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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精選12篇)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精選12篇)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

申請人:趙某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精選12篇)

被申請人:仙居縣下各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趙某不服被申請人仙居縣下各鎮人民政府所作的仙下罰決字【20xx】第1號決定書,於20xx年8月1日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提交了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的書面申請。本機關對撤回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同意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20xx年9月26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2

申請人:台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門縣海潤街道頭嶴工業園區。

被申請人:三門縣環境保護局,地址:三門縣海遊街道湫水大道8號。

法定代表人:沈顯鋒,局長。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三門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三環罰字〔20xx〕36號行政處罰決定,於20xx年3月18日向三門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於當日受理。

在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6月17日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准許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本案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3

申 請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三市路59弄16號401號。

申 請 人:金雪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嶴2組4號。

申 請 人:洪威武,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嶴2組38號。

申 請 人:裴信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裏嶴1組37號。

申 請 人:裴偉定,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嶴2組24號。

被 申 請人:寧波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長

地 址:寧波市柳汀街545號

申請人金雪虎、金雪國、洪威武、裴信國、裴偉定因被申請人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未履行環境信息公開職責申請行政複議,我廳於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7月22日向我廳提交了《關於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請求》,申請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4

行政複議中止決定書

______ [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的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已予 年 月 日受理。審查中, (中止審查的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中止對該行政複議案的審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5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是書(林子豪)

浙環複決[20xx]6號

申 請 人:林子豪,女,漢族,1992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蕪湖市奧韻康城

被 申 請人:温州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鄭建忠,局長

地 址:温州市學院中路299號

申請人林子豪責令被申請人温州市環保局公開温州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20xx年十項污染物年度檢測報告信息的行政複議申請,我廳於20xx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12月10日向我廳提交了《申請書》,申請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6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公復終止字[ ] 號

申請人:

住所:(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姓名)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 (姓名) 聯繫電話: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終止的具體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行政複議終止。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複議專用章)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7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複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複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年8月19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8

申請人吳×,住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於20xx年8月5日對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於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於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xx年2月15日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與鐵路道口時,發現鐵路兩側欄杆為打開狀態,並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員指揮告知通過,因此,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申請人是按照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覆稱,車牌號魯MAB898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取事發監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請人駕駛魯MAB898機動車在純化S319省道鐵路道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經查看事發監控照片,未顯示有管理人員指揮,因此,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向複議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1.編號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綜合應用管理平台調取的車牌號魯MAB898車輛現場監控照片三張。

經審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時57分,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通過鐵路交口時,被設置在該路口的交通違法抓拍設施抓拍到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20xx年8月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查詢得知上述交通違法行為,遂進行了處理。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轄區內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抓拍的照片可以認定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鐵路兩側的欄杆為打開狀態,交通信號燈顯示為紅燈。儘管被申請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顯示在看護房屋的門口有管理人員出現,但從該管理人員的佔位和姿勢無法證實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管理人員實施了指揮通行行為,且申請人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上述事實,因此不能證明申請人在交通信號燈為紅燈的狀態下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事實。綜上,被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月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9

申請人:陳繼浩,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址:上海浦東新區華東路3999號321室。

被申請人:杭州市餘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杭州市餘杭區藕花洲大街167號,法定代表人:胡昕,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對其舉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違法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xx年3月17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因行政複議申請書表述不清,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本局制發(杭)工商復補字(20xx)13號《補正行政複議申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補正。20xx年3月24日本局收到申請補正材料,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予以依法受理。另,被申請人已改為“杭州市餘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行政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舉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雙十二活動期間的違法行為不予立案決定。對該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申請人稱:由於至今申請人只是通過電話大概瞭解了不予立案的結果,未收到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的書面材料,也不清楚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所以無法充分闡述複議理由,希望考慮這個因素。但申請人認為:第一,被申請人程序違法。申請人自20xx年12月12日通過公司“積分寶貝”微博向餘杭區消保委315舉報淘寶的違法行為,事後得到網絡回覆,請致電投訴電話0571-86222315進行舉報,於是申請人應該在20xx年12月16日進行了電話舉報。20xx年12月17日接到工作人員電話,讓申請人提交書面材料舉報,當天即以EMS方式將材料寄給被申請人。舉報後至20xx年1月底(時間明顯超過15個工作日)多次與被申請人工作人員聯繫,但工作人員回覆稱已將該案移交分局法規部門認定,尚無結果。直到申請人20xx年3月13日下午,電話聯繫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才被告知分局法規部門決定不予立案,並向申請人告知了理由。申請人索要書面決定,但被拒絕。第二,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雙十二活動期間的廣告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被舉報人廣告有虛假和欺騙內容,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有關有獎銷售的規定。

