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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精選5篇)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精選5篇)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篇1

為加強對房產管理系統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房產管理系統幹部思想作風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精選5篇)

一、房產管理系統幹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項應予報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國境)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7、個人購置的通訊工具以及超過三千元以上的家電、傢俱、微機等大件物品的情況。

8、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二、局黨組負責受理副科級幹部的報告。一般幹部的報告由局紀檢組負責受理。

三、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黨組或紀檢組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四、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五、房產管理系統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單位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並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

六、局黨組將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把房產管理系統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篇2

為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強化領導幹部自我約束意識,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五個方面’’的作風建設和“八個方面’’的良好風氣建設,結合我社區社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報告對象和範圍

社區副科級以上科級領導幹部。

二、報告事項.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主持或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嫁娶等事宜情況

3、本人、子女與外國(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出境讀書或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公、因私出國出境和在境外活動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受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及處理的情況。

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

7、配偶、子女和近親屬(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就業、工作變動情況。

8、本人經濟上、生活作風上可能引起羣眾誤解的情況。

9、按照有關規定本人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三、報告的時限和方式

領導幹部個人發生重大事項的,要一事一報,即時即報,特殊情況在事項發生後15日內及時書面填寫《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登記表》經本單位黨組織審核,由黨組織負責人(涉及負責人的,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區紀委幹部管理室。

四、具體要求

1、領導幹部要增強自覺報告的意識。當個人發生重大事項時,要及時將具體事項以書面形式詳實上報;確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報告的,應説明原因,並及時補報。

2、黨委要嚴格審核把關。要加強對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報告的內容要嚴格進行審核把關,經核實後及時上報。

3、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以保密。上級黨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應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4、有事項發生的領導幹部要在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列入述職述廉報告內容,自覺接受幹部羣眾監督。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篇3

一、需要報告的事項:

1、上級有關部門來街道檢查指導工作;

2、參加上級召開的有關重要會議狀況;

3、有關部門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財產變更、轉移、外借和帳號借用的;

5、部門單位理解有關部門贊助或長期借用外單位通訊工具、車輛及其他財物的;

6、部門單位使用的公共設施遭受較大損失或出現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關案件資料或統計數字的;

8、新聞部門來人來函採訪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機關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發生泄露機祕文件或綜治保衞出現問題的;

11、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二、報告方式:

重大事項發生後,實行逐級呈報制度。直接職責人應當立即將狀況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向主要領導報告。狀況緊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領導報告(外出時應先報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級報告的同時,直接職責人所在單位對涉及到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告知。

三、獎勵與處罰:

重大事項的直接職責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及時報告並妥善採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態擴大的,由黨委研究決定,視狀況給予表彰和獎勵。

重大事項的直接職責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呈報主要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別狀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黨紀政紀處分。

1、隱瞞不報的;

2、擴大或縮小事態進行謊報的;

3、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4、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或對期限打擊報復的。

以上問題由主要領導責令有關部門查處,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決定處罰。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篇4

一、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司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狀況;

(二)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狀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狀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狀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狀況;本資料權屬文祕資源網,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文祕寫作網更多資料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羣眾工商企業的狀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狀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能夠報告。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能夠事前請示。

五、公司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覆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資料,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必須範圍內公開。

八、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公司黨委、行政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必須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公司黨委、行政及紀委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狀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部門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狀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資料。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組織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狀況向公司黨委、紀委報告一次。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篇5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並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職責,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資料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狀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狀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狀況;

6、領導幹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狀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1、__全體員工要執行每項工作報告迴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後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狀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範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權限;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後應及時報告;

標籤: 精選 報告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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