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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規定

公務員兼職規定

公務員可以做兼職嗎,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公務員兼職的規定,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公務員兼職規定

降低准入門檻鼓勵社會組織發展

中辦國辦近日下發的《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培育支持社會組織發展、加強社會組織管理的一系列意見。

《意見》提出要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並明確對在城鄉社區開展為民服務、養老照護、公益慈善、促進和諧、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區社會組織,採取降低准入門檻的辦法,支持鼓勵發展。

同時,鼓勵在街道(鄉鎮)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發揮管理服務協調作用。並提出,鼓勵依託街道(鄉鎮)綜合服務中心和城鄉社區服務站等設施,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綜合服務平台,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組織運作、活動場地、活動經費、人才隊伍等方面支持。

《意見》要求推進社會組織直接登記

一方面是培育扶持社會組織的發展,另一方面,《意見》也從嚴格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方面提出了若干明確的意見。

《意見》要求推進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科技類社會組織,以及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

■ 焦點

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同時,《意見》也明確,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係,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對全國性社會團體,要從成立的必要性、發起人的代表性、會員的廣泛性等方面認真加以審核,業務範圍相似的,要充分進行論證。活動地域跨省(區、市)的社會組織比照全國性社會組織從嚴審批。

《意見》提出,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政府部門不得授權或委託社會組織行使行政審批。並要求,從嚴規範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意見下發後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此外,《意見》要求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活動、信息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税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鈎。

政府將支持為特定羣體服務的社會組織

《意見》提出將採取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補貼活動經費等措施,重點培育為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失業人員、農民工、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困難家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社區矯正人員等特定羣體服務的社區社會組織。

對於扶持社會組織發展,《意見》也明確,要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同時,《意見》提出,支持社會組織尤其是行業協會商會在服務企業發展、規範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制定團體標準、維護會員權益、調解貿易糾紛等方面發揮作用,使之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 觀點

社會組織可提供公共服務還能配合監管

此次意見提出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褚鬆燕表示,社會組織不僅可以發揮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的作用,還可以配合政府監管提供相關服務。

“一些基本公共服務,雖然是政府職能,但是政府提供服務的方式和渠道是可以多元化的。”褚鬆燕説,比如養老,有的人選擇進養老院,有的人願意在社區養老。政府通過競標選擇社會組織提供社區養老、高齡失能老人照料等服務,既可以滿足不同羣體的需求,又能夠提高服務的質量,降低服務收費。

褚鬆燕説,在政府監管方面,社會組織也可以發揮積極作用。“一些專業的領域,特定的社會組織可以起到比政府管理部門更精細的管理服務。如奶粉,政府部門監管會依據國家標準,但特定的社會組織,可從營養配比上提供更專業的服務。”

褚鬆燕認為,社會組織容易形成整合的力量,滿足社會的多元化需求。同時,其自身也能在提供服務上創造出就業崗位。“國家培育扶持社會組織的發展,有一個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涵養‘社會資本’,這種社會資本,就是在服務中建立規則意識,建立信任關係,使社會各方面的發展都更加和諧。”褚鬆燕説。

拓展閲讀:

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為深入貫徹黨的xx大和xx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建設,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現就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性和緊迫性

以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為主體組成的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社會組織工作,改革開放以來,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我國社會組織不斷髮展,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創新社會治理、擴大對外交往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要看到,目前社會組織工作中還存在法規制度建設滯後、管理體制不健全、支持引導力度不夠、社會組織自身建設不足等問題,從總體上看社會組織發揮作用還不夠充分,一些社會組織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釐清政府、市場、社會關係,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有利於激發社會活力,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各地區各部門要站在戰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來抓,主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全面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紮紮實實做好各項工作。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xx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要求,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一手抓積極引導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羣眾、服務行業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按照黨中央明確的黨組織在社會組織中的功能定位,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注重加強對社會組織的政治引領和示範帶動,支持羣團組織充分發揮作用,增強聯繫服務羣眾的合力,確保社會組織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

——堅持改革創新。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正確處理政府、市場、社會三者關係,改革制約社會組織發展的體制機制,激發社會組織內在活力和發展動力,促進社會組織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促進和諧的重要力量。

——堅持放管並重。處理好“放”和“管”的關係,既要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積極培育扶持,又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堅持積極穩妥推進。統籌兼顧,分類指導,抓好試點,確保改革工作平穩過渡、有序推進。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法規政策更加完善,綜合監管更加有效,黨組織作用發揮更加明顯,發展環境更加優化;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社會組織制度基本建立,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競爭有序、誠信自律、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

(一)降低准入門檻。

(二)積極扶持發展。

(三)增強服務功能。

四、完善扶持社會組織發展政策措施

(一)支持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

(二)完善財政税收支持政策。

(三)完善人才政策。

(四)發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

五、依法做好社會組織登記審查

(一)穩妥推進直接登記。

(二)完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

(三)嚴格民政部門登記審查。

(四)強化社會組織發起人責任。

六、嚴格管理和監督

(一)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管理。

(二)加強對社會組織資金的監管。

(三)加強對社會組織活動的管理。

(四)規範管理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

(五)加強社會監督。

(六)健全社會組織退出機制。

七、規範社會組織涉外活動

引導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對外交流,參加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標準和規則制定,發揮社會組織在對外經濟、文化、科技、體育、環保等交流中的輔助配合作用,在民間對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應登記管理制度,積極參與新建國際性社會組織,支持成立國際性社會組織,服務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確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或者負責其外事管理的單位批准。黨政領導幹部如確需以個人身份加入境外專業、學術組織或兼任該組織有關職務的,按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報批。

八、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

(一)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

(二)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

(四)推進社會組織政社分開。

九、加強黨對社會組織工作的領導

(一)完善領導體制。

(二)推進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

(三)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基礎保障。

十、抓好組織實施

(一)加快法制建設。

(二)加強服務管理能力建設。

(三)加強宣傳引導。

(四)做好督促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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