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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環境通告

小區環境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城區市容環境衞生管理工作,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公共環境衞生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對社區環境做一個通告,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小區環境通告範文,供大家參考!

小區環境通告
小區環境通告範文一

各位業主:

近期受非生活垃圾清運和消納限制的影響,小區裝修垃圾、枯枝樹葉和業主廢舊傢俱堆積越來越多,嚴重影響小區環境。12月10日,燕僑物業組織保潔、工程、綠化等50餘人,租用5台貨車對這些垃圾進行了集中清理。清理範圍涵蓋整個小區、中心大草坪綠地、商業街、四區底商臨朝陽北路輔路綠化帶以及羅蘭大道商業區等,共清理和轉運垃圾15車次,改善小區的衞生環境。

萬象新天家園業主委員會

年12月14日

小區環境通告範文二

為進一步加強城區市容環境衞生管理工作,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公共環境衞生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和諧xx建設,推進“多城同創”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我區市容環境衞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導文明衞生,做文明市民。嚴禁亂搭建、亂張貼、亂停放、亂佔道、亂堆放、亂養殖、亂拋撒、亂扔亂溺等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處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批准擅自在建城區內飼養犬、雞、鴨、鵝、兔、羊、豬、鴿等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衞生的,責令飼養者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影響市容的,扣沒有關物品,並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經批准或經批准後不按有關規定堆放物料、渣土,或違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污水,或亂扔動物屍體、隨意焚燒樹葉和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未按有關規定處置的,處以200 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七)不按指定地點停放機動車輛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不按指定地點停放非機動車輛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八)損壞草坪、花卉、樹木或城市綠化設施的,處以被損壞物價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九)未經同意擅自佔用城市綠地的,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被侵佔面積綠化補償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或設立廣告牌的,責令其限期遷出或拆除,並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損壞各類環境衞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雖經批准但未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又未及時修復清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臨街工地不設護攔或護攔不符合要求,施工場地不及時整理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或施工場地的泥漿、污水外流影響市容環境的,處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運輸液體、泥沙、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或車輛帶泥運行污染路面的,每輛(次)處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的罰款;

(十六)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

(十七)不履行環境衞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城區範圍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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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小區環境通告範文三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了落實《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的生活環境,市政府決定對全市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環境進行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區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內從事各類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通告。

二、小區綜合整治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包括空中外附陽台和其他附着物)及臨時建築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須按照規定期限(以市規劃局下達的限期拆除通知為準),無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拆除。

三、各類單位、業户的牌匾、廣告和商業用房的門面裝飾,應當符合《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強化户外廣告牌匾管理的通告》的統一要求。

四、在小區及各住宅樓道內堆放的雜物的所有人必須按照規定期限(以小區物業管理單位下達的限期通知為準)自行清運,逾期未清運的,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清運。

五、各有關部門應當將小區內的各種垃圾及時清運,保持小區內良好的衞生環境。

六、對拒不執行本通告,妨礙綜合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本通告由市物業管理指揮部,會同規劃、城建、公安、工商等部門組織實施。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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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四月二十二日

標籤: 通告 小區 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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