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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解讀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解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佈和實施為全面從嚴治黨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解讀,歡迎大家閲讀。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解讀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解讀篇一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全面從嚴治黨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備受各界關注。

黨建領域專家學者普遍認為,修訂後的兩大黨規,把黨的以來治黨管黨的實踐成果轉化為道德和紀律要求,通篇貫穿着“全面”與“從嚴”兩個關鍵詞,吹響了全面從嚴治黨新的號角,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彰顯一種堅強決心——與時俱進完善黨內法規,切實解決管黨治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日前公佈的今年中央第二輪“巡視清單”顯示,“管黨治黨不嚴”是被巡視單位的一大共性問題——有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有的對違規違紀問題查處不及時,有的黨的領導弱化,有的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一些黨員和黨組織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已成為黨的一大憂患。”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指出,與此同時,現行一些黨內監督法規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訂和完善。

現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僅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規範,未能涵蓋8700多萬黨員,適用對象過窄;“8個禁止”“52個不準”均為負面清單,缺少正面倡導;一些內容與“廉潔”主題沒有直接關聯,主題不夠突出。

而現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則存在着紀法不分的突出問題,許多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複。“這實際上是降低了對黨員的要求,無法體現黨的先進性,導致了‘要麼好同志,要麼階下囚’的現象。”謝春濤説。

為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真正在全黨樹立起來,中央自去年下半年着手對上述兩部關聯度較高的黨內法規先行修訂。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準則和條例。

“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態度在此次修訂中得到充分體現。兩個法規回答了‘全面,覆蓋到何種程度’‘從嚴,嚴格到什麼份上’等問題,彰顯了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釋放了越往後執紀越嚴的信號。”謝春濤説。

樹立一條道德高線——修訂後的準則成為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範 專家普遍認為,這次對準則的修訂“動作很大”,無論法規的名稱還是內容都有較大變化,形成了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範,也向全體黨員發出了道德宣示,對全國人民作出了莊嚴承諾。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經修訂更名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從‘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到‘中國共產黨’,從‘廉潔從政’到‘廉潔自律’,都體現了‘全面’二字。”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祕書長高波指出,新準則將適用範圍擴大到全體黨員;其中,對黨員領導幹部的自律規範,不再限於“廉潔從政”,而是擴展到“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方面。

準則修訂過程中,突出重點、刪繁就簡,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向善,將“8個禁止”“52個不準”等負面清單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使現行的18條、3600餘字的準則,濃縮成8條、309字的自律標準。

針對全體黨員,準則圍繞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係,提出“四個堅持”;針對黨員領導幹部,準則圍繞“廉潔”二字,從公僕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四個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條款、字數少了,但微言大義,緊扣‘廉潔’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展現了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很有‘經典感’。”高波認為,這是一條既面向全體黨員,又突出關鍵少數,看得見、摸得着、易懂易記易執行的高線。

釐清一份負面清單——刪除70餘條與國法重複內容,增加“拉幫結派”等違紀條款,條例修訂充分體現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

10月16日,中央在相關案件通報中使用的一些新提法尤為引人注目:周本順“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楊棟樑“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潘逸陽“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餘遠輝“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

這些“紀言紀語”充分體現了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而這些成果又轉化為紀律要求,納入到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

以問題為導向,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侵害羣眾利益、漠視羣眾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羣眾民主權利,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 條例的修訂,除上述“一增”外,還有“一減”“一整合”。

“一減”即刪除了原條例中70餘條與法律法規重複的規定,代之以黨組織和黨員必須“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組織和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都必須受到追究”等專門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既相互分開又有效銜接。 謝春濤認為,紀在法前、紀嚴於法將使黨員在突破法律“底線”前先觸碰到黨紀“底線”,跌倒後就不會摔大跟頭,本質上體現了對廣大黨員的愛護。

“一整合”即將現行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6類,分為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現行規定界限模糊,中間難免留下縫隙,彈性較大。這次把紀律具體化、細分化,相當於‘勾縫’,覆蓋面更大,覆蓋得更嚴實,讓黨員有了更明確的遵循。”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戴焰軍認為,這些變化無不體現了一個“嚴”字。 傳遞一個明確信號——黨內法規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要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辦事,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全體黨員心上立德向善,立規懲惡,準則和條例的出台,進一步紮緊了管黨治黨的“籠子”,下一步關鍵是要落到實處。

中央政治局會議在審議通過兩項法規時明確提出,各級黨委要擔當和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各級紀委要全面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領導幹部要發揮表率作用,帶頭維護黨規黨紀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證把紀律和各項黨內法規執行到位。

高波認為,貫徹落實好準則和條例,關鍵要做到 “學、思、踐、悟”四個字。“學”就是既學習法規文本,又領會其中深意;“思”就是將現階段工作實際與兩大法規“對錶”,明確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踐”就是要在實際工作中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辦事;“悟”就是在“學、思、踐”中形成共識,並用來進一步指導實踐。

“兩項法規的修訂,堅持以黨章為遵循,是黨章關於廉潔自律與紀律要求的具體化。”謝春濤認為,應以學習貫徹落實兩項法規為契機,喚醒廣大黨員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樹立起黨章的權威,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心上。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指出,準則和條例作為黨內法規,都是“帶電的高壓線”,絕不能成為“橡皮泥”“稻草人”,執行起來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要發揮表率作用,敢於擔當、敢於較真、敢於鬥爭。

