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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2022(精選17篇)

協會章程2022(精選17篇)

協會章程2022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協會章程2022(精選17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醫師協會,英文名稱為()。

第二條 本會是由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等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醫師相關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揮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職能,致力於加強醫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弘揚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職業道德,提高醫師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我國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衞生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醫師,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實踐中認真總結經驗,及時向政府提供反饋意見;

(二)依法維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護醫師的處方、診斷和治療權利,保障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協助衞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執業標準和行為規範,建立醫師培訓、定期考核、技術審核體系;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審查、認證醫師執業資格、監督檢查醫師執業情況;推進我國住院醫師(包括全科醫生)、專科醫師培養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開展對醫師的終身醫學教育;

(五)關心、幫助鄉村醫生和基層醫療機構的醫師,開展醫療扶持工作,促進其預防、醫療與健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六)積極開展醫學科普宣傳教育,推廣醫學科普知識,反對和批判封建迷信、偽科學;

(七)推廣醫藥新技術、新成果,依照有關規定創辦雜誌報刊,促進醫學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普及;

(八)開展與國際和港澳台地區的醫學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先進的醫師行業管理經驗和醫療服務經驗;

(九)宣傳和推行《醫師宣言》。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以及優秀的協會工作人員,對違反醫師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的會員以及協會工作人員予以懲戒;

(十)針對醫師隊伍的發展現狀和要求,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提交意見與建議,為政府制訂醫師隊伍管理和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規提供科學依據;

(十一)搭建醫師與政府、人民羣眾溝通的平台,促進醫師與社會各界的交流和聯繫,努力營造並構建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為人民健康提供服務保障;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以及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衞生行政部門註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服務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師,醫藥學界的專家學者、衞生行政管理人員,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醫師相關的社會團體,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對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作出積極貢獻並支持本會工作的境外醫藥學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名譽會員);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或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

(六)入會自願、自由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醫師的職業道德,遵守本會的行業規範和準則,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會員的聲譽;

(四)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接受本會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各機構的工作計劃;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行使權利。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劃,安排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設專職祕書長一名,實行祕書長負責制。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劃,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 徽

第四十條 採用統一會徽。會徽圖案中央是醫師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縮寫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藥用植物和"以人為本"的圖形。以地球圖案為襯底,以墨綠色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09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2022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設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是xx大學EMBA同學自發成立的由xx大學EMBA中心指導的非營利性學習、交流平台。

第三條 協會宗旨:以設計創新為引領,構築平台,共享資源,推動會員之間與設計相關的上下游產業整合。

第四條 協會理念:同舟共濟、合作共贏。

第五條 協會任務:通過組織學術討論、考察學習、書刊出版、項目合作、對外協作、業務指導等活動,為會員構建活動平台,進行資源對接,拓寬業務領域,互惠共贏。

第六條 本協會接受xx大學EMBA中心領導,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成員:同學會員和協作會員。

同學會員是指具有xx大學EMBA學習背景的從事各類專業設計,以及與設計相關的上下游產業鏈的同學。

協作會員是指與會員背景相似的非EMBA人員。

第八條 成為會員

(一)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認可本章程,均可報名參加本協會。成為會員要由一名會員介紹,填寫本人基本信息,經協會祕書處向xx大學EMBA中心確認其學習背景,經協會三名以上常務理事同意,即可成為會員。成為協作會員要由二名會員介紹,填寫本人基本信息,經協會五名以上常務理事同意,方可成為協作會員。協會為成員頒發相應的證書。

(二)會員按年度向協會捐助活動費,標準由協會常務理事會在廣泛徵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之上確定。活動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三)會員權利

1.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

3. 對本協會各項工作的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4.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利益;

3. 積極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五)會員獎罰

對為協會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協會給予獎勵,對嚴重損害協會名譽或利益的會員,經協會常務

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予以取消會員資格處理,如給協會造成損失的應向協會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協會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五)決定其他需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六)會員代表大會形式可以是線下也可以是線上。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數量按會員比例15%-25%產生,由會員推薦產生。

(二) 理事會成員兩年一屆,可以連任。

(三) 協會向理事會成員頒發證書。

(四) 理事會的權利義務

1. 理事會代表會員處理決定協會的非重大性事物。

2. 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常務理事會。

3. 理事會成員有義務比會員多承擔協會活動費的義務。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一) 常務理事會按理事會人員數量的15%-25%比例產生,原則上為單數。

(二)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薦產生。

(三) 常務理事會成員,兩年一屆,可以連任。

(四) 常務理事會推薦3-5人組成執行理事,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五) 協會向常務理事會成員頒發證書。

(六) 常務理事會成員有義務比理事會成員更多的承擔協會的活動經費。

(七) 常務理事會經協商或選舉產生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

(八) 常務理事會推薦一名祕書長,祕書長組織成立祕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四章 鼓勵創新

第十二條 協會鼓勵會員創新,帶動會員共同發展。

(一) 協會設“項目執行會長”。

(二) 凡是在協會平台推薦項目,並獲得協會認可的會員,協會常務理事會授予協會“項目執行會長”的稱號並頒發證書。

(三)項目執行會長可以由祕書處配合利用協會資源開展工作。

(四) 項目執行會長取得的項目收益有義務為協會提供活動經費。

第五章 協會媒體

第十三條 協會在國家法律範圍內進行媒體宣傳。

(一)協會開設官網

(二)協會開設微信公眾號

(三)微信羣是協會成員日常交流的線上平台。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協會主要活動經費來自協會內外部的捐贈、商業贊助以及學校支持。

第十五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以成立隸屬於協會的全資經營性機構,或出資與第三方進行經營活動。協會從這些這些機構的獲利均用於協會的日常活動,不得進行現金分配。

第十六條 協會成立經營機構或出資與第三進行經營活動時,須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並指定出資代理人。出資代理人應與協會簽訂相關協議。

第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十九條 協會需要停止運作時的,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協會章程2022 篇3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老年人在社區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是在社區黨支部、居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在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下,由常住本社區的老年人自願組織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保護”的基層老年羣眾組織。

第三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要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為老年人服務,在居委會和上級老齡工作機構的支持幫助下,努力推動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第四條 組織老年人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宣傳做好老齡工作的重要意義,教育老年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大力宣傳老年法律法規,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教育活動,表揚敬老愛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導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和鄰里互助的良好風尚,協助老齡工作等部門督促執行老年法規,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督促贍養人及其配偶對老年人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必要時可通過協調家庭成員或家庭代際關係,簽訂《義務贍養責任書》,並監督執行。對不履行贍養義務和責任的給予教育、幫助;對屢教不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可申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

