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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

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聲和大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身體健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範文,供大家參考!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範文一

尊敬的業主/住户:

在新春佳節來臨之際,金港城服務處全體員工提前給您拜個早年,祝您和您的家人身體健康,萬事如意!為了使大家度過一個安全、歡樂、祥和的春節,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服務處針對燃放煙花爆竹事宜特提醒如下:

1、小區公共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2、禁止在私家陽台、露台、公共觀景陽台、天台、樓道上燃放煙花爆竹,以免發生火災和傷人事故;

3、春節期間,服務處將加大園區巡視對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將及時勸阻、制止,在此過程中請您配合支持我們的工作

4、近來全國大部分地區空氣污染嚴重,為了您和您家人的身心健康,服務處呼籲每個家庭控制煙花爆竹的燃放,還大家一個清澈、潔淨的空氣環境;謝謝大家的配合!

有您的支持與配合,我們會做得更好!

恭祝:新春快樂,闔家幸福!

廣州天力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金港城物業服務處

年月日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範文二

為使廣大羣眾過一個歡樂、祥和、喜慶的節日,20xx年春節期間樂山市中心城區實行定時定點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燃放時間

20xx年1月27日至1月29日每日7時至次日零時(1月27日延時到次日零時30分),20xx年2月11日7時至次日零時。

二、燃放區域

(一)濱江路大麴口至油榨街沿江人行道;

(二)濱河路大件碼頭至育賢門沿河人行道;

(三)濱江路箱箱街口至較場壩沿河人行道;

(四)嘉州小遊園;

(五)嘉州新城小區外大渡河邊沿河人行道;

(六)沫若廣場;

(七)陽光廣場中心區域。

三、燃放安全

請廣大市民在合法的零售點購買正規廠家的個人燃放類產品,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並自覺遵守安全燃放規定。禁止燃放孔明燈和拉炮、摔炮、砸炮、春天雷等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燃放的危險品種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嚴禁在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幼兒園、學校、敬老院、變電設施安全防護區內、易燃易爆生產或儲存單位及山林和建築物內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向人、動物、建築物、構築物、空中架設物、車輛、船舶等投擲發射煙花爆竹;嚴禁在屋頂、陽台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嚴禁損壞市政工程、電信通訊等公共設施;嚴禁在綠化帶燃放煙花爆竹。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政府

年1月25日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範文三

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聲和大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政府禁止城市建成區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現就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金昌市城市建成區以內為煙花爆竹禁燃區域(以下稱禁燃區)。

金川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區建設發展實際需要,對禁燃區範圍將適時進行調整。

二、除元旦、春節、元宵節外的所有時間為禁燃期。

三、禁燃區以外的下列場所(以下稱禁燃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國小校、敬老院、賓館、殯儀館;

(六)景區、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金川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四、在規定的禁燃期內,禁燃區或禁燃場所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各鎮人民政府、各社區、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區或禁燃場所內及其周邊地帶的合理範圍內醒目位置設置統一、規範的禁燃標誌,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七、在禁燃區和禁燃場所內承辦各類喜慶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在禁燃區和禁燃場所以內已經取得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許可證的,根據證件有效期限,逐步退出經營。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再新增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九、對在禁燃區和禁燃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由公安、安監、環保等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未成年人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市城管綜合執法局

金川公安分局

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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