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閲讀論法的精神心得體會(精選5篇)

閲讀論法的精神心得體會(精選5篇)

閲讀論法的精神心得體會 篇1

從接觸法學這一學科的時候,總覺得法離我們是那麼遙遠,而在學習了近一年的法之後,又覺得法是那麼神聖,尤其在讀了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之後,對法又有了更深的理解。

閲讀論法的精神心得體會(精選5篇)

按照孟德斯鳩所講,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是從事物的性質中產生出來的必然的關係。在此意義上,所有存在之物均有自己的法。上帝有自己的法;物質世界有自己的法;位於人類之上的“慧神”有自己的法;動物有自己的法;人也有自己的法。由此,世界萬物皆有各自運行的規律,各尋其職。書中某一節提到的自然法是在所有這些規律之前存在着。之所以叫自然法,乃是因為它們源於我們生命的本質。霍布斯問:“假如人類不是天然就處在戰爭狀態的話,他們為什麼總是攜帶武器呢?他們為何需要關門的鑰匙?”但是霍布斯並沒有察覺,他把社會建立之後可能發生的事情安在社會建立之前的人類身上。

他在書中還講到:政體有三種形式即: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共和政體是全體民眾或者僅僅一部分民眾握有權力之政體;君主這個題是由單獨個體執政,不過依照了固定和確立了法律;專制政體則是既無法律又無制度,全憑一個體按照一己的反覆無常的意志和性情領導一切。在孟德斯鳩看來,應當看何種法律直接產生自政體的性質,那麼這種法律就是最基本的法律。而三種政體也有其原則,教育法律、立法及民、刑法之繁簡、判決之方式、判刑等之關係和政體原則存在着千絲萬縷的聯繫。除此之外,他還講到了法律和防禦力量,攻擊力量、政制、公民、土壤性質等方面的關係,解釋了法律在各方面所顯示的作用可見一斑。

在該書中的某一章節中提及:中國的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尊敬皇帝便要處以死刑。因為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何為不敬,因此任何事均可拿來作為藉口去剝奪一切的生命,去滅絕所有的家族。這種罪名稱之為大逆之罪,而若大逆罪的含義不明,就足以讓一個政府墮落到專制主義中去。因而在我們個君主國中,人民認為政府是寬和的,這便是一切幸福的寄託所在。本章節中還講述了君主國之統治方式、君主國之君主應易於接近、君主之善行、君主應尊敬臣民等各方面內容,使讀者更進一步對君主之於法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從本質上説,儘管專制政府到處都是一樣,可是環境、宗教的意見、成見、被採用的範例、思想的傾向、習慣、風俗等的不同均會使它們之間產生很大的差異。在專制政府下建立一些觀念是好的,所以,中國人將君主當成是人民的父親,在阿拉伯帝國的初期,君主則是帝國的宣教師。全書在經濟理論上認為私有財產是人類的自然權利。

探索和闡釋法律的`精神,是全書的中心內容,也是他對於法律學得最主要貢獻。世界萬物是有一個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是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質間以及在物彼此間的關係。法因為人作為智慧存在物,總是不斷違背上帝制定的規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規律,作為社會動物,總是忘本,由此需要宗教、哲學以及法律來督促他們盡責。

看完這本書後,猛然清醒了許多,特別是人類世界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改變,原來人類社會也存在一種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而這些也需要在一個健康的環境中才真正地成長起來。而我們能做的便是儘自己的一切力量去培育良好的環境,願我們也能在孟德斯鳩之後得到理性的法律之果。

閲讀論法的精神心得體會 篇2

早在學生時代,在法理老師的推薦下曾拜讀過法學家孟德斯鳩的大作—《論法的精神》,那時只是粗淺的看了看。參加司法工作後,重讀此書,受益匪淺,由衷的被這位法學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鳩(1689—1755),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他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是當時進步的資產階級向腐朽的封建主義英勇進攻的堅強鬥士。他的著述《論法的精神》於1748年出版,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這部影響人類社會發展進程的學術名著內容豐富,體系完整,論點嚴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細讀《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悟,並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