第七條 積極鼓勵社區有條件的居民或其他社會組織與特困老人簽訂助養協議,發動青年或老年志願者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務,組織老年人開展互助性的服務活動,或者組織和鼓勵低齡老年人開展勞務儲蓄性的為老服務活動。

第八條 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在自願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勵和組織老年人蔘與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的社會經濟活動。

第九條 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協助居委會開展維護社會治安、計劃生育、調解糾紛、愛國衞生、移風易俗、興辦公益事業、關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創建文明家庭等活動。

第十條 凡居住本社區、年滿60週歲的公民,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均可成為所在社區老年人協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有享受本協會所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活動,努力完成本協會所交給的任務;

(三)自尊、自愛、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會的表率;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任務。

(二)根據本章程,制訂、修改本村老年人協會章程。

(三)選舉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委員。

第十四條 協會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任期為3年,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協會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辦理會員入會或退會登記手續;

(五)向社區黨支部、居委會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老年人協會設名譽會長和會長各1人,祕書長1人,委員3人,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擔任會長、祕書長、委員一般不超過70週歲,如身體好、威望高、會員信任,可以放寬年齡限制。

第十六條 老年人協會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研究協會工作,適時處理涉老問題。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向會員報告工作,決定協會重大事項,增選或補選協會委員。

第十七條 協會會員按居民小組劃分活動小組,組長由本協會委員兼任,或由協會委員會指定合適人選擔任。

第十八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鄉(鎮)政府財政資助;

(二)企業贊助;

(三)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條 辦公和活動場所由社區居委會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協會管理。

協會章程2022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xx市愛心社區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由關心、熱愛、支持慈善公益的民間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經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成立的、為社會公眾和社會發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務,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崇尚中華傳統文明風範,構建互助、互愛、樂觀、感恩,伸張正義的社會團體。致力於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組織社會力量,為鰥、寡、孤、獨、殘疾者等社會弱勢羣體提供救助,勇於擔當社會責任,努力推進公益、慈善社會化的進程,促進社會的公平、文明、和諧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xx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 xx市商州區長坪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熱心於社會公益、慈善文化事業的各方有志同仁加入志願者隊伍,根據本會宗旨開展公益、慈善項目。

(二)組織會員依法開展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各類公益、慈善活動。

(三)招募志願者、提供信息和諮詢等服務,宣傳現代公益、慈善文化精神,提高社會公益、慈善意識。

(四)通過舉辦各種公益、慈善文化活動,接受社會捐贈、募集會員捐贈,公開、透明、合理的用於各項公益慈善活動。

(五)開展同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公益、慈善機構就民間公益、慈善文化事業的發展進行交流與合作。

(六)組織編寫、編譯、出版有關公益、慈善文化事業方面的書刊、資料,研究和介紹國內外有關社會公益、慈善文化事業的理論、方法、經驗。

(七)向政府提出有關社會公益、慈善文化事業方面的建議,為政府制定有關政策和法規提供資訊和服務,協助政府發展社會公益、慈善文化事業。

第七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xx市。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分為會長(副會長)級會員、常務理事會員、普通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熱心公益、關注慈善文化事業;

(三) 敢於擔當社會責任,遵紀守法,並能切實履行會員義務,願意並能及時繳納會費;

(四)個人會員年滿18週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主動提交書面申請。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內設會員管理部門討論通過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1、會長(副會長)級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2、常務理事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3、理事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xx元;

4、普通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300元;

5、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60元。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6個月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繳納會費標準由理事會會議確定並頒佈。

第十四條贊助會員根據自願贊助原則,對贊助本會經費的會員可以根據金額授予各種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撒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和其他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部門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財務制度和各項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致力於公益、慈善事業並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為人處事正派公正、誠實,有社會責任感,有願景並具備帶領團隊朝既定的方向前進的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會由會長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擔任。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對外交往,出席有關活動。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本會根據業務需要在各縣設立臨時工作站和分會,在以外設立辦事處負責聯絡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贊助;

(三)政府購買服務所得和有關部門的資助、獎勵;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諮詢、培訓、展覽、義賣等服務活動的收入;

(六)開展為服務對象募捐活動形成的愛心基金可提取5%—10%的行政費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及變更由理事會2/3以上成員表決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有關管理部門和社會愛心人士監督,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撤銷、註銷登記後債權債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會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後,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並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會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餘財產處理後,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確認。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當自清算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本會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三十五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xx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2022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街道××社區老年人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是由本社區居住的老年人自願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務非盈利性組織,限於本社區活動的基層老年性羣眾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根據“社區老年福利星光計劃”開展本社區的老年活動,發展老年事業,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為本社區全體老年人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職責是對本社區“星光老年之家” 的日常管理和具體運作及對老年之家的各項設施、設備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權力。

第五條 本協會受××社區居委會的領導,接受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區老工辦的監督。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依託社區的“星光老年之家”開展本社區的老年人管理、服務和組織社區內老年人學習國家法律政策、開展老年養生保健、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組織低齡老人成立“老年志願者隊伍”開展社區高齡老人日間照料、入户服務、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等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凡本社區居住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入會的均可以加入本協會。

第七條 加入本協會的程序是填寫社區老年協會會員登記表,領取會員證。

第八條 協會會員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循本協會章程;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

(四)交納會費。老年優撫對象、社會孤老、殘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組織協會的議事和決策,制定、修改協會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及協會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升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代表會議。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當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設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協會會長由社區居委會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社區居委會提名或會員代表5人以上聯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費和其他收入必須用於社區老年協會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金由社區居委會代管,動用老年協會的資金需經老年協會負責人會議通過,社區居委會批准,資金使用情況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向會員公佈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須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2022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社區志願者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xx區右安門社區工作者組成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本協會是xx市xx區右安門社區工作者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xx市xx區右安門社區工作者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社區工作者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三條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xx市xx區右安門街道辦事處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社區工作者志願服務體系。

(三)培養社區工作者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社區工作者健康成長。

(四)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五)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六)規劃、組織社區工作者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協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有理事會發給會員證件。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協會顧問;

