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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公文處理條例問題

實施公文處理條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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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公文處理條例問題
實施公文處理條例問題的辦法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公文處理是機關工作的重要環節。為規範本局公文處理工作,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和質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省有關實施細則,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二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佈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佈、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四)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收文辦理

第三條 簽收

(一)發至本局的公文、資料、信件,除局領導親收件外,由局辦公室祕書科統一簽收、拆封。

(二)節假日等非辦公時間送達的公文,由值班人員簽收,上班後由值班室交局辦公室祕書科處理。緊急公文須請示辦公室主任後妥善處理,上班後由值班室及時將處理情況報局辦公室。

(三)局領導親收的公文,局機關工作人員外出開會帶回的文件,以及各部門收到的送局機關的文件材料,應交局辦公室祕書科辦理登記手續或存檔。

(四)凡收進公文,除無保存價值的便條、便函、通知外,應及時登記、編號,以利於統計、辦理、保管、查找和保密。

(五)收文登記應做到當天來文當天登記,不積壓,不漏登。

第四條 承辦

(一)公文由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需要辦理的公文由辦公室主任提出擬辦意見,送局領導閲批。

(二)經局領導批示轉交到有關部門需要辦理的公文,部門負責人應根據辦文時限要求,提出承辦意見,並指定專人承辦,不得拖延積壓。

(三)局領導批辦的公文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由主辦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同辦理。有關部門應主動配合,不得推諉。

(四)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者不宜由本部門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辦公室並説明理由。

(五)各部門要定期檢查承辦情況,防止漏辦或延誤。

第五條 催辦

(一)局領導批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由局辦公室祕書科負責催辦。

(二)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第六條 傳送

(一)公文傳批、傳閲原則上按照局領導的職級排序,依次送請閲批。傳批件按由後向前順序送批,傳閲件按由前向後順序送閲。如遇局領導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時閲批時,依次順延。

(二)需要相關部門閲知的文件,辦公室祕書科按照局領導的批示要求逐一通知閲文。

(三)閲看文件應注意保密,不橫傳,不積壓,不丟失。機要文件必須當日退回機要室。帶有密級的文件和密碼電報由機要祕書送交局領導閲批,需要由相關部門人員閲知的,統一在機要室閲籤。

第七條 辦結

(一)閲件。凡應閲知的人員都已簽署意見或圈閲的,視為處理完畢。

(二)辦件。凡按有關程序,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處理完畢:

1.已按局領導批示承辦,履行了處理程序並有結果的;

2.上級機關公文,已通過行文或其他方式貫徹執行的;

3.函件已經及時回覆的;

4.請示已作批覆的。

(三)公文處理完畢後,承辦部門應註明辦理情況,並及時退回機要室。

第四章發文辦理

第八條 行文規則

(一)對外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三)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1.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2.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局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3.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4.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以本局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以本局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四)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1.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2.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3.涉及其他省級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務,與相關機關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必要時,可與其他省級機關聯合行文。屬於自身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聯合行文。

(六)本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九條 程序

(一)本局獨立辦件一般程序:主辦部門起草──部門負責人審核──相關部門會籤──辦公室核稿──局領導簽發──祕書科登記、編號──文印室印製──擬稿部門校對──祕書科複核、用印──按要求寄發──存檔。

(二)聯合發文或會簽發文程序:本局主辦的聯合發文,局領導簽發後,由主辦部門送有關單位會籤,主辦部門彙總會籤件後,送祕書科登記、編號──文印室印製──祕書科複核、用印──主辦部門送有關單位用印──主辦部門按要求寄發──存檔。外單位主辦的聯合發文,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核籤,局領導簽發,部門經辦人到祕書科辦理登記備案、用印手續並存檔。

(三)電報擬製與辦理程序:辦電部門擬稿──部門負責人審核──相關部門會籤──辦公室核稿──局領導簽發──祕書科登記、編號──文印室或機要室用“內部明電”或“密碼電報”紙排印──擬稿部門校對──機要室蓋發電專用章──發傳真──存檔。

