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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管理辦法

縣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縣城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縣城管理,創建整潔、優美、繁榮、有序的現代文明縣城,依據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城管理是指縣城規劃區內市容、環境衞生和經濟社會生活運行秩序的管理,主要包括與其相關

的縣城規劃、建設、土地、房產物業、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環境保護、道路交通、市場文化、消防安全、人民防空、社會治安、收容救助及其它與市容環境衞生、公共秩序等有關的管理。

第三條縣城規劃區範圍內的單位、居民、暫住人口以及過境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城管理貫徹“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針,按照“政府領導、城管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的原則,依法管理。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設立縣城管理委員會,由縣長、分管副縣長和縣政府辦等相關職能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縣城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縣城區的綜合管理工作;保障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在縣城區內貫徹執行;根據城區發展方向、規模、目標,制定縣城管理的近期、中長期規劃,決定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工作重點,綜合組織、指揮、協調、監控縣城經濟社會生活有序運行。

縣城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縣城管局,負責縣城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縣城管理實行縣長負責制,全面領導縣城的綜合管理工作,主持或委託分管副縣長主持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決策縣城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確保縣城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工作正常進行。

第七條縣城管、公安、交通、工商、建設、規劃、國土、房產、人防、水利、民政、環保、衞生、文化、商務、電力、電信、移動、廣電、易俗河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搞好縣城綜合管理工作,懲治各種違反縣城管理的違法行為,保障縣城經濟社會生活運行安全有序。

第八條xxx鎮人民政府參與縣城管理,按照“事、權、責”統一的原則,由縣城管理委員會具體劃定職責範圍,明確任務和目標。

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易俗河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市貌、環境衞生、公共設施、社會秩序等相關工作。

縣城區內各單位、居民應積極配合和參與縣城管理服務活動。

第三章規劃、國土、建設管理

第九條在縣城規劃區內從事地上、地下的新建、擴建、改建、外牆裝飾以及臨時搭建等各種建設活動,均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城市規劃法》和《湖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進行,未經批准不得從事建設活動。

第十條在縣城規劃區內從事建築活動,必須在依法辦理了用地手續和取得合法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需要改變使用權以及使用性質的,須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後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在縣城進行建設,建設單位應根據審定的詳細規劃要求,搞好環境衞生、園林綠化、市政公用等配套設施建設,並與主體工程同步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申請,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城管、房產、國土等部門進行綜合驗收。

第四章市容、環衞、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二條縣城區內的建築物和設施,均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和環境衞生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責任保持建築物和設施的完好整潔。禁止在臨街建築物的陽台、窗外、門外搭建、吊掛、堆放有礙市容的雨棚和雜物;禁止在城區電杆、樹木、護欄、雕塑和公共設施上亂貼、塗寫、刻畫;禁止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因特殊需要,必須徵得城管、規劃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在縣城內設置户外招牌、廣告、宣傳欄(畫)、標誌牌、櫥窗、橫幅、懸放氣球等,須經規劃和城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城市市容標準設置;候車亭、治安亭、電話亭、郵亭的設置,須經城管部門定點定位後,方可進行。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設置者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十四條縣城區主要街道和人行道禁止擺攤設點,禁止在店門外營業。

集貿市場要划行歸市、擺放有序、文明經商。

早、夜市場,須經城管部門審批,按統一規劃,定點定位,禁止亂設攤點和強買強賣。

禁止在城區主要幹道和人行道、車站、碼頭及街心廣場、公園門前、公共場地進行洗車、修車等經營性活動。不具備排水等相關設施的臨街店面,不得作為餐飲服務用房。

第十五條一切車輛不得在縣城區撒漏泥土、垃圾,車輪不得帶泥行駛。載運垃圾、糞便的車輛以及載運其它散體、流體物品的各種車輛,必須裝載適量,密封遮蓋,不得沿道撒漏、飛揚。各種客運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不準在沿線撒棄廢票、垃圾。

