法官能不明白嗎?

綜上所述,二審法官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是法官主觀臆斷,故意偏袒X洲果場。二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錯誤下判。XX村一隊全體村民認為審判不公,堅決要求佛山中院重審此案,還原事實真相,大白天下,還公道於民心。

此致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村一隊經濟合作社

代理律師:

20xx年1月6日

糾紛申訴狀 篇14

申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市_______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該店經理

委託代理人:_______

男,40歲,漢族

原籍_______市現在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_號

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市_______廠

法定代理人:_______

該廠廠長委託代理人:_______,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法經裁字06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於X年6月20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415型男涼皮鞋520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610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於X年11月15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_______市,以應市場需求。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_______市。其中,皮夾克於X年12月30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_______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於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週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343雙,各式皮夾克334件賣不出去,共摺合人民幣3.4萬餘元。

儘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於X年2月20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説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結_______百貨商店在_______市_______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9.6萬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87年2月20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於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採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市_____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糾紛申訴狀 篇15

申訴人:××市××食品商店。地址:× ×市× ×路××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市×><貿易公司。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 × 職務:經理。

申訴人因經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法經字( ××)第×號判決,特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市××貿易公司因經濟合同糾紛致使申訴人遭受經濟損失一案,要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作出合法、合理之判決。

申訴事實和理由:

中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因經濟合同糾紛一案,經××市× ×區人民法院審理,該院於××年×月×日給當事人這達了×法經字(××)第×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裁定如下: .

1.原告(即本案被申訴人)××市××貿易公司,將6560千克的工業奶粉退還給被告(即本案申訴人)××市××食品商店;被告於××年×月×日前,將35 250元貨款返還原告。

2.被告賠償原告差旅費l85元、鑑定費480元的經濟損失(與上項同時給付)。訴訟費430元由被告全部負擔。

申訴人認為,以上裁定是有背於事理的,是不公正的。因為上述調解書中載有這樣一段關鍵的事實:“原告在拿到被告提供的化驗單後,又經××市衞生防疫部門的檢驗允許,將此工業奶粉轉售給××冷飲廠。調解書中這段記載與一審原告提出的“經濟起訴狀"記載完全相同。由此可見,本案中申訴人發到被申訴人處的工業奶粉是經過××市衞生防疫站檢驗認定為“作為工業奶粉可以使用”的合格奶粉,而不是不合格奶粉。據被申訴人自稱:被申訴人收到發貨的時間是××年×月×日(見起訴狀第×頁第×行),於同年×月×日(見起訴狀第×頁第×行)送樣品到××市衞生防疫站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工業奶粉可以使用”(見起訴狀第×頁第×行)。事實充分證明,申訴方售給被申訴方的工業奶粉是完全合格的。

××年×月,被申訴方則根據××市衞生防疫站提供的檢驗報告單,以檢驗合格為證據,又將這一批工業奶粉順利轉售給××冷飲廠。但是,當該冷飲廠將此工業奶粉用於加工生產冷飲食品並且在已經使用670千克後,於 × ×年×月×日再次送樣於××市衞生防疫站進行檢驗,此次的檢驗結果卻為“不合格"。於是,××市××貿易公司便於l9××年×月×日起訴於× ×市××區人民法院。

對此,申訴人認為,我方售出的同樣商品,經過同一檢驗單位(××市衞生防疫站)的科學檢驗,前二次的檢驗結果都是合格奶粉。但轉入× ×冷飲廠並且已經使用了部分奶粉之後再行檢驗,卻成了不合格奶粉。其中造成這一批工業奶粉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任方究竟是誰,豈不是不言而自明?更何況我方售出的工業奶粉是 × ×年×月,在此期間被申訴人取樣進行檢驗,結果證明是合格奶粉,被申訴人才將這一批工業奶粉轉售給××冷飲廠。至於轉到××冷飲廠之後出現什麼問題,這與申訴方又有什麼關係呢?

因此,申訴人特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撤銷原判,對本案重新審理,作出公正的裁決。並要求通過人民法院追回× ×市××貿易公司無理糾纏給我方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此致

× ×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市××食品商店(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簽章)

××年×月×日

附:

·本申訴狀副本2份。

·原審民事調解書複印件1份。

·書證4份。

糾紛申訴狀 篇16

申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後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餘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係農會分給我的,分後並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後(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餘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幹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現有土改農會幹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並出有書面證明,願到庭作證。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給賀______,北屋和東屋地基分給我。賀______的土地證上明明寫着北至李______(見附件)。如果房子沒分給我,為什麼賀______的土地證上寫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執管30餘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_____於______年歸還我後,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牆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後)。由於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着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麼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鑑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糾紛申訴狀 篇17

申訴人:××省A縣××銀行信用社

地址:A縣××街××號

法定代表人:×××主任

案由:

申訴人A縣××銀行某信用社因與B縣××銀行貸款糾紛一案,對××省高級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經濟糾紛判決不服,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重新審理A縣××銀行某信用社與B縣××銀行貸款糾紛案,糾正××省高級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經濟糾紛判決。