在《論法的精神》裏有這樣一論段:“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係;和寒、熱、温的氣候有關係;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麪積有關係;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係。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係;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後,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係,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鳩所闡述的法律與國家政體性質原則、自然狀況、自由程度、氣候、宗教等等都有關係。書中以大幅片段,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特別是又遍涉經濟、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討論這些領域與法的關係。

《論法的精神》提出了許多關於法律的理論,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為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為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他反對酷刑、主張適度刑罰,刑罰與教義相結合,利用輿論威懾阻止犯罪,只懲罰行為,不懲罰思想、語言。他還抨擊了所謂攻擊教會的褻瀆神聖罪以及其他相關的無理的刑法。另外,他還提出了一系列關於審判、立證、拷問等諸方面的論説。總之,孟德斯鳩的學説涉及人類社會的各種基本問題。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以往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於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並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繫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境界—公正的價值理念。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法學家丹寧勛爵説:“他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司法公正的標準是什麼呢?筆者認為只要是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當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做出來的結論就應當是公正的。當然,具體的個案不同,每一類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類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結果,這要因案件所適用的具體的法律依據來因案而異。一個總的原則就是隻要他依照法律的規定,嚴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嚴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作出的判決就應該得到尊重,當然也應該是公正的。

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裏,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為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為道德上的“貴族”。

司法公正的價值理念,應該是一名法官不可缺的法律信仰。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需要這樣的價值理念作為指導,也即這樣的法的精神。

閲讀論法的精神心得體會 篇3

在書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體、自然地理環境、宗教、風俗習慣等各種因素有關係,法律之間也有關係。這些關係構成“法的精神”。然而,馬克思認為:“對於孟德斯鳩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話‘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權’,就把它全部_了。”那麼,法的精神究竟是什麼呢?

是公平嗎?書中認為,法律是首先為了維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團體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為了維持自身的發展而制定的。就此論斷而言,法律顯然無法超越個體(包括個人和團體)自身利益的羈絆。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參與者(人或者團體)的各項屬性(包括投入、獲得等)平均平等。個體之間利益不可調和的矛盾,決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帶有公平屬性。孟德斯鳩也認為:“所謂的平等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第一,結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點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機會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規則平等(比較可取)。”

那麼,法的精神是正義嗎?“正義”一詞,在我國最早見於《荀子》,“不學問,無正義,以富利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滿滿的道德味道。在西方,柏拉圖認為,人們按自己的等級做應當做的事就是正義。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把既存的主導西方社會的正義理論分為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和直覺主義的正義觀。柏拉圖無異屬於前者,而荀子則屬於後者。無論是哪種主義的正義觀,都顯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衞的。國人似乎對正義有天生的狂熱追求,格外推崇“路見不平一聲吼”,然“扶不扶”的問題,在法律範疇裏怎麼處理都顯得那麼尬。

那麼,法的精神是自由嗎?人類似乎一生下來,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與衝動。從裝翅膀飛翔到換腦移植,人類不停地從廣、深、寬、厚、長多個緯度探索擴張着自由度。孟德斯鳩認為,人類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駕眾生,上帝因此為上帝。這樣的普世自由在法律框架下顯然是不可能實現的。於是書中關於自由的另一句經典——“自由並不意味着人們想幹什麼就幹什麼,自由僅僅意味着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做一切事情的權利”——傳頌至今。

那麼,法的精神是人權嗎?人權這個詞極具誘惑力,英吉利的《權利法案》,法蘭西的《人權宣言》,美利堅的《獨立宣言》,無一不是因為標榜人權而走上神壇。人權這個詞也極具殺傷力,已經成為時下國際政治中最重要的籌碼,先有伊拉克,後有利比亞,都是在人權的大棒下深陷動盪。然而,正如孟德斯鳩所言:“甘蔗若不使用奴隸勞動力就太昂貴了。”人權是被廣泛區別對待的,自然也就難以支撐起法的精神。

