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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基礎工作

出納基礎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出納基礎工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凱里學院及所屬經濟實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 內部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第三條 學校計劃財務處,全面負責學校會計工作。計劃財務處是學校的一級財務會計機構,在院長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財務會計工作。分院、後勤、產業經濟實體根據需要設置的財務會計機構,是學校的二級財務會計機構,在業務上接受計劃財務處的指導。

第四條 學校事業收支實行一級會計核算體系,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計劃財務處內部機構設置:會計核算科、綜合科、國有資產管理科。

根據各分院財務收支的具體情況,設置各分院財務報帳員(常任),業務上接受計劃財務處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學校根據具體情況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任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執行。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熟悉國家財經法規、方針、政策,掌握高等學校財務會計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四)有較強的組織和管理能力。

第六條 計劃財務處內部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會計工作崗位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內外報賬員、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收入核算、費用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基建核算、房改核算、預算編制和分配、財務分析、網絡維護、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

第七條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八條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視學校情況實行有計劃地輪崗。

第九條 會計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

第十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祕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第三章 會計工作交接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十四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一)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二)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收據、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十六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交接,由主管校領導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十七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户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户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户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户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十八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十九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所屬科室負責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計財處處長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如所移交的工作出現問題,由委託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的下列事項,應當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會計核算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家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的要求,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會計報表指標彙總和對外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第二十六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燬辦法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凱里學院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七條 辦理本規範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事項,必須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對原始憑證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指定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三)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完備的驗收手續。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四)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報銷聯作為報銷憑證。

(五)職工因公出具的借款單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後。沖帳或收回借款時,不得退還原借款單據。

(六)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准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將批准文件的複印件作為原始憑怔附件。

(七)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要認真審核,做到摘要表述簡潔明瞭,會計科目、項目使用正確,內容完整,數字準確無誤。記帳憑證要有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帳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記帳憑證分為現金憑證、銀行憑證和轉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應當由報賬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填制記帳憑證時,應當對記帳憑證進行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帳憑證的,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三)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彙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彙總填制在一張記帳憑證上。

(四)除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後面,並在其他記帳憑證摘要欄註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複印件。

(五)如果在填制記帳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制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註明"轉:註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帳憑證,註明"轉: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發現以前年度記帳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註明"轉:調整某年某月某號憑證"字樣。

第二十九條 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一)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二)會計憑證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三)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籤外簽名或者蓋章。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

(四)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會計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複製。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始憑證複印件並加蓋填制單位公章,由經辦單位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及主管校領導審批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單位領導酌情審批,代作原始憑證。

第三十條 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採用訂本式帳簿。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帳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後裝訂成冊,並由記帳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啟用訂本式帳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順序編定頁數,不得跳頁、缺號。總帳和明細帳待年度終了決算結束後一次打印。

第三十一條 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實相符。對帳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一)現金日記帳帳面餘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相核對,日清月結;

(二)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餘額定期與銀行對帳單相核對,每月一次;

(三)各種財物明細帳帳面餘額與財物實存數額相核對,年末進行一次;

(四)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帳帳面餘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單位或個人核對等,半年一次。

第三十二條 按照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説明。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主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註。

(一)會計報表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説明清楚。

(二)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字。

(三)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本期會計報表與上期會計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當相互銜接。如果不同會計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方法有變更的,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加以説明。

(四)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寫會計報表附註及其説明,做到項目齊全,內容完整。

(五)按照規定的期限編制財務報告。

第五章 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學校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依據是:

(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會計法律、法規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二)省教育廳、州教育局、州財政局等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制定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四)學校的預算、事業發展計劃等。

第三十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明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第三十五條 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帳簿或者帳外設帳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領導或上級主管單位反映。

第三十六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一)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二)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四)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

(五)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承擔責任。

(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單位領導報告,請求處理。

(七)對學校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事業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物價、税務、審計等機關的監督和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四十條 按照規定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評估的,應當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出具不當的審計、評估報告。

第六章 內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包括: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權限;各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具體分工;會計工作崗位輪換;會計工作崗位的考核辦法等。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內部牽制制度。包括:報賬員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條件;有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稽核制度。包括:稽核工作的崗位設置;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審核會計憑證和複核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的方法。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財務收支審批程序;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等。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制度。包括:季度、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分析。

第四十六條 建立健全財產清查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財產清查的範圍:材料、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債權債務等。

(二)財產清查的組織:計財處牽頭,教務處、後勤處、紀檢監察(審計)、圖書館、各分院等業務主管部門參與。

(三)財產清查的期限和方法:以每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學校相關部門對財產進行清點後向計財處報送清查基礎報表;計財處負責向債權債務單位或個人書面詢證。

(四)財產清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辦法:計財處按照相關規定能夠處理的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書面請示學校領導或主管部門後根據批示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規範由學校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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