申訴理由:

一、你院終審判決認為,我方並不是與借貸人個體户於某串通,騙取B縣銀行的貸款,也不是明知個體户於某拿B縣××銀行的貸款來抵貸,因而收貸時並沒有過錯。但事後知道此還貸之款系B縣××銀行的貸款,就應該退還B縣××銀行,而保留向個體户於某追收貸款的權利。我方認為,既然收貸時沒有過錯,就應該保護我方合法的收貸行為,保護我方的合法權益。

二、B縣××銀行在向個體户於某放貸時,沒有進行資信調查,也沒有令其提供貸款擔保單位,就將大筆款項借貸給他,事後又不監督其用貸,有很大過錯。依照法律規定,有過錯的一方對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而終審法院令我方全數歸還B縣××銀行貸款,沒有體現B縣××銀行因過錯而負經濟責任的法律要求,這樣,使得早一步積極清貸,控制不法分子於某行為的我方反而大受損失,在國家已經收緊銀根的時候仍毫無顧忌地向不法分子於某貸款的B縣××銀行,反而不承擔絲毫經濟損失,違反了有過錯則有責任的基本法律原則。

根據上述理由,請求再審此案,重新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A縣××銀行某信用社(蓋章)

××××年×月×日

糾紛申訴狀 篇18

申訴人: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職業,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申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市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對何某某拆遷户反映問題的答覆》,責令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全面、恰當履行黔桂拆字第()號《房屋拆遷安置合同》,按同時期同地段的市場行情支付給拆遷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過渡費 元以及違約損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應依法依約定維護拆遷户何某某的合法權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逾期交房過渡費發放(更改計算方式)的請示對何某某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影響,應依法撤回。

事實與理由

拆遷户何某某積極響應黔桂鐵路擴能改造工程的需要,於x年9月24日與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簽署了黔桂拆字第()號《房屋拆遷安置合同》,合同約定甲方為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乙方為何某某,合同就拆遷補償、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拆遷安置方式、結算、被拆遷人搬遷及拆遷人的交房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其中該拆遷安置合同第九條明確了交房時間及逾期交房的處置辦法,即“甲方應於x年9月30日前將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時交付,甲方應按當時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過渡費,直到安置房交付給乙方為止”。合同簽訂後何某某按照約定及時地搬離了拆遷房屋,將房屋交由拆遷部門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未能如期將安置交付給何某某,存在着嚴重的違約行為。按照拆遷補償合同的約定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應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場行情給付何某某逾期交房過渡費,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車站附近經營性用房的市場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計算過渡費用(此處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計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鐵路拆遷補償辦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並對何某某的合法請求置之不理。在沒有獲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過渡費達一年多的情況下,何某某於x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遞交了書面《報告》,要求該拆遷辦按約定交付房屋及過渡費。x年5月26日某某市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何某某《報告》的請求進行了回覆,令人氣憤的是:該回復不顧基本事實,嚴重違背被拆遷人何某某的意願,惡意對拆遷補償合同進行篡改,打着“經市政府同意”的旗號,以遠低於合同約定的“同時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過渡費的計算標準(應為每平方50元),按照“x年12月至x年6月按8.81元/㎡計算,x年7月至x年6月按元10.07/㎡,x年後按15.1元/㎡計算”的標準執行。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缺乏基本誠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合同內容,已經對申訴人何某某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

公民私有財產非經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對拆遷房屋具有當然的神聖的物上權利,任何人不能違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徵收公民合法財產也應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拆遷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拆遷義務。何某某積極響應國家重點工程鐵路擴能建設的號召,雖然在拆遷補償顯然低於實際市場價值的情況下,仍做出了極大的犧牲,並與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有關部門簽訂了拆遷補償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願表示,內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已經具備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約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藉口單方面更改合同內容。拆遷補償合同簽訂後,何某某在第一時間內搬離被拆遷的房屋。這種自我犧牲精神及積極配合態度本應得到有關部門的肯定,對於何某某的合法權益本應依法維護。然而拆遷部門及管理監督部門為了部門利益,缺乏基本的誠信與道德良知,亂作為、非法作為,擅自更改拆遷補償合同的內容,對被拆遷人心理上造成了嚴重傷害,對被拆遷人財產上造成了重大損失。有關部門的惡劣行徑將產生持續地惡劣地深遠地影響,將嚴重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與誠信度,嚴重影響到合法公民對有關部門的信任與光輝形象的認可。應及時糾正。

