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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紙廠管理制度(精選4篇)

造紙廠管理制度(精選4篇)

造紙廠管理制度 篇1

一、總則

造紙廠管理制度(精選4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脱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衞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杆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衞生、保衞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第二十二條 有高温、低温、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僱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僱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衞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鑑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杆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杆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衞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衞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 18 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八、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九、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 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 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 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 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 萬元,不滿10 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 萬元,不滿100 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 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 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 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 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併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 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 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 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造紙廠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管理,調動廣大員工的生產熱情,體現公司“貢獻越多,收益越大”的薪酬政策,特別制定本方案。

一、生產技術科:(指科長和副科長几其他生產管理人員)是公司造紙部內部一切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對生產、質量的任務的完成,安全文明生產等生產活動負領導、管理責任,故對其作如下考核:

1、產量、質量(從每月26日早8:00到次月26日早8:00為一個考核週期)

(1)、產量:暫定1#紙機全月任務2600噸,(含正常更換配件等停機)時間,特殊情況(指大型設備事故或外部原因造成的停產)酌減。

(2)、質量:暫定成品合格率96%。

(3)、獎懲:以基本工資和產量、質量掛鈎,每超產(減產)壹噸獎勵(扣罰)生產科長1.5元,副科長1.2元,造紙、製漿車間主任1元/噸,電工、機修班長0.9元/噸;合格率每增加(減少)1%,獎勵(扣罰)科長40元,副科長15元,其他管理人員與副科長相同。同時鑑於成品檢驗歸生產技術科管理,故對簽定為合格品而受客户投訴,經查實確係我公司漏檢或未根據成品檢驗標準判定,每例扣罰科長50元,副科長10元,成品檢驗員由生產技術科自行處理。

2、安全文明生產:對安全文明生產

採取打分的考核原則,以10分/月作基準,每月考核一次,其獎懲兑現和年終獎勵掛鈎,作為年終獎金髮放的依據之一。

(1)、文明生產,保持生產車間衞生乾淨整潔,備品擺放整齊、有序,是生產技術科的基本管理職責,造紙部每月不定期的組織人員進行巡檢,月底考評:

良好:9—10分

一般:6—8分

差:6分以下

(2)、安全生產:安全第一,生產第二。不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和定期進行安全檢察,消除安全隱患是生產管理者的重要職責,關於安全生產,以安全事故的多少作為考評打分的依據,分為一般安全事故(醫藥費在1000元以下),安全事故(醫藥費1000-5000元),特大安全事故(醫藥費5000元以上),每月以10分考評。一般安全事故扣除1分/次,安全事故2分/次,特大安全事故以0分計評。

3、生產成本:

二、造紙車間

1、產量、質量:

採取產量、質量和基本工資掛鈎考核的方法,班、組長崗位津貼公司另行發放,暫定生產任務867噸/月---934噸/月,成品合格率96%。其獎懲分配如下:

2、文明生產;

保持生產場地衞生整潔,物品堆放整齊有序是造紙操作工的.職責之一,衞生交接制度必須作到貫徹實施,其考核採取和生產科相同的打分 制度,同每月每班的產量、質量獎金與罰款想掛鈎,每月為一考核週期,以100分為滿分;每月不定期檢察打分;打分制度詳見衞生考評細則,各區域衞生由各責任人負責,計算方法如下:

獎金 × 分數/100

3、安全生產:

(1)、人身安全:以一年為一個考核週期,設立安全獎(1200元/班年),每班每出現一例安全事故扣罰200元,扣完後從基本工作中扣除。

(2)、設備安全:遵守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保證設備的正常使用,嚴禁野蠻操作是對每個操作工的基本要求,如確因操作原因造成的設備損壞,由個人承擔20%的維修、更換費用。

三、製漿車間

保證漿料的供應和質量的穩定,其獎懲只與產量掛鈎。

1、班長:0.5元/噸(2700—2900噸/月),同獎同罰,0.6元/噸(2900噸以上)。

2、其他操作工:0.4元/噸(2700—2900噸月),同獎同罰,0.5(2900噸/以上)

