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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十篇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十篇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1

1、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各單位應當制定本制度。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十篇

2、職業病是指單位的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發的疾病。

3、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4、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衞生保護的權利。

5、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衞生保護。

6、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7、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員工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8、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衞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9、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0、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衞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軋鋼事業部職業衞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集團公司《職業衞生管理辦法》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軋鋼事業部下屬各車間。

第四條、職業衞生是指職工的健康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為目的,包括勞動環境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以及防止職業性危害的對策。軋鋼事業部常見的職業危害有噪聲、粉塵、高温、及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

第五條、個人防護用品是指為使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和職業危害因素的`傷害而提供的個人保護用品。

第六條、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等的總稱。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分廠廠長是分廠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負責人,對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衞生規章制度,細化、建立分廠的職業衞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建立健全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網絡,落實各級人員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三)組織並參加分廠職業病防治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及時安排落實解決,不能解決的要按規定及時上報,並提出相應的防範措施,監督各條線、班組定期開展專項檢查,落實整改。

(四)組織制訂職業病防治培訓計劃,開展員工職業病防治教育工作。

(五)完善分廠的應急救援預案,有計劃、組織的開展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並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器材的配置及儲備工作。

(六)組織職業病防治事故後的人員搶救,保護現場,採取應急措施避免事故擴大並立即上報。召開事故分析會,及時整改隱患,實施職業病防治事故責任追究制,按規定處理事故責任人。

第八條、安全主管是分廠職業病防治專業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分廠負責人開展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推動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定期開展職業病防治檢查,督促各條線班組開展職業病防治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登記問題,並報告分廠負責人,督促有關人員進行整改。

(三)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並做好發放記錄。

(四)教育、督促班組員工學習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職工職業病防治意識,正確使用生產設備、工具、安全防護器材及個體防護用品。

(五)建立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台帳,上報有關職業病防治信息資料;完善分廠的職業衞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完善分廠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完善分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協助安全環保部對職業病防治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第九條、設備主管、工藝主管、動力自動化主管、生產班長是分廠職業病防治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分廠負責人開展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負責對分廠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及維護檢修及台賬更新等。

(二)組織分廠學習應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嚴禁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積極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十條、員工是職業病防治管理的直接參與者,負責共同維護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環境,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在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分廠的職業健康規章制度,按照作業指導書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職業病防治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職業病防治技能,增強事故防禦和應急處理能力。

(三)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等事故應急措施,排查、彙報本崗位的隱患,參與辨識危險源,對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議;

(四)接受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告知,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五)接受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告知。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三章、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

第十一條、各分廠應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簽訂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將工作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危害程度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員工應履行的義務告知。因職業病危害因素變更時,應重新簽訂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第十二條、各分廠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各分廠在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的醒目位置,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

第十四條、各分廠配合組織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症和疑似職業病,應告知職工本人並妥善處理,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記錄應留檔備查。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加強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廠、部室和子公司。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3.3gbz158—X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3.4《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

3.5《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3.6《工傷保險條例》

4、術語和定義

4.1職業病危害: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4.2職業病: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3職業禁忌: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人羣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導致原有自身疾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本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5、職責

5.1公司總經理審批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5.2財務部負責提供必要的職業衞生經費,保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5.2公司安環部組織並實施全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負責職業衞生檔案和職工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工作。

5.3公司工會負責女職工健康檢查的組織和實施以及監督職業病防治工作。

5.4人力資源部負責新進廠職工健康檢查的組織和實施以及對職業病、職業禁忌人員的用工管理。

5.5安環部負責對特殊作業人員健康活動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各單位崗位粉塵和放射線的檢測。

5.6安環部和勞資部共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5.7安環部負責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8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工作的安排、佈置和協調工作。

6、管理內容及要求

6.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6.1.1相關單位按《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認職業病危害項目,填寫《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並報安環部。

6.1.2安環部對相關單位上報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審核、彙總,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

6.1.3建設項目應在試運行開始後2個月內向安環部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6.1.4因技術、工藝、材料、停產等變更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所在單位/部門應在變更後20日內向安環部申報變更內容。

6.2職業健康檢查

6.2.1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由職工所在單位填寫並執行《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記錄表》,檢查項目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週期》執行。職業健康檢查由所在單位組織安排,由工人醫院具體實施,不能檢查的項目由工人醫院委託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機構具體實施。

