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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公司管理制度(精選9篇)

租賃公司管理制度(精選9篇)

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篇1

1.0目的

租賃公司管理制度(精選9篇)

規範停車場租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小區車輛交通安全。

2.0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所轄物服中心停車場管理

3.0停車場租賃、停租手續辦理程序

1、客户辦理地下停車場租賃時,首先查看車位租賃登記本,請客户選擇車位號。

2、客户簽定《車位租賃協議》、《停車場管理規定暨承諾本》。

5、客户到財務稽核部交繳相關費用及簽訂銀行託收協議。

地庫車位xx元/月露天車位xx元/月

泊車證押金xx元/張

小區外的租户需預交個xx月的押金

6、憑收據辦理泊車證,登記在《車位租賃登記本》上。

5、簽發服務作業單,掛車位牌。

6、通知安管部領班籤《車位更改記錄》。

7、物業部辦理人員製作泊車證,簽發車位更改記錄單,通知財務部和安管部。

8、通知客户去財務稽核部結清相關費用。

9、簽發服務作業單,領取車位牌。

10、及時在車位租賃本上登記更改。

11、其他規定參照租賃協議為準。

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公務車輛租賃行為,嚴格控制車輛租賃費用支出,加強車輛安全管理,降低企業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用於施工管理的租賃車輛管理。

第三條 公務車輛租賃是指現有車輛無法滿足生產需求時臨時租用車輛的活動。租用車輛實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

第四條 租用車輛實行先簽合同後使用的原則,嚴厲禁止先使用後籤合同,合同應使用租賃合同標準範本。

第五條 車輛出租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 車輛使用單位(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應成立合同談判評審小組,成員為各科室負責人。評審小組的職責是對租賃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評審小組負責對合同履行存在的風險進行識別和控制,審查合同簽訂手續和形式是否合規合法。

第八條 各租賃單位辦公室是車輛租賃的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合同管理辦法》簽訂公務車輛租賃合同。

第九條 財務部門負責合同結算方式、付款期限的審核、確定,及車輛租賃費用的支付。

第十條 公司對各單位車輛租賃履行審批和管理權。

第十一條 公司對各單位租賃車輛具有監督管理權。

第三章租賃申請

第十二條 公司機關、所屬各項目部需要租用車輛時,需先填寫租用車輛申請表,經分管領導審批後執行租賃程序。

第十三條 車輛使用單位評審小組對租賃申請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才能進入簽約流程。

第四章租賃車輛標準及價格

第十四條 租賃車輛標準:越野車排量3.0升(含3.0升)以下,轎車排量1.8升(含1.8升);皮卡車排量2.8升(含2.8升)。車輛行駛里程不超過20萬公里;使用年限不超過8年。

第十五條 下列車輛嚴禁租用:

1、無合法入户手續或證件不齊、無效的`;

2、拼裝車輛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的;

3、未購買車輛保險的;

4、車輛技術狀況差、無安全保障的;

5、國家明文規定嚴禁載客的。

第十六條 租賃價格控制:租賃價格中包含維修保養費、車輛保險費、租賃合同所產生的各項税金。不含油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

第十七條 含駕駛員的租賃,駕駛員費用與出租方協商,費用另行計算在租賃價格內。

第十八條 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租賃公務用車標準和價格應控制在以上標準內。

第五章合同談判及簽約

第十九條 出租方車輛需證、照、保險(自購)、車輛年審、車輛購置發票等手續合法、齊全,無債權債務糾紛,行駛狀況良好。

第二十條 出租方應提供租金收款發票(包含由本租賃合同所產生的各項税金)。

第二十一條 合同內容應包括:車輛情況、租用期限、車輛租賃用途、車輛租賃形式、雙方權利和義務、租金與付款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條款。車輛租賃合同必須由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後方可簽訂。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後,依照合同相關規定進行管理。車輛使用方建立租賃車輛管理台帳,並報備公司綜合黨羣部。