一、拆遷補償合同於x年9月24日簽訂後,時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經具備了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及個人無權對合法有效的合同進行更改。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綁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號,擅自篡改合同關於過渡費計算方式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二、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稱經“市政府同意”,更改過渡費計算標準,是錯誤的。房屋拆遷涉及國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財產權益,由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違法拆遷、暴力拆遷、暴力抗拆事件的發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拆遷補償部門進行監督,督促他們依法行事,這種監督管理應在法律框架下運行,而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更不能對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契約私權進行粗暴干涉。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本質上是平等民事主體在自願合法的情況下籤訂的民事合同書,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係,受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調整。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具有自願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對性,在合同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合同變更、撤銷應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時間內進行,該合同簽訂時間是x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簽訂時雙方意願真實,不存在着欺詐、趁人之危、顯然公平等變更撤銷合同的事由,鐵路建設拆遷補償部門擅自變更合同沒有事實依據。即便如此,變更及撤銷期也僅僅為1年,遠遠已經超過變更撤銷期限。就算沒有超過期限,有權就合同變更、撤銷的部門也只能是仲裁部門或法院,其它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權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進行變更或撤銷。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單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號,顯然是對國家法律的錯誤解讀,對國家行政部門的職能範圍的隨意擴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無權就拆遷補償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約定逾期交房的過渡費計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遷補償合同是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在知情、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護。合同中關於逾期交房的約定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違約逾期交房必然會對被拆遷人的財產收益造成損失,這種損失是必然的、可預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損失,表現在拆遷人的房屋租金損失、營業損失、裝修物價上漲損失等。被拆遷人何某某因對方逾期交房產生的損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財產損失直接體現為房屋租金損失,但不僅僅限於租金損失,何某某按照拆遷補償合同約定要求獲得部分損失賠償是合理、合法的。最後,同期同地段的市場行情計算逾期交房的過渡費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據,該約定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及立法宗旨。

綜上所述,申訴人何某某的申訴請求於法有據,於事有理。特提請有關部門認真、充分考慮到何某某的合理請求,及時解決何某某拆遷補償問題,責令有關部門及時糾正錯誤行為。還何某某以公道,還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勝感激。

此致

(有關部門全稱)

申訴人 何某某

-7-8

糾紛申訴狀 篇19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丁X,男,1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人員,住X市X區X號樓X單元X室。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於X,女,1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路號。

丁X與於X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法院(2)X民初字2號民事判決書;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X年XX月XX日作出的(2)X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2)X民申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申訴。

申訴請求:

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X民初字2號民事判決書,及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X年XX月XX日作出的(2)X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2)X民申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重審。

具體事實和理由:

我父親丁X於2X年離休前曾任XX日報副總編輯、紀委書記等職。2X年X月X日通過婚姻介紹所與被申請人於X相識並辦理了結婚登記。

2X年X月我父親因胃癌開始住院治療無效於2X年X月X日去世。我父親住院期間,被申請人於X拒絕到醫院陪護,卻趁我們在醫院裏日夜陪護父親的機會,把我父母名下上百萬元的動產非法轉移佔為己有後逃之夭夭,連追悼會都未露面。繼而,又起訴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產,結果是,X市X區法院(2)X民初字2號民事判決書在使用證據時有誤,造成應當屬於申訴人的繼承權利喪失。在上訴、申請再審無果的情況下,現依法提起申訴,請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繼承權利。申訴理由如下:

再審理由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原審判決的依據是原告提供的所謂我父親的代書遺囑、《見證書》以及司法筆跡鑑定。但是,這三個判決依據不具備證明力如下:

1.代書遺囑只有一個代書人,而沒有見證人,不符合《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規定。因沒有對被繼承人身份進行驗證,且捨近求遠的事實令人懷疑,還有找律師事務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製作假代書遺囑的嫌疑,不具備真實性。

2.《見證書》不但沒有當事人的簽字屬於無效見證,而且所見證的2X年X月X日的遺囑根本就不存在。與本案認定的遺囑日期沒有關聯性、真實性。有拉見證人湊數的嫌疑。針對以上兩個疑點,在我們的口頭和書面法庭發言中都有“我很想詢問一下手裏那份律師見證遺囑中的那兩位律師的問題是:“去做見證遺囑的當事人是否符合我父親的體貌特徵”的要求,但是,沒有被法庭許可。

再審理由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適用法律錯誤一:在聽説房產的繼承過户比贈與過户多交過户費用後,我父親生前與我們簽訂了兩份房產贈與合同並由XX區公證處的《詢問筆錄》為作證。臨終前還給我們留下了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的規定,原審法庭應該對我們提供的以上書證予以確認。但是,原審法庭卻以各種理由,甚至以不傳喚見證人出庭作證等於沒有見證人的辦法,在判決書中寫下了“對於被告提供的2X年X月X日由代書的遺囑,因代書人及見證人均未出庭作證”的理由不予確認。

適用法律錯誤二:“我們的委託人和X市X區法院(2)X民初字2號民事裁定書都能證明我大姐是被告,但是,原審判決書卻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説成是“原告”了。

再審理由三: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因為銀行不許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觀原因,我們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的證據保全申請,但法庭沒有依法調查,致使我們無法按反訴數額繳納反訴費用。於是,原審判決書僅僅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勞一生積累的上百萬元的動產至今下落不明。

綜上所述,一、二審和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在沒有查清被繼承人立遺囑的事實和動產數額的情況下,僅僅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分割,致使申訴人在無業和生活極度困苦情況下,承擔着“被神經病”的風險過着到處上訪的生活……

