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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制度範本(通用3篇)

公司員工制度範本(通用3篇)

公司員工制度範本 篇1

一、總則

公司員工制度範本(通用3篇)

第一條目的

(一)本規定旨在長期、穩定、統一和規範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二)本規定的目的是要通過對職工在一定時期內所表現出來的工作業務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評價,找出並確定人才開發的方針、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訓工作,進而促進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熱情和帶動生產率。

第二條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評定結果,將用於以下諸方面。

(一)教育培訓,自我開發。

(二)合理配置人員。

(三)晉升、提薪。

(四)獎勵。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者範圍是“就業規則”第三條所規定的職工。然而,下列人員除外:

(一)兼職、特約人員。

(二)連續出勤不滿6個月者。

(三)考核期間休假停職6個月以上者。

第四條用語的定義

本規定中使用的專用術語定義如下:

(一)人事考核——為了實現第一條規定的目的,以客觀的事實為依據,對成績、能力和努力程度,進行有組織的觀察、分析、評價及其程序。

(二)成績考核——對職工分擔的職務情況、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觀察、分析和評價。

(三)態度考核——對職工在職務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態度進行觀察、分析和評價。

(四)能力考核——通過職務工作行為,觀察、分析和評價職工具有的能力。

(五)考核者——人事考核工作的執行人員。

(六)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者。

(七)考核執行機構——負責人事考核有關事務的機構。

二、考核計劃與執行

第五條考核執行機構

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事考核的計劃與執行事務。

第六條考核者訓練

(一)為了使人事考核統一、合乎實際,需要進行考核者訓練工作。

(二)考核者訓練按照要求制訂訓練計劃,予以實施。

第七條考核者的原則立場

為了使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進行,考核者必須遵守下列各原則:

(一)必須根據日常業務工作中觀察到的具體事實作出評價。

(二)必須消除對被考核者的好惡感、同情心等偏見,排除對上、對下的各種顧慮,在自己的信念基礎上作出評價。

(三)不對考核期外以及職務工作以外的事實和行為進行評價。

(四)考核者應該依據自己得出的評價結論,對被考核者進行揚長補短的指導教育。

三、考核的分類

第八條人事考核的分類

人事考核對被考核人員的分類如下。

(一)E(Extra臨時工階層)——臨時工。

(二)J(Junior作業層)——Ⅰ.Ⅱ.Ⅲ.Ⅳ級職工。

(三)S(Senior中間管理層)——Ⅴ.Ⅵ.Ⅶ級職工。

(四)M(Management經營決策層)——Ⅷ.Ⅸ.Ⅹ.Ⅺ級職工。

第九條考核的等級

(一)S——出色、不可挑剔(超羣級)。

(二)A——滿意、不負眾望(優秀級)。

(三)B——稱職、令人安心(較好級)。

(四)C——有問題、需要注意(較差級)。

(五)D——危險、勉強維持(很差級)。

第十條人事考核表

人事考核表,按上述人員分類,分為《作業層人事考核表》,《中間管理層人事考核表》、《經營決策層人事考核表》。

四、考核的實施

第十一條實施期與考核期

(一)人事考核的實施期一年次,月和月。

(二)考核觀察期如下:

1.與月的實施期相對應的考核觀察期,從月日起至第二年的月底,為期個月。

2.與月的實施期相對應的考核觀察期,從月日起至月日,為期個月。

第十二條考核者

(一)人事考核按職務等級進行,原則上進行兩種層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

(二)一次、二次考核的擔當者,即考核人員,原則上按下表中規定執行。

(三)在考核期間,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調動,被調離現職務,則考核者所擔當的考核工作,進行到被調離日為止,由後任者擔當考核者,把考核工作繼續推進下去。

(四)因一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由二次考核者代行其事,而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略掉。

(五)因二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則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去。

(六)在職務級別層次很少的單位或部門,二次考核可以省略。

(七)因一次、二次考核者都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則由總務部長對此作出決定

公司員工制度範本 篇2

服裝店員工準則

1)員工應具有強烈的服務意識與服務觀念,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以自身的良好表現共同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

2)員工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店鋪管理制度。

3)如遇不明事項應服從店主領導,與同事合睦相處,對新進員工應親切,公平對待。

4)員工應保守店鋪的機密,不得對外泄露任何有關店鋪的銷售數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圖謀私利。

5)員工對待工作與顧客應謙恭誠懇,滿腔熱情。遇事不可推諉,不可意氣用事,更不可故意刁難顧客。

6)員工有義務完善各項工作及服務品質,提高工作績效。

7)員工應愛惜店內財物,控制各項費用與支出,杜絕浪費現象。

8)員工應恪盡職守,非經核准不得閲覽不屬於本職範圍內的數據或傳播不確消息。

9)員工有違反上述準則條例的,將依據獎懲條例予以處罰。

2.服裝店員工的儀容儀表

1)頭髮要整齊、清潔、頭飾要與工服、髮型搭配得當。

2)女同事按公司化粧標準化粧,不可留長指甲。男同事不可留鬍子。

3)如果有體味者,要適當塗止汗露。

4)制服要乾淨、整潔,不能有異味。

5)店員不能穿厚底鞋、拖鞋。

3.服裝店工牌與工服

1)工服是店鋪的形象。在規定穿工服的時間內,員工必須統一穿工服。如員工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工服的破損或丟失,須按規定進行賠償。

2)工作時間內必須佩帶工牌,員工要注意個人的儀容儀表。

3)員工在離職時必須退回工服,如果沒有退回,須按六折賠償。

4)凡利用工牌在外做不正當的事,將視情節嚴重給予處罰

5)未按公司或店鋪要求穿着工服的,初犯者處以口頭警告,嚴重者處以書面警告。

4:服裝店店鋪制度

1)工作時需嚴格遵守店鋪儀容儀表着穿規定,提供優良的服務,以客為先。

2)必須遵守勞動紀律,自覺遵守輪班制度。依時上、下班,不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如需請假,須提前一天向店長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生效。

