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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規範問題(精選3篇)

公文處理規範問題(精選3篇)

公文處理規範問題 篇1

格式指的是一定的規格樣式。公文格式是指公文各個組成部分的標註排列次序和編排式樣,包括對紙張的規格尺寸、頁面區域劃分、文字符號的形體尺寸、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則等的規定。

公文處理規範問題(精選3篇)

一、公文組成要素

份號、祕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説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18個要素組成。組成公文的各要素劃分為眉首、主體、版記3部分。

眉首 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反線以上的各要素統稱眉首。包括公文份數序號、祕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

主體 置於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稱主體。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説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

版記 置於主題詞以下的各要素統稱版記。包括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

二、公文用紙

一般採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每頁22行,每行28字。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三、排版要求

(一)排版規格:文字符號從上至下、自左而右依次橫寫橫排。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5mm。對於上報的公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80m

(二)字體字號

發文機關標識使用2號小標宋體字,紅色標識;祕密等級、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用3號黑體字;發文字號、簽發人、主送機關、附註、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印發時間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姓名用3號楷體字;正文以3號仿宋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標題可用3號小標宋體字或黑體字。

公文處理規範問題 篇2

行文規則是從公文擬製到運轉全過程所必須遵循的規則和制度,是以行文關係為核心的行文制度、行文方式的總和,是維護現行領導體制、保證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公文迅速、準確傳遞和儘快發揮效力而必須遵循的準則。行文規則包含行文關係、行文制度、行文方式等內容。

一、公文的行文關係

二、公文的行文方向與方式

(一)下行文 (二)上行文(請示、報告、議案等) (三)平行文:

三、公文的行文規則

(一)一般規則:

1.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要少發文,發短文。

2.屬於部門職權範圍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政府同意。

3.屬於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

(二)上行文規則

1.請示應當一文一事; 2.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3.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4.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和答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或其他個人報送公文,更不能同時直接主送幾位領導者。

5.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

(三)下行文規則

1.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2.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

3.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4.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5.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部門行文(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四)聯合行文規則:

1.“同級”是前提;協商要一致。

2.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

3.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4.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5.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6.應當確有必要,聯合機關不宜過多,並應明確主辦機關。

7.行政機關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8.聯合行文一般應先由主辦機關先簽署意見,協辦機關依次會籤,一般不使用複印件會籤。

9.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加蓋印章。

公文處理規範問題 篇3

從20xx年7月1日起,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 20xx〕14號),現行的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佈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 20xx年8月24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包括總則、種類、格式、行文規則、公文擬製、公文辦理、公文管理、附則共8章,42條。

一、重新定義了公文處理相關概念

(一)《辦法》規定,“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説公文處理由公文辦理、管理、整理 (立卷)、歸檔等工作組成。

(二)《條例》規定,“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製、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擬製包括起草、審核、簽發 3個環節 (在 《辦法》中,這 3個環節均隸屬發文辦理)。《條例》同時將整理(立卷)、歸檔劃歸公文辦理範疇。經此調整,公文處理工作由公文擬製、公文辦理、公文管理組成。

二、增加了公文種類

《辦法》規定公文種類有 13種,《條例》規定文種為 15種,增加了 “決議”和 “公報”,同時將 “會議紀要”改為“紀要”.原有 13個文種的適用範圍與 《辦法》的規定基本相同.

三、調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一)《條例》規定,“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説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從格式要素看,增加了 “份號”、“發文機關署名”、“頁碼”,減少了“主題詞”。考慮到 《辦法》雖未對 “份號”、“頁碼”作出規定,但實際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屬於增加的要素只有 “發文機關署名”.

(二)格式要素的應用有以下變化:一是規定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辦法》只要求對絕密、機密公文標註份號);二是規定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辦法》要求標註“特急”“急件”);三是規定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四是明確規定公文標題應標發文機關(《辦法》未作強制性要求);五是規定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可以不加蓋印章。

四、行文規則方面增加了一些具體規定。《條例》減少了“行文規則”一章的條目,但增加了一些具體規定,主要有:

(一)上行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辦法》只對請示作此規定);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

(二)“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五)“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五、公文擬製更加強調程序規範

(一)在 “起草”環節強調,“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深入調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二)“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三)在“審核”環節強調,“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審。”在“簽發”環節強調,“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辦法》只對上行文作此規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

六、簡化了公文辦理的環節

(一)在“收文辦理”中,將“審核”改為“初審”,將“分辦”、“批辦”併入“承辦”,並增加了“傳閲”、“答覆”2個環節。

(二)“發文辦理”的環節由8個減少為 4個,其中,“起草”、

“審核”、“簽發”3個環節列入 “公文擬製”,“用印”併入“印製”。《條例》將發文辦理的“分發”改為“核發”,規定:“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七、公文管理更加註重安全保密

《條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強調了有關保密規定,提出了設立保密室和閲文室的要求,對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級文件的複製和彙編、公文的銷燬和移交、新設立單位的發文立户等作出具體規定。

標籤: 公文 精選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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