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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局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提高纖維質量行政執法水平,根據質量技術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熟悉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和纖檢法規,瞭解與質量技術監督相關的法律基本知識;

(二)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三)從事質量技術監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纖維檢驗的專業知識,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風正派、忠於職守、遵紀守法,能依法辦事。

第三條 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綜合培訓或專項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綜合或纖維質量專項行政執法資格。

第四條 本局根據行政執法工作需要,在已經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中任命行政執法人員,並頒發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未經任命,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對本局的行政執法人員登記造冊,報某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某某纖檢局備案。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其局取得的專業監督規範和法定的區域、場局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依法查處纖維質量違法的行政案件;

(三)依法對違反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和纖檢法規的行政相對人予以現場處理和現場處罰;

(四)組織公正檢驗、委託檢驗、日常監督檢驗和仲裁檢驗;

(五)履行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和某地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授權。

第六條 局長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每年要集中一定的時間對局屬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培訓,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第七條 本局行政執法人員換證工作按某某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求和某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安排進行。

第八條 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凡不能勝任執法工作的,及時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收回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上交某地質量技術監督法規科。

第九條 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借辦案之機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吃拿卡要、徇私舞弊、違法違紀造成辦案失誤的,應視具體情節,分別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並報某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申訴案件中涉及的執法人員,兩年內連續撤銷(敗訴)2個案件的,要取消執法資格,收回執法證件。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取消執法資格的人員,待崗一年後,方可參加培訓、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頒發纖維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資格證書。

行政案件辦理制度

第一條 本局負責辦理棉花質量案件,並受某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辦理纖維製品質量案件。

第二條 從事纖維質量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必須是合法持有纖維質量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第三條 本局在法律、法規、規章和某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纖維及纖維製品案件進行管轄。

第四條 辦理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符合規定的程序。

第五條 現場處罰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出具《質量技術監督現場處罰決定書》。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條件的,必須出具某某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現場罰款額度為對公民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

第六條 立案查處的案件必須填寫《立案審批表》,經局長批准後方可立案。

第七條 調查取證必須做到全面、客觀、公正,不得偽造證據。

第八條 案件審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對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辦案程序等進行審查,根據審理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第九條 製作執法文書要做到:使用執法文書齊全,適用法律條文準確,敍事清楚,重點突出,語言簡潔、準確,字跡工整。

第十條 送達執法文書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本局案審會辦公室結合某地局政策法規宣傳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立案查處的案件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需延長辦案期限的,報某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

第十三條 案件辦理完畢,應及時填寫《結案審查表》報局長審批後結案。

第十四條 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纖檢機構交辦的案件,跨行政區域移送的案件,對行政違法行為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涉外的案件,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案件,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均需寫出《結案報告》報某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和某某纖檢局備案。其中後三類案件必須將《結案報告》及案卷材料,上報某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十五條 受委託執法的纖維製品立案案件,在案件調查結束後,應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報某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案審會審理。

第十六條 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移送的案件要及時移送。

執法人員工作守則

一、認真學習,堅決貫徹執行國家、某某、某地局關於加強黨風、行風廉政建設的一系列方針、指示、規定,做到令行禁止。

二、遵守國家法律,堅守工作崗位,貫徹執行中央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三、熱愛纖檢事業,貫徹執行有關纖檢法規、規章。

四、加強學習,熟悉從監督檢驗到法制管理各個環節的專業知識,提高自身業務素質。

五、嚴格執法,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效率性原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六、深入實際調查取證。在辦案過程中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規範,手續完備。

七、在執法過程中,堅決杜絕以權謀私,假公濟私,權錢交易,辦人情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罰沒款額,不得隨意變動。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需提交案審會審議。

八、嚴格使用和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證件及各類執法文書。

行政執法案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纖維質量執法案卷是反映纖維質量行政執法嚴肅性、有效性、規範性的文件,正確製作科學的、規範的纖維質量執法案卷,對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為提高執法案卷的製作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反映纖維質量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文書、文件及材料、樣本照片、錄像等,均應歸檔。

第三條 纖維質量執法文書,要根據現場處罰、立案查處、行政複議案件的類別,按年度分別按一案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

第四條 執法文書書寫不得用鉛筆、圓珠筆,必須按檔案管理要求使用鋼筆或毛筆,不得使用不規範的簡化字,更不得出現錯別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條件下,出現文字錯誤,又不能重新書寫的文書,要在更改塗抹處加蓋與文書內容有關人員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條 文書書寫有單位量時,必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第六條 執法文書書寫語言要通順、精練、明確、具體、恰當,字跡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條 執法文書應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則,整理歸檔。

第八條 在纖維質量執法案件辦案之初,承辦人即應開始收集案件有關的各種執法文書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辦結之後,要認真檢查立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若發現法律文書不完備的,應及時補正,並去掉與本案無關的材料,再排序整齊。

第九條 執法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應按照執法程序的客觀進程和形成文書時間的自然順序,兼顧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繫進行排列。

