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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管理制度集錦(精選3篇)

試用期管理制度集錦(精選3篇)

試用期管理制度集錦 篇1

一、考核目的:

試用期管理制度集錦(精選3篇)

通過對試用期員工的溝通和考核,幫助他們儘快瞭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併為決定新員工的去留提供依據。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X有限公司所有試用期員工。

三、定義:

1、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在被錄用者與公司協議期限所規定的一個階段的試用時間。在此期間公司進一步考核被錄用的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能否適應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試用期限嚴格按照被錄用者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協議約定試用期限。

2、轉正:轉正是指新員工試用期滿,達到崗位要求,並按時向人資部提交轉正材料後,通過審核後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

四、考核原則:

1、設置合理的考核指標,考核員工試用期間展示的技能與所在崗位達到的匹配程度及工作態度;因本考核辦法針對試用期員工,故着重考核其工作態度。

2、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以數據和事實説話。

3、對於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差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延期轉正、調崗或中止試用,乃至解除勞動關係。

五、職責:

公司為新進員工指定專人進行指導、考核,指導人必須對被指導人的崗位工作熟悉,能夠及時進行行之有效的指導。指導人由組長及以上管理者或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品行兼優的骨幹員工擔當。

1、指導人職責:

1.1幫助新員工瞭解公司有關規定,引導新員工熟悉工作環境、部門業務流程以及相關業務交接人。

1.2為新進員工解釋崗位職責,協助新員工共同制定工作計劃,合理安排日常工作和階段目標。

1.3定期與新員工進行正式面談(建議至少每月一次),根據新員工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和表現,及時總結成績與不足,並給予適時的鼓勵或指導。

1.4試用期滿,對新員工進行考核,同時將考核結果反饋給新員工,以便其提高和改進。

2、人資部職責:

2.1負責監督考核過程,審核考核結果,必要時,需找指導人和新員工面談,瞭解指導人對新員工的指導情況,作為判斷考核公正、合理的依據。瞭解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2.1.1是否給予新員工適時的指導和足夠的關心。

2.1.2是否給予新員工提供足夠的資源以做好階段性工作。

2.1.3是否有與新工進行階段性面談。

2.1.4是否按期填寫並提交新員工轉正材料。

2.1.5考評的結果是否能提供的事實依據。

2.1.6新員工對指導人的評價。

2.2負責處理新員工針對考核的'投訴,調查考核的公平、合理與否,並給出處理結果,對於指導人與新員就考核結果有爭議提請仲裁,由人資部調查瞭解後給出仲裁結果。

3、部門負責人職責:

3.1按期檢查、督促本部門指導人實施指導工作並按期填寫轉正申報材料。

3.2及時督促相關人員向人資部報送轉正材料,同時審核材料填寫的完整性、正確性。

六、考核內容:

1、工作業績(權重值:40%)

履行職責:崗位職責相關工作完成情況,是否符合崗位需求。(10%)

工作質量:完成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達到預期的效果。(10%)

工作效率:在規定的時間完成作務,遇到問題能迅速反應。(10%)

2、工作態度(權重值:30%)

積極性:表現出的工作熱情和對業務知識的求知態度是否飽滿。(10%)

協作性:部門內部及部門之間團結協作能力是否能滿足崗位需求。(10%)

責任性:對自身崗位職責和目標負責,勇於承擔責任。(10%)

紀律性: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工作標準遵守及表現出應具有的職業素養。(10%)

3、工作能力(權重值:20%)

知識與技能:履行及獨立完成崗位職責所應具有的專業知識及能力。(10%)

理解與表達:對職責內容理解、判斷及隊員相互溝通、表達能力。(10%)

4、負荷考核(20值%)

精神負荷:完成工作內容所表現出的理智與忍耐性。(10%)

時間負荷:工作時間內投入工作的程度和出勤率。(10%)

七、考核方法:

指導人評價:指導人綜合各方面收集的信息作為依據,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信息來源包括以下幾種(但不限於):

1、指導人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結合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3、相關部門或個人的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4、員工定期及不定期的工作總結及日常彙報材料。

5、員工的歷次培訓反饋記錄。

6、主管與員工溝通(面談)過程中積累的有關信息。

7、提報至人資部備案。

八、考核結果處理:

1、可以轉正:考核成績達到80分及以上,為優秀,即可轉正。

2、延遲轉正:員工考核成績為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為一般,延遲轉正。

3、終止試用或崗位調整:考核成績低於60分,經人資部確認,終止試用,特殊情況的調至其他崗位再試用。

九、投訴及仲裁:

被考核者如果不認同考核者對自己的考核結果,在與考核者溝通後仍不能達成共識,可向考核者的上級主管或人資部投訴或雙方請求仲裁。

投訴或仲裁的受理者需在受理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反饋給投訴人或請求仲裁的雙方。

十、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x有限公司人資部。

十一、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試用期管理制度集錦 篇2

1.原則上所有新入職員工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不準提前轉正,特殊情況須報人力資源部及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提前轉正。

2.試用期內享受大廈規定之工資及福利待遇。

3.試用期合格後,先由員工本人填寫'新員工部門入職培訓檢查表'及試用期內之工作總結。再由部門出具'人事考核/變動表',對該員工試用期內之總體表現做書面考核,後統一報至人力資源部,經逐級報批後方可生效。