條例規定,各省、區、市黨委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專家們建議,應加快配套制度建設,着手修訂完善其他黨內法規,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解讀篇二

《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的。《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凡違反黨的紀律應當依據本條例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一、對黨員實施紀律處分的種類即要堅持的五個原則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堅持的五個原則是:一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二要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三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四要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五要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二、學習《條例》中的重要章節

(一)、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對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説、宣言、聲明等的;對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將根據情節不同給予不同處分。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二)、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直至開除黨籍。

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

(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的;佔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將根據情節不同給予不同處分。

(四)、貪污賄賂行為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甚至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將根據情節不同給予不同處分。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五)、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1、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2、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户的;3、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的;4、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5、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為賬外的;

6、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六)、失職、瀆職行為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以下三種範圍內: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表現在: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2、在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3、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物被貪污、挪用、盜竊、詐騙或者物資丟失、損壞、變質,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

4、因工作失職、瀆職,所造成的後果雖不夠較大,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在管轄範圍內:

1、對發生的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的集會、遊行等活動放任不管,致使本單位多數黨員、羣眾參加集會、遊行等活動的;

2、對存在的問題不認真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鬧事、罷工、罷課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嚴重影響生產、工作、教學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3、對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的;

4、對發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的。

在安全工作方面:

1、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發生火災、交通安全及其他事故的;

2、在組織各類集體活動時,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發生責任事故的;

3、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學校、幼兒園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 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責任者,將按照規定加重處分。

(七)、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

1、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2、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的;3、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4、拒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贍養義務;5、虐待家庭成員情節較重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6、遇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的。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解讀篇三

21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公佈,1.7萬餘字的條例中,中共為全黨列出了百餘條紀律“底線”。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大類規定中,中共黨員在工作生活中的“負面清單”清晰列出。新條例中,不少內容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這也可謂是以來從嚴治黨實踐經驗的又一次制度化。 ——“不收斂、不收手”要從重、加重處分

【原文】新條例在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中,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列入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解讀】“不收斂、不收手”,這已是後反腐新聞中的高頻詞彙。

這一年2月,中紀委在通報官員違紀查處情況時首次用了“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的表述。查詢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省部級落馬官員在被開除黨籍的通報中被提及“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的就有十餘人。

相較於舊版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的條例中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列入從重、加重處分的行列,亦可見中央對於嚴懲頂風違紀者的決心。 ——黨員犯罪,即使免於刑罰,仍將黨紀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黨紀要嚴於國法,這是在這份條例的修訂之前,中央高層就不斷釋放出來的修訂思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在受訪時表示,將黨紀與法律進行區分對待,鮮明體現了“紀在法前”以及“紀嚴於法”。“即使沒有違法,但可能會違紀,這對黨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條例規定,黨員犯罪,即使情節輕微,檢察院不起訴,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罰決定,但是依然要受到黨紀的處分。

——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或開除黨籍

【原文】新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説、宣言、聲明等的;(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譭、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解讀】這一年初,由中紀委和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輯的《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一書中,首次披露了諸多關於反腐的論述。其中,就曾提到一些人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中,妄議中央大政方針被寫入,無疑也是更明確地嚴明瞭黨的政治紀律。

——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被寫入

【原文】新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從塌方法腐敗到一系列腐敗串案、窩案,團團夥夥、拉邦結派、搞圈子文化,這些都是近年來腐敗案件查處時遇到的突出特點。有媒體解讀,新版條例將以來中央提出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法規條文,增加了“拉幫結派”等“負面清單”,有利於解決黨員對組織忠誠這個根本問題。

——五種情形對抗組織審查或被開除黨籍

【原文】新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解讀】以來的反腐案例中,紀檢部門在辦案中遇到的“對抗組織審查”案例也不鮮見。中央紀委監察部曾通報稱,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據紀檢部門的通報,以來,一些人甚至“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今次,將對抗組織審查的具體情形列入紀律處分條例,無疑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領導對違紀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將受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解讀】這一年全國兩會議開會時間間,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紀委書記xx在參加代表團審議時曾提出“從嚴治黨不能無原則地一團和氣,要耳朵伸長、眼睛瞪大。”新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受相應處分。這無疑也更加鮮明要求,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要敢抓敢管。

——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將被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的;(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解讀】以來查處的官員中,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檔案造假隱瞞真實年齡的情況均有出現。有分析稱,新版條例針對上述問題作出處分規定,突出了“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新問題,強調了黨員要忠誠於組織,要向組織説出實話、報實情的要求。

——縱容、默許親屬腐敗將受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以來,無論是巡視反饋中的問題清單,還是高官查處後的違紀問題通報,領導幹部“身邊人腐敗”現象均突出顯現。有評論稱,本次新條例中加大篇幅對領導“身邊人”的腐敗問題進行了規定,再次明確利益輸送、以權謀私的具體形式,現實針對性亦十分明顯。

——對待羣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將被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羣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二)對符合政策的羣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羣、幹羣關係的;(三)對待羣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羣眾利益的。

【解讀】以來,除了“打虎”,強力查處羣眾身邊的腐敗和“四風”現象被中央着重強調。有評論稱,此前的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羣眾紀律”這一提法,本次修訂後新增了“侵害羣眾利益”“強迫命令”等黨員在處理涉及羣眾問題時的“負面清單”,也是用意明顯。

——追求低級趣味、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將受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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