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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行政複議決定(精選12篇)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精選12篇)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 篇1

申 請 人:莫某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精選12篇)

被申請人: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於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2月24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增加認定“1、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2、腰椎間盤突出症”為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申請人於20xx年10月4日9時許,在機械手車間木頭地板台上移動一疊零件時拉傷腰部。當日12時許到廣州市番禺區某醫院治療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3、腰椎間盤突出症。工傷認定決定書中未對第2、3點進行認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身份證複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一、我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故我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認定事實清、適用法規準確、程序合法。

經核查,申請人是廣州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職工,工作崗位為機械手。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申請人在機械手車間移動一疊零件時不慎扭傷腰部,經廣州市番禺區某醫院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3、腰椎間盤突出症。”

20xx年12月29日申請人所在廣州某汽車零部件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我局依法立案後即展開調查,並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性作出技術意見。20xx年2月1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了《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040302號),其技術意見為:莫某“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不存在關聯性。

我局根據本案上述事實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等規定,作出了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

三、申請人請求增加“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腰椎間盤突出症”為工傷缺乏依據。

申請人在《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提出其診斷為“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意見亦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根據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040302號”顯示,申請人的上述診斷結果與其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並不存在關聯性,因此,申請人提出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病歷》、《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調查筆錄》、《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莫某是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12月29日,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莫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莫某於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在機械手車間移動一疊零件時不慎拉傷腰部,經送番禺區某醫院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3、腰椎間盤突出症。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後即展開調查,並依法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就申請人“1、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2、腰椎間盤突出症”診斷結果與其在工作時受傷是否存在關聯性進行鑑定。20xx年5月7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情與病情關聯性鑑定意見書》(穗勞鑑〔20xx〕*號)的意見為:莫某“1、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2、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不存在關聯性。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2月15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項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腰部扭傷”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20xx年2月23日直接送達申請人及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申請人於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在本單位車間工作時不慎受傷,經醫院診斷為“腰部扭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2月15日作出認定莫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513850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應增加認定其1、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2、腰椎間盤突出症為工傷的主張,無任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本局不予採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XX年四月十五日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 篇2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鎮中山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顧,職務:董事長。

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xx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華,職務:局長。

第三人:馮×,男。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局)作出的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於20xx年3月25日申請行政複議,本政府依法立案受理後,發現馮×與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遂依法通知其作為本案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為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本政府依法組織了聽證,申請人xx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特別授權代理人、第三人馮×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蔘加了聽證。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各方當事人的主張

申請人xx公司稱:第三人馮×之子馮××下班後並非離開單位往居住地東陳鎮××村××組家中,而是前往相反的方向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不屬於工傷事故,被申請人認定錯誤,故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被申請人勞動局稱:其所作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

第三人馮×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無爭議的事實

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答覆及其在答覆期間內提交的證據材料、聽證會記錄,各方當事人對下列事實無爭議,予以直接確認:1. 第三人馮×之子馮××系申請人xx公司的職工,20xx年6月6日20時許馮××下班後駕駛私有的蘇F××××號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至xx市xx鎮中山東路健美浴室前路段,與對向行駛的拖拉機發生事故,致馮××受傷,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2. 20xx年5月31日第三人馮×為其子馮××向被申請人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於20xx年7月25日作出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1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於20xx年9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在複議審查期間被申請人以有關事實需進一步核實為由於20xx年11月20日撤銷了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1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3. 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19日作出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亦不服於20xx年3月25日申請行政複議,本府依法立案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答覆書和證據材料。

爭議事項及各自證據

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答覆及其在答覆期間內提交的證據材料、聽證會記錄,各方當事人主要對下列事項存在爭議:馮××是否是在合理的時間內在合理路線上發生了交通事故。

對此,被申請人勞動局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證據一: 對袁××、高××的調查筆錄和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袁××家的交通路線圖,這組證據證明袁××家是馮××的居住地,馮××從xx公司經事故發生地點xx鎮中山東路健美浴室至袁××家中所走路線為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線。