被申請人稱:20xx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反映淘寶網違法發佈廣告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廣告打出用淘寶客户端一次可獲500萬,要求查處。12月17日收到申請人相關舉報材料,12月30日,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准立案調查。20xx年2月25日被申請調查終結,經負責人批准同意撤銷案件。被申請人認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沒有要求用户購買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費用即享受其提供的服務,要求用户使用淘寶的客户端掃描二維碼即可獲贈1注彩票,屬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並不是有獎銷售行為。因此,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對於“用淘寶客户端一次可獲500萬”的廣告用語,因被舉報人於20xx年12月12日當日主動糾正,不予行政處罰。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准,20xx年2月25日予以撤案。綜上所述,請求杭州市工商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xx年12月16日15:33:55,被申請人收到了申請人的電話舉報,稱“淘寶網違反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廣告打出用淘寶客户端一次可獲得500萬。要求查處,並回復”。12月17日10:10,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電話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對交易憑證。同日12:19申請人電話告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會書面郵寄材料。12月17日,被申請收到了申請人郵寄的《關於淘寶雙十二違法廣告行為》的舉報信和下載的兩份截屏證據。申請人請求“望貴局能夠依法予以查處,並將結果予以公佈或者告知本人”12月30日,被申請人以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涉嫌廣告違法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決定予以立案調查。但沒有將立案情況告知申請人。

經被申請人調查,本案涉及兩個行為主體: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兩公司定於20xx年12月12日舉行“掃碼分錢”活動(亦稱“雙十二”送彩票活動)。20xx年12月10日,由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分兩次向支付寶充值人民幣3600萬元,購買了17721104注雙色球福利彩票。

據申請人稱,20xx年12月11日晚,每個安裝了淘寶客户端手機用户都收到了一條推送廣告。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該廣告第一頁內容為“雙12盛典揭幕禮 12月12日0點打開電腦上淘寶首頁 掃碼分錢 用淘寶客户端一次可獲500萬”,其中“掃碼分錢”字樣特別突出,而且字號特大。“12月12日0點”和“500萬”都以顯著方式標註。第二頁標圖依然有突出的“掃碼分錢”字樣,內容顯示為“手機淘寶客户端掃碼---一次可獲1000000元”。此外,還有彩票開獎時間和活動期限和活動規則內容。活動期限以顯著方式標註,但活動規則無顯著方式標註的內容。

12月11日21:50,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向“已經安裝淘寶客户端的用户發送了文案為‘0點開搶!一次可獲百萬’的活動通知”。該通知的內容與申請人提供的截屏證據內容不相同。題目改為“雙十二揭幕禮 掃碼分錢 一次可獲百萬元”,但依然有突出的“掃碼分錢”字樣的內容。並列有“活動時間”、“參與條件”、“參與方式”、“彩票開獎時間”、“活動注意事項”等內容。

20xx年1月16日,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聯合致函被申請人,對“掃碼分錢”活動作了説明,但同時辯稱“淘寶認為,簽署活動不屬於有獎銷售類型的營銷活動範圍,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從事獎勵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的限制。分解分析如下:1、淘寶舉報(疑為“舉辦”,打印人注)‘掃碼分錢’活動的核心目標是回饋用户,淘寶網成立10餘年來,沒有用户的支持不會有今天的成就,…本活動自始至終,均未向參與活動的用户收取任何費用,不屬於銷售行為。2、本活動中所有的彩票均是由淘寶向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購買後免費贈送給用户,淘寶沒有獲得任何的直接利益。3、為了確定回饋對象,需要用户…簽到,無需進行任何其他附加的行為,用户掃碼後將必然免費領取一注彩票,且淘寶贈送彩票的行為對所有用户是一視同仁的,先到先得,送完為止。”

被申請人調查後認為,有獎銷售是建立在買賣關係的基礎之上的,是獎勵購買者的行為。而本案兩當事人並沒有要求用户購買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費用享受其提供的服務,而只是要求用户使用淘寶的客户端掃描二維碼即可獲贈1注彩票,屬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並不是有獎銷售行為,因此,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據此,被申請人於20xx年2月25日決定,對該案予以銷案。

本局認為,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有線電視台在提供電視節目服務中進行有獎競猜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答覆》(工商公字(1999)第55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所稱的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附帶性地提供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統稱獎品)的引誘方式,促銷其商品(包括服務)的行為。不論向商品的購買者提供獎品,還是向其他有關當事人提供獎品,只要經營者以促銷商品為目的,均可構成有獎銷售,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調整”的解釋,被舉報人涉嫌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在“掃碼分錢”活動中,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及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的商業促銷意圖非常明顯,其聲稱該活動的“核心目標是回饋用户” 、“淘寶沒有獲得任何的直接利益”。眾所周知,用户是商家直接的交易對象,也是商家獲取利潤的唯一源泉,回饋用户就是穩定自己的客户羣,保住自己獲取利潤的來源渠道。很顯然,商家回饋用户不是搞慈善,而是真真切切地商業促銷活動。回饋用户當然不能取得“任何直接利益”,但必然能取得潛在或者間接的利益。再者,被舉報人以顯著方式表述“掃碼分錢”、“手機淘寶客户端掃碼---一次可獲1000000元”等內容,也足以證明其促銷引誘的特徵。