4.如不能通過試用期,部門應出具'人事考核/變動表'註明原因及延長試用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5.如員工在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體檢不合格或被發現個人資料有虛假成份,大廈有權予以即日辭退並不予任何補償。

6.如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需要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大廈或以7天工資補償代替通知。

7.試用期內辭職的員工應向大廈繳納人民幣100元(手續費、辦證費及培訓費)。

8.轉正之員工享受大廈規定之工資及福利待遇。

9.轉正的員工,如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部門或以1個月工資補償代替通知。如因大廈裁員,部門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否則予以1個月工資補償代替通知。

10.如員工在試用期過後嚴重違反大廈規定,大廈有權即日辭退並不予任何補償。

11.相關人事變動各部門應在三天之內以(試用期內需當天)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

試用期管理制度集錦 篇3

一、目的

第一條規範試用期員工的管理流程,為試用期員工的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第二條充分了解試用期員工的綜合素質與崗位的匹配程度,幫助新員工儘快融入企業,進入角色,適應崗位要求,並達到留住合適的,淘汰不合格的目的。

第三條及時加強對試用期員工工作表現的反饋,提高試用期員工的滿意度,降低新員工的流失率,為集團優秀的員工隊伍形成打好基礎。

二、適用範圍及試用期限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所有新錄用的試用期員工。

第五條試用期以人力資源中心和新進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依據,一般情況下試用期為3個月,在試用期員工因假期中斷本崗位工作的情況下,試用期自動往後順延。

三、試用期管理

第六條試用期工作小結、總結

試用期員工必須每半月提交一份統一格式、內容真實、文字簡練的工作小結,並須經直接上級和部門負責人簽字生效後送至人力資源中心。送交時間為每月的16—20日、次月1—5日。

第七條試用期合同的終止

(一)不合格:在試用期內,經過公司考核,認定為不適合公司提供的工作崗位的,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二)懲罰:在試用期內,受到兩次通報批評或者受到行政處分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三)弄虛作假:員工被錄用後,經公司查證落實,如發現有提供虛假應聘信息或偽造證件的,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病假:員工試用期間病假超過3天,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特殊情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將順延其試用期。

(五)事假:員工試用期間事假超過2天,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特殊情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將順延其試用期。

(六)遲到、早退:員工試用期間1個月內因個人原因遲到、早退達3次以上,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七)曠工:員工試用期間如有曠工行為,公司將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被辭退新員工可按實際在崗工作天數發放試用期工資(弄虛作假的除外)。

四、轉正考核

第八條試用期轉正考核時間

(一)過程考核:每半月一次的`考核,使得新員工明確工作目標,儘快適應崗位要求。

對錶現特別優秀的員工經部門領導建議可以提前轉正(但試用期不能少於1個月)。基本要求:認同企業文化,綜合素質符合崗位要求,適應能力很強,做出了突出業績、推動了部門工作進展。

(二)結果考核:對試用期即將到期的新員工,在試用期結束前一週內完成考核。

第九條結果考核流程

(一)人力資源中心發放《員工轉正審批表》給被考核人。

(二)被考核人自我評價。

(三)直接主管和部門領導審核並簽署意見。

(四)人力資源中心簽署意見。

(五)根據考評結果發放《轉正通知書》,《延長試用期通知書》(期限不超過1個月)、《辭退通知書》。考核流程圖:

第十條試用期考核結果處理

(一)根據考核情況確定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差四等。其中:優≥95分,85分≤良<95分,70分≤合格<85分,差<70分。

(二)根據考核結果,對於試用期員工作出如下的處理:優——提前轉正、良——如期轉正、合格——延長試用期、差——不予錄用。

五、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考核分為初級考核和二級考核:初級考核者為員工所在部門直接主管和部門領導,對考核結果的客觀公正和合理性負責;人力資源中心為二級考核者,對考核有監督、指導的責任,確保考核的公平、公正,並對最終考核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初級考核者必須就考核結果向被考核者進行正式的面對面的反饋溝通,內容包括肯定優點和成績、指出不足,共同制定下一步學習、工作目標或改進計劃。反饋是雙向的,初級考核者應注意留出充足的時間讓被考核者發表意見,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都負有對考核結果進行反饋、溝通的責任。

第十三條反饋時,被考核者無論認可或不認可考核結果,都須在考核表上簽字。簽名僅代表知曉考核結果,並不一定代表認可。

第十四條被考核者如不認可考核者對自己的考核結果,在與考核者溝通後仍不能達成共識,可向人力資源中心申訴。有效申訴期限為三天,申訴需自受理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深入調查,並將處理意見反饋給申訴人。

六、考核的準備

第十五條信息準備:具體考核負責人須全面具體收集各方面的考核信息,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信息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以本職工作的各項考核指標、專項任務的完成情況、工作態度和綜合能力為考核基礎,以數據和事實為支撐。

(二)主管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三)員工的歷次培訓記錄。

(四)員工定期工作小結及日常口頭彙報情況。

(五)同一處室成員的評價意見或具體事實。

(六)相關部門的反饋意見或具體事實。

(七)主管與員工日常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信息。

七、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的解釋、修訂、廢止和監督權歸人力資源中心。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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