證據二:對冒××的調查筆錄和xx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出具的證明,該組證據證明馮××發生機動車事故的時間在馮××下班之後,屬於合理時間內經過事故地點。

申請人xx公司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證據三:報名登記表,冒××、黃××、高××的證明材料,證明馮××的家庭住址在東陳鎮××村××組,正常下班向東行走。

對相關證據的採信、觀點評判及爭議事項的認定

證據一是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時形成的調查筆錄和路線繪製圖,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二是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時形成的調查筆錄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依職權出具的證明,且申請人對該組證據未提出異議,故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三是馮××填寫的報名登記表和馮××的同事出具的證明,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證據一中對袁××、高××的調查筆錄證明了馮××正常居住在袁××家中,此組證據足以證明袁××家為馮××的臨時居住地;證據三中馮××的報名登記表及冒××、黃××、高××的證明材料證明了東陳鎮××村××組為馮××的户籍地及常住地。按立法例,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户籍地及臨時居住地,故袁××家屬於馮××的居住地之一。至於申請人認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户籍地為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居住地,但應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才能作為居住地。”的觀點系混淆了住所地與居住地的概念,顯屬對《民法通則》的誤讀。故對申請人認為袁××家不屬於馮××居住地的觀點不予採信。證據一中對袁××的調查筆錄和路線繪製圖證明了馮××從xx公司經事故發生地點至袁××家中為馮××下班的合理路線,雖然申請人認為馮××下班後可能是前往袁××家以外的目的地,但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故對申請人的這一觀點不予採信。證據二證明了馮××在合理時間內經過事故發生地點,對此申請人未提出反駁意見。據此可以認定馮××是在合理時間內從其工作場所xx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複議機關裁決的結論及其理由、依據

本政府認為:為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為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有關規範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本案中馮××下班後在回居住地途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第三人依法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依職權調查核實了相關證人,聽取了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其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內容得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應予維持。申請人xx公司所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經研究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1月19日作出的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馮×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xx年五月八日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 篇3

申 請 人:王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作為某集團公司的一名員工響應公司的工作安排,積極執行各項工作安排。20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組織客户清遠水上樂園及漂流項目遊玩,我被公司指派帶領大約40名客户座一輛大巴前往遊樂目的地,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帶領客户到指定地點進行制定項目的遊玩。20日上午10點多到達目的地,在帶領公司客户參加水滑梯項目時發生意外,導致申請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發生後公司派人將我送到清遠市醫院急診部診斷為:右腿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車將我送至廣州市某醫院,確診為右腿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並在該院接受手術治療,此過程參加會議的客户及公司人員皆能證明。同時申請人公司行政部經理洪某瞭解全部過程並出具了證言證詞證明申請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傷。

被申請人闡述申請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實屬條例不清玩忽職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小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和意外應當視為工傷,同時第五項明確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以上兩條規定申請人完全符合條例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起因及過程説明附件》、《病歷》、《事故在場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於20xx年3月2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註冊基本資料、病歷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

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一、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劉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二、申請人與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三、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申請人帶領客户到某景區遊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台骨折”。

我局認為:申請人帶領客户到某景區遊玩時不慎撞傷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和第十五條項視同工傷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因此,我局於20xx年4月19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此次受傷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經審理後查明:

申請人是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3月21日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述稱: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王某帶領客户到某景區遊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台骨折”。被申請人受理後即展開調查,後於20xx年4月19日以申請人受傷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為由,作出認定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王某於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帶領客户遊玩中不慎從水上滑梯滑下撞傷右腳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xx〕29號)第四點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申請人該次受傷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不認定申請人為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屬適用政策法規依據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變更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為:認定申請人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為工傷。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 篇4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 篇5

申請人:台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門縣海潤街道頭嶴工業園區。

被申請人:三門縣環境保護局,地址:三門縣海遊街道湫水大道8號。

法定代表人:沈顯鋒,局長。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三門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三環罰字〔20xx〕36號行政處罰決定,於20xx年3月18日向三門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於當日受理。

在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6月17日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准許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本案行政複議終止。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 篇6