如同居里夫人所言:“我相信我們應該在一種理想主義中去找精神上的力量,這種理想主義要能夠不使我們驕傲,而又能夠使我們把我們的希望和夢想放得很高。”這樣的追求在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中,也可見一斑。孟德斯鳩所處的時代是17世紀末和18世紀前葉,此時正值法國封建主義和君主專制從發展高峯急劇走向沒落的時期,長期戰亂、苛政使起義此起彼伏,政治、經濟危機愈演愈烈。工業革命在法國逐漸興起,工業資產階級的利益與專制主義的衝突日益尖鋭,深受培根實驗主義、笛卡兒理性主義影響的孟德斯鳩,懷揣着對一種新的理想社會治理方式的嚮往,傾其畢生所學,完成了這部傳世之作。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的序言中用意大利文藝復興早期的畫家勒克萊?齊喬萌發與拉斐爾一較高下之雄心壯志時説的一句話作為結尾——“我也是畫家”。在正文與序言之前,引用了古羅馬詩人奧維德神話史詩《變形記》中的一句——“無母而生的孩子”。短短的這兩話,便可揭示藴藏在孟德斯鳩思想裏嚮往美好的理想。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的出現也是源自人們對於美好理想生活的追求。因為追求政治秩序的穩定,人們通過法律來安排權力更替;因為追求社會治理的安定,人們通過法律來調整各類關係;因為追求家庭生活的和諧,人們通過法律來規範內外交往;因為追求自我價值的實現,人們通過法律賦予了各種權利,併為之設計必要的保護……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力量是人,而人們對美好生活堅定信仰和孜孜追求,也是人類社會不斷前行的源源動力。筆者認為,這種堅定信仰和追求,正是鐫刻在孟德斯鳩筆下法的精神。只有堅守對美好生活的堅定信仰,法律才不會淪為世俗的契約主義、工具主義,而真正成為人們自覺的價值追求。

網絡熱議的唐山“教科書式老賴”事件中,作為受害人兒子的趙先生無奈説出“等待正義”,有深刻的悲涼,也有深深的嚮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裏。”願12月4日上午迴響在全國各地各式各樣殿堂裏的憲法宣誓聲,能夠久久地迴盪在人們的心中。

閲讀論法的精神心得體會 篇4

《論法的精神》是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學史具有重大影響的法學著作。作為一個法學專業的學生,我讀了這部著作覺得受益匪淺。

本著作共分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闡述法律與政體的關係。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論述了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係、政體的種類以及它們各自的原則。在他看來主要存在三種政體: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緊接着他又在書中闡釋了各個政體與法律的關係,例如他將民主政體分為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然後又分別將他們與法律的關係進行詳細地闡釋。

在這當中他無情的鞭撻着封建專制並讚揚了民主的制度,可見這位啟蒙思想家是多麼的嚮往民主。他在這一章節中説民主政治的國家一種強悍的原動力——品德。並且稱民主國家中的執法的人要遵從法律並且承擔責任。這些都在證明着這位啟蒙思想家的偉大之處,他能夠準確的總結民主政治與法律之間的相互作用關係並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調節的範圍比如品德。在這一卷之後的幾章孟德斯鳩又闡述了教育法律與政體的適應,立法與政體的適應,各種政體原則所產生的結果與民法、刑法的繁簡,判決的形式,處罰的方式等之間的關係,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係最後概括總結了三種政體的腐化。其中給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係。在這一章中作者闡釋了奢侈和奢華的由來,即財富分配不均貧富差距的存在,這一觀點的提出讓我不禁感歎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驚歎的智慧!而且在這之後這位大思想家還就中國限制奢華以及奢華之後的後果進行了闡釋,他認為中國人口規模十分之大,所以奢華在中國十分可怕,中國的君王要求臣民們男耕女織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樂的工藝。他

