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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轉正管理制度(通用3篇)

試用期轉正管理制度(通用3篇)

試用期轉正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試用期轉正管理制度(通用3篇)

為規範員工在試用期內及轉正的要求及辦理程序,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特制訂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地產公司、物業公司、等試用期員工轉正。

三、權責

3.1試用期員工的權責

3.1.1主動了解自己的工作職責與工作內容、工作目標、公司的規章制度等;

3.1.2接受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的入職培訓及相關考核。

3.2試用期直屬主管的權責

3.2.1在工作中引導新員工領悟公司的文化、督促並指導其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日常辦公/工作須知等;

3.2.2培訓新員工工作職責、內容與目標及崗位必須的安全操作知識與技能。

3.3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的權責

3.3.1培訓新員工有關公司的文化、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日常辦公/工作須知等;

3.3.2負責試用期員工的最終考核;

3.3.3負責面談試用期轉正的員工並審核其申請;

3.3.4負責與試用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3.3.5新進職員入職的三天內須持有並簽名的《崗位工作説明書》。該'崗位工作説明書'是其工作的要求與標準,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體請參閲《工作説明書管理辦法》。

3.4轉正申請的批准

3.4.1董事長負責審批職員以上的轉正申請;

3.4.2行政人事總監負責一般員工轉正申請審批。

四、內容

4.1試用期管理規定

4.1.1員工入職當天,填寫的同時,總部行政人事中心在其入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規定如下:

(1)合同期不滿一年者,試用期為一個月;

(2)合同期達一年,不滿三年者,試用期為二個月;

(3)合同期達三年及以上者,試用期為六個月;

(4)需要縮短試用期或免試用期者,由用人單位申請,經行政人事總監加註意見後報董事長批准方可。

4.1.2試用期內離職

(1)辭職:試用期員工由於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須提前三天填寫通知所屬部門的負責人,並督促所屬部門在二個工作日之內加註意見後遞交至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經批准後,員工可辦理離職手續;

(2)辭退: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國家法律或試用不合格而辭退員工。各用人單位的.直接主管必須有明確的不合格證據説明,並將職員不合格的事例填寫在中或相關考核報告中,普通員工不合的事例由直接主管自行記錄報告總部行政人事中心;

(3)試用人員工作未超過三日而離職的員工不予發放工資。

4.1.3試用期內請假

試用期員工如因事、病或其他請假達三天者,其轉正時間自行順延,若請假時間達三十天者,如非特殊原因向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申請並經過同意,否則不得轉正。

4.1.4試用期考核

(1)職員滿月考核:當新職員入職時,行政人事中心須在其入職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交給其直接主管,用人單位在其工作滿一個月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提交該報告提交總部行政人事中心;

(2)試用期結束考核:員工試用期滿前一週內用人單位須將提交總部行政人事中心;

(3)試用人員在試用階段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能力欠加、考勤未達標者,部門負責人須如實記錄在中,以作為解聘其的依據。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要給予賠償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4.1.5若發現試用期員工在應聘過程中有隱瞞、欺騙現象,公司有權立即終止其試用關係並無任何賠償責任。

4.2轉正管理規定

4.2.1正常轉正

(1)普通員工正常轉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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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每月10日前,各單位主管根據員工入職時間,按約定的試用期限,確定可以在當月轉正的員工的名單,填寫在內,逐級審核後交行政人事中心總監審核,若在規定薪酬範圍的轉正,由行政人事總監批准即可生效,若其轉正薪酬超過規定的範圍,由行政人事總監加註意見後報董事長批准;

(2)職員正常轉正程序

職員在試用期滿前10天,由行政人事部門的招聘人員將發至用人單位主管,由用人單位約其面談後,將該表交至被考核者填寫。同時被考核者須撰寫'試用期間工作總結與自我鑑定';

用人單位的考核表與報告經用人單位主管逐級審核後,在試用期滿前七天遞交總部行政人事中心。所有職員,總部行政人事中心均須在在試用期滿前七天與需要轉正的員工約見訪談(遠程則以電話約談),並將訪談內容與意見加註在考核中,報董事長批准後生效。

4.2.2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之處理辦法

(1)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員工公司原則上不予錄用,特殊情況,須在試用期滿前七天向總部行政人事中心提出申請,獲批准後可按轉正員工處理。