第十條 起草

(一)一般性的公文由部門負責人指定熟悉工作和業務情況的人員根據工作需要起草。重要公文由局領導指定執筆人起草,並在適當範圍內徵求意見,經集體研究後定稿。

(二)起草公文應遵守以下要求: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有關方針、政策。

2.情況屬實,觀點鮮明,直述不曲,條理清楚,層次分明,文字簡練,標點正確。

3.擬稿人應為本局正式公務人員;部門核稿人應為部門主要負責人。

4.正確使用公文文種。標題應簡明扼要、準確概括公文主要內容並標明文種,除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5.用詞準確、規範。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應準確無誤。引用公文應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註明中文含義。簡稱應規範化,時間應寫具體年月日,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公文中的數字,除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等必須使用漢字外,應使用阿拉伯數字。

6.公文結構層次序碼一般為,第一層次:一、二、三、……;第二層次:(一)、(二)、(三)、……;第三層次:1、2、3、……;第四層次:(1)、(2)、(3)、……。結構層次較少的為,第一層次:一、二、三、……;第二層次:1、2、3、……;第三層次:(1)、(2)、(3)、……。規範性文件用條、款、項、目標明層次。

7.如有附件,其名稱應標於正文之後,落款之前。

8.公文擬稿應使用統一的發文稿紙。

9.文稿擬畢,應謄寫清楚,書寫要工整。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墨水筆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材料起草或修改文稿。不得在裝訂線外書寫,所用紙張必須符合存檔要求,不得粘貼。

第十一條 審核

(一)公文擬畢,主辦部門負責人應認真審核並簽署意見。對外發布的規範性文件,應送法規宣教處進行合法性審查。發文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須經相關部門會籤。

(二)公文送請分管局領導簽發之前,須經辦公室核稿。公文起草部門送核文稿時,應將起草公文的依據文件、重要參考資料及有關説明附在文稿之後,以便核稿。

(三)辦公室審核的重點是: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2.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3.涉及有關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4.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範;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範。

5.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 簽發

(一)擬畢的公文經辦公室審核後送局領導簽發。

(二)會辦的文稿逐一會籤,並交辦公室審核後,送請局領導簽發。

(三)以局、館名義發文,屬於一般工作的,由局分管領導簽發;涉及其他分管領導職責範圍的,經相關分管領導審核後簽發;屬於重大事項的(含向省委、省政府、國家檔案局的請示、報告),由局分管領導審核後送局主要領導簽發。

(四)對外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及其他須經局務會或黨組會討論的公文,應經會議討論通過後,送有關領導簽發。

(五)公文簽發後,未經簽發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回。

(六)經簽發的公文由辦公室祕書科登記編號印製。

(七)局領導批改較多的文稿,公文起草部門應清稿,並將局領導批改稿附後送辦公室印製。

(八)用計算機起草文稿的,經局領導簽發後,起草部門應將文稿電子版拷貝給祕書科安排印製。

第十三條 定密

需定密級的公文,起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確定相應密級。“絕密”、“機密”級公文應當標明印製份數和序號。

第十四條 編號

(一)凡以局、館名義制發的公文,由辦公室祕書科統一編號、登記。不編號的通知、便函亦作登記。以局黨組名義制發的公文,由人事處統一編號、登記。

(二)公文編號分類及適用範圍:

1.蘇檔:用於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工作;向省有關部門請求解決事項;對有關單位請示的批覆。

2.蘇檔發:用於發佈全省檔案工作帶有全局性問題的決定、意見、工作部署;轉發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批轉工作情況報告。

3.蘇檔規發:用於發佈規範性文件。

4.蘇檔辦:用於局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的通知;局對具體工作事項的答覆;轉達局對某項工作的意見、安排。

5.蘇檔函:用於不相隸屬的機關間商洽工作、詢問事項、答覆問題。

6.蘇檔發電:用於緊急情況下發送需要儘快處理的公文。根據電文內容,以局或局辦公室的名義發出。

7.蘇檔黨:用於局黨組的工作部署及幹部人事等事項。

8.蘇檔黨函:用於局黨組與不相隸屬機關商洽工作、詢問事項、答覆問題。

第十五條 印製

經局領導簽發的公文,由辦公室祕書科登記編號,並按時限要求安排印製。印製份數由公文擬稿部門確定。印數一經核定,無特殊情況,一般不予加印。

文稿正式付印前,祕書科應對送印文稿進行檢查:

