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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預防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供大家參考!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範文篇一

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蕪湖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城關地區青弋江、趙家河、緯三路、蕪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羅保路、灣石路圍合區範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以及泊港的船隻;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

(七)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居民住宅小區。

二、尊重傳統民俗習慣,在農曆除夕、春節、正月八年級、正月九年級、元宵節5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三、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説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燃放後,應當及時灑水、清掃。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噪聲擾民;公民在殯葬、婚慶等活動中,不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各鎮、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對發現違規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主動予以制止並配合主管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沿途拋灑冥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查處。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獎勵。

舉報電話:110(縣公安局)、87917xx(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88117xx(縣市容局)

特此通告

12月16日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範文篇二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預防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條 市區範圍內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①國家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療養院、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②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賓館酒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③城市道路、橋涵、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④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區域;⑤山林(台塬)、倉庫、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周邊區域;⑥文物保護單位和旅遊風景名勝區;⑦居民住宅小區;⑧經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園路、高新大道、東風路、金台大道、大慶路、行政大道、陳倉大道西環路口至東門十字的沿街區域。

第二條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啟動後,嚴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 除第一條規定區域外,市區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節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婚喪嫁娶活動可以在指定地點少量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環保等部門應大力宣傳大面積、階段性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大力倡導用更環保的電子鞭炮、電子禮花來代替煙花爆竹作為節日慶祝工具。

第四條 市區煙花爆竹銷售、舉辦焰火晚會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五條 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人羣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築物內的樓道、陽台、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條 公安、安監、工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組織查處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佔道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金台區、渭濱區、陳倉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環保、園林環衞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各鎮政府(街辦)、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廣大市民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儘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嚴禁我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幹部應帶頭執行本通告規定。

第十二條 各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告,分別劃定縣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並採取積極措施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寶雞市公安局:

寶雞市環境保護局:

寶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寶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年2月3日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範文篇三

根據《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公安局關於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現通知如下:

一、學校四個校區及周邊屬於上海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故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二、各單位應加強安全宣傳和教育,要求物業和值班人員密切留意周邊情況。

三、各單位師生和務工人員應嚴格遵守“上海市外環線以內禁運、禁存和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經營、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四、根據相關規定,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若在校內發現相關燃放煙花爆竹現象,請撥打學校保衞處值班電話:65642221、656420xx及時報告。

特此通知。

保衞處

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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