(十一)決定接納有關人士為協會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x年x月x日經第x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2022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教育裝備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縮寫為 CEE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生產、經營、管理、研究教育裝備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代表會員企業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為行業發展和會員服務,為教育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在業務主管部門與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作用;在行業管理上發揮指導作用;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及公共事業上發揮服務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經濟、社會問題,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加政府組織的影響行業利益的各項聽證會;

(二)收集、分析、發佈國內國際行業信息,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建設協會網站,促進信息交流,開展技術諮詢;

(三)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舉辦國內外展覽、展銷會和有關的報告會、研討會;

(四)參與制定本行業推薦性行業標準、服務標準、質量規範;參與制定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產品及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應用;

(五)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六)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規約,規範行業行為;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業規約,生產或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有欺詐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可以建議有關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對本行業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查處;

(七)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其他有關方面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組織產品市場建設;

(八)開展國際、國內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聯繫同行業國際行業組織,參加其社會經濟活動;

(九)提高全行業國際競爭力,開拓國際市場,協調對外貿易爭議,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出口產品原產地證明;

(十)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項調查,或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代表企業進行反傾銷應訴;

(十一)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經法律法規授權與政府部門授權、委託,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進行行業統計、公信證明、行業准入資格資質和職業資格審核、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論證等工作和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在境內從事下列業務的國有、集體、股份、私營、個體、合資、外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並連續經營六個月以上者,完成入會程序,均可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一)從事教育裝備生產、經營、服務的企業;

(二)從事教育裝備管理、科研和教學的單位;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各級教育裝備行業組織。

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熱心教育裝備事業,在理論或實踐方面有較大成績的個人,完成入會程序,可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為本行業的發展做貢獻。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協會祕書處討論、審核通過,辦理入會手續;

(四)在協會的報紙、刊物、網站上公佈名單;

(五)由協會祕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的合法權益受保護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可免交);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吊銷會員證。在協會的報紙、刊物、網站上公佈退會者名單。

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弔銷會員證,並在協會的報紙、刊物、網站上公佈名單。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協會的報紙、刊物、網站上公佈除名名單。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行業規約;

(七)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劃;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訂協會的具體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或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和對行業規約的解釋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或召開常務理事特別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好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愛本行業,熟悉本行業的狀況。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一般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審批協會的一般性項目的經費開支;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協會所辦實體上交的利潤;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民政部和國家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國家教育部審查,經同意,報國家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教育部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29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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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街道計劃生育協會是在xx街道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協助計生部門,動員廣大羣眾參與計劃生育工作,為計劃生育事業服務的羣眾性團體。

第二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依靠全街道廣大育齡羣眾和社會各方面熱心於計劃生育的人士,在協助計生部門貫徹落實上級計劃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方案,維護全街道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既能更好地表達和維護廣大育齡羣眾的具體利益,提高人口素質,又有利於密切同羣眾聯繫,促進經濟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三條本協會堅持組織羣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工作方法,反對任何形式的強迫命令。

第四條本協會的任務:

一、團結、支持熱心於計劃生育工作的各界人士和積極分子,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作出貢獻。

二、宣傳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知情選擇、生殖健康等婚育科學知識,增強羣眾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

三、發動會員帶頭實行計劃生育,組織協會理事和有關人員開展調查研究,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搞好本協會的自身建設。

四、與兄弟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協會建立協作關係,交流信息、互相促進。

第五條本協會在業務上接受區計劃生育協會的領導,對下級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章組織

第六條xx街道計劃生育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條xx街道計劃生育協會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由街道、社區(企事業)計劃生育協會及有關部門推選代表組成。

第八條xx街道計劃生育協會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確定本屆協會工作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

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九條本協會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協會工作。

理事會的職權:

一、召集代表大會。

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常務理事、會長、專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四、決定其它重大問題。

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每年召開一次,理事缺額或更換時,由原所屬社區、企事業單位提出續任人選,向常務理事備案。

第十條本協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理事會。

二、審批工作計劃和經費款項決算。

三、聘請、任命副祕書長等工作人員。

四、決定其它主要問題。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由祕書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本協會設會長1人,專職副會長1人,副會長1人,祕書長1人。

第十二條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宣傳教育、行政執法、技術服務、扶貧幫困組。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協會的工作重點在基礎,各社區、企事業單位要建立基層計劃生育協會組織。

第十四條基層計劃生育協會以育齡羣眾為主體,以老黨員、老幹部、老模範、老工人和熱心於計劃生育事業的各界人士為骨幹。

第十五條xx街道計劃生育協會有專人負責日常工作,建立和改善協會工作網絡和工作制度。

第三章會員

第十六條凡從事與計劃生育工作有關的組織和單位,自願申請,經本協會常務理事的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各社區、企事業單位協會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凡熱心於計劃生育事業各界人士和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分子,承認會章,由會員一人介紹,協會組織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十八條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各級計劃生育協會的表彰、獎勵;

3、享受計劃生育協會興辦的文化,福利事業的優惠待遇;

4、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計劃生育協會給予保護;

5、有對協會工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批評以及要求罷免或撤換失職違法工作人員的權利;

6、介紹新會員。

第十九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承擔協會工作任務;

2、學習宣傳和執行國家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法規;

3、帶頭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4、 聯繫羣眾,服務羣眾,團結羣眾共同搞好計劃生育。

第二十條會員可申請退會,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政府撥款,上級計劃生育協會補助,個人和社會團體捐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街道計劃生育協會代表大會通過生效,並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上級計劃生育協會章程適用於本街道各級計劃生育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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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的。

第二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動員廣大社區羣眾自願實行計劃生育,使人口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相協調。

第三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接受街道計劃生育協會領導。

第二章 宗旨、目標和任務

第四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堅持計劃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進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

第五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的目標是:

1、協助街道貫徹落實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方案。

2、依法維護適齡羣眾在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權利,促進實現男女平等;

3、向適齡羣眾提供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務,提高他們知情選擇避孕方法的能力;

4、致力於杜絕不安全的人工流產;

5、確保在提供服務和信息時,對服務對象沒有歧視,不因服務對象無支付能力而拒絕服務。

第六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的任務是:

1、發動全員在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中起帶頭作用;

2、向羣眾宣傳人口科學理論,宣傳國家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傳播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學技術知識;

3、協調社會力量,向羣眾提供生產、生活、生育服務,發展人口福利事業,幫助羣眾解決實行計劃生育的實際困難和後顧之憂;

