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環境違法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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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違法事實
檢查核實在建設開工前未到我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擅自開工並建設經我局工作人員多次督促至今仍未辦理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
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後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8月29日我局依法下達了《限期糾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環限糾字【】h—74號。
當事人違法的證據
1、現場調查詢問筆錄一份2頁
2、現場調查勘察記錄一份1
3、《限期糾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回證一份1頁違法行為等次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將違法行為確定為一般。
應收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
行政處罰建議1、處伍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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