3、如出現非設備原因的斷漿停機,2小時以內扣罰200元/次,2小時以上500元/次。

四、機修、電工車間

0.4元/月(2700—2900噸月)低於2700噸/月以上,以實計罰;從基本工資中扣除。

0.5元/月(2900噸以上)

五、其他:本考核方案以90~115g/m2低於250m/min車速計算,不得超過250m,否則,每發現一次扣罰該班100元,從工資中扣除,從20xx年5月26日開始實施,試行期為三各月。

造紙廠管理制度 篇3

一、安全教育制度

1、 廠級負責人培訓制度:包括廠長、副廠長都必須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辦的安全培訓班。

2、 安全生產管理員培訓制度:安全管理人員要擺正安全與生產

經營等各項活動他、關係,學習和掌握安全管理知識,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並保證每年至少培訓1-2次培訓。

3、 各項作業人員培訓制度:

二、安全檢查制度

1、 廠級負責人培訓制度:包括廠長都必須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辦的安全培訓班,經考核獲得廠長安全資格證

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制度:安全管理人員要擺正安全與生產經營等各項活動關係,學習和掌握安全管理知識,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並保證每年至少進行1-2次培訓。

3、各種作業人員培訓制度:特種作業人員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必須由有關專業部門對其進行專門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已經取得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按要求參加專業部門組織的培訓、考試和考核。

4、新工人的安全培訓制度:新工人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熟練後,方可獨立工作。

5、全體職工安全教育制度: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要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1-2次。

6、“四新”安全教育制度,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進行生產,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三、安全生產議事制度

為了增強企業安全意識,強化各級安全責任,嚴防各類、重特大事故發生特制定此制度。

1、 安全議事範圍包括公司的各個部門及生產崗位,,一切有關安全生產的所有議題。

2、 安全議事的主要負責人為:主管安全的副廠長,參加人員有廠領導、安全科長及相關人員。

3、 議事時間和內容,與廠,由各參加會議人員針對自己的工作崗位或其他崗位的不利於安全生產的情況。

4、 針對提出的建議和安全生產檢查人員檢查到的因素進行評議,並拿出具體的防範措施和執行的相關部門。

5、 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安全議事的召集、記錄和會後執行情況的跟蹤。

四、值班管理制度(夜間和節假日)

1、 值班時間:夜間帶班人員按管理部安排(值班表)晚8點至早晨6點。

2、 帶班人要每天填寫值班記錄,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字跡清楚。帶班人把當班發生的問題直接通知責任部門進行整改。並要驗證前一天發生的問題是否得到糾正,把整改情況寫清。

3、 值班期間,對廠內、各生產車間及重點部位進行巡邏,並在巡邏記錄上簽字作為巡查標記。

4、 值班人員必須按時到崗,值班人員因客觀原因不能到崗的,用替班、換班等形式自行解決,但要經主管領導同意批准。帶班人員因客觀原因不能到崗自行換班,不能請假。

五、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 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的設備管理規章制度,實施設備管理負責制,主要設備實行三定:定人、定機、定責。

2、 加強對設備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編制設備操作規程。

3、 設備發生缺陷,崗位操作和維修人員應立即排除,並做好維修記錄。

4、 崗位操作人員無力排除的設備缺陷,要及時找設備維修人員立即採取措施。

5、 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

6、 對於設備管理中由於違章操作,玩忽職守等造成設備事故時,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

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 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清潔、衞生、完好。

2、 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施的運行情況。聽取值班人員的意見,發現異常及時採取措施,使消防設施保持良好狀態。

3、 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要定期測試。

4、 每年二月份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5、 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6、 對消防器材要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7、 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七、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 配電管理人員按上級主管部門定期參加培訓,要持證上崗。

2、 非配電管理人員不得進行任何電氣工作,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3、 禁止任意架設臨時線,如因生產或檢修需要架設臨時線時,應有電工按規範操作並負責,到期拆除。

4、 一切電器設備(包括變壓器、電機、開關)和生產設備均須有保護接地。

5、 配電室及電器設備附近禁放雜物,保持周圍清潔。

6、 所有電器開關、插座設備規範、無缺損,開關箱完好。

7、 車間配電櫃旁禁止放半成品或成品。配電櫃裏面要清潔無雜物。

八、生產安全事故上報管理制度

1、 發生工傷事故後,受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車間主任等有關領導。

2、 發生工傷事故後,首先要組織搶救傷員,防止事故發展和擴大。

九、重大隱患整改制度

1、 對較大安全隱患要制定一套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整改和嚴格控制,予以消除。