4、履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職能,反映羣眾的意願與要求,維護羣眾觀點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義務、權利

第七條:計劃生育協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

2、致力於實現協會的宗旨,目標和任務;

3、參加協會活動;

4、履行協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八條:計劃生育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級協會工作提出批評進行監督的權利;

3、享有參加協會活動的權利。

第九條:對嚴重違反協會宗旨的個人會員,經協會批准,取消會員資格。協會會員因刑事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力,會員資格自行取消。

第十條:協會會員有退會的自由,要求退會的會員應向協會提出申請,被批准後方可退會,退會的會員兩年後可以重新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組織設會長一名。

第十二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要根據工作需要,廣泛發展有威望、有能力、熱心計劃生育事業的社區居民帶頭實行計劃生的積極分子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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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xx市xx區志願者協會。簡稱:xx區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 xx區志願者協會是由自願無償為社會和他人提供志願服務的志願者組成的,是開展地方公益性活動的專業性和非贏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組織全區廣大志願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以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為重點,堅持“面向羣眾、面向基層,服務他人、奉獻社會”的基本方針,廣泛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大力開展各種志願服務活動,積極踐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努力為提高全區公民道德素質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xx區志願者協會接受主管單位中共xx區委宣傳部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xx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xx區志願者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中共xx區委宣傳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xx區志願者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1、為社區管理和建設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

2、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弱勢羣體提供生活服務、物質支持和精神慰籍。

3、開展環保、衞生、法律、禁毒、科普知識、惠民政策等各種宣傳教育活動。

4、為各種公益事業和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5、規劃、組織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各志願者服務部、服務隊工作。

6、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組織交辦的志願服務工作。

7、開展與區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條件:年滿14週歲、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無償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

第八條 願為本協會無償提供資金、物質支持,對本協會的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本人自願,可聘請為本協會名譽會長和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向住所或單位所在地的服務部或服務隊提出申請,並進行註冊登記,通過協會審查後,由協會統一頒發志願者會員證。協會、服務部和服務隊可根據需要舉行志願者入會宣誓承諾儀式。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研究、考察、培訓、會議等活動的權利。

3、根據本協會章程和決議的精神,依法參加本協會活動。

4、根據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5、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按照服務協議,無償為他人或社會提供志願服務。

3、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4、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維護協會社會聲譽。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會員如果半年或三次以上不參加協會或所屬服務部、服務隊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協會章程和法律法規的行為,協會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3、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本會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體會員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7、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會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期閉幕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召開。因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其中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屆。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負責如期召集和組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檢查全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落實情況;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文件等。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下設志願者服務部和志願者服務隊。 志願者達100人以上的街道、鄉鎮、院校、大型企業、單位可組建志願者服務部;100人以下的可組建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服務部和服務隊須報協會批准成立,並接受協會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 各志願者服務部和服務隊負責所屬志願者的審報、日常管理、檔案登記、培訓工作和組織服務活動等。每年年終向協會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第五章 協會標誌

第二十五條 為便於志願者的統一管理,樹立志願者良好形象,協會設會旗、會徽、會帽和會員證。協會和各服務部在開展集體服務活動時應攜帶會旗, 會員應佩帶會徽、會帽。

第二十六條 會員證用於證明註冊志願者的身份,記錄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內容和所獲得的志願服務榮譽。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在條件許可情況下,由服務對象提供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證明。

第二十七條 志願者註冊後即獲得全區統一使用的註冊號。註冊號在會員證標明並記錄在志願者本人的註冊檔案中。每名志願者的註冊號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違法、未履行志願服務義務等情況而取消註冊志願者資格的,應註銷其註冊號,被註銷的號碼原則上也不重新使用。註冊號由協會統一確定編制。

第六章、志願服務

第二十八條 開展志願服務活動,要堅持以相互關愛、服務社會為主題,以自願參與為基礎,突出公益至上,體現無償、利他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條 志願者要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除參加服務隊、服務部、協會組織的集體服務活動外,志願者可自行聯繫服務崗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每次服務後,需認真填寫志願服務表,並在服務證中註明。每名志願者一年參加志願服務時間至少累計需達12個工作日96小時。

第三十條 各服務部和服務隊根據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志願服務活動,實施不同領域的志願服務項目,向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崗位。要求各服務部和服務隊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大型集體服務活動。志願服務活動也可廣泛吸納符合條件但未註冊登記的其他志願者參加。

第三十一條 各服務部開展50人以上參加的大型志願服務活動需書面向協會報告;協會組織大型志願服務活動各服務部需按要求派員參與。

第七章 激勵和表彰

第三十二條 協會每年2-3月份召開工作總結表彰大會,對上年度

工作進行總結,對下年度工作進行部署,並對優秀志願者進行表彰。

第三十三條 對志願者實行星級評定工作。志願服務時間一年內累計達12個工作日96小時,評為一星級志願者;累計達24個工作日192小時,評為二星級志願者;累計達40個工作日320小時,評為三星級志願者;累計達80個工作日,640個小時,可評為四星級志願者;累計達120個工作日,960個小時,可評為五星級志願意者;評為三星級以上志願者可推薦為優秀志願者。對榮獲優秀志願者的向其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對特別優秀的志願者,協會將聯繫媒體予以大力宣傳推薦。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協會申請專門賬户,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接受個人和單位的捐贈。所有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並每年定期公佈收支情況。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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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科學技術協會是xx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羣眾組織,是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xx科學技術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思想,推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xx科學技術協會由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學會、協會、研究會簡稱學會)和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由同級學會和下一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基層組織組成。

第四條 xx科學技術協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 xx科學技術協會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的科學技術交流,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第七條 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第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衞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第九條 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推動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促進科學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第十一條 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科學技術人才。

第十三條 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任務。

第十四條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條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 興辦符合xx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七條 全國學會是xx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各級地方學會是同級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協會發展團體會員。基層組織發展個人會員。

第十八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本章程,執行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和決定,開展符合章程規定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代表參加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參加科學技術協會的活動,對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基層組織規定個人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第二十條 xx科學技術協會會員日定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全國領導機構

第二十一條 全國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全國委員會是xx科學技術協會全國領導機構。

第二十二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代表經全國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xx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xx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全國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二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三、審議xx科學技術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領導xx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實施全國委員會確定的任務,批准全國委員會委員的變更或增補、團體會員的接納或退出。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託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下設書記處。書記處由第一書記和書記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主席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主持xx科學技術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設置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協助審議需經常務委員會審定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為xx科學技術協會顧問。