現依法申訴,望貴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丁

年 月 日

糾紛申訴狀 篇20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 **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並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文件,申訴人並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並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並加蓋騎縫章對質,並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脱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籤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於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於xx年3月8日籤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於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中天力通帳户,申訴人與興業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後才拿到買賣合同複印件與公證書,説明興業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賬户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複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中天力通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係並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覆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瞭解在籤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興業銀行告之並未交納,申訴人擔心中天力通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後期的權益,於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15年,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07年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託代理機構即中天力通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覆並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後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於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興業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致電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問基於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興業銀行迴避此問題。由於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複印件後於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税時卻能夠順利通過並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並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興業銀行所籤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中天力通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於08年初向興業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於找不到中天力通負責人而斷供,並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覆是中天力通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現興業銀行從連帶保證人中天力通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興業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並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户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並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户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麼款項,脱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摺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説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並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興業銀行提供的上訴證據自相矛盾。興業銀行自行打印的買賣合同非申訴人所籤東莞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而且提供副本顯然不可能出現在一式三份約定,明顯是造假行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證明此買賣合同不需辦理貸款;其中預售許可證為空白不符貸款流程。預售房款處開户銀行為空白和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不一樣,明顯是想隱瞞事實;簽章處格式內容與被申訴人中天力通不一樣,上面竟然有申訴人的簽字,上面連合同成立日期也沒有,明顯是偽造。借款借據在xx年3月15日發放款項先於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與公證書,證明申訴人在不知合同有問題情況下籤的字,借據上申訴人存款帳户與催款通知上的帳户不同,無法確認真實性。

興業銀行提供個貸查詢記錄裏顯示貸款到期日是20xx年來推算説明借款期限為15年,並非判決書、上訴狀、抵押登記表上25年,同時顯示保證金額為零,跟其上訴狀與判決書中保證人所提到被申訴人中天力通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不符,明顯是假帳,沒有詳細帳單,如何確定款項?難道興業銀行隨便出據個數字申訴人都要認可嗎?

興業銀行提供個貸催收通知書上扣款帳號明顯非貸款合同上的帳號,逾期期數也非08年斷供以來的期數,明顯是假證,可向銀監調查此事。

興業銀行提供房地產抵押他項權證明書日期為x8年12月3日,而申訴人於08年初就斷供了,申訴人從未委託任何人辦理抵押手續,抵押他項證明書上也未有申訴人的名字,説明此抵押他項權證明書與申訴人沒有任何關係。申訴人從未委託他人作抵押登記,不知被申訴人提供打亂房號的按揭登記表有何意義?

綜興業銀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證,兩被申訴人惡意隱瞞事實,證明興業銀行與申訴人不存在實質上的借貸關係,申訴人是兩被申訴人惡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審結束後申訴人被法官要求在筆錄上簽字,因看到兩被申訴人未看內容就匆匆在後面簽字走了,本着誠信原則相信書記員的筆錄也在最後一頁簽字,後發現筆錄第一頁明顯失真,無法認同筆錄準確性,如將申訴人性別寫為男,未出庭審判長列為出席,獨審製為合議庭,長達兩小時也被縮短時間了,兩小時的辯論不可能全都記住,庭辨中書記員表示筆錄電腦資料不見了,發現不少庭辨並未記錄進去,由於有錄音,並未確認後面的內容,四頁筆錄(每頁都有簽字)申訴人簽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辯論中也表示會再審對比合同原件,不料卻突然有了判決書,申訴人無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證也能立案與勝訴。申訴人法律專業知識不夠,不知筆錄的重要性,請求再審不以一審筆錄作為判決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一審判決以自相矛盾的假證作出判決,明顯是偏袒行為。辯論中申訴人請求法官要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在其出據的證據上簽字確認卻被拒。

從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訴人只要拿着申訴人的簽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並任意更改合同內容惡意磋商侵害申訴人的權益,違反公平、公正與誠信原則。

三、 一審判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為獨審制非判決書中合議庭。被申訴人興業銀行的證據自相矛盾的情況下作出判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庭審中出現事實不清,法官要求中天力通提供合同原件再審,申訴人相信法官之言會再次開庭確認一直疑惑的買賣合同真相。一審剝奪了申訴人質證的權利作出了錯誤的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證情況下錯誤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作出判決。

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銀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預售款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項;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可確認公證書內借款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帳户,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帳户。

根據興業銀行交易記錄,未有貸款××萬的交易記錄,因而不存在借貸關係。未辦理任何抵押手續,不存在抵押合同。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中級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申訴日期:

糾紛申訴狀 篇21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男,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男,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ZZ,女,

本人因與、ZZ夫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DY區法院()東民初字第765號判決和DY市中級法院()東民四終字第33號判決,提起申訴。

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合同糾紛事實

、ZZ夫妻利用名下一套房產即安泰北區33號樓1單元502室,在工行辦理抵押貸款30萬元以後,通過房產中介,將該房以40萬元價格賣與本人,付李二人承諾務必提前還清貸款、解除抵押,並約定於x年12月10日雙方同去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如遇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提前或延遲幾天辦理,但務必於x年12月31日前完成過户及辦理貸款手續。另外,雙方約定違約金10萬元。合同簽訂後,付李二人取得首付款30萬元,並交付房屋,約定剩餘10萬元待過户時買方以貸款支付。

