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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核決定書(精選15篇)

行政複核決定書(精選15篇)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1

申請人:徐,男, 1991 年6月7日生,漢族,國中文化,xx省xx縣人,住x縣xx鎮xx村中保組。

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陳倫,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20xx年4月14日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於20xx 年4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查終結。申請人請求: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申請人稱:20xx年4月7日,申請人受人欺騙,因好奇心理在安場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請人查獲,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吸食毒品,並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處罰。雖然申請人一時好奇吸毒,但並未成癮,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應強制隔離戒毒。20xx年4 月21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送到遵義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戒毒,其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所以,請求縣人民政府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被申請人答覆稱:20xx 年 4 月 7 日 14 時許,被申請人接到羣眾舉報,在遵義至道真縣二級公路安場鎮境內路段上將吸毒的申請人抓獲,通過調查並當場對申請人進行檢測,確定申請人為吸毒,對申請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被申請人通過進一步調查,申請人吸毒已達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處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本府審理查明:20xx年4月7日,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報警人稱申請人在吸毒。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後,現場將申請人帶至派出所詢問,並對其進行檢測,證明申請人具有吸毒行為。20xx年4月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處罰決定後,經被申請人進一步調查,發現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請人於 20xx年 4 月 14 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鑑定結論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府認為:申請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發時仍在吸食毒品,其違法行為處於連續狀態,已經吸毒成癮。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的行為,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關於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五月十九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監察機關正確、及時地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嚴肅性,保障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察機關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不錯不糾的原則。

第四條 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複審複核終結制。

第五條 向監察機關提出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行政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二章 申訴案件的管轄

第六條 監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監察部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和監察部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

(三)不服國務院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四)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廳(局)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下一級監察機關和本廳(局)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

(三)不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四)不服自治州、設區的市、直轄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八條 自治州、設區的市的監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下一級監察機關和本局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

(三)不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四)不服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九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監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三)不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十條 監察機關受理由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行政處分

的申訴案件和認為需要由本機關辦理的其他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第十一條 監察機關的派出監察機構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與派駐部門有垂直領導關係的下級行政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三)不服與派駐部門有垂直領導關係的下級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的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

第十二條 對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的管轄有爭議的,由涉及的監察機關協商確定,或者由它們共同的上一級監察機關指定。

第三章 申訴的提起和受理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監察機關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對其主管部門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對監察機關行政處分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複審決定的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

監察部作出的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提起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應當由受到行政處分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提起;受處分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起;

(二)有明確的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管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訴人向監察機關提出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書,並附原行政處分決定書、複審決定書複製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

(二)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的機關名稱;

(三)申訴的請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六條 申訴人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偽證或者誣陷他人,擾亂工作秩序、社會秩序,違者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訴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予受理,並告知申訴人;

(二)不屬於本監察機關管轄的申訴案件,移送有權處理的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單位,並告知申訴人;

(三)申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一的,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

(四)申訴書未載明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內容之一的,應當

把申訴書發還申訴人,限期補正。

第四章 複審和複核

第十八條 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由監察機關處理申訴案件的專門機構負責辦理;由審理部門負責辦理的,應當指定原承辦本案以外的人員辦理。複審或者複核申訴案件,由二人承辦;複審或者複核重要、複雜的申訴案件,由二人以上承辦。

第十九條 對不服行政處分決定的複審申請,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對不服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複核申請,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作出複核決定。逾期未能辦結的,應當向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説明理由;對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申訴案件逾期未能辦結的,本級監察機關應當向上級監察機關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經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辦案期限可延長二個月。

第二十條 複審或者複核申訴案件,必須調閲原案的全部材料,對原案進行全面審查,不受申訴內容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複審或者複核申訴案件,應當查清以下內容:

(一)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二)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人員是否遺漏,申訴人是否代人受過;

(三)定性是否準確;

(四)行政處分是否恰當;

(五)是否符合規定的辦案程序。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3

1、行政工作失職檢討書

尊敬的:

這是因為在神華的錯誤,在我的工作招標活動,導致該公司的間接經濟損失,當我知道的嚴重後果,對他們的錯誤無限遺憾,如果我會更謹慎,仔細檢查應該不會犯這樣的錯誤。我深深知道了自己的錯誤,今後不會犯同樣的錯誤。因為我收到了招標事宜的實力較量沒有任何接觸,很容易遇到事情不知道,在這個時候,我希望領導能監督我的工作更多,給我一個及時提醒。

古人常説,“確定沒有,反求諸己”,但一開始,我已沒有進行反省。古人説,“這位先生的作品,立法和衞生道,”因此,在自我的過程,反思必須要找出錯誤的根源,如果不能找到根本原因在於,半心半意,沒有幫助,今後,他們將投入更多的嚴重失誤。悔悟後,總結了以下原因:

責任意識不強,工作作風不深入,不實際的。作為一個平民,應該比其他,服務意識,有責任感,這是未來的我想彌補。有句成語説,“魔鬼的細節了。”後來,我自己會更嚴格的要求,爭取在今後的工作,以彌補過去的錯誤來為今後的工作回到奠定更加牢固的基礎。

通過這次事件,我要重新反思自己的閲讀和研究,一個人,工作態度,感悟到:

1,一個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是能在生活中做的事情。每個人都應該重點,工作重點應。不要集中精力搞某些事情不能做成功的事情,不能清楚地把握細節。一個人學習,做一點點事情位。這絕對不是經典的書籍,但在人,在做事情的位位。“學習對像帆船目前,落後的,”讀那麼多書,如果不掌握,不與生活,這是很難有喜悦,就是古人説“時,學習和享受自己的學習。”

2,學習最重要的領域是實現。如果這項研究是不可能實現的,它只是“心理科學問道:”喜歡吃的東西,而不是消化的,當然身體,無助,甚至是有害的。有一些事情沒有運行,這是一個學習的機會,有一件事雙方,而不是發展的好處,那麼我們自然發展惡化。所以,當遇到不明白的事,我不能太麻煩,諮詢虛心人很多,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

總之,我採取行動,為單位帶來不良影響,使這種行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男人不犯錯誤了,”我將努力發展成為一個理性的人,一個原因人先安心學習,從過去的錯誤和智慧,而不是簡單懊悔。“老師很容易從難求的學習,”我衷心感謝的教導希望在未來發展進程的領導,學習你的身體更“智慧”,讓你的教學和幫助,餘倍運氣感,將不勝感激!

2、某行政人員工作失職檢討書

:

事發於x市局財務科在財務清查工作中,發現一份被塗改了罰沒款數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核實,我是該處罰決定書對應案件(非法經營案)的承辦人之一,同時也就是該份處罰決定書的塗改者。

經核實,一案依法經審批的案件文書所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都是3500元;依法送達當事人的案件文書(包括《處罰決定書》和《處罰告知書》)上所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都是3500元人民幣,但當事人實際才繳納了3000元人民幣的罰款,因此財務人員向當事人開具的罰沒票據記載的也是3000元人民幣的罰沒數額。同時,工商所財務人員通常都要求案件承辦人在結算罰沒票據時,要提供一份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分局財務室備案。在一案結算罰沒票據時,作為承辦人,我向財務人員提供了一份該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財務人員發現該份《處罰決定書》上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是3500元人民幣,與向當事人開具的罰沒票據上記載的3000元人民幣,在數額上有出入,便提醒我進行核對。我本人在未經認真核實的情況下,就簡單盲目地認為數額上有出入是因為校對失誤引起的,加之法律意識淡薄,便又盲目地以罰沒票據上記載的3000元數額為標準,順手將該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原本所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3500元人民幣用水筆塗改為3000元人民幣,導致了該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出現嚴重瑕疵,造成極其不良的後果。

古人常説,“行有不得,反求諸己”,但一開始,我並未能及時地進行自我反省。古人又説,“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因此,在自我反省的過程中,一定要把犯錯誤的根本原因找出來,若是找不到根本原因所在,敷衍了事,於事無補,將來還會犯更多更嚴重的錯誤。悔悟後,歸結原因如下:

1、責任心不強,工作作風不深入,不踏實。作為一名執法人員,不論有多少理由,都應端正執法辦案的態度、嚴格執法辦案的程序,全面準確地掌握案件情況,確保事實無誤、程序無誤;對同事提出的疑問,更應認真核實、查對。同時,更是要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切忌工作上的隨意性。有一句法的格言説到“魔鬼出於細節”。

2、事發後,不能心平氣和地面對錯誤,有逃避的心理。一開始,就想着把很多問題推給別人,而不能立刻想着先從自己身上找原因。為什麼不能心平氣和呢,因為是“齷齪的面子”在作怪:覺得自己讀了那麼多年書,起碼也是個正宗本科學歷,心理上建立了一種“本科生是不允許犯錯誤的”的觀念,一旦犯錯誤就是對自己的否定,本科生這張招牌掛起來就不那麼光彩了。因此,一開始,還不能接受領導的“棒喝”法門,把問題東推西推,想牽強附會到別人身上,還強裝出一副“此事與己無干”的樣子,對事情展開一番“與己無干”的耍賴分析!每每想起當時的嘴臉,心中甚是羞愧。

通過這件事,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讀書學習、做人、做事的態度,感悟到:

1、“一個人一生最重要的是做事做人的能力。做人要專注,做事也要專注。做事不專心,一定無法把事情做得圓滿,無法清楚地掌握細節。學習就在做人、做事的點點滴滴中。經典絕不是在書本里,而是在做人、做事的點滴中。“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讀了那麼多的書,假如不融會貫通,不與生活結合,就很難有喜悦,就是古人所講的「學而時習之,不亦樂乎。”

2、“學習最重要的境界是體悟。如果學習中不能體悟,那只是“記問之學”,就好像人吃了東西沒有消化,對身體當然就沒有幫助,甚至還有害處。”最近,聽到一個講座,講座裏舉了一個例子,説某人畢業於某個研究所,有一天,母親叫他處理點家事,他做完以後,母親檢查後覺得他做得不是很好,就説:“兒子,你怎麼連這點小事也做不好?你怎麼這麼笨。”那人聽後,馬上臉孔變得非常兇惡,然後接着母親説了一句話:“我都念到研究所了,你還罵我笨!研究所給了他什麼?有沒有給他人生的智慧,待人、處世、接物的智慧?只是給了他傲慢,給了他不受教。這點小事沒辦好,恰恰是學習的機會,但他並沒有把握這個機會,反而對母親的指責和批評很不能接受。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4

xx市xx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區東風西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西場電子城),根據《關於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覆函》(荔人防建〔〕1號)批覆,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於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於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説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並於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於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後,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xx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xx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經研究,依法決定如下:

責令你公司於x年4月30日前憑《xx市非税收入繳款通知書》到xx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根據情況採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六十日內向xx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執法依據

市非税收入繳款通知書

xx市民防辦公室

x年3月24日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年月日被決定行政拘留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執行場所:XX縣行政拘留所XX縣公安局X年X月x日

1、本通知書已收到被行政拘留人家屬年月日

2、已於年月日時通過電話將本通知書的內容通知的家屬,被通知家屬的電話號碼時。辦案民警:被行政拘留人

3、已於年月日將《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郵寄給其家屬地址:

辦案民警:年月日

4、由於被行政拘留人無家屬|不提供其家屬的具體聯繫方式,故暫無法通知家屬被行政拘留人辦案民警:年月日

5、採取其他方式通知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請註明:被行政拘留人

辦案民警:

年月日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6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違章行為時,包括查處無經營行為,查封,扣押相對人的財物,使用的是統一的《扣留?封存?財務通知書》。樣式如:重慶市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封存?財物通知書 : 經查,你?單位?涉嫌 行為,本局根據 的規定,決定對有關財物予以扣留?封存詳見《財物清單》第 號?。如對扣留?封存?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上述財物,未經本局同意,不得隱匿、銷燬或轉移。附:《財物清單》第 號

重慶市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7

沁縣安監局

關於 同志違反計劃生育法規

行政處分決定書

,男,19 年月日生於沁縣新店鎮大橋溝村,沁縣安監局職工,城鎮户口,現住沁縣城街。經調查, 於1990年1月5日生育第一胎,男,取名 ,於20xx年8月26日生育第二胎,女,取名。已經主動申報並交納社會撫養費。依據沁紀發(20xx)5號文件精神,經局務會研究決定給予同志行政記大過之處分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8