第五章 全國學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全國學會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 加入xx科學技術協會的全國學會的基本條件:

一、承認xx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二、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依法登記;

三、有學術帶頭人和相當數量的會員;

四、經常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及科普活動,編輯出版科學技術或科學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經費來源。

第三十三條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全國學會,向xx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xx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十四條 全國學會接受xx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執行xx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並完成xx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xx科學技術協會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學會退出xx科學技術協會,須經xx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全國學 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會章,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全國學會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學會支撐單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全國學會凡嚴重違反xx科學技術協會章程,經xx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給予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罰。

第六章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

第三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xx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接受xx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省級學會接受省級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業務上受相應的全國學會的指導。

第四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由省級學會和市(地)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市(地)科學技術協會由同級學會和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由同級學會和基層組織組成。

第四十一條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執行xx科學技術協會的章程和決議,推選代表參加上級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決定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第七章 基層組織

第四十三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條件的鄉鎮、街道社區等建立的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普及協會)是xx科學技術協會的基層組織,接受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鄉鎮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普及協會)聯繫指導農村專業技術協會。

第四十四條 主要任務:

一、開展社會化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引導人民羣眾崇尚科學,抵制迷信,移風易俗,破除陋習,倡導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節約的消費模式,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組織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積極參加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促進講科學、愛科學、學科學、用科學社會風尚的形成與發展;

三、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和推廣,引導農民樹立科學發展理念,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四、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科學技術活動,促進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層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生活和工作條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員

第四十五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機關對其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對其工作人員根據其編制性質和管理的需要,執行相應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八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協會的事業,樹立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思想,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廣的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十九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九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五十條 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資助;

三、捐贈;

四、會費;

五、企事業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條 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專項基金。

第五十二條 建立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

第五十三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科學技術協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章 會 徽

第五十四條 xx科學技術協會會徽由古天象儀、航天器、齒輪、麥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標出的xx科學技術協會名稱組成。

第五十五條 xx科學技術協會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印製,也可製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xx科學技術協會簡稱xx科協。

xx科學技術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xx科學技術協會的英文全稱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CAST。

第五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國學會組織通則》。

第五十八條 全國學會可根據國務院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本章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xx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xx科學技術協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實施。

協會章程2022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xx鎮xx村老年人協會(以下

簡稱協會)

第二條:協會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保護、自我教育的老年羣眾自我組合的非盈性老年羣眾組織,協會在社區黨支部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工作接受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協會在憲法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

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條:協會的宗旨是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有利於“和諧”建設,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活動。發揮老年人的作用,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呼聲,團結廣大老年人努力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奮鬥目標,使老年人與全社會成員共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成果。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場所設在社區老年活動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1.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傳黨和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xx省老年人優待辦法】和【xx區老年人優待辦法】等法規條例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及時向社區和上級老齡工作部門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要求,協助社區黨支部,居委會解決老年人的實際困難,開展為老年人服務活動。

3.組織老年人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引導老年人積極參加社會主意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式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協助社區黨支部,居委會做好老年羣體的各項工作、發揮老齡主管部門的助手,橋樑和紐帶作用,完成社區黨支部、居委會和上級老齡主管部門交辦的老齡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凡居住在本社區,年滿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八條:會員權利

1.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協會工作及活動有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監督要求答覆,和堅決 所提出的問題的權利。

4.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德,自覺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制度,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宣傳協會章程及宗旨,發展會員。

5.向協會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協會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三年,遇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責是報告工作,修改章程,選舉協會委員會。

第十一條:協會委員會設委員五人,其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理事三人。會長、副會長、理事構成要有廣泛代表性,特別的婦女代表,協會可根據居住條件在劃分出若干小組,組長由委員會任命。

第十二條:協會委員因變故需增補時,由全體委員討論決定,並提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任。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社會各方面的資助或捐贈

3. 通過合法途徑的創收收入

4. 老年人自願捐獻

第十四條:經費必須用於協會開展各項事業活動的支出。

第十五條:經費要有專人管理,專款專用,定期公佈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第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

協會章程2022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xx市老年人協會(簡稱“老協”)。

第二條 老協的性質:是由xx市各界離退休老年人和農村老年人自願 結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羣眾團體。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娛樂、自我保護的老年羣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老年羣眾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老協的宗旨:團結和帶領廣大老年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老齡工作方針、政策,確立以“老年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協助政府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教、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為”的目標,努力為老年人服務,把老年協會辦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條 老協的主管部門:xx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老協的登記機關是民政局。

第五條 老協的住所:xx市xx街9號老年活動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老協的工作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各項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引導老年人保持平和樂觀心態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不斷提高生命生活質量。

(二)圍繞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願與量力、社會需求與個人志趣相結合的原則,組織鼓勵會員和從事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共建和諧社會。

(三)組織會員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

(四)不定期的舉辦各種有關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識、法律知識等講座,

(五)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做好調解鄰里、家庭等糾紛,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督促贍養人落實對老年人的家庭贍養和撫養。

(六)開展老齡問題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願望,為黨和政府制定老齡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老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單位會員:

本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駐崇單位及鄉鎮老年人組織,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填寫《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

承認老協章程,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50歲,自願加入老協者,成為老協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二)參加老協的活動權;

(三)獲得舉辦老協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老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老協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老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老協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維護團結,向老協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按照“自量、自願、自費、安全”的原則參加老協組織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協會的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老協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

(二)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三)理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因情況特殊,也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款職職權外,尚須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擔任老協名譽會長和顧問;

(二)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

(三)聘任或解除副祕書長及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職務;

(四)領導老協各職能部門和指導單位會員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如因情況特殊,可召開臨時碰頭會,但必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議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老年事業、勇於奉獻;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身體健康,本人自願。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均為四年,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如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身體健康,熱心老年事業,本人自願,並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可擔任老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工作部門及單位會員之間的關係,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請副祕書長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為了尊重和照顧老同志的身體健康,顧問、理事、工作人員年滿80歲,原則上不再擔任協會工作,對協會作出過貢獻的協會老同志,應定期看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合法的業務及服務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經費完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資料完全、合法、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更替時,實行嚴格的交接制度,保證資料齊全,帳目清楚。

