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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教育系統事業單位崗位競聘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教育系統事業單位崗位競聘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中國小、示範幼兒園、特校、電大進修校:

關於教育系統事業單位崗位競聘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競爭激勵機制,規範學校崗位競聘工

作,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石

柱縣事業單位崗位競聘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石人發〔2012〕7號)、

《石柱縣人事局關於事業單位競聘上崗有關問題及報送材料的通知》(石人

發〔2012〕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各級各類學校實際,現就學校職員

、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崗位競聘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一、崗位競聘的原則、範圍和對象、條件、基本程序、管埋與監督等完全按

石人發[2012]7號和石人發[2012]9號文件執行。

二、原石人發[2012]124號文件提供了崗位説明書樣本,其表內的崗位名稱

、崗位類別、崗位等級、工作職責、工作任務、工作標準、任職條件七項提

法不變,其內容可參照制定;但“內設機構名稱”項要統一改為“學校名稱

”。崗位名稱欄內分三種情況填寫:屬專業技術崗位類的分別對應填寫“教

師”、“學科實驗”、“圖書管理”、“財務會計”、“電化教育”、“衞

生保健”;屬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類的應如實填寫所從事的崗位名稱,

如“設備維修”、“門衞”等。

三、《業績考核評分細則》制定原則

各校在制定崗位競聘方案時要制定出詳細的《業績考核評分細則》。《業績

考核評分細則》應從以下六個方面着手製定(總分值90分)。

1、教齡。(建議佔總分值的15%)

2、任現職年限。(建議佔總分值的18%)

3、工作量。(建議佔總分值的15%)

4、工作效果。(建議佔總分值的30%)

5、年度考核。(建議佔總分值的5%)

6、獎懲情況。(建議佔總分值的7%)

對“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兩項的最高分值和最低分值之差不宜過大;學

校校長的“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兩項得分由教委考核提供;各校可根據

本校實際情況在“細則”項目和分值比例上作適當調整。

四、對若干實際情況的原則界定

1、縣級有關部門經正規程序借用(含農教專幹)以及在外進修學習、掛職

的學校教職工,其“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兩項得分分別為教職工所在學

校此兩項的平均分。

2、所有學校間經教委同意借用(借調)的教職工,一律回原工資關係所在

學校參加崗位競聘。其“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兩項得分,分別為教職工

工資關係所在學校此兩項的平均分。

3、所有原已由教委正式調動而未辦理工資、編制等手續的教職工,必須於

2012年4月21日 前到縣人事局和縣編辦辦理調動手續,並參加調入學校

的崗位競聘工作。不辦理調動手續的教職工,一律回原校參加崗位競聘工作

,並從2012年秋季學期起回原校從事所競聘崗位的工作。

4、對所有因工作調動而降工資的人員,在調入學校有空缺崗位的前提下,

可在調入學校參加原已聘職稱對應層級的最低等級崗位競聘。

5、國小正校級、中學副校級以上學校領導幹部,因教委任命職務而變動工

作單位的,若進入單位已沒有本人已聘職稱所對應的崗位,則應暫時保留其

原已聘職稱崗位和工資級別不變。

五、崗位競聘工作各階段時間規定

1、組建機構: 2012年4月17日 以前

2、制定方案: 2012年4月30日 以前

3、審查方案: 2012年5月4日 —5月10各校將制定的《崗位競聘工作實施

方案》、《業績量化考核細則》、《重慶市事業單位崗位使用申請表》及統

計的《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不在崗人員情況統計表》一式兩份報教委審核

,並報人事局備案。

4、競聘崗位:各校 2012年5月11日 — 5月20日 開展崗位競聘工作。

5、結果公示:  2012年5月21日 — 5月25日 為各校崗位競聘結果公示

期。

6、簽訂合同: 2012年5月26日 — 5月31日 期間,對經核准備案的擬

聘用人員,由學校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與之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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