第十條 立案查處案件的必用文書:

(1)行政執法案卷;(2)卷內文件目錄;(3)現場檢查筆錄;(4)立案審批表;(5)調查筆錄;(6)行政案件審理記錄;(7)通知書;(8)行政處罰告知書;(9)行政處罰決定書;(10)送達回證;(11)行政案件結案報告。

第十一條 現場處罰案件的文書有:

(1)行政執法案卷;(2)卷內文件目錄;(3)現場檢查筆錄;(4)當場處罰決定書;(5)行政案件結案報告。

第十二條 立案查處案件的擇用文書有:

(1)行政案件移送書;(2)案件辦理報批書;(3)聽證筆錄;(4)檢驗(檢定)委託書;(5)產品質量檢查結果告知書;(6)登記保存(封存)(扣押)決定書;(7)解除登記(封存)(扣押)決定書;(8)涉案物品清單;(9)強制執行申請書;(10)涉案物品處理記錄;(11)責令改正(更正)通知書;(12)筆錄續頁;(13)檢查抽樣單;(14)封條;(15)行政案件指定管轄決定書;(16)變更(暫停)委託決定書;(17)行政執法委託書;(18)行政案件登記簿。

第十三條 行政複議執法文書有:

(1)行政執法案卷;(2)卷內文件目錄;(3)行政複議申請書;(4)行政複議通知書;(5)立案審批表;(6)調查筆錄;(7)案件討論筆錄;(8)行政複議決定書;(9)送達回證;(10)結案報告。

第十四條 執法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後,要逐頁編號。頁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寫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執法案卷、卷內目錄、備考表不編號。

第十五條 卷內目錄按執法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齊全。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案卷按規定項目逐項填寫齊全,結案日期按結案審查表日期填寫。

第十七條 案卷保存期限:現場處罰案卷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處的一般性案件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為永久保存卷;行政複議卷應視具體情況確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條 案卷裝訂前,要對執法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補齊,破損或退色的要修補、複製。訂口過緊或有字跡的要粘貼襯紙。紙張過大的材料要修剪摺疊。加邊、加襯、摺疊均以十六開辦公紙為準。對於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附上抄件。

第十九條 案卷必須用線繩三空一線裝訂。訂卷繩要繫緊、打暗結,長度以160毫米為宜,並在卷底裝訂線結釦處粘貼封志,由立卷人及檔案管理部門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條 案件結案後10日內或最遲不能超過一個月由承辦人編寫歸檔清冊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歸檔。接受人要逐卷檢查驗收。卷宗質量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退回立案單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條 已經歸檔的案卷不得從卷內抽取材料,確需增添材料的應徵求檔案管理員的同意後,按立卷要求辦理。

第二十二條 查閲案卷時,查閲人需經局長批准後並履行查閲登記手續。

案件審理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保證信陽某地纖維質量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案審會”)正確、及時審理纖維質量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案審會依法負責對本局立案查處案件進行審理,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個人干涉。

第三條 案審會審理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符合規定的程序。

第四條 案審會審理案件,必須堅持集體審議原則。對較重行政處罰及屬於聽證範圍案件,應請示主管局長並邀請局案審會人員參加案件的審理,並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的意見允許保留。其他一般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員集體審議。

第五條 案審會審理案件,實行首長負責制原則。在案件辦理、審批中,局長髮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或處理不當時,有權予以否決,並退回案審會重新審理。局長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案件和辦理、審批時,可委託副局長負責。

第六條 案審會審理案件,實行迴避原則。案件承辦人員不參加案件審理工作。案審會成員遇到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的情況時,應當自行退出對案件的審理,當事人也有權按規定申請其迴避。案審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議紀律,並有義務對案件的審理情況及有關材料、內容保密。

第七條 案審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負責處理案件審理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 本局立案查處的案件,在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後,承辦人填寫《承辦單位行政處罰意見》,交案審會辦公室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內容如下:(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違法主體是否準確;(二)執法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四)依據法律、法規條款是否正確;(五)應使用的執法文書是否齊全、文字製作是否符合要求;(六)是否越權管轄。

第九條 案審會有如下權利:

(一)有權要求案件承辦人補充提供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文件材料和對案情及查處情況進行彙報。

(二)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有權進行休會調查。

(三)有權改變案件承辦人局提出的處理意見,提出新的處理意見。

第十條 案審會辦公室應當將案審會處理意見告知行政相對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其中依法屬於聽證範圍的應同時告知相對人聽證權利。

舉行聽證的,聽證工作按國家總局《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進行。

第十一條 案審會辦公室應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 案審會辦公室應當在聽取相對人陳述、申辯或聽證結束後的3日內,將有關情況及筆錄報送案審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第十三條 案審會辦公室應當組織案件承辦人員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法律文書,並嚴格核准程序。

第十四條 案審會辦公室負責督促案件承辦人員對案件進行整理歸檔,上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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