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制度
- 規章制度
- 關注:2.03W次
公務員制度
(一)公務員
1、公務員的概念和範圍
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在其他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2、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
(1)公務員的權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有保險、福利待遇;有權參加培訓;提出批評和建議權;有權提出申訴和控告;有權要求依法辭職;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2)公務員的義務
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義務;接受羣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忠於職守,服從命令;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公正廉潔;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公務員管理機構
公務員管理機構是國家根據管理公務員事務的需要,依法對公務員的錄用、考核、晉升、工資、辭退、退休等事項實施管理的組織。
公務員管理機構的系統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各部委、直屬機構、辦公機構等內設的人事局,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中設立的人事部門構成。
1、綜合管理機構
綜合管理機構指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中設立的、具有多種管理功能,管理職權不限於本級部門,管理對象主要是事務而非公務員個人,管理權限具有宏觀性、間接性特徵的公務員管理機構。
綜合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是:
(1)制定公務員管理規範;
(2)對同級政府各部門的人事機構和下級人事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3)對某些管理事務進行跨部門地區的組織協調;
(4)根據管理權限的劃分,行使審核、審批權;
(5)對公務員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2、部門管理機構
公務員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是各部門內部的人事機構。
部門管理機構,受本部門行政首長的領導,對其負責,同時接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在本部門執行公務員管理的職責。主要職權有:
(1)錄用權;
(2)考核權;
(3)獎懲權;
(4)升降權;
(5)任免權;
(6)辭退權;
(7)其它人事決定權。
(二)公務員管理制度
1、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1)公務員的職務
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是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具有組織、決策、指揮職能的職務。包括從副科長到總理的10個層次。
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在各級行政機關中不具有組織、決策、指揮職能的職務。包括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2)公務員的級別
公務員的級別分為15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1)國務院總理:1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2-3級;
(3)部正職、省正職:3-4級;
(4)部副職、省副職:4-5級;
(5)司正職、廳正職、巡視員:5-7級;
(6)司副職、廳副職、助理巡視員:6-8級;
(7)處正職、縣正職、調研員:7-10級;
(8)處副職、縣副職、助理調研員:8-11級;
(9)科正職、鄉正職、主任科員:9-12級;
(10)科副職、鄉副職、副主任科員:9-13級;
(11)科員:9-14級;
(14)辦事員:10-15級。
2、錄用、任免與培訓
(1)錄用制度
錄用,是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通過考試考核的方法選拔國家行政機關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制度。
(2)錄用程序
政府人事部門在考試實施之前必須在法定範圍內公開公佈錄用公務員的報考簡章;對報考人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者進行公開考試;複審和綜合考核;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發出錄用通知;試用;試用期滿合格者,予以正式任職。
(3)任免制度
任免是指公務員的任用和免職。
任用
任用,是指任職機關通過法定的程序和手續任用公務員擔任某一職務。
免職
免職,指有任免權的機關免去公務員所擔任職務的行為。
免職令由主管機關發佈,並在一定範圍內公佈。
培訓
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和專業培訓三種。
3、考核、獎勵與紀律
(1)考核
考核,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行政首長按照管理權限,對所屬公務員進行的全面考察、分析與評價。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
(2)獎勵
獎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對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有其他突出事蹟的公務員給予的獎賞和激勵。
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的公務員分別給予一定的獎金、獎品、晉升工資等級等附加獎勵。
(3)紀律和處分
對違反紀律的公務員施行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分為6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4、升降、交流與迴避
(1)升降
升降,是指公務員職務的晉升與降低。
晉升
包括:年資晉升、考試晉升和功績晉升。
對那些工作成績卓著、貢獻突出的公務員,可以不受年限等條件限制,給予越級晉升,但必須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
降職
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由於所在機構發生變動或者領導人員職數減少,某些公務員需改任較低職務的;公務員本人有降職要求、且理由又較充分,而允許改任較低職務的;犯有錯誤,不適宜繼續擔任原先職務的,適用於降職。
(2)交流
交流是指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公務員之間或者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羣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之間實行調換任職。
交流採取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鍊等形式。
(3)迴避
迴避,是指國家機關為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謀私徇情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採取的限制。
5、工資、保險與福利
(1)工資
公務員實行職務級別工資制。公務員的工資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四部分組成。
(2)保險
保險是國家對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勞動保險制度。
(3)福利
公務員享受公費醫療,公費病、產假,公費探親假、福利補助和撫卹照顧。
6、辭職、辭退與退休
(1)辭職
辭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錄用關係。
辭職不是公務員本人單方面決定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2)辭退
辭退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適合繼續擔任公務員的人員,依法取消其權利與義務,使之退出公務員隊伍的行為。
(3)退休
退休: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和規定年齡、並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務員,可以離開工作崗位。
退休的公務員能夠定期領取退休養老保險金。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yneo8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