還在其中提到了中國曆代君王滅佛之事。此外他還指出歷代君王無不是從艱苦起家奪得江山而最後也都以驕奢淫逸收場。他廣泛的知識讓人不得不欽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準確,即使是現代的史學家也是這樣分析當時中國的情況的,而作為那個時代的孟德斯鳩就已經可以透徹的分析這一問題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論述了法律自由的相關問題,然後緊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種權力的關係,並且還引入了英格蘭和羅馬法實行三權分立的教訓詳細闡述這三種權力之間應該是相互制約,相互依存,作者告訴人們:如何處理三者之間的關係將關乎國家政體的鞏固,以及民眾、社會團體、政黨等社會階層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問題。在這一卷的章節中著者詳細闡釋了國家與防禦力量、進攻力量,其次他還闡釋了自由和民主的含義。他解釋説在有法律的國家自由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而是要求人們做應該做的事,不強迫人做自己不需要做的事。這一解釋恰好契合了現代國家中立法時遵循的自由的理念,讓我讀了之後不禁要感歎偉人具有如此強大的智慧,思考問題竟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關於三權分立的闡釋,孟德斯鳩也説自己總是離不開羅馬,他在説三權分立的時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羅馬,不僅僅論述了羅馬的三權分立的制度而且還説明了羅馬國王被驅逐後三權應如何劃分,並説四種東西影響了羅馬的自由與民主:一是貴族獨佔了宗教、政治、民間和軍事上的一切職位;二是執政官擁有過大的權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選舉中幾乎沒有發揮任何作用。[①]其後他又詳細地論述了羅馬的這三種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方面的具體制度。這些就是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留給我們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三權分立制度,讓後世的人受益匪淺。

在第三卷中作者引入了一個十分新穎的關係即法律與地域和氣候的關係。這在我們看來甚至是有點可笑的沒有科學依據的觀點。首先他説明了氣候對人的影響例如對人的性格、人們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對於人民的信任等等。並在其中批評了印度人由於炎熱而追求“不動”,認為這種懶惰不利於國家的發展,而立法者也總是無法克服這種氣候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對於這一觀點我一時不置可否。但是在我看來氣候固然是會有一些影響但不能斷然的下結論認為氣候會有如此之大的影響,這樣的觀點有些主觀和片面。另外作者還提到了中國,他給予了中國君主鼓勵耕織的舉措以高度的表揚,認為這種制度可以鼓勵人們進行勞動從而避免了懶惰這一問題。另外作者還認為氣候會影響人的性格、飲酒習慣、疾病、兩性關係甚至在立法方面都有影響。在這一卷中我覺得有一章讓我覺得很奇怪但又忍不住細細讀了,那就是第十八章土壤性質與法律的關係。法律是人文科學中的東西,而土壤則源於自然,是天然形成,二者究竟有怎樣的關係呢?讓我十分費解。首先他糾正了大家的傳統觀念即土地肥沃的地方應該有更多的人居住,他認為越是肥沃的地方就越是會有人來侵略所以很多人會選擇貧瘠的地方居住。另外作者還認為貧瘠的土地會讓人更加靈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氣,會在戰爭中表現得更加的勇猛。他還説精於法律與各民族的謀生方式有着密切的關係。一個從事商務和航海的民族比一個僅限於耕種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廣泛的法律知識。從事農業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識。從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獵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識要多得多。[②]我不得不説看過了這些記述之後我確實認同了孟德斯鳩的觀點,這一次是偉人的獨特的觀點與思考問題的角度讓我折服了。

在此之後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閲讀未來得及細細品讀。但僅僅是隻言片語間也讓我見識了很多東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論述了貿易、人口、貨幣、宗教與法律的關係。這些幾乎涵蓋了所有影響法律制度的因素並且還進行了詳細地論證,舉出了很多實例來證明他的觀點。其中讓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關於宗教的論述。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孟德斯鳩並非一個真正的無神論者,他認為一些宗教的教義可以教化臣民,不應該完全放棄,應使其與政治相結合。例如他説__教讓人們相互敬愛。毫無疑問,這個宗教希望每個民族都享有的政治法規和的民事法律。因為,除__教之外,這些的政治法規和的民事法規就是人們能夠“給予”和“收受”的的幸福了。[③]固然我們不能説作者的觀點是錯誤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認識到宗教的本質是唯心的,與法律的本質是想背離的。這樣的觀點也使孟德斯鳩日後的研究受到了侷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從歐洲的立法實際和法律發展等方面論述了正確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詳盡的記述了羅馬法中繼承法的起源與變革、新西蘭民法的起源與變革等等。最後也是在證明着自己的觀點即三權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關制定方法。

其實縱觀全書我們不難看出來,孟德斯鳩未能完全摒棄封建制度,他的觀點趨向於將封建制度和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相結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離宗教。他認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積極的作用。這些都成了他日後研究以及觀點的侷限。

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的這部鉅著給世人帶來的影響之巨大。《論法的精神》在那個黑暗的年代給了多少人思想的啟迪,給歐洲的黑暗的封建統治社會帶來無限的光明。更給後世留下一筆無可估量的財富,讓後世的人們不禁感歎偉人的智慧與思想是如此之偉大。這位偉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也將永垂不朽!

