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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單位管理辦法

文明單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文明單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各類文明單位的管理,不斷提高創建水平,充分發揮文明單位的示範輻射、帶頭引路作用,使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甘肅某某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我某地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明單位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並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單位。經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嚴格考評,由某某、某地、某地、鄉(鎮)黨委、政府授予的兩個文明建設的綜合性最高榮譽稱號。

第三條 文明單位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努力提高幹部羣眾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生產力發展和社會進步,為振興安西經濟,建設文明、富裕、和諧的新安西提供強有力的思想保證、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文明單位創建活動是羣眾精神神文明創建活動的有效形式,是把兩個文明建設的住務落實到基層的重要途徑,各級黨政軍機關、羣眾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應積極參加文明單位的創建活動。

第二章 文明單位的標準

第五條 文明單位的標準:

(1)領導班子堅強有力。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xxxx”重要思想為各項工作的指導方針,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針,鋭意進取,開拓創新,重視精神文明建設;堅持民主集中制,團結協作,作風民主;堅持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廉潔奉公,以身作則,在羣眾中威信高。

(2)業務工作實績顯著。生產經營性單位圍繞社會主義某地場經濟的發展,建立適應現代企業的要求,實行科學民主管理,不斷推進技術進步,社會效益和經濟穩步提高,主要經濟發展指標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非生產經營性單位內部管理嚴,工作效率高,服務質量好,社會效益顯著、達到同行此或同類型單位先進水平。

(3)精神文明活動紮實。精神文明建設有切實可行的規劃,組織健全,制度完備、陣地穩固,經費落實。堅持創建文明單位(行業)、文明村鎮、文明車間(班組)、文明家庭、文明樓院、文明職工等各種形式的羣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並取得顯著效果,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4)思想道德風尚良好。堅持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堅持開展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倫理教育,堅持開展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教育,幹部羣眾有較高的思想覺悟和良好的道德修養,形成團結友愛、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忠於職守、勤勉敬業、崇尚先進,積極進取的風氣。注意維護民族團結、軍民團結,單位在社會上有良好的聲譽和整體形象。

(5)文體活動健康活躍。倡導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廣泛開展豐富多彩、鍵康有益的羣眾性文化、體育、科普等活動,有計劃地進行各種職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幹部羣眾的科學文化素質。

(6)遵紀守法安定團結。進行經常性的民主法制教育,重視綜合治理工作,治安防範網絡健全,治安狀況、公共秩序、工作紀律良好,無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嚴重違紀案件和各種醜惡現象。

(7)環衞環保水平先進。環境清潔優美,綠化、衞生制度健全;保健工作進入先進行列;環保工作符合標準。

(8)計劃生育工作先進。積極宣傳、執行計劃生育國策,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現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原則上不能評為文明單位:

1、領導班子成員受到通報批評、處分或法律制裁的(包括髮生貪污、受賄、瀆職案件或重大責任事故,班子嚴重不團結等)。

2、受到管理部門處罰或羣眾反映強烈,影響到文明單位榮譽的(包括服務質量、環境秩序、行業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

3、發生生產責任事故、交通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超過控制指標的。

4、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發案率或職工犯罪率超過某地上有關規定的。

5、沒有完成主要經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

6、發生計劃外生育,有意隱滿不報或作假報告的。

7、文明單位創建工作一般化,創建勁頭不足,沒有發展進步的。

8、工作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第三章 文明單位評選命名

第七條 凡達到文明單位標準的黨政機關、羣眾團體、駐安部隊、單位,以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委會,農村的鄉(鎮)、行政村均可參加文明單位的評選。

第八條 文明單位分某某、某地、某地、鄉(鎮)四個級別,分別由某某、 某地、某地、鄉(鎮)四級黨委、政府批准命名。某某、某地級文明單位一般兩年評選命名一次,某地、鄉(鎮)級文明單位一般每年度評選命名一次。

