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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財產管理制度(精選7篇)

國小財產管理制度(精選7篇)

國小財產管理制度 篇1

城關國小財產管理制度

國小財產管理制度(精選7篇)

一、保護學校的建築設施,教學生活用品,文娛體育器材,勞動工具,花草

樹木,發現破壞行為,必須立即制止,並及時報告學校。

二、愛護公物,不隨便損壞,嚴禁用小刀在課桌上刻劃,不準用腳踢門,不

亂畫牆壁和黑板。

三、教室及其附高用品管理責任到班,課桌凳管理責任到人,弄髒弄壞或遺

失是責任人管理不嚴的由個人負責賠償。

四、損壞公物的`賠償辦法如下:不慎損壞,主動承認者,從輕處罰,有意損

壞,從嚴處罰,賠償。

國小財產管理制度 篇2

學校一切財產一律由總務處分配、管理、掌握使用。建立完整的校產檔案,每年度搞一次校產狀況報告向學校分管領導彙報。

一、對各處室、寢室、教室,以及其他公用房屋使用的財產,一律由學校根據需要逐步配齊。

二、對所配的財產進行登記、清查和管理,如有損壞或遺失,要及時報損,或視情況賠償。

三、凡學校配給使用的財產,不論什麼情況和原因,不得私自轉借。

四、凡屬學校配給的.財產,屬正常消耗損壞的,一定要以舊換新,同時填好更新換舊單,經管理人員同意後方更換。

五、財產的添置必須由校長批示,多人負責,並辦理驗收登記手續,方能投入使用。

六、負責宿舍財產的使用與管理。

國小財產管理制度 篇3

一、保護學校的'建築設施,教學生活用品,文娛體育器材,勞動工具,花草樹木,發現破壞行為,必須立即制止,並及時報告學校。

二、愛護公物,不隨便損壞,嚴禁用小刀在課桌上刻劃,不準用腳踢門,不亂畫牆壁和黑板。

三、教室及其附高用品管理責任到班,課桌凳管理責任到人,弄髒弄壞或遺失是責任人管理不嚴的由個人負責賠償。

四、損壞公物的賠償辦法如下:不慎損壞,主動承認者,從輕處罰,有意損壞,從嚴處罰,賠償。

國小財產管理制度 篇4

為進一步規範財產購置、保管、使用管理,節省開支,增強全體師生的責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創建文明學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劃分

1、教室:凡屬教室內的所有財產,班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學生用的課桌凳由使用人負責。在新學年開學時,教室內所有財產實行交接制,經雙方驗收無誤後,由新接班主任對所有財產負責。

2、辦公室:屬個人使用的辦公用品,由個人負責,公共用品,由本辦公室人員共同負責,如遇辦公室調整也實行交接制。

3、功能教室:由學校指定的管理人員負責,如遇工作調整,在校區總務的監督下進行交接。

4、專用工具和器材:如錄像機、照相機、廚房設備等,由學校指定的專業人員負責管理,如遇工作調整,在校區總務的監督下進行交接。

二、檢查制度

各校區購入的`任何物品,總務人員須在有證明人監督下,對照貨物清單,登記入庫。如發現物品短缺或破損,要及時查明原因,並向校區校長彙報,重大情況應向校長彙報。固定資產的購入,還須做好向會計核算中心的入賬工作,並在發票上註明使用處室和保管人;校區總務也要做好相關的登記工作,以便隨時查對。

任何人到總務處領取物品,須在領物登記本上填寫物品名稱,數量、領取日期,並與總務人員確認無誤後簽字。

校區總務每學期末對庫存物品入庫、出庫賬目進行核對,做到賬目清楚,帳實相符。發現問題,查明原因,及時解決,然後將有關數據報送校區校長。

對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每學期初進行交接、核對,期末清點、入庫。保管人或使用人對學校財產如有損壞、遺失按賠償辦法進行。

三、賠償辦法

1、凡教職工或臨時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因違規操作而造成財產損壞、報廢丟失的,按財產折舊後餘額的20%-50%賠償。可修復的按維修價格的20%-50%賠償。