第六章出租方職責

第二十三條 出租方提供車輛必須車況良好、手續齊全,保險必須購買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不低於50萬元)、盜搶險、涉水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1萬),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1萬x座位數—1),不計免賠。租賃車輛為新車時,還需購買劃痕險,玻璃險。

第二十四條 出租方必須按時對車輛進行年檢,並定時檢查。如由於沒有按時年檢或定時檢查,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由出租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出租方提供的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及技術水平,能按照甲方要求安全運營。須按承租方要求時間準時上班,不得遲到、早退。必須聽從承租方對車輛的合理調配。對不能有效履行職責的駕駛員進行更換。

第二十六條 如出租方需要佔用承租方工作時間進行車輛維修保養和駕駛員休假時,須提供承租方認可的替換車輛和駕駛員。

第二十七條 出租方駕駛員在工作期間,若出現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交通事故、機械發生故障、人身(包括車內乘員的人身安全)受到傷害、車輛遺失等情況,其責任和所發生的損失費用、以及交通違法處罰金均由出租方承擔,與承租方無關。

第二十八條 由於出租方原因造成責任性交通事故導致承租方乘坐人員受到傷害需要賠償時,出租方依據國家相關法律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出租方駕駛員必須保守在工作中知曉的關於承租方的商業機密。

第三十條 帶駕駛員的租賃,發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處理;非保險公司理賠的其它費用,由出租方承擔。不帶駕駛員的`租賃,發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處理;非保險公司理賠的其它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第七章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條 合同到期自行終止,若需繼續使用必須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 出租方在租賃期間不聽從承租方調配或消極怠工,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三條 承租方對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要求出租方進行整改時,出租方拒絕整改的,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由於其他原因(上述原因除外)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

第八章車輛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應按照公路建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公務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對租賃車輛進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必須建立行車記錄制度(含時間、工作地點、燃油消耗、天氣、服務工程名稱、行車裏程、駕駛員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駕駛人員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件;

2、駕駛人員年齡在22—50歲之間,身體狀況良好無重大疾病。

3、具有三年以上的駕駛經驗和在異常氣候、複雜道路等條件下行駛經驗;

4、學習並自覺遵守法律,服從交警和道路值勤人員指揮;做到“禮讓三先”,不開英雄車、不得酒後駕車;

5、駕駛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愛護車輛,按規定做好車輛例行保養工作,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有問題及時修理;做好出車前、收車後的例行檢查工作,保持車容車貌整潔、車況良好,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不開帶“病”車。積極參加承租方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及相關學習、會議和技術培訓,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安全停放和保管車輛,做好防盜、防搶、防破壞工作。

6、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酒後駕車;嚴禁疲勞駕車;嚴禁帶故障出車;嚴禁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

7、為防止疲勞駕駛,在長途行駛過程中,駕乘人員應合理安排行駛路線及作息時間,禁止長時間駕駛公務車輛,要求每兩小時安排停車休息至少15~20分鐘。

第九章監督及處罰

第三十八條 公司定期對租賃車輛管理的規範性進行監督,對租賃合同、車輛行車記錄、租賃車輛台賬及相關資料進行檢查。

第三十九條 發現有以下情況者,必須立即停止合同執行,不得支付剩餘租金,同時對租用單位處予租賃費用1~5倍經濟處罰。

1、租賃車輛信息與申報不符;

2、租賃車輛未進行申報;

3、租用公司嚴禁租用的車輛;

4、項目完工後仍租用車輛的;

5、租用本單位員工私車。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雲南公投建設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合理使用公司車輛資源,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秩序規範,本着快捷安全運行、合理節約開支的原則,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分公司的租車管理工作。

第三條 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綜合部為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車輛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車輛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司租用車輛需分公司經理批准。

第五條 部門、客户服務中心在需要用車時,應及時將情況向行政部和綜合部彙報,詳細説明用車要求。

第六條 司本部需到重慶主城九區以外區域和分公司到部門所在縣市以外區域參加公務活動的用車,需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七條 租車輛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確因公司自備公務車輛資源存在不足;