城區各類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和渣土、砂礫石運輸車輛

,凡需在城區主要街道行駛的,應按指定路線、時間行駛。渣土運輸車輛在出場前,應當進行清理,防止渣土污染城區道路。

第十六條禁止擅自佔用、堵塞、封閉、損壞城區道路、人行道、廣場以及停車場。禁止臨街單位和住户擠佔人行道。臨時建築施工,經批准確需要佔道的,需按批准的地點、規範、規模、期限先進行場地出入道路硬

化,實行亮證、懸牌、圍檔,文明施工。拆遷場地必須設置安全欄和監督崗,做到隨拆隨清,拆完後應及時在規劃紅線內建好圍檔。建築材料不得堆放在圍檔外,施工的泥水或排水必須沉澱後排入下水道。停工時,場地應及時整理,保持整潔。竣工後,應工完場清,地平溝通。

第十七條縣城區環境衞生清掃保潔職責:

(一)主要街道、公共廣場(含街道綠化帶、小遊園)和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廢棄物收集箱等環衞設施的環境衞生由縣城管部門負責;

(二)其他街道、背街小巷、住宅區通道和房前屋後、空坪隙地,由易俗河鎮人民政府及其社區和住户負責;

(三)車站、碼頭、停車場、文化娛樂和體育場(館)等場所和各類項目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河堤水域(含護坡、綠地)由主管單位負責;

(四)集貿市場和臨時性集市交易場所,由主辦單位負責;各臨時攤位,由從業者負責;

(五)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事業單位的辦公和生活庭院,由各單位負責;

(六)各廠礦企業建設的生產、生活區域內的道路、公共場所以及相關環衞設施和其它設施,由各廠礦企業負責;

(七)新建、改建、擴建城區道路、公共廣場、園林綠化、城市路燈等公共設施,在未驗收移交或者未滿保質期的,由建設開發責任單位負責;

(八)經批准拍賣或者委託經營、管理的城市市政、園林綠化和環境衞生等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城區生活垃圾由縣城管部門統一管理。生活垃圾清運,實行有償服務。垃圾清運費,按國家和地方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由城管部門統一按月收取,所收費用納入縣財政統一管理。

機關、企事業單位庭院應設垃圾池(箱、桶)。單位自行清運的,須事先報城管部門登記備案,並將垃圾運至城管部門指定的垃圾處理場;委託清運的,可按協議約定,由城管部門上門收集清運,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九條城區主要街道實行生活垃圾收集制度。臨街各經商門店業主及居民户自備清掃工具,將垃圾放入指定位置。

建築垃圾由業主自行清運至城管部門指定的垃圾處理場;委託城管部門清運的,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條縣城區主要街道臨街所有單位、經營户和住户應自覺履行“門前三包”(包衞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

縣城居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衞生。城區內,禁止隨地便溺、吐痰;禁止亂扔果皮、紙屑、煙頭、檳榔渣等雜物;禁止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禁止在公共場所焚燒樹葉、枯草等;禁止擅自挖土栽菜;禁止佔用主要街道及人行道操辦婚喪事活動。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居民住宅區內飼養豬、羊。狗、兔、雞、鴨、鵝等家畜家禽經公安、畜牧、城管、衞生部門同意後,方可圈養。禁止擅自設置屠宰點。積極開展滅鼠、滅蟑、滅蚊、滅蠅活動,降低“四害”密度,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第二十二條所有排放有害廢水、廢氣、廢渣的單位必須按“三廢”標準排放,未達到“三廢”排放標準的,按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工廠、醫院和教學、科研等單位所產生的有害、有毒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任意排放、傾倒。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大功率的音響、廣播宣傳車推銷商品或高叫聲擾民。單位和家庭使用音響時,不得影響四鄰。禁止夜間10點以後在住宅區使用電鑽、電刨、電鋸、打樁機等(產生高噪音的)機具;娛樂場所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超時段經營。