2、凡教職工或臨時工作人員非因公違規操作而造成財產報廢、丟失的,按財產折舊後餘額的50%-100%賠償。可修復的按實際維修價格賠償。

3、學生在正常學習、勞動中,因不慎違規操作而造成財產損壞報廢的,根據實際情況按財產折舊後餘額的5%-50%酌情予以賠償。實驗儀器設備損壞按實驗儀器賠償制度執行。

4、學生因擅自違規操作造成財產損壞或報廢和丟失的,按財產折舊後餘額的50%-100%賠償。如情節惡劣,影響較大,應加倍賠償。

5、經批准給外單位借用的設備如造成損壞的,按折舊後餘額100%賠償。

6、對丟失、損壞的公物,當判斷不清責任者,由管理責任人負責,屬辦公室或班級共管財產由集體賠償,屬個人負責的由個人賠償。

7、各類賠償由校區總務處負責處理,情況特殊的由校區校長負責處理。各校區的賠償金一律按財務有關規定上介學校賬户。

8、凡教職工或臨時工作人員、學生在教學、勞動、學習中使用設備屬正常磨損、自然損耗或由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損壞的,不在賠償之列。

9、賠償程序

教師損害的財產由當事人直接上報各校區總務處,由各總務予以受理;學生損害的財產由該學生所在的班級的班主任上報各校區總務處,由校區總務處予以處理。

四、財產的報廢

1、固定資產確屬使用年久,損壞無法修復,要辦理報廢手續,由校區總務填報廢單,經總務主任同意、校區校長審核,校長審批後,再上報區教育局計財科辦理報廢手續。

2、學校非固定資產類的實物報廢,由保管人提出申請,經校區校長批准,由校區總務登記備案。

國小財產管理制度 篇5

東城國小財產管理制度

1、學校一草一木,私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據為己有。

2、每學年初,學校對各項財產進行登記、核查。

3、各班課桌、凳、門窗實行與班級承包,誰損壞誰維修。

4、杜絕學校財產私自外借。

5、經常利用晨會、班會、學生會,教育學生愛護學校一草一木,校園樹木、花草分班級管理。

6、學校財產人人關心、愛護、互相監督。

國小財產管理制度 篇6

鎮國小財產管理制度

1、學校財產管理是學校財務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學校財產管理必須遵循“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宗旨,管好財產,物盡其用,保障供給,為教育和教學服務。

2、學校財產管理體制:在校長室領導下,由總務處財產管理員總管,各有關部門財產管理員分管,各班級財產保管員協管。

3、學校財產管理組織機構:校長室――總務處主任――財產總管員――財產分管員。

4、各財產分管員必須建好三本帳:固定資產明細帳、固定資產總冊、易耗品流水賬。每學期一次把固定資產總帳報財產總管員。財產總管員應建好學校固定資產總冊,每年報校長室。

5、各財產管理員都應做到件件財產登記,帳物相符,帳帳相符,妥善保管,定期檢查。

6、學校校舍、公共設施、通用財產,由學校財產總管員兼管。

7、財產總管員定期對班級財產的保管進行檢查、指導、考核,考核結果與班級榮譽掛鈎,與班主任工作業績掛鈎。

8、非大件物品採辦,按《關於學校學校一般物品採購的規定》執行。

9、學校財產的報廢、賠償,按《學校財產報廢制度》《學校財產賠償制度》執行。

10、班級財產管理,按《班級財產管理辦法》執行。

11、辦公室財產管理,按《辦公室財產管理辦法》執行。

12、學校公共場所財產管理,按《學校公共場所財產管理辦法》執行。

13、學校專用教室的借用,按《專用教室借用制度》執行。

14、各財產管理員必須嚴格履行《財產管理員工作職責》。

15、全校師生都應積極支持、配合財產管理員工作,自覺執行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16、學校財產管理是學校財務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學校財產管理必須遵循“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宗旨,管好財產,物盡其用,保障供給,為教育和教學服務。

