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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領導重大事項報告規章制度大綱

國小領導重大事項報告規章制度大綱

為加強我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學校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 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國小領導重大事項報告規章制度大綱

一、報告對象

詩山中心國小中層幹部,各國小校長、教導主任等行政領導幹部。

二、報告內容

(一)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裝修、轉讓私房(含經商鋪面)或宅基地以及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幹部配偶、子女私人辦學情況,組織或參加有償家教、有償託管、有償補課等的情況,從事教學用書、教學用品、教輔資料、學習用具等的經營情況。

(三)幹部配偶、子女承包經營或參與承包經營我縣學校內及學校周邊的學生食堂、飲食店、商店等的情況。

(四)幹部配偶、子女參與我縣教育系統大宗物品採購、基建工程項目等的投標、建設情況。

(五)幹部配偶、子女受聘為我縣學校臨時工的情況。

(六)幹部本人婚姻狀況變化的情況。

(七)幹部生育二胎及收養子女的情況。

(八)幹部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事宜的操辦情況。

(九)幹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較長時間情況(一週及以上)、出國(境)情況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包括本人接受國際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個人邀請,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學術交流和其他活動,以及被授予榮譽獎勵等的情況。

(十)幹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的情況。

(十一)幹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額收入(1萬元及以上或價值1萬元及以上的物品)情況。

(十二)幹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情況。

(十三)幹部本人、配偶、子女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報告程序

(一)報告內容所列事項分為事前報告類和事後報告類。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項屬於事前報告類,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項屬於事後報告類,第十三項由報告人根據相關規定和該事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作事前報告或事後報告。

(二)事前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提前5天報告;事後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10天內報告。報告人應如實填寫《詩山中心國小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並附必要的説明材料),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向詩山中心國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報告的,應在事後一個月內及時補報,並書面説明原因。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也可事前請示。

(三)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詩山中心國小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四)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開。

四、紀律要求

本制度所列報告對象要增強組織紀律觀念,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做好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工作,嚴格按照報告的內容和程序進行報告。參照中央紀委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凡個人該申報不申報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或弄虛作假、報告失實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和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違反有關規定,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把執行情況列為幹部考核、評優和晉級的一項重要內容,並記入個人廉政檔案。

五、相關説明

(一)本制度由詩山中心國小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國小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嚴肅黨的紀律,強化黨內監督約束機制,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和上級有關精神,經研究,在全校副處以上領導幹部中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為此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校副處以上領導幹部。

第三條 報告的內容:

l、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即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本人雙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婚喪嫁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婚姻變化情況;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配偶、子女及直系親屬因私出國(境)、留學、勞務輸出的情況;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接受國外和港澳人士邀請赴外考察、參觀的情況。

5、本人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家庭發生重大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6、配偶、子女及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投資入股的情況。

7、本人或家庭成員收受貴重禮物、禮金(含有價證券)的情況。

8、在本人工作生活上羣眾意見較大的問題。

9、本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它問題。

第四條 報告程序和要求:

領導幹部涉及上述報告事項的,無特殊理由須在30天內,主動填寫《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交組織部、紀檢監察辦公室審核監督,報告人要如實提供有關票據資料和辦理的情況。

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一經發現查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涉及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規定,校領導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由學校黨委組織部向上級報告,並在每一年的黨委民主生活會上彙報個人重大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五條 本制度由黨委組織部、紀檢監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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