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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精選3篇)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精選3篇)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加強我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認真搞好鄉財縣管鄉用的管理工作,規範各單位的財務核算,根據《會計法》、《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縣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精選3篇)

一、 資金管理

(一)、財務預算與管理

鄉屬各單位的財務收支實行統一管理,收入與支出根據各單位收費、經營等實際情況編制預算收支方案,再由鄉鎮政府與鄉財政所結合各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預算方案。

(二)、現金、存款管理

1、鄉財政所設立資金結算統管賬户,統一管理各單位財務,貨幣資金(現金、存款)由核算會計管理。各單位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須及時存入資金結算賬户,其他人不得管理現金。

2、任何單位不準坐支現金、不準侵佔、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庫、不準留用各項收入。

3、鄉屬各單位不準在鄉信用社私設賬户,統一由財政所在信用社設立資金結算賬户。

4、各單位大額支出費用實行銀行轉賬,日常公用支出由報賬員在備用金中支付後再報賬列支。

5、嚴格控制資金出借,未經主管領導同意的不得向外借款。辦理預支資金超過1000元由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辦理。

6、各單位由報賬員可以申請留有20xx元的備用金,用於各單位報賬。

7、核算會計必須每月與開户銀行及總出納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帳帳,帳實相符。

(三)、收入、支出管理

1、各單位的收入、支出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坐支”現金。

2、各單位的收入必須按規定存入財政結算户,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3、各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通過財政結算户,支出經審批後,由財政結算户撥付到支出專户,才能列支各項費用。

4、嚴格執行單位領導一支筆審批制度。各單位的支出票據,由核算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審核後,由報賬員填經費支出報賬單,財政所稽核後方可列支。

5、支出票據報銷辦法。支出票據由經辦人、證明人和單位領導簽字後,由報賬員在備用金中預支,四費採用一單五籤的審批辦法。

6、各單位的差旅費報支,由出差人員在出差結束後15天內必須報清票據,不得拖延,造成賬務處理不及時。

7、核算會計必須嚴格按會計制度辦事,嚴格審核,報銷票據,準確核算登記帳務,每月30日前記清當月賬務,並及時、準確填報個單位會計報表。

8、核算會計總出納和報賬員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收付憑證,做好各類款項的結算,做到銀行存款日記賬與現金日記賬日清月結,並定期和銀行核對賬務,做到賬賬相符,保證各項資金的安全完整。

二、財產管理

1、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和財產登記簿,所有財產都必須登記入賬並指定專人保管。

2、定期盤點賬務是否相符,需購置、變賣、報廢固定資產時,必須報請鄉領導辦公會議集體研究並報縣政府採購辦公室、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審批。

3、對出租或承包的固定資產要簽訂合同,對丟失損壞集體財產者,保管員要按賬面財產原值予以賠償。

4、人員工作變動,應及時辦理公有財產的移交手續。

5、新購財產、物資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凡涉及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先向採購辦申報審批,然後根據採購辦的審批意見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三、財務監督與審計

1、鄉財政所負責落實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及財務公開制度。

2、鄉財政所每年必須對各單位的賬務審計一次。

3、鄉財政所負責統一管理票據的領發、繳銷和保管,並對有收費的單位依據票據管理規定嚴格審核領銷票,各單位對領取的票據必須按票據管理法規,妥善管理,不得轉借、轉讓、買賣、代開、銷燬、塗改收費票據。

4、鄉屬各單位幹部離任時,凡涉及到有關財務的人員,必須進行離任審計,結清財務手續,並健全移交檔案後,寫出書面審計報告。

四、處罰辦法

1、會計賬務的處理必須堅持日清月結,每月25日前各單位必須結清當月賬務,否則按《會計法》從嚴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

2、對坐支現金、侵佔、挪用公款或專項資金、公款私存、白條抵庫、留用各項收入的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3、對未經領導同意的借款,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按銀行同期最高利息計收利息,並及時追回借出款項。

4、嚴格執行財務審批制度,如發現有不按審批程序擅自開支的,誰批准,誰負責,冰錐、並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

5、對發現有不按規定使用票據者,依據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6、對造成公共財物損壞、丟失、被盜的,追究財務保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並由財務保管員按照賬面原值予以賠償。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2

一、認真執行各項財經法規,發揚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傳統,發揮經費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嚴格財務審批制度,實行局長、辦公室、經辦人審批簽字。局內一切費用支出、貨款劃撥必須經局長批准、辦公室和經辦人簽字後,方可支付。未經籤批而私自辦理報銷、劃撥手續的,財務人員停職追回。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財會人員和當事人共同承擔。

三、實行當週報賬制。每週的單據於週一由局長簽字報銷,確實不能簽字時,另行通知

四、日常辦公用品統一由辦公室購置,購置時,先寫申請,報局長批准後方可購買。對於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須經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審批。購買時,需兩人以上參加,一人負責,私自購置的不予報銷。