6.2.2工人醫院每年對在職職工進行一次健康普查。

6.2.3針對女工的健康檢查由工會組織,每年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6.2.4有毒有害氣體、毒物、強腐蝕物質、刺激物質、射線泄漏和高温等對職工健康造成急性危害時,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6.2.5檢查結果由有資質的衞生部門體檢完後及時書面告之相關單位,由相關單位告之本人。在體檢中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由工人醫院通知其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

6.2.6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及患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人員複查由工人醫院制定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6.2.7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6.2.8《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記錄表》由安環部保管。

6.3職業病診斷和職業病患者權利保障

6.3.1在職工體檢中發現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症患者,工人醫院要及時通知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必須將其調離禁忌工作崗位。並按《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定期複查,落實職業病待遇。

6.3.2職業病人員調離或在職死亡,所在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安環部。

6.4塵毒監測

6.4.1監測點的確定各單位上報需檢測粉塵、高温、噪聲、毒物、放射線的崗位,由安監部確定。

6.4.2監測的實施

安環部負責每年組織對崗位粉塵濃度監測一次。

每年7、8、9月份,安環部組織對各單位高温監測點進行一次監測。

安環部每年對各單位噪聲監測點進行一次噪聲監測。

安環部每年對各檢測點的毒物進行一次監測。

放射線的監測按《放射防護工作管理制度》執行。

安環部不能監測的項目,委託有監測資質的單位檢測。

6.5塵毒治理

6.5.1每年12月25日以前,安環部根據本年度的塵毒監測結果,制定下一年度的塵毒

治理計劃和實施方案報主管領導審批後,相關單位按要求進行落實。安環部督促檢查,未完成者按《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考核。

6.5.2個人防護

在塵毒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佩戴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各單位在每年的高温季節前應向高温崗位職工提供防暑降温飲料、藥品等防護用品。

7、發放

本制度發放至公司領導、各廠、部室和子公司。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公司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管理細則適用於x有限公司等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各主管為兼職衞生管理人員,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部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辦公室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員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衞生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衞生管理機構由各部門主管組成公司級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

第八條: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各主管任副組長,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辦公室負責全公司範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辦公室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繫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衞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部門有效執行。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並在勞動合同中註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員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承擔。

第十三條: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衞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須將員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並有將檢查結果告之員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承擔其法律責任。並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確保進行曰常管理和維修,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設備的性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在大中修設備、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並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運行並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如需對上述設施、設備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防領導小組同意,總經理批准,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衞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公司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性能和防護範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範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並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採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職業衞生監測與員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並向員工定期公佈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後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防領導小組和各主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曰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採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並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部門曰常職防工作由部門主管負責,辦公室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衞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衞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辦公室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職業衞生部門取得聯繫,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進行體檢,各部門主管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否則將對部門或個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主管要積極配合公司職防工作,按公司職防小組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員工,不遺漏項目。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一年的員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辦公室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於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遺失一份處以200元罰款,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後果。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5

職業健康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是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是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健康造成影響的管理手段和技術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業雖然建立了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業的管理制度只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檢查而設立的一紙空文,甚至有的企業完全沒有建立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衞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是指用人單位內部從事本單位職業衞生管理的實體職能部門或專設機構,而職業衞生管理組織則是由用人單位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負責本單位職業衞生管理的組織,如職業衞生管理委員會、管理領導小組等。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置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職業衞生管理組織,也可以指定某些職能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衞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工作。職業衞生專業人員是指取得職業資格的公共衞生醫師或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等,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聘任或聘用。

《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八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衞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衞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衞生培訓。

相關負責人的職責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衞生的第一責任人,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衞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衞生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職業衞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職業衞生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職業衞生工作,組織領導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職業衞生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職業衞生事故。

2、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

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的職責是協助主要負責人搞好職業衞生工作。不同負責人分管的工作不同,應根據其分管的工作,對其在職業衞生方面應該承擔的具體職責作出規定。

3、用人單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各職能部門都會涉及職業衞生職責,需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工作出具體規定。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職責是按照本部門的職業衞生職責,組織有關人員做好本部門職業衞生責任制的落實,並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衞生工作負責;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則是在本人職責範圍內做好職業衞生工作,並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衞生工作負責;

4、車間主任和班組長

車間主任和班組長是搞好企業職業衞生工作的關鍵。車間主任和班組長全面負責本車間和班組的職業衞生工作,是職業衞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直接執行者。車間主任和班組長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本單位對職業衞生的規定和要求,督促車間和班組的職工遵守有關職業衞生的規章制度的操作規程,帶領職工切實做到遵章守紀。企業實施職業衞生責任制存在的問題:

