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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孔明燈”通告

禁止燃放“孔明燈”通告

在節日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和壘旺火等活動是我國北方地區的傳統習俗,該習俗不但存在大量火災隱患,甚至造成人員傷亡,危害極大。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禁止燃放“孔明燈”通告,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禁止燃放“孔明燈”通告

禁止燃放“孔明燈”通告範文一

為防止因燃放“孔明燈”引發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加強我市“孔明燈”安全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孔明燈”,是指以固體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為燃料,製作材料為易燃物,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燃放“孔明燈”範圍:全市範圍內。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生產、不銷售、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自覺抵制不良燃放行為,踐行安全文明生活方式。對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並向相關部門舉報。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對在可能引發火災或者爆炸危險的場所燃放“孔明燈”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通領域銷售單位的監管,加強市場巡查,對在固定場所銷售“孔明燈”的,依法查驗相關手續是否合法,對違法違規的銷售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三)對佔用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銷售“孔明燈”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實施辦法》予以處罰。

(四)違法生產“孔明燈”的企業,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五、相關部門負責加強對禁止燃放“孔明燈”範圍場所的巡查和監管,對銷售、燃放“孔明燈”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向相關執法部門舉報。

六、各縣市區負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組織相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各類場所的巡查,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行為。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禁止燃放“孔明燈”通告範文二

近年來,逢年過節,不少羣眾會選擇燃放“孔明燈”進行祈福,但由於“孔明燈”屬於高空明火飛行物,容易引發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慶陽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現決定市禁止製售、燃放“孔明燈”。現就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慶陽市禁止製售燃放孔明燈管理規定

第一條 孔明燈屬於高空明火飛行物,容易引發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慶陽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對現有的孔明燈由所有單位或個人自行銷燬。

第三條 工商部門負責市場流通環節孔明燈的監管,對市場流通的孔明燈,要依法收繳、查扣。

第四條 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對轄區居民和村民的宣傳教育,一經發現燃放孔明燈,堅決予以制止;對不聽勸告,燃放孔明燈的,由公安、消防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條 對不服從管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拘留。

第六條 因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廣大市民要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生產、銷售、購買、燃放孔明燈;發現銷售和燃放孔明燈的,要積極向公安、工商、安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舉報。

禁止燃放“孔明燈”通告範文三

燃放“孔明燈(許願燈)”,明火飄遊不定,極易引發火災。為嚴防事故,保障安全,根據有關法規規定,現就禁止燃放“孔明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孔明燈”是指以固體酒精等可燃物為燃料,以易燃物製作,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一、禁止在全縣範圍內燃放“孔明燈”。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

三、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對因燃放“孔明燈”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損害的,公安機關依法嚴肅追究。

懷集縣公安局

20XX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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