第五章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城管部門負責縣城規劃區域內園林、綠化的保護和管理。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五條縣城管部門每年負責組織“城市綠化周”活動,各單位的幹部職工和有勞動能力的居民,均應積極參加義務植樹或其他綠化活動。縣城綠化管理單位應加強綠化養護、管理,保持整潔、美觀,鼓勵縣城綠化實行領養制度。

第二十六條禁止擅自佔用縣城綠化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破壞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禁止破壞或損壞花草樹木;禁止在城區行道樹上牽繩掛物;禁止踐踏綠籬、花木、草地;禁止在公共綠地內擺攤設點。

第二十七條縣城區內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均不得擅自砍伐。需移植和大修剪的,須按照審批程序辦理手續後方可進行。

第六章市政公用事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合理佈局、綜合配套、建設與維護管理並重的原則,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它組織以及個人按照發展規劃,投資建設或特許經營市政公用設施。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工程設計、施工,由取得市政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竣工後,須經縣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條縣城區的道路、橋涵、供水、排水、道路照明、燃氣、公共消防、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嚴禁破壞和擅自佔破、挖掘、拆毀,因特殊情況需要佔破、拆毀市政公用設施或者依附於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各種設施,須經縣城管部門審批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要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保證交通安全、暢通,保持市容整潔,並在規定限期內恢復原貌。

第三十條機動車輛經過縣城區橋樑、涵洞時必須遵守限載、限速、限高的規定;挖砂、取土不得有礙道路橋涵設施的安全;禁止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長車輛擅自在縣城道路上行駛;禁止佔用防火間距和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埋壓、圈佔和損壞消防栓等消防設施。

第三十一條單位或個人排水設施建設必須與縣城排水設施相配套。城管部門要組織人員及時清淤,並及時更換損壞的水溝蓋板。凡向主街道排水溝排污的單位和經營門店要按規定交納排水設施有償服務費。

第三十二條城區的道路、給排水、燃氣、公交、環衞、照明、橋涵、人防、電力、電信、消防等公用設施,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主管部門定期維護、刷新或更換,確保設施完好,乾淨整潔。

縣城區道路照明設施維護部門應加強對城區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城區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運行正常。及時更換和修補破損的燈杆、燈罩和燈泡,確保燈亮率不低於95。每兩年對燈杆油飾一次,每半年對燈罩清掃一次,提高照明效果。

第三十三條在縣城區內設置交通標誌、標線、汽車靠站點,須經縣城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批准,禁止侵佔、損壞公共交通設施或者擅自移動公共汽車停靠站標誌。

縣城管部門統一設置的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轉站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衞生設施,不得改作它用,不得破壞或隨意遷移。

第三十四條縣城管部門根據縣城發展總體規劃、城市建設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發展縣城公共交通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縣城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禁止非法營運。

加強對載客三輪車的管理,在城區實行總量控制,限制發展;禁止載客三輪車不按單、雙日規定營運;禁止亂停亂靠。

第三十五條縣城區內新建燃氣站庫,從事燃氣供應、燃氣具生產、經銷及燃氣具安裝、維修,須經縣燃氣、消防管理部門批准,禁止擅自增、改、移、接、截燃氣設施,不得在供氣防火安全距離內用火、傾倒垃圾或者擺攤設點、搭建臨時建築、堆放物品。

第七章交通秩序、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六條車輛在縣城區內運行,必須按交通標誌和指揮信號行駛,除特殊車輛緊急執勤外,禁止超載、超速、超長、超高、超寬行駛;禁止無證、無照車輛行駛;禁止亂停亂靠和不按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禁止闖“紅燈”。行人要走人行道,橫過車行道時要走橫道線;禁止逆道行車或在人行道上行車。

第三十七條民政部門負責對生活無着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按照《城市生活無着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時處置;對流浪的精神病人,做好收容救助工作,對無名屍體和應強制火化對象的遺體,要加強監督,依法依規實行火化。