此後,、ZZ沒有按約定解除房屋抵押,如期辦理過户手續。並且多次聲明毀約。

分析以上事實,賣房人XXZZ的合同義務有三:1、交付房屋(已完成)。2、還清銀行貸款,解除房產抵押。3、完成房屋產權轉移手續。

該合同之所以沒有完成,完全由於賣方毀約,不履行合同義務,拒不歸還銀行貸款,辦理房產過户手續。責任完全在於賣房人。本人並無任何過錯。

由於付李二人沒有按約定履行合同,給本人造成如下損失:1、可得利益損失:x年12月31日前完成過户和貸款手續,將享受交易税費優惠47520元和貸款利率優惠97680元(即20年期20萬元貸款,每月多支付407元貸款利息)。財税[]157號、財税[]12號和銀髮〔〕275號文件可證實。這也是買方要求一定要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手續的原因。2、既成損失:房屋產權相關的其他利益。包括:抵押貸款,轉讓,户口轉移,子女入學,辦理租賃證等。債的糾紛實質大多是金錢糾紛。無論是逾期不還貸款,還是逾期不辦理過户,都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司法審判實踐中,對於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按照已付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即應該按已支付房款30萬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最高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賠償金。被告表面上是欠銀行貸款,但用於抵押擔保的房產債權屬於原告,實質上是欠原告的錢。逾期還貸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被告因違約非法獲利:從xx年12月10日起一直使用貸款28萬餘元至今。

逾期時間越長,違約者獲利越多;相對方的損失就越大,應該得到更多的賠償。毀約的性質尤其惡劣。賣方因房價上漲而毀約,屬於惡意違約,理應加重賠償相對方。

第二部分:一審法院審判情況

本人多次與賣方協商無果,遂於x年2月16日向DY區法院提起訴訟。

區法院於x年3月28日第一次開庭,一名主審法官和一名書記員參加審判。開庭後主審法官劉富珍首先申明兩點:1、本案案情簡單,適用簡易程序。2、被告ZZ無正當理由缺席,不適用調解程序。

庭審中,被告認可前述事實。

被告辯稱因房價上漲,不願意履行合同,承認己方理虧。要求收回住房,退還購房款和利息,支付違約金和裝修費用。但沒有否認己方違約的事實,沒有主張合同中的違約金系合同解除時的違約金,也沒有提出合同中的“特殊情況另行協商”條款系免責條款。

6月23日下午,區法院再次通知原告拿傳票,定於6月24日上午8:40開庭。此次開庭共有主審法官、審判員、書記員三人蔘加審判。被告ZZ再次無故缺席,被告出庭。庭審中被告方提供證據, x年4月19日,工商銀行西城支行出具證明:至出具證明日,涉案房屋尚有278599元的抵押貸款未還清。(請法庭查明,時至今日,到底還有多少欠款?)兩次開庭時,一審法官均未詢問過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簡單詢問以後,劉富珍法官要求雙方調解。但不支持原告按當前房價75萬元賠償的請求,要求原告大幅度作出30萬元左右的讓步。並且,明知原告不熟悉法律和相關程序,以同一案件不再受理,不是同一個法律關係等説辭欺詐,脅迫原告接受不平等的調解條件。原告沒有同意,當庭未判決。此後,法官一直沒有聯繫原告。直至x年11月25日通知拿判決書。而判決書上標明的判決日期是x年10月18日,相差達38天。

由上述經過可知,一審法院在程序方面多處明顯違法: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無正當理由改為普通程序。對於不適用調解的案件,卻一再要求原告接受不公平的調解方案。普通程序開庭前,沒有給原告必要的準備時間。判決以後,遲遲不向原告送達判決書。審理時加書記員一共有三名審判人員,判決書上卻多出一名,明顯屬於弄虛作假。喪失程序公正。

一審法院判決的關鍵部分如下: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大部分房款,被告也將涉案房屋交付給原告,應視為雙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被告應繼續履行。涉案房屋已辦理借款抵押登記,抵押登記尚未解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過户手續的條件不成就,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房屋過户手續,本院不予支持。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權消滅後,原告才有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產權過户手續。被告雖然沒有按合同約定協助原告辦理房產過户手續,但原告對涉案房產抵押貸款的事實是明知的,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有“特殊情況不能過户,另行協商”。被告已將涉案房屋交付給原告,履行了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義務。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應為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0萬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原、被告之間的過户行為尚未發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過户損失5萬元,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ZZ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ZZ繼續履行與原告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二、駁回原告張其他訴訟請求。