(2)試用不合格員工由行政人事中心在期滿前一天內(最遲不得超過期滿的當天)為其核算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用公告欄和電子郵件兩種形式發佈公告,告知相關部門及與我司相關有業務來往的合作伙伴。

4.2.3提前轉正程序

(1)試用期間內表現優秀者可由用人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向總部行政人事中心提交提前轉正的申請,總部行政人事中心加註意見後報董事長批准。提前轉正者試用期不得低於一個月;

(2)注意:用人單位任何人均不可擅自承諾員工提前轉正,而必須將其優秀事蹟整理成書面文件上報至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經審核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向員工轉達提前轉正、提前調薪的口頭通知。若因用人單位擅自承諾提前轉正而未能經批准者,員工應提前獲得的調薪待遇由承諾者承擔,公司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或金額的大小向該承諾者予以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4.2.3免試用期程序

所有免試用期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曾在我司工作超過6個月,且沒有被考評不合格或沒有受行政警告以上處分者;

(2)特殊人才有免試用期的特殊要求者;

(3)滿足上述二個條件的人,由本人在入職時即申請,由總行政人事中心向董事長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同意免試用期。

4.2.4轉正相關報表的遞交時限規定

(1)各用人單位須在每月10日前,將當月轉正員工的與職員的,一併交至總部行政人事中心;

(2)行政人事中心收到上述考核表後,在15日前遞交行政人事總監或董事長批准。

4.2.5試用期員工轉正後薪酬的調整及反饋。

(1)試用期滿後,員工在每月的15日前轉正的則在當月調整薪金,若在每月的16日後轉正的,則從下月調整薪金;

(2)基層員工轉正參照《物業基層員工工資標準》和《xx公司各崗位工資與出勤時間標準表》進行調整,超出標準者,須在表中註明;

(3)職員級人員的轉正,由總部行政人事中心應將考核評估結果知會當事人(一般要求被評估者書面確認),職員轉正工資視入職時所談條件及試用期表現而定,若與入職時所談薪酬有出入,則由行政人事中心與入職者面談確定。

4.2.6社保事宜

(1)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為轉正職員購買基本養老、住院、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不願購買者須與所屬部門負責人處簽訂書面協議;

(2)普通員工的社保按用人單位的預算及用人單位的要求而購買。

4.2.7各類考核表原件作為調薪依據保存於總部行政人事中心薪酬核算部門。

4.2.8試用不合格者,總部行政人事中心在試用期滿前二天內約談當事人。

4.3本辦法經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解釋權在總部行政人事中心。

五、相關文件

5.1《崗位工作説明書》;

5.2《工作説明書管理辦法》;

5.3《物業基層員工工資標準》;

5.4《xx公司各崗位工資與出勤時間標準表》;

5.5《勞動合同》;

六、附表格

6.1hr303-01-a;

6.2 hr303-02-a;

試用期轉正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第一條規範試用期員工的管理流程,為試用期員工的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第二條充分了解試用期員工的綜合素質與崗位的匹配程度,幫助新員工儘快融入企業,進入角色,適應崗位要求,並達到留住合適的,淘汰不合格的目的。

第三條及時加強對試用期員工工作表現的反饋,提高試用期員工的滿意度,降低新員工的流失率,為集團優秀的員工隊伍形成打好基礎。

二、適用範圍及試用期限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所有新錄用的試用期員工。

第五條試用期以人力資源中心和新進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依據,一般情況下試用期為3個月,在試用期員工因假期中斷本崗位工作的情況下,試用期自動往後順延。

三、試用期管理

第六條試用期工作小結、總結

試用期員工必須每半月提交一份統一格式、內容真實、文字簡練的工作小結,並須經直接上級和部門負責人簽字生效後送至人力資源中心。送交時間為每月的16—20日、次月1—5日。

第七條試用期合同的終止

(一)不合格:在試用期內,經過公司考核,認定為不適合公司提供的工作崗位的,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二)懲罰:在試用期內,受到兩次通報批評或者受到行政處分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三)弄虛作假:員工被錄用後,經公司查證落實,如發現有提供虛假應聘信息或偽造證件的,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病假:員工試用期間病假超過3天,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特殊情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將順延其試用期。

(五)事假:員工試用期間事假超過2天,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特殊情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將順延其試用期。