1、企業沒有建立職業衞生責任制。

一些企業對職業衞生工作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對職業衞生管理、宣傳、治理等工作沒有落實到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職業衞生管理工作還是一片空白。將職業衞生工作作為臨時性任務指派給部門去完成。這樣就造成工作不夠系統,沒有連續性、沒有針對性,達不到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目的。

2、規定了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但規定不夠全面,沒有層層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業答為只在給職工做了健康體檢就是職業衞生了,只要求某個部門聯繫、組織體檢工作,沒有將體檢後續的如職業病統計、職業禁忌症的調離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實下去,使得企業職業衞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沒有全面展開。

3、只規定了職能部門的職責,忽略了全員參與――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意見建議、勞動者在職業衞生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未得到體現。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的目的、依據。明確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納入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責任制度應具體包括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等各類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職責和義務,還應包括職業衞生領導機構、職業衞生管理部門以及用人單位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在職業衞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告、培訓等方式,使勞動者知曉工作場所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對健康的影響以及健康檢查結果等的行為。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指在工作場所中設置的可以提醒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產生警覺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文字説明以及組合使用的標識等。

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是職業衞生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於提高勞動者的自我防護意識、提升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xx〕111號第四條用人單位應將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勞動者,在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防治公告欄,並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以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貯存場所等設置警示標識。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職業衞生培訓,使勞動者瞭解警示標識的含義,並針對警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職業病危害告知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後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過程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崗位津貼、工傷保險等)等內容。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派遣人員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規範第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使勞動者知悉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掌握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方法及相關警示標識的含義,並經書面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公告欄,公佈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設置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佈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置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佈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書面告知文件要留檔備查。

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在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材料(產品)包裝、貯存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一)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戴防塵口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對皮膚有刺激性或經皮膚吸收的粉塵工作場所還應設置“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產生含有有毒物質的混合性粉(煙)塵的工作場所應設置“戴防塵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等警示標識,在開放性同位素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裂變物質”;

(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禁止入內”、“當心中毒”、“當心有毒氣體”、“必須洗手”、“穿防護服”、“戴防毒面具”、“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並標明“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警示標識;

(四)能引起職業性灼傷或腐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腐蝕性”、“遇濕具有腐蝕性”、“當心灼傷”、“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戴防護眼鏡”、“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標識;

(五)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警示標識;

(六)高温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

(七)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弧光”、“戴防護鏡”等警示標識;

(八)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感染”等警示標識;

(九)存在低温作業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低温”、“當心凍傷”等警示標識;

(十)密閉空間作業場所出入口設置“密閉空間作業危險”、“進入需許可”等警示標識;

(十一)產生手傳振動的工作場所設置“振動有害”、“使用設備時必須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標識;

(十二)能引起其他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危害”等警示標識。

生產、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生產、使用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線設在生產、使用有毒物品的車間周圍外緣不少於30cm處,警示線寬度不少於10cm。

開放性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貯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警示線。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除按本規範第十三條的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示例見附件2)。

告知卡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觸限值、防護措施、應急處理及急救電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等。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為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

1、存在矽塵或石棉粉塵的作業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質或者可能導致急性職業性中毒的作業崗位;

3、放射性危害作業崗位。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必須在使用崗位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示例見附件3),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貯存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場所,應當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置“當心中毒”、“當心電離輻射”、“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等警示標識。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除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為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依法在設備或者材料的包裝上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

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設置“緊急出口”,泄險區啟用時應設置“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等警示標識。

維護和檢修裝置時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設置

公告欄應設置在用人單位辦公區域、工作場所入口處等方便勞動者觀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應設置在產生或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欄和告知卡應使用堅固材料製成,尺寸大小應滿足內容需要,高度應適合勞動者閲讀,內容應字跡清楚、顏色醒目。

用人單位多處場所都涉及同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在各工作場所入口處均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工作場所內存在多個產生相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的,臨近的作業崗位可以共用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説明和告知卡。

警示標識(不包括警示線)採用堅固耐用、不易變形變質、阻燃的材料製作。有觸電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絕緣材料。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產品)包裝上,可直接粘貼、印刷或者噴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6

1.前期預防

工作場所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要求.

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向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應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凡有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及時、如實向衞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2.防護與管理

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

3.個體防護用品

根據接觸毒物的種類、濃度和作業性質、勞動強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後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員應經常檢查.