行政複議決定書

錦複決字„20xx‟第1號

申請人:

成都鑫鋭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鄉團結村8組法定代表人:李興秋委託代理人:吳利軍四川亞峯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勇四川亞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1、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趙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橋街201號2、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倫地址:成都市錦江區龍舟路54號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於20xx年7 月9 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請人稱:1、申請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錦江區三聖街道辦事處陳家堰村三組9.526畝集體土地(下稱陳家堰村三組土地)的使用權人。申請人有償取得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使用權後,由於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原因,一直未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且申請人對該土地長期使用並連續多 2 年繳納土地使用税,由此可以證明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行政主管部門事實上已確認申請人對該土地的使用權。2、由於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發出過有關“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已經作廢的書面通知,應當認為申請人持有的“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仍然有效。3、申請人未在陳家堰村三組所屬區域範圍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後建設過任何建築物,被申請人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向申請人做出限期拆除的決定。4、由於原成都市錦江區國土局1994年12月16日向陳家堰文化活動中心頒發了編號為“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該土地的性質自許可證頒發後就發生了改變,不再是原來的耕地性質。申請人的後續利用行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其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對“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的信賴利益。5、申請人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並且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中沒有告知申請人具體違反的條文,也沒有告知申請人不服該《通知》時的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處罰法》。6、申請人所使用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不屬於“拆院並院”範圍,也不屬於國家徵地性質。被申請人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過程中,告知此次執法是因為統一的“拆院並院”需求,行政執法人員所述違反了“拆院並院”採取“堅持依法、自願的原則”和3 “不得搞強制拆遷”。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請求撤銷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送達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

二、被申請人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稱:1、“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用地位置原土地性質為耕地,是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1994年基於農村公益事業為陳家堰村所辦理,批准用途是建設村文化中心,因各種原因該項目並未實施,土地利用現狀仍為耕地,該許可證與申請人後來的建設行為無關。申請人從未獲得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在該宗土地上進行生產建設的許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因此申請人在該宗土地生產建設的行為屬於非法佔地建設。2、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四川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九條,向申請人作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 篇7

正安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正府行復決〔20xx〕4 號

申請人:

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漢族,國中文化,貴州省正安縣人,住正安縣安場鎮小米莊村中保組。

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陳倫,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20xx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於20xx 年4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查終結。申請人請求: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申請人稱:20xx年4月7日,申請人受人欺騙,因好奇心理在安場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請人查獲,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吸食毒品,並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處罰。雖然申請人一時好奇吸毒,但並未成癮,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應強制隔離戒毒。20xx 年4 月21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送到遵義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戒毒,其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所以,請求縣人民政府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被申請人答覆稱:20xx 年 4 月 7 日 14 時許,被申請人接到羣眾舉報,在遵義至道真縣二級公路安場鎮境內路段上將吸毒的申請人抓獲,通過調查並當場對申請人進行檢測,確定申請人為吸毒,對申請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被申請人通過進一步調查,申請人吸毒已達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處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本府審理查明:20xx 年4月7日,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報警人稱申請人在吸毒。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後,現場將申請人帶至派出所詢問,並對其進行檢測,證明申請人具有吸毒行為。20xx 年4月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處罰決定後,經被申請人進一步調查,發現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請人於 20xx 年 4 月 14 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鑑定結論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府認為:申請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發時仍在吸食毒品,其違法行為處於連續狀態,已經吸毒成癮。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的行為,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關於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 篇8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國小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傑,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於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覆,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准的批覆。

申請人稱,批准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羣眾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眾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眾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覆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於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於公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於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可在本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 篇9

行政複議中止決定書

______ [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的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已予 年 月 日受理。審查中, (中止審查的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中止對該行政複議案的審查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 篇10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複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複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年8月19日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 篇11

國食藥監複決字〔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聯繫地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於 年 月 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 篇12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公復終止字[ ] 號

申請人:

住所:(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姓名)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 (姓名) 聯繫電話: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終止的具體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行政複議終止。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複議專用章)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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