17、學校財產管理體制:在校長室領導下,由總務處財產管理員總管,各有關部門財產管理員分管,各班級財產保管員協管。

18、學校財產管理組織機構:校長室――總務處主任――財產總管員――財產分管員。

19、各財產分管員必須建好三本帳:固定資產明細帳、固定資產總冊、易耗品流水賬。每學期一次把固定資產總帳報財產總管員。財產總管員應建好學校固定資產總冊,每年報校長室。

20、各財產管理員都應做到件件財產登記,帳物相符,帳帳相符,妥善保管,定期檢查。

21、學校校舍、公共設施、通用財產,由學校財產總管員兼管。

22、財產總管員定期對班級財產的保管進行檢查、指導、考核,考核結果與班級榮譽掛鈎,與班主任工作業績掛鈎。

23、非大件物品採辦,按《購物審批制度》執行。

24、學校財產的報廢、賠償,按《學校財產報廢制度》《學校財產賠償制度》執行。

25、班級財產管理,按《班級財產管理辦法》執行。

26、辦公室財產管理,按《辦公室財產管理辦法》執行。

27、學校公共場所財產管理,按《學校公共場所財產管理辦法》執行。

28、學校專用教室的借用,按《專用教室借用制度》執行。

29、各財產管理員必須嚴格履行《財產管理員工作職責》。

30、全校師生都應積極支持、配合財產管理員工作,自覺執行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國小財產管理制度 篇7

學校各類財產,是保證開展教育、教學、管理等活動的重要物質條件。它對教育質量的提高、教學任務的完成,起着積極的促進作用。為此,學校財產的管理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應着眼於用,着手於管,做到物盡其用。

一、校產管理制度

1、學校公共財產是為教育教學服務的國家財產,人人都有責任愛護。各班教室、專用教室的桌椅及有關設施,開學初由學校負責統一配置和調整。

2、學期初由各班主任、專用教室的負責人向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填寫財產登記表一式兩份,簽訂借用協議,各存一份備案。

3、辦公室、教室的清掃用具實行包乾辦法,由總務處確定用物定額,每學期期初分發一次(教室用掃帚,期中再配發一次)。如不慎遺失或損壞,由各辦公室、班級、自行添置,學校概不補發。

4、教師特別是班主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愛護公物的教育,培養學生愛護公物的意識,養成良好的公物使用習慣。

5、實行校產使用責任制。學生課桌椅責任到人,不得亂塗、亂畫、亂貼不乾膠或故意損壞。教室日光燈、電風扇指定學生專人控制,節約用電,放學後值日生要關閉門窗。各班級在管理中如發現有公物損壞要查明原因,追究破壞者的責任,並負責賠償。教室內財物因遺失或非正常損壞,均由該班負責賠償(賠償辦法見“校產校具損壞賠償制度”)。損壞後要主動上報總務處,並書面提出更換或維修意見,如有必要報校長審批。總務處不定期對各班級公物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損壞隱瞞不報或公物損壞嚴重的班級將給予從重處理。

7、班主任要經常巡查教室,發現財物損壞問題及時處理。

8、各班安排一名班幹部協助班主任做好公物的管理,班級公物管理員每天要檢查公物使用情況,及時上報班主任。

9、校產自然損耗由班主任填寫“維修申請單”,經總務處認可,安排維修或更換,原則上不賠償。人為損壞必須在賠償後安排維修或更換。

二、校產損壞賠償制度

1、學校校產、物資是教育、教學工作的物質基礎,起着保障作用。學校公物人人要愛護,珍惜勞動成果,體現文明道德。

2、校產損壞由損壞者負責賠償。如果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教室內的由各班級負責賠償。

3、賠償分為現金和實物兩種形式。現金賠償款由總務處開具賠償交款單,到學校財務室繳款開發票。實物賠償由損壞者在限期內負責修繕或自行購買(必須保持接近原樣或原有功能)。

4、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從重賠償處罰:(賠償金為破壞價值的2~3倍)

(1)故意破壞或唆使他人者;

(2)屢教屢犯,知錯不改者;