建立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帳,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7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衞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根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的規定“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1.企業職業衞生管理機構主要有哪些職責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衞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根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的規定“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職業危害告知制度;職業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進行預評價,以及在竣工驗收前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進行評價,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救援制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制定年度職業衞生工作計劃與實施方案.對職業衞生管理責任制等各項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劃與實施方案的落實,進行全過程的管理.對本企業的職業衞生工作進行年度總結.全面掌握本企業從原料、中間體及成品等生產全過程、生產各環節存在的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

2.什麼是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是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對職業危害防治層層負責的制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責任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職業安全衞生制度.實踐證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的企業,各級領導重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在認真負責地組織生產的同時,積極採取勞動保護措施,控制職業病危害,改善勞動條件,職業病的發病率就會降低.反之,就會因職責不清,互相推諉,職業危害防治無人負責,而導致職業病危害嚴重,職業病不斷髮生.

3.什麼是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位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該法還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

為了使職業健康檢查工作進一步規範化,《職業病防治法》頒佈後,衞生部頒發了與該法配套實施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衞生部頒佈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週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週期,需複查時可根據複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職業健康檢查應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的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體檢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説明理由並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複查的,體檢機構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體檢機構應當按統計年度彙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彙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所在地縣級衞生行政部門.

4.什麼是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有權查閲、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5.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如何報告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20xx年衞生部令第25號)的規定,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①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②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③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類及調查處理按照衞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執行.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重大與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由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職責進行調查處理.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縣級衞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後,應當實施緊急報告:

①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和衞生部報告;

②一般事故,應當於6h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接收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首診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按照《衞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規定》,負責管轄範圍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並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和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情況.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情況,由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統一對外公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6.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如何處理

企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根據情況立即採取以下緊急措施:

①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②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③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④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⑤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⑥配合衞生、安監部門進行調查,按照衞生、安監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⑦落實衞生、安監部門要術採取的其他措施.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8

為了進一步強化學校內部管理,為學生創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學習環境,讓全校女生學得放心,住得放心,保證她們身心免受侵害,為此,特制訂如下制度,希望全體女生自覺遵守。

一、紀律管理制度

1、每間寢室必須按學校要求,按時點名就寢。

2、按時就寢起牀,就寢後不能講閒話,吵鬧,放錄音機,搞活動,點蠟燭,熄燈鈴響後不再開水,不許洗衣服等。

3、任何人不能在寢室裏高聲大叫或故意起鬨。

4、寄宿生未經班主任同意不準在校外住宿,晚自習下課後,全體女生均不能外出。

二、女生安全保衞制度

1、每間寢室必須選好寢室長,由寢室長保管好鑰匙把門鎖好,否則丟失東西由其負責。

2、嚴格執行學校的作息時間,防火防盜,不得使用電器,。睡覺前一定要插好門拴,保證寢室安全。

3、全校休假時,寢室一律不開放,女生必須回家,不準留在寢室裏。

4、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嚴禁出現亂偷亂拿別人的錢物。

5、加強值日值班,禁止外來人員直接進入女生宿舍。

6、女生提高自我防範意識,不得隨意外出,確實需要外出,必須向生指老師請假,由班主任批准後,應結伴而行,方可離校,但不能到不安全的地方去。

7、晾曬衣服晚上一定要收好,否則丟失後果息負。

8、上課時間寢室每天必須鎖好門,關好窗户,任何人沒有特殊情況不能進入寢室。

9、配備手電,夜間起牀方便要相互照應,至少三個同行。

10、男生不得擅自進入女生宿舍,女生也不得單獨進入男生宿舍。確實有事,需要到異性宿舍的,必須經過教師同意。

11、女生不能單獨進入男教師宿舍,男教師在辦公室與女生談話或輔導功課時,必須開門。

三、衞生制度

1、寢室每週進行兩次大掃除,一天一小掃,由寢室長安排。

2、室內要求地面清潔,四周牆壁無塵跡,蜘蛛網,不許亂打釘子,掛衣服,不得私拉電線,開關。

3、不許在走廊上倒水,洗漱等。

4、被子統一一個方向疊成四方形,枕頭放在被子上面,東西擺設成一直線,鞋子、毛巾掛放一條線。

5、講究衞生,不亂扔果皮紙屑,不將飯菜帶進寢室。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9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公司的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市、區預防職業病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負責,依法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衞生保護。

三、凡從事接觸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要認真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衞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四、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如不適應,及時調離本崗位。不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接觸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五、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如實記錄員工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

六、工會組織配合本單位積極開展職業衞生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並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認真接受衞生行政部門的檢查指導,對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業有限公司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10

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採取下列措施:

1.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脱離原工作崗位;

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臵;

3.對需要複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複查和醫學觀察;

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5.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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