2、 有安全隱患的區域未整改前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3、 對容易發生隱患的部位,每月至少要檢查一次,並做好檢查記錄。

4、 對檢查中發現的較大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由廠長指定付廠長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指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並進行驗收。

5、 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檢查和評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有效程度,必要時加以修訂。

6、 成立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機構,由廠長任組長。

十、事故報告與處理及安全獎懲制度

1、 發生事故後,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將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單位:事故經過,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報告有關部門及領導,緊急情況要報警。

2、 由於安全事故,造成特大、重大和二級以上事故,應迅速報告主管部門。

3、 事故調查和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4、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按責任輕重對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給予有關負責人經濟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6、 事故發生後,必須進行調查,一般事故由本部門負責人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上報安全部

門及有關領導,對重大事故,安全管理員要積極配合公安局、安監部門、消防等部門進行調查就、直至調查結束。

7、 建立事故處理檔案,登記有關事故發生地點、時間、部門,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及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況及處理結果。

獎懲:1、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而未發生事故部門及個人每發現一項次,扣罰領導100元;責任人200元

2、造成事故1000-5000元,扣罰部門領導200元,責任人400元。

3、造成事故5000-10000元,扣罰部門領導500元,責任人1000元。

4、造成事故10000元以上的,扣罰部門領導1000元,責任人20xx元。並對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對責任人給予除名。因玩忽職守出現事故者要從重處罰,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人身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預防性物品,是保護職工安全和健康的最後一道防線,為職工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是法律賦予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體現了國家和生產經營單位對勞動者生命健康的尊重。

1計劃

各單位根據《河北省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範圍、標準、品種、數量,每月提出計劃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彙總後,下達採購計劃。

2採購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應定點採購,所購置與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備“三證”,即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

3保管與發放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與發放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並做好保管、發放的記錄台帳。

4資金保障

財務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資金的保障,做到按時足額為職工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每個職工都應受惜、保管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並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6更換與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滿後應及時更換;對一些特殊勞動防護用品應按標準規定定期進行檢驗、檢測,對檢驗、檢測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及時更換和報廢,不得繼續使用。

7監督與檢查

公司工會、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計劃、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的監督檢查,教育職工正確佩帶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定佩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除進行教育外,按公司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二.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場所是指在生產、貯存、使用過程中存在火災、爆炸的危險因素,易造成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的場所。

2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防火、防爆警示標誌。責任單位要進行定期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易燃易爆場所要明確崗位責任人,消防設施、器材必須經常保持完備良好狀態,做到班有班人管,人有會使用。

4存在爆炸危險的場所,電機、照明應採用防爆型,要避免因接觸不良、超負荷或過熱而產生火花或着火,正確設置避雷裝置,檢修照明採用安全燈具,避免機械性撞擊。

5易燃易爆場所要嚴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嚴禁在爆炸危險區吸煙,嚴禁明火取暖和焚燒可

燃物,嚴禁在防爆區內裝設電熱設備。

6易燃易爆場所應設置完善的安全裝置,如安裝報警器、在壓力容器上安裝安全閥等,安全裝置要按規定維護校對,保持處於良好狀態。

7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儲存點、要嚴禁煙火,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災的一切隱患。 8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9加強可燃物質的管理,對大宗可燃物質必須按品種堆放;對酒精、酒類、油漆、甲醇等易燃物質要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10易燃易爆場所10米範圍內嚴禁煙火,嚴禁私拉臨時線,確需拉設臨時線要嚴格執行公司《電氣臨時線審批制度》。

11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補、切割前要進行徹底清洗、置換,並經檢測,可燃液體、氣體含量應低於其爆炸下限2倍;進入容器、管道內進行焊補、切割,容器、管道內含氧量應大於19%,容器、管道外應設專人監護。

12易燃易爆場所確需動火作業時,要嚴格執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危險性作業審批與監護》制度。

十三、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為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必須加強各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2、安全管理部門對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管理,並行使監督檢查職能。