(3)有人證物證拒不承認,態度惡劣者;

(4)知情不報,包庇隱瞞者。

5、校產確屬自然損壞,原則上不列入賠償範圍。

6、如因學生無法控制而造成的校產損壞等,酌情進行處理。

7、賠償標準以現行市價為依據,酌情另收人工費。

附:部分常見物品賠償標準:

(1)玻璃(窗、門)5~10元;鋁合金窗30~50元。

(2)課桌200元;面板100元;夾板10~20元;桌面刻畫等25~30元;桌腳23~40元。

(3)椅子50元;椅子背板15元;椅子面板20元;椅子腳15~20元。

(4)大黑板200~500元;小黑板200~400元。

(5)科學實驗室桌子:100~500元。

(6)門(含鎖)、窗(含風鈎等)、窗簾:15~100元。

(7)電腦、投影設備:按實際修理費或採購價賠償。

(8)日光燈、開關、插座:5~30元。

(9)水龍頭:5~10元/只。

(10)無故損壞、丟失清潔工具:塑料桶5元;臉盆5元;畚箕5元;拖把5元;紙簍3元;掃帚3元。

(11)圖書、體育器材、實驗器材、電教網絡器材、音樂、美術、勞技器材等損壞,根據情節,按實際修理費或採購價賠償(由各室保管人核價)。

(12)未包括在內的物品均由總務處核價賠償。

三、物品採購制度

根據學校校產管理及財務制度的有關精神,為便於校產清查,提高物品使用效益,消除重複購買及倉庫積壓物品現象,嚴格規範購物渠道,對物品採購作如下規定:

1、凡需購買的物品均須填寫“購物申請單”,交總務處備案,經校長同意後,由總務處或總務處委託相關人員集中採購。

2、購物報銷,均需由經手人簽字、總務處驗收,會計審核、校長簽字批准方可報銷。

3、購買常規使用物品,由總務處根據學校用量,報校長審批,提前計劃採購,保證供應。各學科教師、各班、各管理部門等臨時所需低值易耗品,報總務處審查,校長批准,進行採購;如需添置教學器材,應事先由教研組長或教導處將計劃報請校長審查,經校長批准後,由總務處採購。

4、購物價格及人員規定:

(1)購物總價在200元(含)以內,由總務處指定人員採購。

(2)購物總價在200元以上的,由總務處採購或協同採購。

(3)購物總價在500元及以上的,須報校長批准後,由總務處採購。

(4)凡添置教學設備和其他器材,屬固定資產且價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由總務處彙總,校長審查每月採購計劃,校長批准後,報教育局計財科審批,由教育條件裝備站按教育局相關規定安排採購。

(5)各處、室購買專業性較強的物品,須由相關處、室、學科負責人派人與總務處協同採購。

5、購買物資時,必須貨比三家,選擇質優價廉的物品。購物場所須正規;如有特殊物品需到非正規場所以外的店、攤購買,必須徵得總務處同意;購物後一律索取有效發票,發票中各項目必須開具齊全。

6、所購物品應當即付款,一般不使用記帳方法。採購人要審核單據的真偽,客户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是否齊全,結算是否有誤。

7、所購物品,必須實行登記入帳制度,屬固定資產類的'要填寫固定資產增加憑證,屬低值易耗品要由學校保管登記入庫後再領用。所購物品切實要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8、物品採購嚴格按市教育局有關物品採購要求執行。

四、儲藏室物品保管制度

1、物品採購與保管人員必須分設,嚴格分工,職責明確。採購人員只負責購買,保管員負責物品的保管和使用。

2、保管員負責對辦公用品、教學用品、衞生用品和生活用品的保管、發放和新購物品的驗收、分類登記入庫。凡手續不全,或私人物品,不得入庫。

3、保管員要準確掌握存貨品種、數量,每學期進行全面、細緻的盤點,並根據使用數量填寫各種物品的採購計劃,報校長審查、批准後,由總務處安排採購。

4、物品保管時,要分類擺放整齊,避免物品因擠壓、受潮黴變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5、物品正常損耗,保管人員要及時提出損耗物品清單,經校長審查後消帳。