3)潔身自愛、防盜防竊。工作時間,須將個人物品存放在指定地點,下班自覺由店長或指定檢查員檢查所攜帶的私人包裹,並隨時由店長或指定檢查員清檢員工儲物櫃。

4)未經同意,不得向外泄露店鋪的一切資料(尤其是銷售額),否則將根據行政管理制度予以處罰。

5)工作時,要保持口腔衞生,不準喝酒和吃有異味的食物,營業中不準吸煙、吃零食。

6)嚴禁私用、盜竊公司貨品及其它物品,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7)不準以任何理由拒絕上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必須尊重上司。

8)工作時間嚴禁在工作場所説笑、打鬧、爭吵、賭博、吸咽、酗酒、追逐、大聲渲譁、當堂整理着裝、化粧及一切有損公司或店鋪形象的行為。

9)工作時間嚴禁利用公司電話做私人用途,不得將店鋪電話隨便告訴無關之人。

10)工作時間不能擅自離崗或隨便竄崗。

11)穿着已購買的店鋪服飾回店鋪須向主管或店長登記款號。

12)嚴禁擅自修改、泄露、盜竊公司或店鋪電腦數據,違者嚴厲處罰。

13)工作時間不準代他人存放物品,如遇到顧客購買的商品需暫存時,需做好登記。

公司員工制度範本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設置

第三條 安全管理小組

(一)安全管理小組為公司安全管理機構

(二)安全管理小組組成成員

組長:總經理 組員:副總、總工程師、各部門經理 第三條 安全管理小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安全政策,負責公司安全制度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制定、執行各類安全管理措施;

(二)負責對本部門安全工作進行考核,檢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實;

(三)出現安全事故,及時組織人員對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並擬訂可行性處理方案;

(四)組織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大檢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條 人身安全的最高責任人為總經理及各部門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級管理人員在各自管轄範圍內,對員工的人身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四章 員工人身安全事故預防

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預防

(一)責任劃分:

(1)由於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以及操作工的培訓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廠負主要責任,車間主任負次要責任。

(2)由於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廠負主要責任,車間主任負次要責任。

(二)各部門必須遵守生產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電管理制度,機械設備、設施維修保養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倉庫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建築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各部門必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建立安全網絡圖並落實相關管理人員及具體的崗位職責,制定重點設備及區域的相關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四)各部門必須有專人定期檢查安全生產(每月不少於一次),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進行整改.

(五)維修車間應當對車間內的機器設備安排專人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六)新員工、轉崗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生產技能培訓,同時各部門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違反以上條例的單位,對責任部門總經理索賠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七條 消防安全事故預防:

(一)責任劃分:維修部負責消防設施的檢查、整改,各部門負責消防設施的E及時更換並協助維修部進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各部門必須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制度、消防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2)

發佈時間:20xx-04-24來源:制度 手機版每日防火巡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

(三)各部門必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專(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及具體的崗位職責。

(四)各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每週必須對所在單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必須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五)滅火器必須時刻保持正常使用,且保持壓力正常,同時消防水槍、水袋必須配備齊全,必須急燈必須保證正常使用。

(六)滅火器材必須按規定予以配置、擺放。嚴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設備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四防(即防雨、防曬、防潮、防凍)。

(七)從事或僱請電工、燒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作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八)各部門必須對重點消防部位設立明顯防火標誌,並設置相必須的消防設施;各部門的疏散標誌和事故必須急照明設置必須符合規範。

(九)各部門必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且必須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分庫存放。

(十一)各種電器、電線必須定期檢修(每月不少於兩次)。

(十二)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違反以上條例的部門,對責任部門經理索賠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八條 駕駛安全事故預防

(一)駕駛員必須定期進行車輛的保養和維修,定期維護車輛方向、剎車、車燈和機油等部件,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二)駕駛員在工作期間不得飲酒,服用精神或麻醉藥品,如果駕駛員有影響駕駛的疾病或疲勞駕駛,不得駕駛機動車。

(三)定期開展交通教育和安全培訓,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四)違反以上條例的單位,對責任部門經理索賠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傷事故劃分及認定

第九條 員工人身安全事故按照受傷害程度分為:

(一)一般安全事故:工傷:9-10級、7-8級、5-6級、3-4級、1-2級。(以醫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二)重大安全事故:員工死亡、發生重傷(工傷級別:3-4級、1-2級)三名以上的事故。

第十條 工傷的認定

(一)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範圍

1、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2、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3、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4、從事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四)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安全管理小組與人力資源部,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第六章 工傷的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申報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第十二條 申報範圍:

(一)在本部門所轄範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二)對公司已投保的員工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所涉及的範圍,包括員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傷害。

(三)申報內容: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齡;

2、事故(疾病)人家屬聯繫方式及電話、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崗工作時間;

4、事故前的具體服務部門及工作性質;

5、事故發生時的具體崗位或具體位置;

6、上崗前是否受過該項工作的安全知識培訓;

7、是否有從事該項工作的國家承認的操作證;

8、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9、是否已住院、醫院名稱及地址。

(四)受理部門及責任:

1、人力資源部是本辦法規定的受理部門,受理責任執行首問責任制,即人力資源部的任何一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申報時,為第一責任受理人,必須立即進行登記、報告和施救組織;同時負責對保險公司報告並進行理賠。

2、報告對象是“安全管理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3、因推諉受理或受理後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責任受理人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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