(二)必須是用於公司指派的'公務活動;

(三)為樹立公司良好形象,經公司總經理特批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有外租車輛必須車況良好,手續齊全,禁止使用黑車及手續不齊全車輛(如:無牌、無證、套牌、假牌、假證、未年審等)。

第九條 有外租車輛需屬正規運輸單位所有,禁止同私人達成租賃關係。

第十條 租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嫻熟的駕駛技術和較強的緊急情況處理經驗,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在交警部門沒有主要責任事故記錄。

第十一條 外租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我司的一切規章制度,有較強的服務意識和規範的服務技能,無條件服從調度。

第十二條 公司員工禁止與外租車輛駕駛人員發生經濟利益和物質利益關係。

第十三條 外租車輛由公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綜合部按公司《採購控制程序》和《合同評審控制程序》評定合格供方並簽署書面租賃合同,禁止口頭約定。儘量保持長期合作關係。

第十四條 區外租擺渡車輛

(一)景區在接到重要來訪預約後,應及時將情況向綜合部彙報,並提出接待計劃和用車申請。

(二)景區旅遊旺季期間,綜合部指派專人在每週末及法定節假日前一天18:00—20:00,觀察場鎮街道人流量,並將情況彙報綜合部經理。

(三)綜合部經理同景區管理處主任溝通景區內部車輛能否滿足遊客轉運需求。對景區自備擺渡車無法滿足轉運需求時應外租車輛進行轉運,其它時段禁止外租車輛。

(四)由景區管理處提出租車申請,綜合部審核,景區經理批准。

(五)綜合部聯繫合作供方,並對其合同約定履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外租其他車輛

(一)需外出人員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綜合部領取《用車申請表》,真實客觀填寫各項目;

(二) 部門經理或客户服務中心主任同意確認任務、人員、人數和線路;

(三) 行政部經理或綜合部經理審核批准;

(四)綜合部聯繫合作供方,並對其合同約定履行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私車公用管理

(一)需外出人員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綜合部領取《用車申請表》,真實客觀填寫各項目;

(二)部門經理或客户服務中心主任同意確認任務和線路;

(三)行政部經理或綜合部經理審核批准;

(四)將《車輛派遣表》作為報銷附件。

(五)其他規定

1、外出辦事應遵守交通法規,違章罰款由當事人負責;

2、私車車主擅自借車與他人外出辦公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全由私車主自行承擔;

3、違反本制度前提條件導致的任何後果概予公司無關;

4、私車公用原則上規定:以車定人,車主開車。特殊情況下,由使用部門或車主根據實際需要協商調派駕駛員,並報行政部或綜合部備案。

第十七條 費用標準

(一) 私車公用外外租車輛費用按合同約定執行;

(二) 私車公用費用標準

1、油料費和磨損費:公務用車的油費由公司承擔;

A.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幹道):油費0.7元/公里,磨損0.4元/公里,合計1.1元/公里;

B.普通公路(含鄉村公路):油費1元/公里,磨損0.4元/公里,合計1.4元/公里發放;

2、停車費和通行費:外出辦公停車費和通行費由公司承擔,憑票報銷。

3、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費用報銷

(一) 合同約定外租車輛按公司費用報銷流程執行;

(二)私車公用費用報銷

1、私車公用車輛出車後,車輛駕駛人員應如實填寫啟用里程數和回到公司里程數等內容,把審批表交回行政部或綜合部經理審核私車公用的公里數;

2、駕駛人憑經審核後《車輛派遣表》和報銷憑證、正式發票等到財務按照本辦法核定的標準報銷;

3、如遇特殊情況,應在事後及時補填《用車申請表》,無審批完整的《車輛派遣表》,財務不予報銷。

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 為保證我公司工程機械、車輛的租用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工程管理,確保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質量、成本和工期,按照誰租用誰負責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程機械、車輛租賃的主管部門為公司生產技術部;現場安全使用責任為使用單位,租用單位的中層正職或受委託的副職為具體責任人;監督檢查部門為安全質量部。