由判決書可看出,一審法院無視被告惡意違約、毀約的事實,不支持原告關於違約金請求的理由有三:1、認定被告既已交付房屋,應視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不認定被告違約,故不應支付違約金。該理由的錯誤在於,有意迴避被告明確承諾務必提前還清貸款,解除抵押的事實。對被告惡意違約、毀約的明顯事實視而不見,刻意忽略被告拒絕履行解除房屋抵押的合同義務,和因房價上漲而拒絕辦理過户的行為。認定被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第130條。2、認定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系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責任,即使被告構成違約,由於合同沒有解除,被告也不應支付違約金。該理由的錯誤在於歪曲事實,曲解合同條款,完全是替被告辯護。3、認定合同中“特殊情況不能過户,另行協商”的條款系被告惡意違約和毀約的免責條款。故不應支付違約金。該理由的錯誤在於歪曲事實,偷樑換柱。合同第5條原文:“定於x年12月10日過户,若到時有特殊情況,雙方再另行協商”,訂合同時,雙方約定很明確,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提前或拖後幾天辦理過户,但賣方務必提前還清貸款,解除抵押,過户不能遲於12月15日。

一審法院對於被告給原告造成的既成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充耳不聞。不支持原告關於賠償金的請求,理由是過户行為尚未發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過户費損失等無事實依據。違反了合同法第113條。其錯誤在於,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沒有調查清楚,原告的損失不僅有可得利益,還有既成損失。也沒有盡到釋明義務,即使對可得利益損失不予判罰,也應當告知原告,可以保留訴權,待實際發生時另行主張。逾期辦理房屋過户和逾期不解除房屋抵押的經濟損失應如何認定?司法審判實踐中已有定論。故應支持原告的損失賠償請求。

一審雖然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可既沒有限定日期,又沒有附以懲罰措施,實質上沒有任何約束力,按照這份判決,被告當然可以繼續拒不解除房產抵押並過户。被告實際上也是這樣做的,被告繼續拒絕履行合同,不但沒有任何損失,反而可以繼續使用貸款,非法獲利,甚至連月供還款都停止,把風險全部轉嫁到原告身上。該判決不僅使原告的即成損失沒有得到補償,而且縱容被告無限期拖延,繼續侵害原告權益,並使原告再次付出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一審不支持原告關於限期判令被告還清貸款,解除抵押並限期辦理過户的理由是:涉案房屋已辦理借款抵押登記,抵押登記尚未解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過户手續的條件不成就。首先,該證據系4月19日出具,開庭時已過去兩個多月,不能證明至開庭時仍然有抵押存在。其次,即使抵押仍存在,該理由也違反了合同法第45條。並且,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無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過户手續。違反了民法第84條,合同法第60條和第62條第四款。其錯誤在於,無視“還清銀行貸款、解除房產抵押”是被告的合同義務。該合同並非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辦理過户條件不成就的原因是被告故意不歸還貸款造成的,原告的訴求是要求被告先行還清貸款,然後辦理過户,該訴求合理合法。一審法院對被告故意不解除抵押的惡意違約行為不僅不予制裁和制止,反倒當成是被告拒不過户的正當理由,顯然邏輯非常荒謬。就好比清醒的司機交通肇事要負法律責任,而醉酒駕駛後肇事反而是正當的。如果訂立合同時雙方做以下約定:“買方願意待賣房人自願解除抵押以後才可要求辦理過户手續。”這才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上述判決理由才適用。而事實並非如此。合同法第62條第四款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原合同明確規定了履行期限,一審法院反而認為原告無權要求被告限期履行合同,顯然該判決是荒謬的。判決理由中,多處明顯違反相關法律條文,反倒以“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的字樣來欺詐原告,其用心昭然若揭。

縱觀審判過程,實體和程序均無公正可言,偏袒毀約者,庭審中被告承認己方理虧,基本沒有為自己辯解。一審的主審法官卻在判決書上越俎代庖,站在被告的立場,極力為毀約行為辯解,淪為被告的代理人。並且工作草率馬虎,判決書中原告的工作單位也出現錯誤。顯然是工作責任心、職業良知和專業知識均有所欠缺造成的。分析以上的程序和判案理由,可知,一審法院程序明顯違法,嚴重歪曲事實,強詞奪理,枉法裁判。

鑑於此,於x年12月8日提起上訴。

第三部分:二審情況

x年2月8日下午開庭審理,庭審時被告ZZ無故缺席,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再次調解,建議原告做出讓步,原告不能接受。x年3月14日判決,3月28日收到終審判決書。

二審法院雖然糾正了一審法院的部分錯誤,認定被上訴人根本性違約的事實,支持上訴人關於違約金的請求。認定被上訴人曾明確承諾提前解除房屋抵押的事實,也認定被上訴人因房價上漲而毀約,不屬於合同約定的特殊情況。但,同樣沒有調查清楚上訴人的各項損失,也沒有約束被上訴人履行合同義務,限期解除抵押並限期過户。只判決被上訴人履行合同,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該判決沒有可執行性。