第三十五條 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局和民政局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法人代表如因換屆更替,在更換之前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老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變象轉移、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老齡委,並報民政局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於x年1月5日經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老協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2022 篇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範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律師協會是由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律師協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盟)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市(州、盟)律師協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

第三條 律師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律師協會接受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級律師協會接受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律師執業規範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工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負責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記,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註冊工作;

(七)制訂律師教育規劃大綱,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制訂實習律師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八)處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

(九)調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四)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係,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五)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律師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依法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下一級律師協會為上一級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律師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舉辦的福利;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律師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履行律師協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律師協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三)對律師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或代收會費;

(九)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應當在本人執業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個人會員到異地執業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時,必須到新執業地律師協會辦理會員關係轉移手續,提交原登記地的律師協會出具的會員關係轉移證明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三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從個人會員中推舉產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中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地方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規定。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討論並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律師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罷免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討論決定本地區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地方律師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地方律師協會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五)選舉、罷免地方律師協會理事;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三年。

律師協會理事成員應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理事候選人,並經過等額選舉,代表團體會員擔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四)增補或更換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職能部門設置;

(六)審議、批准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七)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常務理事。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會至少四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地方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祕書長名單應報上一級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章 祕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律師協會設祕書處,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律師協會祕書處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祕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祕書長由祕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祕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祕書處開展工作。祕書長、副祕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祕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門負責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是律師協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委員會、規章制度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律師協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七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二十八條 律師協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 對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 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 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 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 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二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三十三條 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的糾紛。

第三十四條 對會員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

第八章 經 費

第三十五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本地區會員的會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會費。

對截留、拖欠律師協會會費的下級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但會費收繳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律師業務總收入的3%。

地方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負責為上一級律師協會收繳當地律師會費。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的數額,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各地律師人數、業務發展狀況、業務總收入等確定。

第三十九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交納會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

第四十條 各級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會費應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

(十)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和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的常駐律師,應當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所在地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具體規定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適用於全國各級律師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章程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律師工作的情況、行業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師協會機關的工作等情況制定省級律師協會章程,經同級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

(二)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章程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協會章程2022 篇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xx市律師行業管理行為,促進xx市律師行業的發展,發揮xx市律師協會作用,保障會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律師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條 律師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律師協會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律師協會職責

第五條 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五)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六)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

(七)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八)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九)制定並實施對會員的獎懲辦法;

(十)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十一)調解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二)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和向xx市司法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三)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四)為會員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五)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六)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係;

(十七)設立本市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並領導和支持其工作;

(十八)負責對個人會員考核管理,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團體會員進行考核管理;

(十九)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進行考核和管理;

(二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十一)xx市司法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通過律師協會團體會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律師協會的預備會員,接受律師協會的管理。

公司律師、公職律師、經批准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滬代表機構及代表,以及經批准設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滬代表機構及代表,受邀可以成為律師協會的特邀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律師協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律師協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信息、設施等;

(七)對律師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質詢;

(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考核和管理,並辦理年度考核手續;

(二) 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交納會費;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職業培訓;

(五)參加法律援助活動;

(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七)完成律師協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團體會員享有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的權利,並享有對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進行考核的權利。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 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二) 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 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 制定、實施律師事務所內部的規章制度;

(五) 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六) 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七) 接受所在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考核;

(八) 承擔第八條規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預備會員、特邀會員的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監督律師協會章程的實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行業規則並監督其實施;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六)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審議批准會費收繳方案;

(八)審議批准會費預、決算方案;

(九)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十)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年會每年舉行一次,並應於每年四月底之前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舉行臨時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提議時。

二分之一以上應出席會議代表出席,方可召開代表大會,但是代表大會修改章程的,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會議代表出席,方可召開代表大會。

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經出席會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代表大會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的辦法由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律師協會舉行律師代表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提前通知各代表。

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推舉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權利義務和推舉辦法由律師協會理事會另行制定。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四年換屆一次。

第十六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團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出席律師代表大會的組織形式;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參與律師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形式。律師代表團根據律師協會有關工作規則開展活動。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八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三)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討論律師協會年度工作總結及決定新一年的工作要點;

(五)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制定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制訂會費使用規則;

(六)選舉會長和副會長,推舉名譽會長,推舉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及理事候選人;

(七)決定律師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或推選辦法,確定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的特邀代表的資格、推選辦法、權利和義務;

(八)決定設置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

(九)決定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

(十)聘任祕書長,經祕書長提名通過副祕書長人選;

(十一)決定對會員的表彰獎勵辦法或處分辦法;

(十二)討論決定其他屬於重大事項的事宜。

第十九條 律師協會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任期四年,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未能履行職責的,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罷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應當聽取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任期為一屆,不連選連任。

第六章 會長與會長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律師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 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 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律師協會實行會長會議制度,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組成。會長會議是律師協會日常事務決策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負責。

會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督促、落實理事會部署的工作;

(二) 決定律師協會日常事務工作;

(三) 批准設置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

(四) 決定各專門委員會組成成員名單,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彙報;

(五) 決定設置各業務研究委員會,並決定各業務研究委員會組成成員名單,聽取各業務研究委員會的工作彙報。

第二十七條 會長會議每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九條 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名單應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律師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並在以下範圍內履行監督職責:

(一) 監督理事會及祕書處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 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

(三) 向理事會建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四) 列席會長會議、理事會會議及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履行監督職責;

(五) 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律師協會會費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監督工作包括實體監督和程序監督。

會長會議、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及祕書處決議、決定或議事程序明顯不當或可能損害律師利益的,監事會應當向有關機構發出監督意見書。

相關機構應當在收悉監督意見後10日內書面答覆監事會,告知處理意見。如監事會就同一事項兩次發出監督意見後10日內未收到相關機構的處理意見,或監事會對處理意見不滿意的,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監事會應對該事項做出監事會決議,並報告律師代表大會。律師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應當通報律師代表團。

第三十三條 律師協會監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律師協會理事、祕書長、副祕書長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會從監事中選舉產生,監事長任期與會長任期相同。

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列席理事會會議和會長會議。

監事長名單應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應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第八章 執行機構

第三十八條 律師協會設立執行機構,具體負責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執行機構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祕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副祕書長協助祕書長工作。祕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 主持執行機構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

(三) 擬訂執行機構部門設置方案;

(四) 制定、實施執行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 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聘任或解聘部門負責人員;

(六) 列席理事會;