第三條 各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工程施工以及某些特殊要求的情況,需租用工程機械、車輛時,要根據實際需要向生產技術部提出申請,並填寫《租用機械申請單》,註明所用車輛的種類、噸位及用車時間、用車期限、用車地點和用車工作內容、現場負責人等。生產技術部負責審批租車申請,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租用。各單位用車結束後,現場負責人要按實際租用情況認真填寫《車輛運行工作單》。

第四條 生產技術部租用工程機械、車輛時,需檢查其各種證件、手續、保險等應齊全有效,車輛技術性能、車況良好。

第五條 車輛駕駛員必須各種證件齊全有效。駕駛技術熟練,吊卸物體平穩、安全。

第六條 特種作業車輛應自備各種繩索、吊具等工具,並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第七條 各單位要對租用的車輛作業過程嚴格監控,要明確現場作業負責人,並確保一人指揮,禁止多人指揮,現場安全員對現場作業負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條 所租用車輛必須聽從所用車單位領導、安全員、現場負責人的指揮,並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和集團公司、動力公司的有關安全規定,不能盲幹、蠻幹。起重作業要嚴格執行“三三制”。即:起鈎離地30釐米,穩鈎3秒,人離吊物3米以外。

第九條 租用的車輛現場作業時,由於其自身性能差或操作不當、不聽從指揮等原因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後果由車輛所有人負責;因現場負責人、安全員等違章指揮等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後果由我公司負責。對租用的車輛在路途等非作業時間發生的意外或事故,我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條 生產技術部要定期對租用車輛使用情況進行回訪、評價。對手續不全、性能低劣或駕駛員操作不熟練、不聽從指揮的`不準繼續租用。

第十一條 租用的工程機械、車輛原則上以集團公司內部單位的機械、車輛為主。價格要合理、透明,隨社會市場的價格,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浮動。

第十二條 租用的工程機械、車輛,費用結算以工作時間為準,不包括路程時間。

第十三條 租用車輛的費用結算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審核,包括租用車輛申請、審批手續、車輛運行工作單等,核實無誤並經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後,才能到計劃財務部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四條 違犯本規定其中之一條者,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責任人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廢止。

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篇5

為加強管理,確保業務用車有序進行,保障租賃車輛的合規合法性,特制定本辦法。

一、公司租賃車輛按下列程序進行:事先以書面文件對本單位業務發展、車輛使用、人員情況及對需求租賃車輛的車型、租賃費進行説明和請示、附合同樣本,填寫《請示卡》,報經市分公司辦公室收文登記,經總經理室研究批覆同意方可進行租賃,並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簽訂必須合規合法。

二、租賃車輛租賃費和租期:小轎車租賃費年不得超過5萬元,租期不得超過3年;麪包車租賃費年不得超過2.5萬元,租期不得超過2年。

三、其它相關費用:租賃車輛上户費、附加費、保險費、養路費、審驗費由出租方承擔,保證公司在租賃期內正常使用。

四、租賃費:租賃費支出必須符合財税規定,提供合法的.手續,在“租賃費”預算指標內列支。

五、未按本辦法私自租用車輛,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本辦法自20__年5月1日起執行。

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租賃管理,保護汽車租賃業經營人(以下簡稱租賃經營人)和使用租賃汽車的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它機動車輛的租賃經營活動。

第四條 汽車租賃業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多家經營,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汽車租賃業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汽車租賃業的管理職責。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汽車租賃業收費項目。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本轄區汽車租賃業收費標準,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開停業管理

第六條 經營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一)配備汽車不少於20輛,且汽車車輛價值不少於200萬元。租賃汽車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並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須有不少於汽車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三)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停車場面積不少於正常保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經營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 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街道、鄉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組織章程、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資信證明等有關材料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

(二)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後,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四)按批准的數量購置車輛,辦理租賃汽車入户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領取營業性《道路運輸證》。