並且,終審判決書存在大量的書面錯誤,其中不乏根本性錯誤。比如:一審判決書有多處事實錯誤,終審判決書中卻説“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一致”;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是用來指導房產登記機關的工作,第30條是指的已抵押房產的過户程序,不僅不能説明被上訴人拒不解除房屋抵押的違約行為具有合理、合法性,而且説明解除抵押是賣房人的法定義務。該規定並不限制賣房人辦理解除房產抵押後,再辦理過户手續。所以不能據此認定被上訴人因為房價上漲而拒不過户的毀約行為具有合理、合法性。被上訴人拒不履行前後關連的兩個合同義務,理應比不履行一個合同義務性質更惡劣,更應該加重懲罰。二審法院卻依然因為被告的兩個惡意違約行為而不採取制止和制裁措施。而且,銀行x年4月19日出具的證明文件不具有長期有效性。二審法院對於該房抵押的現狀沒有做任何調查便做出不支持限期過户的判決失之草率。如果抵押仍存在,不支持限期解除抵押的判決更是違法悖理。法院應該查明該抵押的最新狀況,如果抵押已消除,則應判令賣房人限期辦理過户。如果抵押仍然存在,則應判令賣房人限期解除抵押,繼之限期完成過户手續。

終審判決書體現出以下問題:工作責任心更差,判決書書面錯誤更多(附件中以紅色着重標出)。其中上訴人工作單位的錯誤,與一審判決書雷同。判決被上訴人履行合同卻不限定期限和約束條款,以及拒不支持上訴人的賠償請求,與一審判決亦雷同。有理由認為,二審法院有意維護一審法院的部分錯誤判決。

根據以上理由,提起申訴,要求重新審理此案或直接改判:

1、判令被申訴人在判決生效10日內解除抵押,逾期罰息為欠付貸款總額為基數,按萬分之3.65每日計息;20日內完成過户手續。逾期罰息為已付房款總額為基數,按萬分之3.65每日計息。

2、判令被申訴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並逾期罰息。

3、判令被申訴人賠償既成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

4、判令被申訴人賠償申訴人因訴訟而支付的諮詢費,材料費,交通費、通信費等總計約600元。

5、一審、二審及財產保全的全部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此致

DY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張

x年7月5日

糾紛申訴狀 篇22

申訴人:,女,漢族,5月3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仙,身份證號

被申訴人一:(香港)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訴人二:xx市xx區製衣廠,地址:xx區xx辦xx村,

負責人:郭連書   電話:

訴訟訴求:

1、訴求依法裁定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從x年1月15日至x年1月15日)兩年加班工資3xx6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9790元;

2、訴求依法裁定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補足社保繳款金額。

3、訴求依法裁定被申訴人支付(x年2月15日至x年1月共計4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14*4=9256元;

以上合計58206元.

4、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x年2月15日進入xx市xx區製衣廠工作,在4年多的時間裏,每天工作11個小時(週一至週六11小時,週日8小時),被申訴人從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我每個月要工作296個小時,但根據《xx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規定,職工全年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合小時工資據此進行折算。因此,我每個月的加班時間為296—174=122小時。根據《xx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本人的週一至週五每小時加班工資為2300÷174×150%=14.7元,週六週日每小時加班工資為2300÷174×200%=19.6元,每月加班工資為:14.7×3×21.75+19.6×19×4=926.1+705.6=1631.7元。由於該公司一直拖欠支付本人加班工資,因此根據最高人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訴仲裁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訴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我向被申訴人要求支付剋扣的24個月加班工資:1631.7×24=3xx60元及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因此,訴求貴會予以公正裁決。

此 致

xx市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x年5月6日

糾紛申訴狀 篇23

申訴人:杜,男,63歲,漢族,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內退職工,住xx省xx市順慶區東風巷9號付3號,電話:。

被申訴人: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該公司總經理。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終字第19號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製,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一、被申訴人故意違反國務院(國發【】111號令),並於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距退休不到5年,二是“企業富餘職工”,採取“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詐手段,對距退休年齡還有10年的七級工傷職工強迫內退,剝奪侵害職工的正當勞動權利,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為由,製作()南中法民再終字第19號裁定,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撒銷。

2、被申訴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以及採取欺詐手段變相強迫工傷職工即本案申訴人簽訂《內退協議》無效。被申訴人應予補發申訴人內退期間與在崗人員相應工種收入的差額部份補發應享受的工齡工資差(在崗職工30年工齡每月600元,內退人員60元),補發內退期間的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損失,並加付應得工資25%的賠償。

3、被申請人與一審、二審、再審腐敗法官串通一氣,採取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以及毀滅與本案有關的17份證據,實施枉法裁判,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實施枉判。

申訴人杜訴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中法民終字第1013號枉法裁定,於 x年1月5日依法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於x年6月3日製作()川民申字第316號民事裁定書,認定申訴人杜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號第一款第6項規定的再審事由,即認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並由此指定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x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三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司法解釋表明對於政府主管部門主導的企業改制視為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本案中,一審、二審、再審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被申訴人中國xx有限公司分公司均未舉出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企業改制”的證據。由此説明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虛構偽造“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駁回申訴人的起訴,系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內退協議》無效。

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即國發()111號令規定了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二是“企業富餘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259號令《關於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引用國務院對內退年齡的規定,並強調各地勞動部門對企業貫徹國發()111號令要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堅決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以上國務院規定表明“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二是“企業富餘職工”。