因此,被申請人以及被舉報人以“掃碼分錢”活動未發生直接的商品銷售和服務提供為由,將其排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範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此外,被申請人作出立案和銷案決定,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本局杭工商法(20xx)36號《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告知具名舉報人(申請人)立案和銷案的決定。存在程序瑕疵,本局予以指正。

經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銷案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和第2目的規定,本局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20xx年2月25日作出的對申請人舉報的立案案件予以銷案的決定,責令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並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複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本局為被告向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起訴。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5月23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0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申 請 人:趙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於20xx年9月13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一、申請人趙某20xx年5月4日23時30分工作中突然摔倒,雙眼結膜出血,摔頭振動後,醫生講:頭腦裏會發現這種異常腦電圖;醫院:醫院動態腦電圖查發射性癲癇,不認定工傷;賴主任叫去大醫院神經科再檢查。

二、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腦外傷後綜合徵》鑑定機構出具技術意見與一年前頭外傷無關聯性;鑑定機構出具不認定是工傷。醫院神經科賴主任又叫去大醫院檢查,但要排多天才等來,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能上班,不管,不能上班你更不管。請問有關領導,這種病,是什麼原因而產生《腦外傷後綜合徵》。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診斷:《腦外傷後綜合徵》是摔頭,不摔不會,就那一次吧。“頭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確認為工傷,一個時間傷而產生後果,《腦外傷後綜合徵》符合工傷認定範圍,確認為工傷。一年多講時間長從報工傷至今天,是連接,沒有停時間,時間長也是領導而做時間長。是單位領導批託長時間。

三、6月23日,動態腦電圖和20xx年5月4日工作摔頭倒地是存在關聯性。《腦外傷後綜合徵》是工傷,如果不是中生,這樣我們不會申請工傷。去找單位講:廠以兩次申請。

四、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腦外傷後綜合徵》不認定趙某為工傷。二個醫院都不能證實,鑑定機構出具技術意見認定。我們醫院醫生就不應該有這個單位(醫院),大家不用去學醫術,也害了每一個公民。所以存在,不是醫生行政執法決定也是錯誤,認定事實也會出現錯誤(神經內科才知道,請調查),廠職工單位調查。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等。

被申請人答稱:

我局曾於20xx年12月9日受理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申請趙某工傷認定一案,申請中稱:趙某於20xx年5月4日上晚班時,11時30分左右坐在凳子上突然眼前一晃暈倒,幾分鐘後恢復意識感覺不舒服回家休息,後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當時我局就“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做過關聯性鑑定,鑑定結果為“雙眼結膜下出血”有關聯性,但“反射性癲癇”無關聯性,趙某為此向貴局申請過複議,後貴局維持了我局的認定。

20xx年6月20日,申請人向我局申請增加“腦外傷綜合徵”為工傷,我局再次受理後依法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腦外傷綜合徵”的診斷結論與其20xx年5月4日摔傷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鑑定。該鑑定委員會於20xx年8月22日出具了《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其技術意見為:趙某於20xx年5月4日工作中突發暈厥伴意識喪失倒地,1-2分鐘後醒轉,有頭痛、頭昏不適,數天後門診就診,診斷為“頭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後因“癲癇”於某醫院住院十多天,經鑑定“癲癇”與當時倒地輕微頭外傷無關聯性。患者於20xx年6月6日就診某醫院神內門診,主訴“腦外傷後頭暈1年餘,伴發作性暈厥一次”,門診診斷“腦外傷後綜合徵”,除此外,未發現有一年餘以來反覆門診就診治療頭暈頭痛的記錄。結合病史、發病特點,以及慢性頭外傷後綜合徵多見於繼發較重顱腦損傷等規律,認定患者“腦外傷綜合徵”的門診診斷與一年多以前的頭外傷無關聯性。

據此,我局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為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並依法分別同年9月1、2日通過EMS郵政快遞送達申請人和直接送達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申請書》、《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後查明:

20xx年5月4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申請人在工作時突然暈倒,後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其用人單位於同年8月25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被申請人依法受理並展開調查,並於20xx年2月6日作出認定申請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為工傷,不認定“反射性癲癇”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

20xx年6月2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增加“腦外傷綜合徵”為工傷,被申請人再次受理後即依法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腦外傷綜合徵”的診斷結論與其20xx年5月4日摔傷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鑑定。同年8月22日該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其技術意見為:趙某“腦外傷綜合徵”的門診診斷與一年多以前的頭外傷無關聯性。

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為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並依法分別同年9月1、2日通過EMS郵政快遞送達申請人和直接送達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為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於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採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0xx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1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2

_________字( )第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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