行政處理決定書

廣州市荔鴻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灣區東風西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西場電子城),根據《關於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覆函》(荔人防建〔1998〕1號)批覆,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於20x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於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説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並於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於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後,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經研究,依法決定如下:

責令你公司於20xx年4月30日前憑《廣州市非税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廣州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根據情況採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執法依據

2.廣州市非税收入繳款通知書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9

查封、扣押決定書

文號

當事人:

地址:

經查,你(單位) 行為涉嫌違反 的規定,根據 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詳見物品清單;對你(單位)下列場所、設施予以查封:

本機關將於30日(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期限)內對上述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作出處理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3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簽收: 衞生行政機關名稱並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10

行政處理決定書

廣州市荔鴻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灣區東風西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西場電子城),根據《關於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覆函》(荔人防建〔1998〕1號)批覆,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於20x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於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説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並於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於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後,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經研究,依法決定如下:

責令你公司於20xx年4月30日前憑《廣州市非税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廣州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根據情況採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執法依據

2.廣州市非税收入繳款通知書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11

岳陽市啟明星建設工程監理諮詢有限公司:

鑑於你公司不再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乙級資質條件,我廳責令你公司限期整改後仍無法滿足規定要求;現根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二十三條和《關於印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xx〕190號)第五條第(二十七)項之規定,我廳決定撤回你公司取得的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乙級資質。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後,立即將所有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乙級資質證書(一正四副)集中後交我廳政務中心。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2月8日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12

廣州市荔鴻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灣區東風西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西場電子城),根據《關於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覆函》(荔人防建〔1998〕1號)批覆,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於20x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於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説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並於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於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後,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經研究,依法決定如下:

責令你公司於20xx年4月30日前憑《廣州市非税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廣州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根據情況採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13

被許可人:(姓名或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職務:

(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機關名稱)於年月日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編號:)。經調查核實,存在以下第項問題:(1、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2、超越法定職權;3、違反法定程序;4、被許可人不具備申請資格;5、被許可人不符合法定條件;6、被許可人採用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7、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和 (專業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第條第款第項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你(單位)已取得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請你(單位)於年月日前,持原行政許可證件到(辦理地點)辦理有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將公告註銷原行政許可證件。]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機關印章)

年月日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14

賠償請求人:劉偉,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228號。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法定代表人:孫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東北旺南路27號上地辦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以下簡稱本行政機關)於20xx年12月16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本行政機關依法進行了審查。

賠償請求人請求:

1、 修復或按照原結構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築物(3排16號商店和庫房),並交付賠償請求人繼續使用;

2、 將被拆建築物內財物歸還至原處,如有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

3、 賠償被拆建築內貨物853000元;

4、 電話安裝費5000元;

5、 有線電視安裝費300元;

6、 精神傷害賠償金20萬元;

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產生的停業損失每月120xx元;

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的租房費用每月5793元。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決定並下發《通知書》將海淀區田村山南路8號院和228號院所屬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沒有送達拆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趁早晨突襲以暴力手段將位於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住房強行拆毀,導致屋內傢俱、電器、生活用品、現金等財產不知去向。該行政行為對我家造成巨大財產和嚴重精神傷害,並導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來源和精神寄託,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3、20xx年6月3日賠償請求人劉偉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海淀城管局於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經查:賠償請求人劉偉在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通知。賠償請求人劉偉認為本行政機關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為違法,於20xx年6月3日向海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於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本行政機關於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築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機關認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不具強制力,並未侵犯賠償請求人劉偉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故劉偉不具有提起國家賠償的主體資格。

2、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築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機關並非該案的賠償義務主體。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本行政機關決定:

對賠償請求人劉偉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如不服本決定,賠償請求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

二月十五日

行政複核決定書 篇15

籌備組:

你們於年月日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成立 ,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定的條件。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同意成立登記 。登記證號湘社證字第 號,業務主管單位為 。

該會登記後,須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接受我廳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按時參加年度檢查,若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要及時到我廳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修改章程經核准後方能生效。

xx省民政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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