閲讀論法的精神心得體會 篇5

從學哲學開始,就知道物質決定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一個時代所產生的意識性的東西肯定有這個時代的深深的烙印,現在21世紀如此,同樣把目光轉到18世紀上半葉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質是什麼,不同的時代有着不同的解釋,馬克思主義把法律總結為兩個方面: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馬克思主義的解釋是經過多少代人總結、補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總結的。那麼在沒有前人明確的概括與總結的條件下,我們該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質,為後來者指明方向呢,讓我們跟着孟德斯鳩的思路來一點理清。

18世紀上半葉,正值啟蒙運動發展的時期,在這之前已經有了“文藝復興”運動,而在文藝復興之前是被稱為“黑暗的中世紀”,封建主義與宗教相結合的勢力統治者這片大陸,人們的思想比較僵化,慾望與人性被壓制。不可否認,在生產力較為落後的條件下,這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社會是發展的,在生產力發展的條件下,人們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質與精神的,這時原來的社會制度與思想就不在適合。“文藝復興”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對禁慾,要求自由,對宗教腐敗現象的不滿,這是最基本的。就像我國在與封建主義鬥爭時,也是先從最基本的開始,要求官吏清廉,賦税減輕等等,而後才發展到制度的,思想層面的批判,這也符合生產力的發展規律與社會歷史的發展規律,這裏不再贅言。

那麼到了啟蒙運動就面臨着“_一個世界”與“重建一個世界”的任務。孟德斯鳩選擇了法律的這條路,因為他從古希臘、羅馬法中得到啟示,這如他自己説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他認為的法律不應是統治者一個人或一羣人隨便制定出來,法律應該同政體、自然地理環境、宗教、風俗習慣等各種因素有關係,法律之間也有關係,總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規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並沒有用理論去研究理論,他的全部理論都建立在對歷史事實和世界各國古今政治、社會與法律制度實踐分析基礎之上,從社會──歷史──文化以及人們生存環境中的各個因素相互聯繫與影響的動態關係中把握一國政制與法律發展變化的規律。運用的歷史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向科學前進了一大步。這是對傳統政治學、法學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會理論"前科學"時期,也正也因為這樣的創舉使得他的理論不再拘泥於傳統的那些思想,創造了一個時代,為資產階級革命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論法的精神》全書分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關於法的概述以及法與政體之間的關係;第二卷討論的是法與政治權力的關係;第三卷論述了法律與地理環境的關係。該書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對世界範圍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很大影響,被載入法國的《人權宣言》和美國的《獨立宣言》。

讀孟德斯鳩的這本書,我最直接的感受是他反覆強調的“道德”兩個字,貴族的道德,平民的道德,君主的道德,這兩個字最直接的反映出他對人性的研究,就是啟蒙運動從人性的角度來説明法律的存在及作用。他説“君主政體具有法律的力量,專制政體有君王永遠高懸的手臂”(其實也就是君主個人的道德)兩者治理或支撐着一切。但是在平民政治的國家裏,卻需要一種更為強悍的原動力,這就是品德”。品德是什麼?品德即道德品質,是指個體依據一定的社會道德準則和規範行動時,對社會、對他人、對周圍事物所表現出來的穩定的心理特徵或傾向。個人的心理傾向是要滿足自身生理與心理需要。那麼肯定要與啟蒙思想家一直宣稱的自由,平等的思想相一致的。也就是人性的標準,總而言之,你不管什麼樣的法律是要符合人性的。