第八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收到租賃經營的申請後,應根據其具備的技術經濟條件和社會需求進行審定,於45日內作出答覆。

第九條 租賃經營人終止經營,應於30日前向原審核、批准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三章 租賃活動管理

第十條 租賃經營人必須遵守道路運輸和價格方面有關法律、法規,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租賃經營人必須依照交通部頒佈的有關技術標準,加強車輛技術管理,保持租賃汽車技術狀態良好。

第十二條 租賃經營人必須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租賃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三條 辦理租賃汽車業務應簽訂租賃合同,必須使用由各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汽車租賃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內容應包括:租賃經營人名稱、承租人名稱、租賃汽車車型、顏色和車輛號牌、行駛證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碼、租賃期限、計費辦法、付費方式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租賃經營人增加或減少租賃汽車,必須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增辦或繳銷有關證件。

第十五條 租賃經營人應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治安防範措施和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容管理,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六條 租賃汽車車主必須與汽車租賃經營人名稱相一致。凡不是租賃經營人所屬車輛、未辦理汽車租賃業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一律不得用於租賃。

第十七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租賃經營人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租賃經營人實行經營資格、技術經濟條件和經營行為的年度審驗。

第十八條 承租人租賃汽車,必須出具能夠證明單位或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和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必要時須有可靠單位給予經濟擔保。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汽車,應對承租汽車進行檢查,確認租賃汽車技術狀況良好,並要核對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是否齊全、有效,行車中應隨車攜帶上述有關證件。

第二十條 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從事營業性運輸,須按照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

第二十一條 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賃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門調解,或申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關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證》擅自經營的,處以每車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萬元。

(三)承租人在行車中未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以每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租賃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收取租賃費用的,處以所收費用30-50%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五)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擅自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複議又不起訴且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汽車租賃業有關法規,認真履行職責,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我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冀辦發【20__】43號)及《河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精神,為進一步深化公務用車改革市場化試點,參照《石家莊市市直單位公務用車租賃辦法(試行)》,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於區本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

第三條 由石家莊市鹿泉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出資成立的石家莊鹿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試點,開展區直單位公務用車租賃平台(以下簡稱“租賃平台”)建設,為區直各部門各單位提供公務用車租賃服務。

第四條 租賃平台實行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營,對租賃車輛進行統一購買。區直各部門各單位採用社會化租賃專業作業車輛,統一由租賃平台提供車輛租賃保障。

第二章租賃方式

第五條 區直各部門各單位應確定1至2名工作人員作為本單位租車業務聯繫員,負責與租賃平台聯繫租車業務。

第六條用車部門會同區財政局編制年度專業作業車輛配備更新計劃,報區政府批准,由租賃平台購買車輛並辦理租賃手續。

第七條專業作業車輛租賃期限暫定8年,租賃期間區直部門各單位未經區政府審批不得更換新車。

第三章收費標準

第八條專業作業車輛租賃收費標準按照保本服務原則、實行市場化運營,按年計費。

第九條 根據不同車輛標準,專業作業車輛租賃費暫定如下:

遇有政策變化等情況,租賃費可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條 租賃費按經費渠道編入部門單位預算,其他費用不變、租用車輛的租賃費,由區財政代扣,統一付給租賃平台。

第四章服務流程

第十一條 證件審核。區直各部門各單位需提供加蓋公章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複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委託書、加蓋公章的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證件;如經辦人變更的.,需重新提交委託書與加蓋公章的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租賃平台對上述證件進行審核後分別建檔。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區直各部門各單位作為租賃方與租賃平台簽訂《專業作業車輛租賃合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車輛管理。租賃平台説明車輛狀況,並經用車單位確認後,雙方進行租賃車輛的交接。車輛交接後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仍由用車單位負責。承租期內應按《車輛使用説明書》保養,以上有關費用由用車單位負責。租賃平台應不定期核查車況,用車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車輛歸還。合同到期,租賃平台檢驗後,辦理還車手續。檢查時承租雙方對車輛狀況存在異議的,可根據租賃合同規定協商解決。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條 租賃期間發生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及人員傷亡等由用車單位負全責。

