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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燒通告範文

禁燒通告範文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根據相關規定發佈禁燒通告。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禁燒通告,供大家參考!

禁燒通告範文

禁燒通告範文一

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南通市人民政府

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xx]37號)等要求,經研究,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區域為禁燃區:崇川區、港閘區全區域,通州區建成區,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通科技產業園區,南通濱海園區啟動區,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成區。

二、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以及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

三、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及各類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

改用期限為:20xx年12月31日前,4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各類爐灶等燃燒設施完成改造;20xx年12月31日前,10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各類爐窯等燃燒設施完成改造。

鍋爐改造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運行能效限額符合《鍋爐運行能效限額及監測技術要求》(DB32/2062-20xx)規定,取得具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報告。

四、禁燃區內10蒸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煙氣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或實現清潔能源替代,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其中,執行火電排放標準的火電、熱電企業燃煤機組按照環保部《關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煙塵特別排放限值;其他10蒸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按照江蘇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煙塵等排放限值。

五、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

六、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市發改、經信、環保、建設、規劃、城管、工商、質監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大力推廣清潔能源,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嚴肅查處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及各類違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積極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共同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禁燒通告範文二

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xx〕37號)、《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在中心城區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劃定範圍

本市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內全部區域。

二、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類型

(一)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於0.50%、灰份含量大於0.01%的輕柴油、煤油;硫含量大於30mg/m3、灰份含量大於20mg/m3的人工煤氣。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區管理規定

(一)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禁止使用、銷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備。

(三)本通告實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備應於20xx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氣、液化石油氣、電、生物質成型燃料等清潔能源。

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備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必須配備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並按規定安裝除塵設施。

四、禁燃區的監督管理由屬地區、縣政府(管委會)負責,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由屬地區、縣政府(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查處。

五、本通告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環境保護局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成都市商務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旅遊局

20xx年1月14日

禁燒通告範文三

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宜昌高新區管委會,各大中型企業,各大中專學校: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xx〕37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在宜昌城區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禁燃區,是指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本通告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車用的燃料或者物質: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各種可燃廢棄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等)、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輕柴油、煤油、人工煤氣、蜂窩型煤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區範圍:西陵區、伍家崗區、點軍區、猇亭區、宜昌高新區全域,夷陵區小溪塔街道、龍泉鎮全域。

三、禁燃區內燃煤鍋爐(達到環保要求的城市集中供熱鍋爐和電廠鍋爐除外)應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潔能源。市政府已明確在此之前應淘汰的燃煤鍋爐按有關要求執行。

禁燃區內除燃煤鍋爐以外的其他經營性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應在20xx年6月30日前,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潔能源。

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

四、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從20xx年1月1日起,禁燃區內禁止銷售高污染燃料。

五、在禁燃區內集中焚燒處置危險廢棄物、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須按照環保部門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六、各區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區管委會對轄區內在20xx年3月1日前完成經營性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不含燃煤鍋爐)改用清潔能源的,可給予一次性獎勵。

對按期或提前改用清潔能源的,清潔能源供給單位可依據有關規定對報裝改造等費用給予優惠。

七、各區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區管委會要加強對禁燃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改造過程中的規劃、道路開挖、現場施工等事項,相關部門應給予支持配合。

八、市直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禁燃區內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九、各縣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告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禁燃區,並組織開展好相關工作。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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