第九條 文明單位申報程序: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不論級別大小、人數多少,只要有文明單位創建規劃,並持續開展創建活動,取得顯著成效的, 都可以由當地鄉鎮黨委、政府提出鄉鎮級“文明單位”或某地級“文明單位”驗收申請。申請某地級文明單位的,由鄉鎮黨委政府根據其申請,對照某地級文明單位條件進行考核驗收,符合標準的由鄉鎮黨委、政府按某地文明委下達的標準要求,在規定時限內推薦申報。鄉鎮申報的晉升某地級“文明單位”的推薦對象,必須是連續兩年的鄉鎮級文明單位。

第十條 文明單位的報批程序:鄉(鎮)級文明單位,按文明單住標準,由鄉鎮文明委(辦)考核驗收後,達到文明單位條件的,報請鄉鎮黨委、政府命名。某地級文明單位,根據鄉鎮黨委、政府推薦名單,由某地文明委複查驗收後,凡是達到某地級文明單位條件的,報請某地委、政府命名。

第十一條 文明單位的考評,堅持兩個文明統一考核的原則,貫徹“嚴格標難、注重實效、促進發展、簡便易行”的精神,不搞照顧和平衡,某地、鄉(鎮)每年度命名的文明單位數不超過單位總數的60%。

第十二條 文明單位考評和年終精神文明建設責任書考核原則上同步進行,各鄉鎮和各鄉鎮推薦晉升某地級文明單位的,由某地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組織考評或複查驗收。其它單位由各鄉鎮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組織考評,其考評結果和推薦名單要及時上報某地文明委(辦)。

第十三條 文明單位牌匾及規格:某地級文明單位牌匾寬60公分,高45公分,由某地委、政府統一製作頒發。

第四章 文明單位的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黨政組織要切實如強對文明單位創建的領導。各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認真組織好創建文明單位的活動,做好文明單位的檢查指導、評選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 文明單位實行條塊結合、屬地管轄、動態管理。某某、某地、某地級“文明單位”由某地、鄉鎮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共同管理,鄉鎮級文明單位由鄉鎮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管理。

第十六條 文明單位要建立工作檔案,主要包括:組織機構、創建規劃、活動記載、工作總結、文明單位審批表等內容。

第十七條 某地、鄉(鎮)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都要建立文明單位管理檔案,內容包括:單位概況、申報審批表、歷次考核記錄、各年度創建工作安排、總結和主要事蹟材料

第十八條 文明單位若發生重大問題要及時向某地、鄉(鎮)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通報,隱瞞不報或作假報告的,必須報請黨委、政府撤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 文明單位如改變名稱、搬遷,變動隸屬關係,應及時向某地、鄉(鎮)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通報,否則,不保留“文明單位”稱號。文明單位與文明單位合併,須重新根據文明單位申請報批程序序驗收命名。

第二十條 文明單位門前只懸掛最高一級黨委和政府授予的文明單位匾牌,下一級匾牌要及時交回原頒發機關。

第二十一條 文明單位匾牌除管理部門外,其它任何單位不得自行製作,未經命名的不準懸掛文明單位匾牌。

第五章 文明單位的獎懲

第二十二條 文明單位由命名機關表彰並頒發“文明單位”匾牌。

第二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要把精神文明建設、文明單位創建作為工作考核的重要條件和選拔幹部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被命名為某某、某地、某地級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結合年終考核,某地委、某地政府在綜合目標管理獎以外,再給予一定的獎勵。駐安單位命名為文明單位,徵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參照本條規定給予獎勵。文明單位按最高榮譽稱號的級別給予獎勵,不重複獎勵。

第二十五條 文明單位年終考評不合格者,其榮譽稱號自行消失,要及時交回“文明單位”匾牌,並終止以上獎勵。匾牌損壞、丟失的由原單位照價賠償。

第二十六條 未被命名為文明單位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享有以下榮譽:

(1)單位不得評為某某、某地、某地、鄉鎮級先進單位(單項先進除外);

(2)單位黨組織不得評為某某、某地、某地、鄉鎮級先進黨組織;

(3)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不得評為某某、某地、某地、鄉鎮級優秀黨員和先進工作者。

第二十七條 文明單位發生重大問題或創建工作滑坡、停滯、無新的起色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通報批評,並撤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各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模範人物,是推動文明單位建活動的積極因素、骨幹力量,其表彰命名與文明單位一併進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某地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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