被申訴人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出於某種動機和原因,違法強迫職工39人“內退”,被迫內退職工當時只有42歲和49歲,距退休年齡還有10多年。與此同時違法招收39名職工(內退的法定條件是企業富餘職工,內退後又招收職工,難道是企業富餘職工嗎?)上述事實充分説明被申訴人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違反法律、法規,違法實施“內退”,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法責任,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違反國務院111號令,對距退休年齡還有10年的七級工傷職工違法實施內退,損害申訴人的合法利益,一審、二審、再審法院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為由,駁回申訴人的起訴,實屬枉法裁判。據此,特提出申訴,懇請上級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申訴人相信社會主義中國有青天。

特此申請

申訴人:杜

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糾紛申訴狀 篇24

申訴人:××市××食品商店。地址:× ×市× ×路××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市×><貿易公司。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 × 職務:經理。

申訴人因經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法經字( ××)第×號判決,特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市××貿易公司因經濟合同糾紛致使申訴人遭受經濟損失一案,要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作出合法、合理之判決。

申訴事實和理由:

中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因經濟合同糾紛一案,經××市× ×區人民法院審理,該院於××年×月×日給當事人這達了×法經字(××)第×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裁定如下: .

1.原告(即本案被申訴人)××市××貿易公司,將6560千克的工業奶粉退還給被告(即本案申訴人)××市××食品商店;被告於××年×月×日前,將35 250元貨款返還原告。

2.被告賠償原告差旅費l85元、鑑定費480元的經濟損失(與上項同時給付)。訴訟費430元由被告全部負擔。

申訴人認為,以上裁定是有背於事理的,是不公正的。因為上述調解書中載有這樣一段關鍵的事實:“原告在拿到被告提供的化驗單後,又經××市衞生防疫部門的檢驗允許,將此工業奶粉轉售給××冷飲廠。調解書中這段記載與一審原告提出的“經濟起訴狀"記載完全相同。由此可見,本案中申訴人發到被申訴人處的工業奶粉是經過××市衞生防疫站檢驗認定為“作為工業奶粉可以使用”的合格奶粉,而不是不合格奶粉。據被申訴人自稱:被申訴人收到發貨的時間是××年×月×日(見起訴狀第×頁第×行),於同年×月×日(見起訴狀第×頁第×行)送樣品到××市衞生防疫站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工業奶粉可以使用”(見起訴狀第×頁第×行)。事實充分證明,申訴方售給被申訴方的工業奶粉是完全合格的。

××年×月,被申訴方則根據××市衞生防疫站提供的檢驗報告單,以檢驗合格為證據,又將這一批工業奶粉順利轉售給××冷飲廠。但是,當該冷飲廠將此工業奶粉用於加工生產冷飲食品並且在已經使用670千克後,於 × ×年×月×日再次送樣於××市衞生防疫站進行檢驗,此次的檢驗結果卻為“不合格"。於是,××市××貿易公司便於l9××年×月×日起訴於× ×市××區人民法院。

對此,申訴人認為,我方售出的同樣商品,經過同一檢驗單位(××市衞生防疫站)的科學檢驗,前二次的檢驗結果都是合格奶粉。但轉入× ×冷飲廠並且已經使用了部分奶粉之後再行檢驗,卻成了不合格奶粉。其中造成這一批工業奶粉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任方究竟是誰,豈不是不言而自明?更何況我方售出的工業奶粉是 × ×年×月,在此期間被申訴人取樣進行檢驗,結果證明是合格奶粉,被申訴人才將這一批工業奶粉轉售給××冷飲廠。至於轉到××冷飲廠之後出現什麼問題,這與申訴方又有什麼關係呢?

因此,申訴人特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撤銷原判,對本案重新審理,作出公正的裁決。並要求通過人民法院追回× ×市××貿易公司無理糾纏給我方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此致

× ×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市××食品商店(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簽章)

××年×月×日

附:

·本申訴狀副本2份。

·原審民事調解書複印件1份。

·書證4份。

結構和寫法

經濟糾紛申訴狀的結構和寫法與經濟糾紛起訴狀基本相同。

不同之處主要有以下五點:

1.標題應標為《申訴狀》或《經濟糾紛案申訴狀》。

2.因為申訴狀是針對原審法院判決、裁定有誤而要求複審改判的,所以狀頭可不寫"被申訴人"一項。

3.尾部送達法院應寫原審人民法院院名。

4.具狀人應稱"申訴人"。

5.附項應附上原審判決書、裁定書的原件複印件。

注意事項

1.對申訴的事實務必求全、求真。原審裁判如果不是依據全面事實裁判的,申訴狀應從案情事實、原來的處理經過及處理結果進行歸納敍述,闡明對原審裁定的不當之處。

2.要實事求是。對原審裁定中對的、屬實的處理,應承認其恰當而不應反駁,做到實事求是。

3.儘量列示例證。應將與請求目的相符的人證、物證、書證等在申訴狀裏明確列示,並加以説明,以實證服人。如能提供有助説明申訴事實的新證據,將更具説服力。

標籤: 申訴狀 糾紛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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