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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談判國內商務談判差異

國際談判國內商務談判差異

國際商務談判是跨越國界的談判,談判的根本區別源於談判者成長和生活的環境及談判活動與談判協議履行的環境的差異。國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國際談判國內商務談判差異,供你閲讀參考。

國際談判國內商務談判差異

國際談判國內商務談判差異(一)語言差異

涉外商務談判中,語言問題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問題始終值得引起談判者的注意。即便是在使用同樣語言的國家,如使用英語的美國、英國,在某些表達上仍存在着一定的差異。語言差異,特別是在兩種語言中都有類似的表達但含義卻有很大差別時,以及某種表達只有在一種語言中存在時,極易引起溝通上的混淆。如在中國,政府管理企業的方法之一是根據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及企業規模等評定企業的等級,如“國家級企業”、“國家二級企業”等,在美國則沒有這種概念。簡單地將“一級企業”、“二級企業”解釋為‘ first class enterprise”和“ second class enterprise”,很難讓對方理解這種表達的含義,起不到在國內談判中同樣表達所能起到的效果,並且有可能使對方產生誤解,如將“二級企業”理解為“二流企業”。在擬定談判協議時,語言差異問題更值得予以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國際談判國內商務談判差異(二)溝通方式差異

不同文化的人羣有其所偏好和習慣的溝通方式。涉外商務談判中的雙方經常屬於不同的文化圈,有各自習慣的溝通方式。習慣於不同溝通方式的雙方之間要進行較為深入的溝通,往往就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在高內涵文化國家,如中國、日本等,人們的表達通常較為委婉、間接;而在低內涵文化國家,直截了當的表達則較為常見。高內涵文化的談判者比較注重發現和理解對方沒有通過口頭表達出的意思,而低內涵文化的談判者則偏愛較多地運用口頭表達,直接發出或接受明確的信息。來自這兩種不同文化的談判者在進行談判時,一方可能認為對方過於魯莽,而另一方則可能認為對方缺乏談判的誠意,或將對方的沉默誤解為對其所提條件的認可。溝通的差異不僅表現為表達方式的直接或間接,還表現為不同國家或地區人們在表達過程中動作語言(肢體語言)運用上的巨大差異。有些國家或地區的人們在進行口頭表達的同時,伴隨着大量的動作語言;而另一些國家或地區的人們則不習慣在較為正式的場合運用幅度較大的動作語言。值得注意的是,與口頭語言和書面語言一樣,動作語言同樣也表現出一定的地域性,同樣的動作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可能完全不同,甚至會有截然相反的含義。對動作語言認識和運用的差異,同樣會給談判中的溝通帶來許多問題。

國際談判國內商務談判差異(三)時間和空間概念上的差異

大量研究表明,在不同國家或地區,人們的時間概念有着明顯的差異。就談判而言,有些國家或地區的談判者時間概念很強,將嚴格遵守時間約定視為“一種起碼的行為準則,是尊重他人的表現”。如在美國,人們將遵守時間約定看成是商業活動及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準則之一,比預定時間提早到達經常被視為急於成交的表示,而遲到則會被看成是不尊重對方,至少也是不急於成交的表示。但在拉丁美洲或阿拉伯國家,如果這樣去理解對方在談判桌上的行為,則可能很難達成任何交易,這些地區或國家的談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時間概念。

空間概念是與時間概念完全不同的問題。在不同的文化環境中,人們形成了不同的心理安全距離。在與一般人的交往中,如果對方突破這種距離,就會使自己產生心理不適。有關研究表明,在某些國家,如法國,在正常情況下人們相互之間的心理安全距離較短,而一般美國人的心理安全距離則較法國人長。如果談判者對這一點缺乏足夠的認識,就可能使雙方都感到不適。

國際談判國內商務談判差異(四)決策結構差異

談判的重要準則之一是要同擁有相當決策權限的人談判,至少也必須是與能夠積極影響有關決策的人員談判。這就需要談判者瞭解對方企業的決策結構,瞭解能夠對對方決策產生影響的各種因素。由於不同國家的政治經濟體制和法律制度等存在着很大的差異,企業的所有制形式存在着很大不同,商務活動中的決策結構也有着很大的不同。以在國內商務活動中一貫的眼光去評判對手,可能會犯各種各樣的錯誤。如在有些國家,企業本身對有關事務擁有最終決策權,而在有些國家,最終決策權則可能屬於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方企業的認可並不意味着合同一定能合法履行。而同樣是在企業擁有決策權的情況下,企業內部的決策權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也會有很大的差異。

在注意到不同國家企業決策結構差異的同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介入國際商務活動的程度和方式。政府對國際商務活動的干預包括通過制定一定的政策,或通過政府部門的直接參與,來鼓勵或限制某些商務活動的開展。在通常情況下,社會主義國家政府對國際和國內商務活動的介入程度較高,但這並不等於説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不介入企業的國際和國內商務活動。在工業化程度較高的意大利、西班牙及法國,某些重要的經濟部門就是為政府所有的。當商務活動涉及國家的政治利益時,政府介入的程度就可能更高。 20世紀 80年代初跨越西伯利亞的輸油管道的建設問題就充分説明了這一點。當時某一美國公司的歐洲附屬公司與蘇聯簽訂了設備供應合同,但美國公司及其歐洲附屬公司在美國和歐洲國家的政府分別介入的情況下,處於十分被動的局面。美國政府要求美國公司的附屬公司不提供建設輸油管道的設備與技術,而歐洲國家的政府則要求公司尊重並履行供應合約。爭議最終通過外交途徑才得以解決。由於涉外商務活動中可能面臨決策結構差異和不同程度的政府介入,因而涉外商務談判可行性研究中的對手分析遠比國內商務談判中的有關分析複雜,在某些情況下,談判者不僅要有與對方企業談判的安排,而且要有與對方政府談判的打算。

國際談判國內商務談判差異(五)法律制度差異

基於不同的社會哲學有不同的社會發展軌跡的差異,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往往存在着很大區別。要保證談判活動的正常進行,保證談判協議能夠得以順利實施,正確認識法律制度的差異是不可忽視的。與此同時,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不僅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存在着明顯的不同,不同國家法律制度得以遵照執行的程度也有很大不同。在涉外商務談判中,談判者需要遵守那些自己並不熟悉的法律制度,同時,還必須充分理解有關的法律制度,瞭解其執行情況,否則就很難使自身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護。

國際談判國內商務談判差異(六)談判認識差異

不同文化中人們對參與談判的目的及所達成的合同的認識也有很大差異。如在美國,人們通常認為,談判的首要目的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是與對方達成協議,人們將雙方達成協議視為一項交易的結束,至少是有關這一交易的磋商的結束。而在東方文化中,如在日本,人們則將與對方達成協議和簽署合同視為正式開始了雙方之間的合作關係。對達成協議的這種理解上的差異直接關係到人們對待未來合同履行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變化的態度。根據完成一項交易的解釋,雙方通常就不應修改合同條件,而若將簽署協議視為開始合作關係,則隨着條件的變化,對雙方合作關係做某些調整是十分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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