3、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納入公司的年度培訓教育計劃和長期規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以充分保證。

4、各單位應採取會議、板報、標語、圖片展覽等多種形式,做好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5、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安全教育檔案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6、新工人必須接受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三級安全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四學時。

7、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組織實施,教育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本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8、車間級安全教育由各車間專職安全員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本車間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9、班組級安全教育由各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生產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10、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專門的安全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1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每年組織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培訓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12、各車間每月對本車間職工進行一次全員安全教育,班組堅持每週一次全員安全教育,認真做好記錄。

13、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後重新上崗時,必須通過相應的車間及班組級安全教育。

14、職業健康教育分為上崗前健康教育、在崗期間健康教育、離崗健康教育。職業健康教育內容包括:國家有關職業衞生的方針、政策、法規;職業衞生、職業健康知識;重點職業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識;突發事故應急處理及個人防護知識。

十四、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A、安全事故報告

發生事故後,應當按時限要求立即報告安次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明珠集團公司及有關

部門和工會組織。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單位、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類別;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

6、事故報告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7、事故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續報;受傷人員在受傷後30日內死亡的,應當及時補報;

8、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報告傷亡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B、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1、建立由永華店主要負責人為主的事故調查組,由事故調查組織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2、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為事故調查提供一切便利條件,不得阻撓和干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3、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做到:(1)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2)依法嚴肅處理事故責任者;

(3)事故責任者、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職工羣眾受到教育;(4)落實相應的防範措施。

4、事故調查組負有下列職責:

⑴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⑵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⑶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⑷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⑸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等內容。

事故處理決定或事故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⑴事故的性質;⑵事故的責任;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意見;⑷事故防範措施和整改措施。

十五、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A、用電安全檢查制度

1、配電室值班人員對變壓器、配電高低壓櫃每班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發現異常及時處理或上報主管領導;

2、電工安全檢查人員每天對店內用電設施進行一次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異常及時處理或上報主管領導;

3、店內各經營部有電器報修,電工班要在10分鐘內到現場處理;

4、每年對變、配電設備要進行兩次停電檢修和清掃,並做記錄;

5、店堂各經營部每天對所用電器檢查四次,並做記錄,物業電工對經營部用電檢查進行監督;

6、分管電工每天對所分管責任區檢查一次,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7、操作電工、必須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B、電梯安全檢測、監督管理制度

1、所有電梯必須按期申請,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對電梯進行年檢,並取得年檢合格證,方可運行。

2、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

3、要嚴格按照規定對電梯及時加油、保養。

4、每三個月對電梯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調整、並記錄。

5、按大修規定年限,進行大修並記錄。大修時要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檢測。

C、中央空調安全檢測管理制度

1、值班操作人員在開機前要對燃氣管道進行檢查(壓力正常、漏氣)方可開機。

造紙廠管理制度 篇4

為保證產品生產車間有序地完成生產任務,保證生產流程及相關設備的正常運轉,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組織管理

1、工廠主管、車間主任為本工廠的生產管理負責人,有權選擇最適當的人和最適當的工作順序完成生產任務,決定生產班組配備最佳的操作工組合,為提高生產效率,有權聘用或者解僱生產操作工。

2、抄紙師傅是本廠生產產品品質的負責人,嚴格根據客户產品的需求進行生產,及時對影響產品產量、質量的問題處理。

3、機修師傅為本工廠生產流程、技術和機械設備維護負責人,如有影響生產的改造、維護需要合理幫助的,本工廠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必須無條件提供幫助和配合。

二、生產交接班管理

①交接班雙方人員在交接班時共同對所有設備及儀器儀表的運行情況作一次認真全面的檢查。

②接班人員應按時到達工作地點,做好接班準備,接班人須認真檢查和聽取交班情況。

③接班人員未按時到班者,交班人員應報車間主任,但不得擅自離崗,直至有人頂班為止。

④交接班時如遇事故,應待事故處理完畢後,再辦理交

接手續,接班人員應積極協助交班人員處理事故。

三、崗位職責

1、操作工崗位職責:

①無條件地服從工廠主管、車間主任的安排與調派,嚴格按技術、管理的要求備料,保證每批料中添加的品種及重量都正確無誤。

②對涉及本班原材料或者產品的進出負責清點和合理安置,負責涉及本班的外來車輛進出開門和鎖門。③按時上、下班,並按要求進行加班。

④上班時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生產線停產檢修必須在崗位上聽候機修師傅、車間主任或者工廠主管的調派和安排,未經批准不得離崗、串崗。

⑤操作工既是生產操作工,又是設備維護、修理和裝卸工,每次卸車、裝車時,原則上大家都必須一同勞動。⑥每班下班前必須對本班工作場地進行清掃、整理。

2、抄紙師傅的崗位職責

①瞭解上一班的生產和設備運行情況,掌握生產質量,隨時檢查各環節的生產和設備運行情況,影響生產流程或者質量變化的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按異常情況上報。

②交接班前做好本班的生產調整計劃。

③經常檢查產品品質,嚴格按生產計劃和客户對產品的品質要求進行生產。

3、車間主任的崗位職責

①採取各種措施,充分調動車間工人的積極性,吸納相關的建議和意見,不斷改進工作程序,提高生產效率。②根據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合理選擇機器物料置放地點,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提高工作效率。

③儘可能保證生產組織系統在大部分時間內始終處於一個均衡生產狀態。

④闡明每一員工的職責及其工作範圍。

⑤明確生產任務並組織安排生產,研究生產過程的合理性,在生產過程中全權負責本車間的人員調動,合理安排各員工從事生產及其它事務。

⑥要檢查所需材料供應與儲存的情形,競爭的供應來源,可替用的材料。

⑦管理好每班的“生產記錄”和“產品進銷存彙總報表”手續。

⑧確定維護,材料處理,事務工作,控制流程,運輸等所需要的勞務。

3、機修師傅的崗位職責

①為本廠計劃生產產品提供技術指導,對需要生產產品的技術流程進行改造,嚴格要求操作工按流程操作。

②負責整個車間設備的開、關機及其正常運轉,嚴格指導操作工按各機器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③負責組織人員維護、修理各機器設備和流程改造。④負責有關設備易損件的申報。

⑤搞好安全生產,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若發現事故苗頭,及時彙報車間主任或者工廠主管,並想方設法積極排除。

四、處罰措施

1、對以下情況一次處以30元的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①上、下班之前沒有打卡或者超過接班時間5分鐘的;②違反崗位職責、脱崗、睡崗、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工作不到位的但沒有造成生產異常的;③下班前沒有對本班工作場地進行清掃、整理的;④對涉及本班原材料或者產品的進出沒有清點或者合理安置的`;⑤上班時間穿拖鞋、高跟鞋或者裙子的。

2、對以下情況扣除當天的工資並通報批評:①超過接班時間10分鐘或者當天沒有任何打卡記錄的的;②生產線停產檢修未經批准離崗、串崗的;③人為浪費物料、無故讓設備空轉超過3分鐘或者因工作責任心不到位,造成漏漿、漏水、漏汽或者電耗浪費的;④涉及本班的外來車輛進出開門和鎖門超過5分鐘的;⑤不服從機修師傅、車間主任或者工廠主管安排與調派的。

如有本廠操作工違反以上第③、④條任意一條行為的,每次車間主任和工廠主管均罰款50元,無故不在工廠區的加倍處罰。

3、以下情況(均按次數計算)扣除2天工資,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並扣除全部未發工資:① 未經批准不上班或者曠工的;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工廠直接損失超過200元的; ③產品出庫數量計算錯誤的。

如有本廠操作工違反以上第②條行為的,每次車間主任和工廠主管均按損失總額的20%進行罰款,無故不在工廠區的加倍處罰。

4、以下情況直接開除並扣除全部未發工資:①在本廠區打架或者違反本廠規定不接受處罰措施的;②接受處罰措施後未找到合適頂班人選就要求辭工的;③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的。

五、車間請假管理

1.一般情況下不允許請假,對於非請假不可者,必須自行找到頂班者,並報車間主任批准之後方可。

2.請假一律使用書面文字,寫好請假條,口頭請假一律無效。

3.請假期間無工資。

4.請假必須提前一天申請。

本規定將在實踐中逐步完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對以上條款有異議的,必須向管理人員書面提前提出,否則視為接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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