五、財產由辦公室負責登記,造冊存檔。實行領用簽字的管理辦法,做到購進有入庫單,領出有支出憑證。各科室領取辦公用品,科長領取並簽字。使用中,要做到人人愛護公物,誰損害誰賠償,誰丟失誰賠償。

六、各科、室、站因工作或會議,需要打印、複印的各種材料、文件、報表,原則上由各科室自行打印。因情況特

殊確需外出打印的,由分管機關的副局長審批,由辦公室出據打印憑證並登記後到指定打印部打印。不按上述程序辦理,私自隨意打印者,費用自理。

七、各種會議,食宿等費用支出,必須經局長,分管局長籤批後方可安排,凡未經批准擅自安排的費用自理。

八、必要的業務招待,要本着“節約、適度、從儉”的原則,由辦公室統一出據派餐單,經局長、分管局長批准並按規定標準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種報表、例會及各鄉鎮計生辦工作人員來局請示、彙報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按上述程序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原則上每人每餐控制在十元以內)。未經批准擅自安排的不予報銷。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食宿者,用餐費每人每天控制在30元以內,住宿費控制在60元以內(特殊情況除外)。

十、各級舉辦的業務學習、培訓班,經局長同意後,方可參加。學習期間的培訓費、食宿費,按上級業務部門的要求和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報銷,車船費報銷往返一次。

十一、對外使用的收支憑證一律由財務科負責,其它任何科室無權收支現金。嚴禁借支、挪用公款。因工作需要臨時借款的,必須填寫借款憑證、註明結帳還款日期,經局長審批簽字後,財會人員方可借付。對私自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給予財會人員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有關財會人員和當事人共同承擔。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財會人員堅持日清月結,每月報表必須於下月5日前向局長提供。

十三、羣眾監督。財務人員應做到帳目清楚,手續完備,日清月結,現金收付準確無誤,並自覺接受羣眾監督。幹部職工對一切不明白的收支事項可以通過正當渠道提出,經領導批准,由財務科解釋,保證經費的正確使用。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以下簡稱)內各行政單位(以下簡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有關管理規定;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行政單位預算;

(三)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條 行政單位實行單位報賬制度,由財政局會計核算中心統一負責行政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二章 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六條 行政單位財務預算是指行政單位根據其職責和工作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行政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財政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

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八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彌補經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專項支出。

第九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據下列程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增減因素,編制預算內、外資金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並報送財政局;

(二)財政局參照行政單位提出的收支預算以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結合年度計劃,審核分配單位財務預算指標;

(三)財政局將審核後的單位財務預算指標報管委會審批,管委會審批後正式下達。

第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條 收入是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財政局核撥給行政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專户按照規定核撥給行政單位

的預算外資金和經財政局核准由行政單位按照計劃使用,不上繳財政專户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三)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的項目補助資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範圍以外的收入。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及時入賬,並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填報。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和基金,以及應當繳入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支出包括:

(一)經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二)專項支出(含上級補助資金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專項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經依法批准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支出,分別按其用途列入相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由財政局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防止多頭審批和無計劃開支。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管委會有關經費支出管理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同時制定相應的內控制度。保證人員經費和單位正常運轉必需的開支,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項目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並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及財政局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及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確需安排支出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核批後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五章 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 結餘是指行政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的結餘不提取基金,全額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項目的專項經費結餘,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及財政局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

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四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暫付款等。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的分類按的統一標準設置。固定資產實行計劃審批、統一採購。

第二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由財政局統一建賬、核算,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行政單位應當明確責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由財政局統一開設和管理銀行存款賬户。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所需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根據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上報管委會統一審批。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出租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應繳款項和暫存款項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等款項,包括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以及暫未納入預算管理但應當繳入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等收入,應當使用合法票據。

行政單位取得各種應繳款項,應當及時、足額上繳金庫或者同級財政專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三條 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八章 行政單位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發生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預算單位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應當全面清查資產,編制有關財務報表,提供資產目錄以及往來款項清單,提出資產作價依據和往來款項的處理意見,辦理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手續,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十六條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的資產經上報財政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後,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係的行政單位,其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調整、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後,轉作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三)撤消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由財政局及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四)合併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移交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財政局及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七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行政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預算外資金收支明細表、專項支出情況表等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説明書。

第三十九條 財務情況説明書應當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結餘、專項經費使用及資產變動的情況,説明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等。

第四十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開支水平、人員增減、固定資產利用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佔總支出比重、人員經費佔總支出的比重、人車比例等。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其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一條 財務監督是行政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審核、檢查;

(三)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四)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四十三條 財政局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做好行政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的重點是:行政單位依法設帳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情況;預算編制、執行情況;收支管理的規範、合法情況;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等。定期對行政單位工作進行檢查,並提出整改意見。行政單位應根據加強財務監督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整改。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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