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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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制度 篇1
為確保施工安全,防止人身傷亡、設備故障及火災事故的發生,創造文明施工的良好環境,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由工程部負責實施。工程部監督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進行如下管理:
一、安全
1、制定安全管理目標
2、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3、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施工技術措施
4、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安全防範意識
5、進行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6、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7、現場安全標誌齊全、醒目
8、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9、按規定上報工傷事故
10、完善現場安全設施
二、文明施工
1、制定文明施工管理目標
2、按規定進行現場圍檔
3、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管理
4、施工現場按要求進行地面硬化、排水、綠化等處理措施
5、按規定標準為工人提供現場住宿設施
6、完善施工現場防火制度和設施
7、建立綜合治理制度並貫徹執行
8、完善施工現場標牌
9、完善生產工人各種生活設施
10、健全保健急救人員和器材
三、突發事件處理
在遇到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等突發事件時,工程部及監理單位應及時根據現場情況的需要,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避免事態擴大。有關情況應及時向總經理報告。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後,應及時向總經理提交處理報告。
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制度 篇2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管理辦法
一、加強質量的事前控制
1、確定工程質量要求和標準(包括施工、工藝、材料和設備各方面)。
2、審查總包和分包商的資質,審核其是否配備與工程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相符合的力量並督促其完善。
3、審查承包單位提出的材料、構件和設備清單及其所列的規格和品質,批准或不同意材料、構件、設備其來源。
4、督促監理按某一程序對某種或某類工程材料或構件的質量進行認定。材料進場應有產品合格證,還應按有關規定提檢,無產品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材料、構件或零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對永久性生產設備和裝置,應按審批同意的設計圖紙組織採購或訂貨,這些設備到場後應參與檢查驗收,主要設備還應開箱檢驗,對於國外引進設備,應在交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參與開箱逐一查驗。
6、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保證工程質量具有可靠的技術措施。
7、對施工中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審核其試驗報告及技術鑑定書。
8、檢查施工現場的測量標樁,建築物的定位放線及高程水準點,重要工程的樁位及高程還應親自組織複核。
9、督促施工單位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包括改進計量及質量檢測技術和方法、手段。
10、督促總承包單位健全現場質量管理制度,包括現場會議制度、質量檢查制度、質量統計制度、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等。
11、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對有的工程或工程部位尚應下達質量要求標準。
12、對於與工程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施工機械、設備,應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技術説明書或實測報告,不能保證工程質量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3、把好開工關,需經監理工程師對各項準備工作檢查、批准併發布開工令後,工程方能動工;停工後,也需下達復工令後工程方能復工。
二、抓好質量的事中控制
1、督促、檢查承包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術標準。
2、督促施工單位完善工序控制,把影響工序質量的因素都納入受控制狀態,並及時審核驗收施工單位提交的質量統計分析資料和管理圖表。
3、嚴格工序間交接檢查.重要工序(包括隱蔽工序作業)需按有關質量驗收標準經監理人員檢查驗收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4、重要工程部位,必要時應親自組織試驗或技術複核。對於重要材料、構配件,可自行組織材料試驗或質量檢驗工作。
5、根據建築生產的特點,對完成的分項、分部工程,相應的質量評定標準和方法,進行檢查驗收。
6、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於不合格部分命令承包單位進行整改。
7、審批設計變更和圖紙修改。
8、抓好質量監督。在下列情況下,應要求監理工程師下達停工令:
1施工中出現質量異常情況,經提出施工單位未採取改進措施,或改進措施不力,未使質量狀況發生好轉趨勢者。
2隱蔽工序作業未經現場監理工程師查驗而進行下道工序作業者。
3對已發生的質量事故未進行有效地改進而繼續作業者。
4擅自變更設計圖紙進行施工者。
5使用沒有產品合格證的工程材料,或擅自替換,變更工程材料者。
6未經技術資質審查的分包商施工人員進入現場施工者。
9、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質量會議,及時分析,通報工程質量情況,並協調有關單位間的活動。
三、重視質量的事後控制
1、按相應的質量評定標準和辦法,對完成的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進行檢查、驗收;
2、組織竣工驗收;
3、審核施工單位的竣工資料;
4、審查有關監理工作的資料文件,及時歸檔。
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制度 篇3
為強化項目部安全生產,使安全設施能夠及時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設施“三同時”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安全經理負責。
2、新、改、擴、技改、革新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3、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衞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4、在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等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衞生、環保、消防等設計規範和標準。
(2)設計採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鑑定報告。
5、新產品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採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2)工藝條件的送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3)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
(4)設備造型和建築等,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衞生等標準和規定要求;
(5)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行性評價。
6、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工業衞生、環保、消防部門及工會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上述部門簽署同意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7、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衞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缺陷。
8、在竣工驗收工作中,要有安全、衞生、環保、消防等部門,會同工會組織參加,凡安全、衞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時,均不能驗收,直到達到要求。
9、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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