五、物品領用制度

1、為充分發揮各種物品的使用效率,減少積壓和浪費,領用一般物品的領取人應填寫“物品領用登記表”後,方可領用。

2、領用固定資產範圍內的物品,須經總務處負責人批准,辦理相關手續後才能領用。

3、領用儀器設備的配件、常用工具、可回收利用或有環保規定的物品時,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領用數量不超過舊的數量。如屬首次領用的,必須在領用登記台帳上註明。

4、領用物品時,發放人(保管人)必須按領物單如實登記入帳,領用者核實簽字後方可發給,否則不予辦理。

六、物品借用制度

1、學校一切財產歸集體所有,個人未經允許一律不準攜帶出校或長期借用。

2、學校物品因工作需要攜帶出校或外單位借用,需經校長批准、總務主任簽字後,經保管員登記後借用,並限期歸還。借用到期的,由保管員及時督促歸還,逾期不還的,由總務主任及時督促,並報告校長,及時研究、處理。

3、個人借用學校物品,需在總務處申請登記,向保管員辦理借用手續,用畢立即歸還。如果需延長借用時間,應提前提出申請並徵得同意,借用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星期,如延期超過一星期的,需經校長批准。貴重物品一律不外借,如有特殊情況,需經校長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

4、總務處對借用物品要做好登記,記錄下借用人、日期、用途、歸還日期等。

5、物品借用完畢歸還時,要完好如初且放置到原來的位置,做好歸還登記。

6、教職工調離學校或退休,需將本人借用的物品還清,由總務處審核、校長簽字確認後,方可辦理人事關係轉出或退休手續。

7、借用人要將所借物品妥善保管,如損壞或丟失,視損失大小,按賠償制度規定予以賠償。

8、公物在正常教學或辦公使用中丟失、損壞,應及時報告總務處備案,視責任情況予以賠償。

9、物品丟失、損壞應書面説明情況,經調查核實後,由校長做出賠償或處理決定,並辦理物品註銷手續或進行修理。

10、外單位人員或個人借用、租用的本校物品發生丟失、損壞,一律按賠償規定照價賠償,並辦理物品損壞登記或註銷手續。

11、凡隱瞞情況不報者,一切後果由借用人自負。總務主任提出意見,校長做出處理決定後,借用人必須執行。

七、校產檢查制度

1、要建立必要的校產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各級校產管理人員(含兼職),對所管校產負有全部責任。任何人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動用、移動和拆卸。

2、校產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動時,應辦好交接手續。

3、校內所屬各室固定資產均屬於學校財產。各室凡有新增固定資產,均應及時到總務處辦理驗收、登記、建帳手續,憑學校總務處開具的固定資產驗收單,才能到財務處報帳,否則,追究當事人和財務人員責任。

4、建立健全校產保管和維護制度。各室責任人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潮、防塵、防鏽、防蛀等工作。

5、對校產的維修工作應做到及時、經常。對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要定期檢測、校驗,確保精確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發生。對房屋構築物應定期勘查、鑑定、修繕,確保使用安全。

6、對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要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技術指導和安全工作。應經常對使用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7、購置各類儀器設備以及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8、學校資產一般不得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由借用單位提出申請,校長批准,總務處備案。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應認真勘驗。出租、出借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學校財務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管理使用。

9、建立資產使用情況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長期閒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資產及時進行合理調配,提高利用率。

10、學校內部移交固定資產應符合如下規定:

(1)各室調整時,在校長領導下,由總務處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財產清查,辦理交接手續;

(2)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崗位變動時,應在校長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3)固定資產使用人員調離學校或退休,須歸還所用固定資產。

11、學校建立校產清查制度。總務處每年末(或學年末)對所負責管理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並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確保帳、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做出處理。

12、學校應保證固定資產採購、更新、改造、維修資金的使用,為教育教學和學校管理提供切實保障。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應納入學校修購基金,以補充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維修的經費來源。

