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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建設發展中心財務制度

投資建設發展中心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投資建設發展中心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x投資建設發展中心的財務行為,加強對x投資建設發展中心的財務監管,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x投資建設發展中心是指經x區政府批准設立,以國家經濟政策為導向,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具有金融職能的國有獨資政策性投資建設機構。

第三條 發展中心財務管理除本《制度》外,比照《工業企業財務制度》執行。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四條 發展中心的註冊資本金為國家資本金,總額由x區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確定或調整,並由本級財政全額持有。發展中心的註冊資本金分別由以下渠道解決:1、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2、其他經本級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批准增加的資金。

第五條 發展中心必須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籌集資金,並將每年重大的籌資方案以及執行情況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三章 資金運用

第六條 發展中心必須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運用資金、開展業務。資金的運作方式主要是委託貸款。

第七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發展中心不能直接對外貸款,必須委託金融機構代理,即委託貸款。委託貸款是指發展中心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發展的需要,委託金融機構向企業或建設項目辦理貸款發放及回收業務的經濟活動。發展中心應建立健全貸款的投放、項目管理和監督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利率並按期回收貸款本息。認真做好貸款項目條件評審和財務評估,加強對委託貸款的跟蹤、監督和管理,確保貸款的安全。

第八條 委託貸款本金按實際發生額計價,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計息期限計收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但未歸還的貸款,作為逾期貸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後)未滿1年,發展中心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並納入當期損益;逾期滿1年及超過1年仍未歸還的貸款,作為呆滯貸款,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實際收到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發展中心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發放及回收業務,所支付的委託貸款手續費根據有關規定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 發展中心發生的委託貸款損失要按規定的沖銷條件、辦法和審批權限分別從投資風險準備金和壞帳準備金中沖銷。投資風險準備金僅限於沖銷委託貸款本金,其應收委託貸款利息衝減壞帳準備金。

第十一條 發展中心要嚴格控制固定資產購建,上報年度財務計劃時,同時上報辦公用房、宿舍、交通運輸工具和辦公自動化通訊設備等購建資金計劃。

第四章 成本和費用

第十二條 發展中心在投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投資經營活動有關的支出,按規定計入成本。

第十三條 發展中心的成本與費用包括以下內容:(一)利息支出。指發展中心以負債形式為經營活動籌集的各類資金,按國家規定利率提取的應付利息。(二)固定資產折舊。指發展中心按國家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三)委託貸款手續費。指發展中心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發放和回收業務而發生的手續費支出。(四)業務招待費。指發展中心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業務交際費用。業務招待費在全年營業收入的1%以內掌握使用。(五)業務宣傳費。指發展中心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業務宣傳費在全年營業收入的1%以內掌握使用。(六)各種準備金。發展中心的準備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金、壞帳準備金。1、投資風險準備金。為防範投資風險,發展中心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資餘額的3‰提取投資風險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年末餘額達到上年末投資餘額的1%時,實行差額提取。發展中心發生投資損失,可以用投資風險準備金沖銷;如果投資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投資損失,計入當期損益。發展中心收回已確認並沖銷的投資損失,增加投資風險準備金。投資損失指投資到期收回取得款項低於帳面價值的差額。發展中心發生的委託貸款中1年以上(含1年)收不回來的逾期貸款本金,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後沖銷投資風險準備金。收回已確認並沖銷的逾期貸款本金,增加投資風險準備金。2、壞帳準備金。發展中心可按年末應收帳款餘額的3‰提取壞帳準備金,用於核銷發展中心應收帳款的壞帳損失及逾期貸款利息。發展中心的壞帳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後,仍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末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1年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發展中心發生的委託貸款中1年以上收不回來的逾期貸款利息,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後沖銷壞帳準備金。收回已確認並沖銷的逾期貸款利息,增加壞帳準備金。發展中心當年發生已計入損益的壞帳損失,超過當年計提的壞帳準備金部分,在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後,計入當期損益。(七)管理費。指發展中心行政管理部門為開展投資業務及經營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髮展中心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諮詢費、訴訟費、税金、土地使用費、技術轉讓費、開辦費攤銷、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外事費等。

第十四條 發展中心的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委託貸款手續費,一律據實列支,不得預提;國家沒有明確規定開支標準的各項費用,發展中心應向主管財政機關上報計劃,並在主管財政機關核定的額度內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第十五條 發展中心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應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分攤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要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應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

第五章 收入、利潤與分配

第十六條 發展中心的營業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

第十七條 發展中心的利潤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税及附加-營業成本

投資收益是發展中心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取得款項高於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淨利潤中所擁有的數額等。股權轉讓收益,指發展中心轉讓其擁有的企業或建設項目的股權或股份所取得的股權轉讓價高於帳面價值的差額。發展中心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發展中心投資業務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第十八條 發展中心利潤總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相應調整後,依法繳納所得税。發展中心的税後利潤分配方案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主管財政機關根據發展中心的實際情況確定發展中心應上交的利潤和盈餘公積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

第六章 財務報告和評價

第十九條 發展中心應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供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説明書。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發展中心按季、年編報上述報表。年度終了,發展中心要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是為幫助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報表的有關項目等所作的解釋,其內容主要包括:所採用的主要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情況、變更原因以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非經常性項目的説明;會計報表中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其他有助於理解和分析報表需要説明的事項。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潤分配表等。其他附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發展中心的實際情況編報。

發展中心的財務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投資經營、利潤實現及其分配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税金繳納情況、各項財產物資變動情況、主管財政機關批准事項的執行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編制截止日至報出期內發生的對發展中心財務有重大影響的情況,資金增減及週轉以及為正確理解財務報表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發展中心年度財務報告(一式兩份)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一併報送主管財政機關。發展中心應根據主管財政機關的要求,對各項財務收支執行情況進行認真分析,提出改進和加強管理的意見。季報和月報分別在每季和每月終了8日和5日內上報主管財政機關。

第二十條 發展中心應對經營狀況和成果進行總結和評價。

(一)經營狀況指標

1、資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權益總額/期初所有者權益總額×100%

2、資本收益率=淨利潤/實收資本×100%

3、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二)委託貸款回收率指標

1、委託貸款本金回收率=實收貸款本金額/到期應收貸款本金額×100%

2、委託貸款利息回收率=實收利息/到期應收利息×100%

3、逾期委託貸款比例=逾期委託貸款月均總額/各項貸款月均餘額×100%

(三)經營成果指標

1、營業利潤率=利潤總額/營業收入×100%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花都投資建設發展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標籤: 財務制度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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