第三十八條禁止聚眾賭博、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欺行霸市以及其他各種擾亂公共秩序(包括生產、生活、工作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破壞經濟環境、損害公共財物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加強縣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建立健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各單位要加強對幹部職工的法制教育,加強治安防範,建立健全內部治安管理制度,妥善處理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羣體性事件的糾紛、事故及其他隱患,預防違法犯罪和影響穩定的事故發生,協助司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易俗河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應針對管轄範圍內的社會治安情況,建立羣防羣治的治安聯防組織。

第八章監督與獎懲

第四十條在縣城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法違章建設的建(構)築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該工程違法建設部分造價30%至50%的罰款。按照規劃必須拆除的,依法拆除。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性質的,由規劃和國土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凡不符合縣城市容標準、環境衞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責令其糾正、採取補救措施,並予以警告,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區建築物、設施以及樹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懸掛、張貼宣傳品的;

(三)在城區主次幹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四)不履行衞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處理,造成泄漏、遺撒的;

(六)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進行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或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衞生的。

(七)擅自在縣城區散發廣告、宣傳品,影響市容和環境衞生的;

(八)建築材料等堆放在護欄、圍擋以外的;

(九)在縣城區亂倒垃圾、糞便、污水的;

(十)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焚燒樹葉、枯草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同意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衞生的,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可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置大型户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衞生設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户外廣告設置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的規定,分別給予處罰。

(一)户外廣告經營者在特定地點設置、張貼户外廣告,未經批准的,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工商經營者利用自有場地、建築物或交通工具設置自我宣傳的户外廣告,未經批准或雖經批准但未在指定地點按批准式樣、規格和數量設置、張貼,或户外廣告未張貼在依法設置的户外廣告張貼欄內或指定地點的,給予警告,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地點張貼、書寫廣告(“牛皮癬”)的,責令廣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對廣告主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佔用、拆除、遮蓋、塗改、損壞經批准設置的有效期內的户外廣告的,責令限期修復,不能修復的,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責令改正,可並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擺設攤點,影響市容環境衞生的;

(二)向車外拋棄、傾掃廢棄物,影響市容環境衞生的;

(三)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不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渣土,或者渣土、砂石等沿途撒落,影響市容環境衞生的;

(四)施工場地的泥漿水未經沉澱排入下水道的;

(五)在縣城區內擅自設置屠宰點,影響市容環境衞生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放超過標準的有害生活廢水、廢氣、廢渣的,由環保部門限期治理,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罰款。

(一)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未經批准,在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的;

(三)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採取有效措施,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

(四)經營中的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使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

(五)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的規定,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的規定,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未經同意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

第五十三條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罰款數額為佔地面積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並處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的;

(三)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懸物的;

(四)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區道路上行駛的;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六)佔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七)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八)緊急搶修敷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九)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十)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清除、拆除或者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屬非經營性活動的,對責任單位可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並處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性活動的,對責任單位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審批同意作業、施工的;

(二)侵佔、拆毀、損害市政公用設施的;

(三)在市政公用設施範圍內傾倒垃圾、廢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設、架設管線以及裝置其他設施的;

(四)在市政公用設施範圍內擅自擺攤、搭棚、蓋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構)築物,挖砂、取土、採石以及進行其他有損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城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城區客運經營者不按照批准的線路、營運時間、行車間隔等組織營運的,給予警告,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准非法從事縣城區客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非法行為,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機動車輛在縣城區內不按交通標誌和指揮信號行駛或亂停亂靠的,由交警部門對其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對侮辱、毆打或者阻攔縣城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對不依法履行職責做好縣城管理工作的單位和部門,由縣城管理委員會、縣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追究責任。

第六十一條縣城管理執法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模範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嚴格執法、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由行政監察或司法機關追究紀律或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違反縣城管理規定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對在縣城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四條縣城居民有監督縣城管理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的權利,發現瀆職、濫權等違紀違法行為,可向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由縣城管理委員會予以獎勵。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所指城區主要街道......

第六十六條凡本縣過去有關縣城管理的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從二○○七年六月一日起執行。

標籤: 縣城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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