(六)遲到、早退:員工試用期間1個月內因個人原因遲到、早退達3次以上,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七)曠工:員工試用期間如有曠工行為,公司將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被辭退新員工可按實際在崗工作天數發放試用期工資(弄虛作假的除外)。

四、轉正考核

第八條試用期轉正考核時間

(一)過程考核:每半月一次的`考核,使得新員工明確工作目標,儘快適應崗位要求。

對錶現特別優秀的員工經部門領導建議可以提前轉正(但試用期不能少於1個月)。基本要求:認同企業文化,綜合素質符合崗位要求,適應能力很強,做出了突出業績、推動了部門工作進展。

(二)結果考核:對試用期即將到期的新員工,在試用期結束前一週內完成考核。

第九條結果考核流程

(一)人力資源中心發放《員工轉正審批表》給被考核人。

(二)被考核人自我評價。

(三)直接主管和部門領導審核並簽署意見。

(四)人力資源中心簽署意見。

(五)根據考評結果發放《轉正通知書》,《延長試用期通知書》(期限不超過1個月)、《辭退通知書》。考核流程圖:

第十條試用期考核結果處理

(一)根據考核情況確定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差四等。其中:優≥95分,85分≤良<95分,70分≤合格<85分,差<70分。

(二)根據考核結果,對於試用期員工作出如下的處理:優——提前轉正、良——如期轉正、合格——延長試用期、差——不予錄用。

五、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考核分為初級考核和二級考核:初級考核者為員工所在部門直接主管和部門領導,對考核結果的客觀公正和合理性負責;人力資源中心為二級考核者,對考核有監督、指導的責任,確保考核的公平、公正,並對最終考核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初級考核者必須就考核結果向被考核者進行正式的面對面的反饋溝通,內容包括肯定優點和成績、指出不足,共同制定下一步學習、工作目標或改進計劃。反饋是雙向的,初級考核者應注意留出充足的時間讓被考核者發表意見,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都負有對考核結果進行反饋、溝通的責任。

第十三條反饋時,被考核者無論認可或不認可考核結果,都須在考核表上簽字。簽名僅代表知曉考核結果,並不一定代表認可。

第十四條被考核者如不認可考核者對自己的考核結果,在與考核者溝通後仍不能達成共識,可向人力資源中心申訴。有效申訴期限為三天,申訴需自受理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深入調查,並將處理意見反饋給申訴人。

六、考核的準備

第十五條信息準備:具體考核負責人須全面具體收集各方面的考核信息,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信息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以本職工作的各項考核指標、專項任務的完成情況、工作態度和綜合能力為考核基礎,以數據和事實為支撐。

(二)主管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三)員工的歷次培訓記錄。

(四)員工定期工作小結及日常口頭彙報情況。

(五)同一處室成員的評價意見或具體事實。

(六)相關部門的反饋意見或具體事實。

(七)主管與員工日常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信息。

七、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的解釋、修訂、廢止和監督權歸人力資源中心。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試用期轉正管理制度 篇3

一、總則

為了充分了解新入職員工在試用期內是否符合公司規定及應聘崗位的要求,規範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公司試用期內的員工(含其參股或控股公司)。

三、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六個月。

四、試用期考核

1.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考核內容包括遵守規章制度情況、出勤情況、培訓學習情況、崗位技能、工作態度、行為規範、職業道德、綜合素質等。

2.試用期滿前7日內,由員工填寫《轉正申請書》,公司根據該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對新入職員工進行考核,在員工試用期滿前作出決定是否繼續錄用。

3.人力資源部門對員工遵守規章制度情況、出勤情況等公司一般規定進行考核並註明意見。用人部門負責人對員工的工作態度、崗位技能、培訓學習等進行考核並註明意見(詳見《轉正申請書》)。

4.經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經考核合格者,通知員工辦理轉正手續。

5.所有崗位試用期最初的7日,為無責雙向考核期,此期間,雙方均可無責任終止試用期。試用人員在7日內離職,無需向公司承擔培訓責任。公司在7日內終止試用,試用人員工資與培訓費用及招錄費用相抵扣,不再額外支付。

五、試用期提前轉正

試用期內,員工若表現突出、業績顯著,能夠較快達到或超過工作要求,經部門負責人推薦及公司審批同意可提前轉正。

六、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試用期內,公司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外,如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獲得任何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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