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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為保證正確、及時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依法追究國土資源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嚴格國土資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導局和各分局(所)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根據國家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國家《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1、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案件。

2、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必須堅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則;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

3、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羣眾舉報的國土資源舉報件,應當登記。登記人員接受舉報人當面舉報的,必須詳細記錄,並由舉報人在記錄上簽名或者簽章;接受電話舉報的,記錄中要註明聯繫方式。舉報人不願意使用真實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記人員應當尊重舉報人的意願,嚴格保密。登記舉報案件時,發現不屬於其管轄的,應當向舉報人説明,同時將舉報信函或者筆錄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

4、各分局(所)在受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舉報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明確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調查處理,力爭處理到位,並記錄在案;確需立案查處的,必須填寫《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呈報表》,附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勘查平面圖,提交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初步調查情況彙報,按照程序上報局分管領導同意後立案;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或者舉報人。

詢問筆錄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應寫明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基本情況及詢問主要內容;第二部分即詢問人與被詢問人問答記錄,應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詢問完畢後,交被詢問人閲讀或念給被詢問人聽,如錯記、漏記應當面糾正,由被詢問人在補正處簽名或蓋章,並在筆錄末頁註明“以上記錄我已看過(或向我閲讀過),與我所講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樣;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詢問人、被詢問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現場勘驗應當製作筆錄。筆錄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應寫明案由、用地單位(人)、勘測時間、勘測地點、被邀參加人、勘測人、記錄人;第二部分即勘測文字説明,包括項目名稱、四至方位、佔地類型、佔地面積、建築面積等,勘測文字説明應與照片和勘測圖相對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單位(人)、被邀參加人、勘測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5、對在巡迴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必須及時制止,記錄在案。需立案查處的,必須按程序立案。

6、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經批准立案後,由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和各分局(所)配合查處。一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包括所有農民非法建房和集體違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處。對批准立案案件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應當及時函告局有關業務部門停止為當事人辦理用地審批和土地登記等相關手續。對立案查處的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必須抄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7、查處案件應當實行獨立辦案和責任追究制度,並指定案件主辦人、協辦人;重大案件,應當成立辦案小組。承辦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承辦人調查取證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向被調查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一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辦人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辦人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因案情複雜等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局分管領導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8、承辦人必須對初步調查情況進行審核。如需進一步調查,承辦人可以向當事人、證人或者關係人提出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由被調查人閲讀或者由承辦人向其宣讀,並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蓋印。製作詢問筆錄應當使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筆,一般不得塗改;如被調查人確需修改的,在修改處由被調查人加蓋印章或者按手印。

9、承辦人應當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攝像和測量。對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製作筆錄、繪製圖件,由勘驗人、見證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10、證據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 物證;

(二) 書證;

(三) 視聽材料;

(四) 證人證言;

(五) 當事人陳述;

(六) 調查筆錄和勘測筆錄;

(七) 鑑定結論;

(八) 其他。

承辦人必須認真鑑別上述證據,未經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11、經調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承辦人應及時向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

12、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結束後,應當根據違法事實,對照法律、法規,進行案情分析,形成《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報局案件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責成承辦人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

《調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案由、調查機關、承辦人、調查時間、當事人情況、經調查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即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佔地類別、佔地面積、建築物面積和結構、違法行為發生和發展的經過及現狀、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以及違法行為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的態度好壞等,另外對有關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也要加以説明)、違反條款、違法性質、適用罰則、初步處理意見等。韃楸ǜ媛淇鈑沙邪烊飼┟蚋欽攏瓷夏輟⒃隆⑷鍘?

13、調查完畢後,一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局分管領導、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提請局案件審議委員會集體審議後執行,並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審議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審議的成員簽名,審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並將筆錄歸入案卷。

14、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土地(礦產)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在做出責令停產停業、拆除建築物和構築物、沒收建築物和構築物、移送或者數額較大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土地(礦產)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在組織聽證7日前,向當事人送達《土地(礦產)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由縣局組織。聽證會應當製作《聽證筆錄》,分別由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以及聽證員簽名。

15、經審議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認定舉報不實或者證據不足,未發現違法事實的,發出《撤銷立案決定書》,立案予以撤銷。

(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出《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認定當事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處理。

(四)認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將《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分建議書》並附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材料移送縣局,由縣局移送行政監察機關處理;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由縣局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五)認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後30日內,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處理的,縣國土資源局可以先給予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30日內,將有關證據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16、對違法用地及其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拆除或者沒收的,不得以罰款、補辦手續取代;確需補辦手續的,依法實施處罰後,進行徵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規費。

17、在縣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作出後,必須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交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簽收;本人已向國土資源部門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送達的文書留置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18、當事人對國土資源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期滿後由縣局提出《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華亭縣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9、承辦人在案件處理完畢後,應當填寫《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局分管領導批准後結案。承辦人在案件結案後,應當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圖件、照片等,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20、歸檔順序為:1、結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書》、《土地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土地違法行為行政處分建議書》、罰沒款憑證等;2、能證明案件來龍去脈的材料。包括:《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調查報告(內含《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及其它有關材料)、《土地行政處罰告知書》、《土地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案件討論筆錄、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土地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筆錄》、《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舉報材料等。經複議或訴訟的案件,單獨立卷,順序同上。

21、重大案件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案件結案後,應當將下列文書報上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分建議書》;

(三)《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結案報告》;

(四)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應當附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複印件;

(五)經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附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

22、在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承辦人、分管領導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迴避:

(一) 與被調查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 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承辦人員的迴避,由分局(所)、監察大隊負責人決定;分局(所)、監察大隊負責人迴避,由局分管領導決定;局分管領導的迴避,由局長或者局案件審議委員會集體決定。

23、建立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制度。各分局(所)應當每季度向縣國土資源局報送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報表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分析報告,監察大隊應當每季度向市國土資源局報送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報表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分析報告。

24、承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因過錯致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使正常的執法工作受到影響的,要對有關責任人實施誡勉談話;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給予行政處分。

承辦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受賄、索賄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承辦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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