這讓我想起一個法律案例:南京一男子彭宇稱因攙扶摔倒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彭宇案做出了一審判決,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裁定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876元,10日內給付。判決書中還稱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醫院,而可以“自行離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我們不管事實怎麼樣,就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而言就是違揹人性的,人性是向善的,而此中案例並沒有做到真正符合法的精神的判決,當然這是在我國法律體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條件下的特殊情況,但我相信到了最後我國的法律一定能做到符合人性的程度。

其次,他將政體分為三種類型: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並且給出了三個定義,“或者更確切地將它們稱之為三個事實:共和體制就是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擁有權力的體制;君主政體意味着只有一個人統治國家,只不過遵循業已建立和確定的法律;至於專制政體非但毫無法律與規章,而且由獨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變化無常的情緒領導國家的一切。”

看一看現在西方的主要政體。美國政體從大的方面説,沒有君主,是實行共和制的國家。美國共和制的特點是實行三權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構中,又以掌握行政和軍事大權的總統為核心。因此美國政體是“總統制共和制”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

英美的政體形式體現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的思想對西方的影響。他主張把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議會有立法權、國王有行政權和法院有司法權,用這種方法來限制王權,防止國王暴政。,“三權”相互分開、互相制衡,並保持平衡。我很佩服他的這種開放性思想,他沒有去拼命找某條“完美”的標準去對政體作某種規範,而是選擇制衡的方法,互相約束達到平衡。

孟德斯鳩在本書中還強調了一個觀點:地理環境決定論。《論法的精神》第三卷第14章的內容,集中體現了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的思想。《辭海》在關於“地理環境決定論”的條目中寫到:孟德斯鳩同英國的巴克爾、德國的拉國爾一樣,是“地理環境決定論”的代表人物。其基本觀點是以自然條件作為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孟德斯鳩引用大量的事例對於這一觀點進行闡述。從氣候因素到土壤因素,從南方到北方,從西方到東方。他指出,不同的氣候因素和不同的土壤因素產生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又產生了不同種類的法律制度。而土壤和氣候因素同居民的性格塑造也十分密切,就土壤因素而言,“土地貧瘠使人勤奮、簡樸、勤勞和適宜於戰爭,土地肥沃則會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懶惰和貪生怕死”。因此,土地肥沃的國家常常是單人統治下的政體,而土地貧瘠的國家則往往是數人統治下的政體。就氣候因素而言,“寒帶國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樣勇敢,炎熱國家的人民,就像老頭子一樣懦弱”。因此,在海邊平原的國家應該實行民主政治,而在山地的國家就只能實行君主專制。不可否認,他的這些認識是有一些弊端的,中國的社會政體就經歷了部落首長制、奴隸貴族制、封建君主制、民眾共和制以及現在所實行的人民民主專制。雖然,中國的地理環境的諸多因素,在長達5000年的歷史長河中發生了一定的改變,但是應該説整體上變化不大。而再看華夏民族的上層建築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以維護少數人利益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政體宣告破產,而以維護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政體已經建立。這一歷史性的變革,並不是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所能夠解釋的通的。因為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是靜態的甚至是一成不變的,而人類社會的上層建築是動態的,處在永遠都在變化發展的過程中。

但是,他把法律的精神中加入了一些“地方特色”。我覺得這其實也是人性的體現,説白了就是每個人生活和生存環境不一樣,自己對道德的標準也不一樣,比如“土地貧瘠使人勤奮、簡樸、勤勞和適宜於戰爭,土地肥沃則會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懶惰和貪生怕死”,這就避免了他所説的“法的精神”空洞抽象的弊端,更符合人的發展,與人性是相符的。其次,他提出“地理環境決定論”,其出發點是為瀕臨海邊平原的法國能夠實行民主政治提供理論上的依據,為其三權分立學説提供能夠實現的現實上的可能。

最後,《論法的精神》雖然理論闡述並不是很完善,但是這是後來的西方資產階級思想的源泉,孟德斯鳩是18世紀上半葉,近代資產階級政治與法理學思想體系的主要奠基人,從這本書中我們可以挖掘很多東西,因而被稱為“是亞里士多德以後的第一本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是到他的時代為止的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我們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設也可以借鑑孟德斯鳩的思想,這就需要我們對他的思想不斷研究,以挖掘更深層次的東西,適合我們我們社會發展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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