1.是否履行了規定的審批、簽發(會籤)手續。

2.是否規範、完整。

3.發文字號、密級標註、頁碼是否編制準確。

4.印刷時限要求、份數要求是否明確。

對不符合要求的,應退回重新補正。

第十六條 校對

(一)公文校對由公文起草部門負責。校對者應在發文稿上簽名,並註明校對時間。

(二)校對必須認真細緻,力求準確。校對的重點是文字、標點、數字和版面格式等是否恰當。

(三)文稿引用上級文件或領導講話,應逐字逐句校對,防止差錯。

(四)重要公文在發出之前,起草部門應進行復核,確定無誤後再正式發送。公文在對外或向各部門發送之前,須先分送所有局領導閲知。

第十七條 用印

以局、館名義制發的公文,已經局領導簽發的,由局辦公室祕書科蓋印。其他公文用印,應在祕書科登記後送經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審批。

第十八條 發送

(一)公文繕印完畢用印後,交公文起草部門開具信封、裝封。

(二)局辦公室負責郵寄機關公文、材料、信件。

(三)密級文件、電報、電傳,由機要員專人專車取送。

(四)寄送郵件應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五章內部文件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文件是指各部門、直屬單位向局領導請示或報告工作、反映情況、答覆詢問,以及對重要事項提出建議和處理辦法的書面材料,是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規範體式,用於處理事務、決定事項的依據性文書。

第二十條 內部文件分為呈報件和呈批件。

向局領導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詢問屬呈報件。

向局領導請求指示和批准事項屬呈批件。呈批件應一事一文,請示問題或事項明確具體。

第二十一條 內部文件擬製要求與本局發文擬製相同。

(一)標題應當準確簡要概括文件主要內容和種類。呈報件一般使用報告、彙報;呈批件一般使用請示或建議。

(二)如有附件,應當註明附件順序和名稱,並附在正文後報送。

第二十二條 呈報件或呈批件一般由部門或直屬單位承辦人起草,經負責人審定,直接呈送局分管領導。局分管領導籤批意見,需轉呈其他領導或部門的,經辦部門應交辦公室祕書科登記編號,由祕書科送閲。

第二十三條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事項,主辦部門必須會籤各相關部門,有分歧意見時應事先協調。

第二十四條 經局領導籤閲或籤批的內部文件,由辦公室負責將批示意見覆印件轉相關部門,原件留存辦公室。

第六章公文的借閲、歸檔

第二十五條 借閲

(一)因工作需要借閲公文,應辦理借閲登記手續。

(二)工作人員借閲涉密公文,須經局保密辦公室主任批准,且工作時間在機要室閲讀。

(三)借閲公文用完後須及時歸還。

第二十六條 歸檔

(一)實行部門與局檔案室相結合的歸檔制度。各部門明確專人負責本部門的公文歸檔工作。局檔案室負責對各部門公文歸檔工作的監督指導。

(二)日常公文辦理完畢後,各主辦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將公文的定稿(激光打印稿或手寫稿)、正本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材料(包括音像資料)收集齊全,及時送局檔案室保存。次年一季度,檔案室將清點核對的文件退各部門,各部門按歸檔要求整理後,交由局檔案室集中統一保管。

(三)各部門應重視文件材料整理歸檔工作,認真做好本部門公文清點、整理、歸檔、清退等工作。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截留應歸檔的公文材料。工作人員調離時,應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規定移交、清退。

(四)無需歸檔或無保留存查價值的公文,由辦公室祕書科集中收回,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定期送交省保密紙處理中心銷燬。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公文行文規則

(1)下行文規則

①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②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

③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④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2)上行文規則

①“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②“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③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④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⑤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

(3)聯合行文規則

①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

②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③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④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4)其他行文規則

①屬於部門職權範圍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明確主辦部門。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部門行文,文中應註明經政府同意。

②屬於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

標籤: 公文 條例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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