第十六條 用車單位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租賃平台,待租賃平台驗收車輛,租賃單位結清相關費用後,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區直各部門各單位租用專業作業車輛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石家莊鹿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篇8

為了保證__太陽城的環境、安全的可靠性和商鋪整體觀瞻的統一協調,為創建全國優秀示範小區打好基礎,特對商鋪租賃與經營做如下規定,敬請各位業主遵守:

一、商鋪的租賃管理

商鋪業主不論自行經營或轉租給他人經營,雙方必須一同將經營內容、租賃合同複印件以及承租人的相關資料交到物業管理中心備案。同時承租人須根據其經營管理內容,將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消防合格證等相關上牆證照複印件交物業管理中心備案。

二、商鋪的使用功能

本小區的各商鋪在設計上考慮到餐飲的油煙、娛樂的噪音、購副食品日用百貨的方便,在區位區域上有規劃,原則上有實用功能必須符合商鋪本身的設計使用功能。即設計的百貨副食品商鋪禁止開設餐飲和娛樂,但餐飲商鋪可用於開設百貨副食品店。

三、商鋪的環境管理

小區商鋪餐飲經營必須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審批並取得經營許可證。商鋪經營產生廢氣、廢油、噪音等,必須有消除措施並在裝修前將處理方案報物業管理中心審核、批准。如無可行措施則應改營其他項目,不得擅自施工和違規。如發現其違規行為,物業管理中心將按照本小區裝修管理方面規定的要求賠償損失。

空調外機必須放置於物業公司統一劃線位置,解決好出水問題。

街沿上不得擺放貨物(架)桌椅、招貼、清潔用具等有礙環境秩序的物品或在商鋪外經營、工作,所產生垃圾集中投放到垃圾桶內。商鋪玻璃、廣告請各位業主定期清潔,以與大環境相統一。如各自清潔有難處,物業管理中心可提供有償服務。

商鋪廣告燈箱鋼架及走線將由物業公司統一製作標準,業主施工時按此標準制作,不得違規。業主可自行請其他廣告公司製作,亦可請物業管理中心聘請的廣告公司製作,廣告公司按市場價格收費。其目的在於規範廣告燈箱的統一和協調,使小區外觀更整齊、美觀。

四、商鋪的安全管理

為保證小區業主/住户的安全,物業管理中心夜間有保安巡邏,但仍請商鋪經營者派人值守,以防不測(夜間值守人員應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並服物業管理中心備案)。為保證消防安全,商鋪內都設有消防設施,業主或承租方在裝修時應對該商鋪的消防方案及人員培訓做出具體安排,不得有消防隱患存在,並遵守消防安全的有關條例。物業管理中心將不定期的對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和對所有商鋪的經營者進行消防演習和消防知識培訓。

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篇9

大市場項目商鋪租賃管理規定

一、業主在市場購買的商鋪,可以自用、自行出租或委託__大市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出租。

二、業主如果委託物業公司出租在市場購買的商鋪,需出示房產證或其它手續(如購房發票、買賣合同等),手續齊全方可辦理有關委託租賃合同。

三、業主如果自行出租在市場購買的商鋪,必須先到物業公司市場管理部辦理登記、備案等手續。

四、業主如果中途違約,造成使用人經濟損失由業主負責賠償,與物業公司無關;如使用人中途違約,造成業主經濟損失,則由物業公司扣除使用人保證金,以補償業主損失。

五、商鋪使用人必須認真履行租賃合同,不能利用商鋪進行非法活動。未經物業公司同意,不得將商鋪轉租、轉借或者換房,否則,物業公司有權收回商鋪的經營權。

六、人在租賃期滿時,須經物業公司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有關退房手續。

七、租賃物業公司自有商鋪經營須遵守租賃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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