(七) 完成理事會、會長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條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是律師協會在本市各區(縣)的工作機構,隸屬於xx市律師協會。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接受所在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的名稱為“xx市律師協會某區(縣)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過四名,委員若干名。

第四十三條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制定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並報律師協會理事會備案;

(二)協助律師協會維權委員會依法維護所在區(縣)律師執業權利;

(三)協助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做好投訴調查、處理等工作;

(四)根據需要組織所在區(縣)律師培訓;

(五)宣傳所在區(縣)律師工作;

(六)組織所在區(縣)律師進行文體福利活動;

(七)開展與所在區(縣)律師行業有關的其他活動;

(八)完成律師協會理事會佈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根據自律管理的需要,有權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各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

第四十五條 律師協會設立若干業務研究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的業務規範和標準。

各業務研究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

會長會議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業務研究委員會的顧問。

第十一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四十六條 律師協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並可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一)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開拓律師業務領域,成績顯著的;

(五)被黨委、政府部門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六)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律師協會設立專門機構受理對會員在執業活動中涉嫌違法、違紀、違規事項的投訴、舉報,負責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有關律師管理規章規定的;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違反本章程規定的;

(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影響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五)違反行業規範,需要給予處分的其他行為。

律師協會作出上述處分的,可同時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對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對於會員具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或者在執業過程中有明顯低於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的行為的,律師協會可以責令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或認可的學習。會員拒不接受的,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處分,或者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五十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一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xx市司法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五十二條 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其當事人間的糾紛。

第十二章 經費

第五十三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納會費。

律師協會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理事會擬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

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五十五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就會費收支情況發佈公告,接受會員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會費應當用於: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監事會會議以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交流活動等;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三)會員獎懲工作;

(四)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五)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六)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組織業務培訓;

(七)提供會員福利及其他保障;

(八)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繳納會費;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修改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上述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相牴觸的;

(二) 律師協會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規定的事項不一致時;

(三) 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章程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xx市第八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自xx市第九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起實施。

協會章程2022 篇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xx市食品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第二條 本會是由xx市的食品生產及加工企業、經銷企業、原料供應企業及食品機械、包裝等相關企業和與本行業有關的部門、科研、檢測、院校等單位及個人組成的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大力推動行業的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本行業和其他行業之間的關係,保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促進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推動行業發展和社會進步,把xx市創建為食品消費放心城市。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xx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xx省xx市xx區竹子林益華大廈x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和制訂本行業的發展戰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並向政府購買“服務”。

(2)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性機制,規範自我管理和行業管理行為,提高整體素質,維護整體利益,並監督會員及有關企業執行。

(3)佈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定期發佈行業信息,組織進行行業排序,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4)答覆有關部門的諮詢。受政府或有關單位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

(5)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對行業內的價格爭議組織同行議價。對行業內協定的商品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防止行業價格壟斷,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6)研究並監督實施本行業的企業管理、質量管理等有關行業管理工作,同時配合做好行業內各項經濟、技術、企業發展成果和產品質量優劣的評審認定工作,推動名牌戰略實施。

(7)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並組織推行和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進行督促整改,或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措施。

(8)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技術交流與合作;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優質產品、名牌產品,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省優質產品、名牌產品的行評工作和國家優質產品、名牌產品行業推薦工作。

(9)組織對本行業中做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審和獎勵,對有突出貢獻者建議政府給予獎勵。

(10)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取得聯繫或建立關係,開展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

(11)加強與金融機構、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的協調溝通,為會員提供更多的服務渠道,使會員得到更多的社會支持和幫助。

(12)開展諮詢服務,為企業提供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13)為會員企業培訓各類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14)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15)經有關部門批准,編輯出版、發行書刊、資料,介紹國內外食品行業的先進理論、方法和經驗及名牌產品發生、發展路子、先進科學技術。

(16)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17)設立若干專項工作小組,主要負責協調會員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幫助會員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宣傳協會的品牌,發展新會員。

(18)開展協會宗旨所准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組成: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員、上下鏈會員均享有會員權利和義務。會費標準:會長100000元/年,常務副會長30000元/年,副會長20xx0元/年,理事8000元/年,會員3000元/年,上下鏈會員10000元/年。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在食品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 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食品工業企業,保健食品工業企業,糖、煙、酒、水、飲料類工業企業,食品機械,食品包裝,食品添加劑生產和製造企業,餐飲酒店類企業,食品進出口貿易企業等食品加工、貿易、銷售及相關企業或個人均可加入本會。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1)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表,同時提交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及介紹企業現狀、規模和產品的文字、圖片資料;

(2) 經協會祕書處組織工作人員和行業專家考察,出具綜合考察意見,報理事會審議確認後,由協會祕書處發給會員《會員匾牌》;

(3) 繳納當年度會費。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協會的活動;

(3) 獲得協會服務和取得協會出版的書刊、資料的優先權,有要求協會幫助解決企業在生產、技術、產品質量、經營、管理方面困難的優先權。有參加先進企業、先進個人、名牌(優質)產品評審和受協會保護並要求協助查處假冒偽劣商品的優先權。

(4)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向協會提出開辦新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等的諮詢和申請;

(6) 入會自願、退出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不做有損本協會聲譽的行為;

(6)向協會反映情況,積極向協會提供本行業、本企業的生產、技術、市場信息與資料,撰寫學術論文、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合理化建議等文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匾牌),會員如果超過 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祕書處有權收回會員證(會員匾牌)。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

(3) 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形成大會決議;

(5) 決定終止事宜;

(6) 審議理事會提交的議案;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年召開一次,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祕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8)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 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召集理事會須至少提前兩日將理事會議議程、有關討論、審議事項資料發給各理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每季度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長侯選人必須獲得20%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名方可作為侯選人,經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會長侯選人須向會員大會闡述企業和個人簡歷及進行競選演説並接受會員的提問或質詢,當選的會長是當然的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二條 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副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和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提名祕書長侯選人,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4)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為了充分運用本會會員的現有資源,更好地推動本會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本會設立常務副會長三名(會長辦公會議的成員),常務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或副會長中選舉產生,會長是會長辦公會議的召集人、祕書長為當然的常務副會長。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是:

(1)決定理事會的召開;

(2)決定理事會的議程;

(3)其他由理事會授權的事項;