八、校產維修管理制度

1、維修申報

(1)發現房屋、門窗、水電設施、各類器材等出現損壞、故障或不安全因素,由使用責任人填寫“維修申請單”,向總務處報修;緊急情況直接向總務處打電話報修,事後補辦相關手續。

(2)維修申報人須認真填寫“維修申請單”,寫明地點、方位及需要維修的具體情況。

(3)維修申報人應妥善保管好損壞部分的物品(包括零件),以提高維修質量,加快維修速度,節約開支。

(4)總務處應定期對校舍、校產、設備、器材等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採取措施;對大範圍的維修,按武夷山市教育局有關規定,做出全面計劃,編造好預算,報上級部門審批後,原則上利用假期進行整修。

2、維修承諾

(1)總務處接到“維修申請單”後,根據輕重緩急安排維修計劃,落實措施。

(2)由總務處組織人員及時進行維修,以保證教育、教學、管理和生活的正常運轉。

(3)對於學校無力承擔的維修任務,由總務處及時報告校長,經同意後外聘專業人員維修,並做好維修費用、完成時間、監督驗收等相關管理工作。

(4)因各種原因無法馬上解決維修的,總務處應向申報人説明原因,並努力創造條件,儘快聯繫維修。

3、維修驗收

(1)維修人員在完成維修任務後,應徵求申報人的意見,並請申報人簽字。

(2)維修工作沒有到位或不能達到要求的,應重新維修;如有客觀困難的,應向申報人説明原因。

(3)總務處每週應整理好維修單並做出必要紀錄,供校長檢查、分析校產使用情況和維修情況。

4、報修責任人

(1)教室及陽台,相應走廊財產、設施的報修由班主任負責。

(2)各部門、各辦公室的財產、設施的報修由各部門領導負責。

(3)專用教室、專用場地的財產、設施的報修由專用教室負責人負責。

(4)走廊、樓梯、洗手間、活動區域財產設施的報修由當天值日教師負責。

(5)教師宿舍相應的財產設施的報修由住宿教師負責。

(6)全校教職工發現校產損壞,尤其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都有義務及時向總務處反應。

5、檢查與管理

(1)定期檢查:由校長或總務主任組織相關人員對上述第四條所列維修內容進行定期檢查(每月一次,學期結束一次)。

(2)定期分析:在檢查的基礎上,研究損壞原因,提出改進辦法,節約開支,不斷改進維修管理辦法。如修改各類制度、細則等。

(3)加強教育:在分析損壞原因的基礎上,向學校提出加強教育的相關意見,並配合學校對師生進行愛護公物教育,做到服務育人,從而從宏觀上做到節約開支、節約維修費,並堅持原則,做到誰損壞誰賠償,做好管理工作。

九、校產管理人交接制度

1、各級校產管理人除正常的人事調動與流動外應力求穩定。

2、各級校產管理人,因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與調動。離職、調動的,必須與會計、校產管理員及各處、室、個人核對所管校產的物資賬冊和所管財產,必要時,會同接替人員共同進行校產物資的盤點;

3、原校產管理人調離,仍必須對學校或個人管理的資產負責,有責任配合學校進行資產建帳,説明資產的去向或追回流失的資產實物。任何人不得以已調離學校或原崗位、或以不再負責該項工作為由,不配合資產建帳工作。

4、辦理移交前,應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完成已經受理的財產物資增減的記賬、登記工作;

(2)按規定整理移交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求寫出書面材料;

(3)在賬冊封面上註明移交日期,並在各類財產、物資帳的最後一筆餘額加蓋印章;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賬冊、憑證、公章、文件、圖紙等;

(5)辦理交接手續,學校必須指定監交人負責監交:處、室、班級校產責任人移交,由處室負責人(班主任、負責人)和校產管理員監交;學校校產管理員移交,由校長監交,總務主任和會計參加監交工作。

(6)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逐項核對點收,對固定資產等財產物資應逐件清點,如果不符,接替人員有權拒絕接收,移交人員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7)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均需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證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清冊,一般應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8)不許封包移交、封包接收,也不能重造賬冊,另起爐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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