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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制度:《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

公務員制度:《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

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發出通知,印發《公務考核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全文另發)。《規定》以公務員法為依據,吸收近年來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公務員考核政策措施,對公務員考核的基本原則、內容和標準、程序、結果的使用以及相關事宜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共六章三十一條。

公務員制度:《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

《規定》強調,公務員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羣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規定》明確,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其中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對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程序,明確規定:先由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主管領導在聽取羣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範圍內公示;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並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同時,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規定》指出,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要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進一步強化了公務員考核的評價功能,通過考核,發現公務員的長處和不足,有針對性地加強培訓,提高公務員能力;強調能上能下,對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對不稱職等次的,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更加註重保護公務員的權益等。這些都體現了 “以人為本”的原則,體現了對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重視和關心,體現了對公務員的真正重視、真情關懷和真心愛護,從而進一步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規定》在考核內容、標準和程序上進一步細化,對實際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況,分出專門章節進行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同時注意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寬緊適度,既保持政策的統一性,又為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預留了空間。

中組部、人事部《通知》強調,考核作為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務員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加強公務員隊伍管理的重要手段。《規定》的出台,對於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客觀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有着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結合自身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分類指導,針對不同類別、不同層級機關、不同職務層次的公務員,研究具體的考核標準;要加大公務員考核制度的宣傳力度,營造實施《規定》的良好氛圍;要加強對《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制度執行不走樣。

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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