以上(1)(2)項決定須經到會半數以上副會長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

(3) 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 未做過有損協會聲譽、利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指導監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報指導監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設會長一人,祕書長一人,祕書長為理事會成員。會長不得兼任祕書長。會長的罷免須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理事會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祕書長的產生須由會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的罷免須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理事會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的辭職報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由理事會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的辭職生效之日起的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章程的有關規定組織重新選舉;在會長、祕書長辭職之後至新會長、新祕書長的產生之前的這段時間,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祕書長臨時主持協會、協會祕書處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僱;

(5)處理祕書處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協會發展,設立終身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制度,聘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專家或對協會作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士出任名譽會長或高級顧問,他們將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參與協會重大活動,或受協會委託對行業重大課題進行調研。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的聘任或解聘由會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列席理事會並提出有關建議(無表決權);

(2)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3)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對協會年度財務報告提出審核意見。行業協會理事會成員、祕書長、財務主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章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捐贈;

(3)從事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委託的事項而獲得的款項;

(4)信息諮詢、人才培訓、技術講座、編印資料、舉辦展覽、舉辦服務項目等各種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支出包括下列項目:

(1) 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2) 行業協會專職人員及聘請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3) 其他為會員利益及實現行業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指導監管部門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變更、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九條 行業協會的變更、解散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

第四十條 行業協會因下列事由解散:

(1)分立、合併等各種原因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2)依法被撤銷。

第四十一條 會員大會做出解散決議,應在30日內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審查。

第四十二條 行業協會解散時,應成立清算組,並依法進行財產清算。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選派;不能選派的,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指定。

第四十三條 清算期間,行業協會不得開展新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四條 清算費用從行業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監管;新的相同類型的行業協會設立後,應將剩餘財產歸屬新設立的行業協會。

第四十六條 行業協會清算完結後,應持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管理部門同意註銷的文件到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x年三月十五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第七屆理事會。本章程的修改由會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報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年度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2022 篇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依法在xx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及其執業律師組成的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名稱:

中文名稱:xx市律師協會;

英文名稱:,縮寫:。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養;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規範和拓展法律服務市場;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法治和文明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制定本市律師行業的發展規劃、方針,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範、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檢查和督促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建設;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五)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六)組織實施、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

(七)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註冊工作;

(八)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九)處理對會員的投訴;調解處理會員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制定會員業務工作規範指引;

(十一)制定會員獎勵與處分實施辦法,對會員實施獎勵和懲戒;

(十二)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三)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四)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五)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六)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七)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係,拓展與規範法律服務市場;

(十八)xx市司法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本市註冊律師必須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依法在本市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本會正式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廣東省律師協會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在辦理重大或複雜疑難案件時,可獲得本會援助;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律師法》、其它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計劃;

(八)《律師法》、其它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定、決議;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六)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七)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八)組織本所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險;

(九)按規定交納會費;

(十)承擔本會委派的工作。

第十三條 在本章程或行業規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處理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應當通過本人執業或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向本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遷出或者調離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執業證年度註冊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已註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律師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在此期間,必要時,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以組織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律師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代表通過。

律師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決定本次大會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候選人人選。

大會主席團候選人從下列人員中產生:

(一)xx市司法行政機關代表;

(二)本會黨組織代表;

(三)本會執行會長、副會長;

(四)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任職的本會會員代表;

(五)在廣東省律師協會任職的本會會員代表;

(六)部分律師代表。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向上級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涉及行業整體利益的長期性、戰略性的重要規劃及制度;

(三)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六)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並行使下列職責: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建議。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作為議案的,應召開理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祕書處負責辦理,並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其行使職責至下屆律師代表大會召開時為止。

第二十三條 理事應當從具有奉獻精神和較強議事能力、熱心律師公益事業、業內聲譽良好、執業三年以上且無不良記錄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每屆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職責: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二)選舉副會長、執行會長;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職權;

(四)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範和有關規章制度等;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的設置;

(六)建議罷免、增補或更換理事;

(七)聽取執行會長、副會長年度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聽取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八)罷免、增補或更換會長、副會長;

(九)審議、批准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十)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一)聘任祕書長、副祕書長;

(十二)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由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並將會議議程通知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和本會黨組織。執行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執行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本會黨組織和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派人列席。

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實行年度執行會長制度,每屆代表大會從當選的理事中選舉副會長若干名,每年度由理事會會議從副會長中選舉產生本年度執行會長。

執行會長、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四)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五)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執行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執行會長委託,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執行會長、副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評議、考核。

第二十八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執行會長、副會長組成,由執行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作為本會權力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範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應誠懇聽取會員、本會黨組織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職務自動停止,並由理事會提請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一)違背職業操守,被行政處罰或行業紀律處分的;

(二)因個人行為對律師行業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除臨時會議、活動外,非因特殊原因,連續兩次不參加會議、活動者。

第六章 祕書處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祕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祕書處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祕書長、副祕書長由理事會聘任。祕書長應專職,祕書長、副祕書長不得由本會理事擔任。

祕書長在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祕書處開展工作。祕書長、副祕書長列席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祕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處置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及祕書處部門負責人;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聘任或解聘祕書處其他工作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執行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的關係。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召開的各種會議,祕書處應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列席。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委員會、業務發展與職業培訓委員會、宣傳推介委員會、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援助委員會和律師文化建設工作委員會,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決定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由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等。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三十六條 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或祕書處人員擔任。具體的選任辦法和議事規則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八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對律師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必要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熱心公益事業,為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積極參加法律援助活動,社會效果良好的;

(六)發表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出版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的;

(七)參加全國或國際會議論文獲獎或被表彰的;

(八)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九)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節單獨或合併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的;

(三)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六)拒不執行本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的;

(七)其它本會認為應予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在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被處分的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會員應自覺執行處分決定。拒不執行處分決定的,可加重或再行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三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應當記入檔案,並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四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本會進行調解。

第四十五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九章 經 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下同);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會員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對截留、拖欠本會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交。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理事會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製定。

第四十九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交納會費。

第五十條 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上繳上級律協會費;

(二)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三)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四)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五)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六)本會黨組織的各項支出;

(七)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八)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九)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出版書刊;

(十)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十一)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二)經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一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財務委員會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向理事會報告,由理事會每年向代表大會作財務報告,接受代表的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的外國和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的代表機構及常駐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令的規定,受本會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全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先行試行,待時機成熟,再提交代表大會審議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x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報廣東省律師協會、xx市司法局、xx市民政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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