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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制度(精選12篇)

委員會制度(精選12篇)

委員會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會制度(精選12篇)

第一條 昌邑市北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的有關規定成立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是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在實施物業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非法人組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接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職責

第四條 本業主委員會由本住宅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組成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組織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成立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六條 本業主委員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執行祕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的監督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小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組織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五)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六)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

(七)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八)監督公用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九)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十)監督業主公約的遵守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兩人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可以一次性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包括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並代其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委員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並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一)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破產3年內的;

(二)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無故缺席會議3次以上;

(四)已不是業主;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六)已以書面形式辭職的;

(七)業主大會已將其罷免的。

(八)其他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義務

(一)委員有下列權利

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委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

2、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任務;

3、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於業主委員會的資料、財務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議和細則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一)有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改選的;

(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

(三)因決策失誤給業主或物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2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合併為1個的;

(五)法院判決必需改選的;

(六)因其它原因確需改選的。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被解散時,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按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後,上屆業主委員會在30日內將有關文件和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擔。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符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

委員會制度 篇2

為在全區各企事業單位全面推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範安全操作規程制度”的審核備案工作,推廣試點單位經驗,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推廣“三項制度”審核備案工作方案。

一、目的任務

通過按行業全面推廣“三項制度”審核備案工作,讓全區各企事業單位學習、交流和借鑑試點單位的典型經驗和做法,幫助、督促企事業單位建立、完善、審核、備案“三項制度”,並通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夯實企事業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全面落實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具體步驟

全區“三項制度”審核備案推廣工作,從4月初開始至6月底結束,按照制定推廣方案、成立審核機構、召開推廣現場會、制定完善審核備案“三項制度”的步驟開展實施工作。

第一步:制定推廣方案。4月10日前,由區安委辦制定全區“三項制度”審核備案工作方案,各鎮(辦)和區安監局、教育局、衞生局、文體局、公安分局及其消防科4月20日前制定出所負責單位和行業的推廣方案,並報區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步:建立“三項制度”審核備案組織機構。各鎮(辦)和區直有關部門,分別設立制度審核備案組和安全操作規程審核專家組,制度審核備案組重點審核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專家組重點審核安全操作規程制度。

第三步:召開推廣現場會。4月25日前,各鎮(辦)和區直有關部門組織召開行業“三項制度”推廣現場會,讓其它單位學習借鑑試點單位開展“三項制度”審核備案工作的經驗和做法。

第四步:制定完善審核備案“三項制度”。4月底至6月底,各鎮(辦)和區直有關部門督促指導所轄企事業單位,根據行業特點,全面展開制定完善審核備案“三項制度”工作。規定動作一:制定完善“三項制度”。各單位在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要按照省政府頒發的《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進行,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實際,以定職、定崗、定責為重點,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企事業內部車間、班組和從業人員要層層簽訂責任書,責任和義務要具體明確。要針對不同情況,發揮各方面作用,制定出覆蓋各工序、各崗位的規章制度。制定操作規程制度,要按照國家制定的行業企業安全標準進行;有些行業企業安全標準不全或標準已過時,甚至沒有安全標準,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積極依靠專家、企業管理部門和科研單位,學習借鑑國內外有關安全管理標準,修改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安全規章。規定動作二:運行 “三項制度”。各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組、專家組要對“三項制度”制定後的執行情況進行運行調研,在此基礎上,根據運行情況,分別召開由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生產一線職工代表三個座談會,徵求各個方面和崗位人員意見後,再進一步充實完善。規定動作三:審核“三項制度”。經制度審核備案組和安全操作規程審核專家組最終審定後,由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簽字,方可備案。在企事業單位內部“三項制度”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要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簽名;安全操作規程要有單位主管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及具體工作人員簽名。規定動作四:備案“三項制度”。各單位一定要按主管部門或行業備案“三項製毒”。全區各企事業單位由各鎮辦和區直有關部門成立的制度審核組和操作規程專家組審核,在區、鎮(辦)兩級安監機構備案。規定動作五:上報“三項制度”。上報“三項制度”備案,必須統一錄入微機管理,形成電子版文本上報各備案主管部門,再由主管部門統一報區綜合制定“三項制度”審核備案辦公室歸檔備案。規定動作六:張掛“三項制度”。凡備案後的“三項制度”,要張貼、懸掛、擺放在各個工作崗位上,讓所有職工隨時都能看到。

第五步:全區組織驗收“三項制度”審核備案推廣工作。第一步:由各鎮(辦)和區直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任務對所轄推廣單位逐一組織驗收;第二步:由區審核備案辦公室對各鎮(辦)和區直有關部門所轄推廣單位進行抽查驗收。

三、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周密組織。“三項制度”審核備案工作能否推廣是檢驗這項工作成敗的標準,希望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三項制度”建設的重要意義,主要負責人思想上要高度重視,親自組織力量,專門研究,周密謀劃,認真部署,統籌安排,切實按照“三項制度”推廣方案落實工作。

2、抓住關鍵,突出重點。推廣工作的核心是審核,重點是規範安全操作規程。堅持先重點後一般,抓重點帶一般的原則,按照分工審核組重點審核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專家組重點審核安全操作規程制度;各組成員根據行業特點進行。通過推廣工作,使各單位的安全工作基礎得到全面加強,各項重大隱患得到全面治理,安全生產水平有質的提高,真正做到重特大事故防患於未然。

3、齊抓共管,狠抓落實。通過推廣工作,使單位的法人代表切實履行起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使安全生產投入、職工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落到實處,全體員工安全意識得到全面加強;各項安全制度、責任、管理嚴格落實,操作規程安全規範;完善事故責任台帳,制定切實可行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同時做到常抓不懈。

4、協調一致,重在實效。各部門在方案推廣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協調聯動,互通情況,交流做法。危險化學品、人員密集場所、文化娛樂場所、教育、衞生、建築等行業和領域要根據各自特點,有針對性地抓好“三項制度”的推行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抽出專門人員,負責承辦此項工作,以確保全區推廣工作順利進行。

委員會制度 篇3

家長委員會是聯繫家庭與學校的橋樑。為了協調班級、年級、學校家長委員會工作,充分發揮家長對學校教育的參謀和監督作用,進一步增強學校、家庭、社區共建力度,建設和諧校園,根據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宗旨

學校家長委員會的宗旨是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充分發揮家長對學校教育活動和管理的參謀、監督作用,為家長、社區支持、參與學校管理提供搭建平台,辦人民滿意的學校。

第二章 家長委員會工作原則

家長委員會工作堅持的原則:有利於密切學校與家長的`聯繫;有利於家長了解並配合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有利於學校與家庭的合作,使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為補充,形成合力。

第三章 家長委員會組織

家長委員會是在校長室指導下由政教處牽頭、由學生家長代表參加的,通過加強家庭和學校之間、學生家長之間良性互動以促進學習型家庭的創建和學生健康成長的家長組織。

家長委員會由責任心強、熱心教育事業、懂得一定的教育規律,且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願意為學校教育獻計獻策的家長組成,由班主任和學校推薦,學校德育領導小組批准,並由學校統一發給聘書。原則上一學年作一次調整。

學校成立學校家長委員會,由校長室聘任。

第四章 家長委員會職責

各級家長委員會要發揮以下作用:

1.加強學校和家庭的溝通,密切保持學校和家庭、社區的聯繫,促進學校、家庭、社區教育一體化的形成。

2.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支持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督促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

3.配合學校共同研討教育、教學的相關問題,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切實提高教育質量。

4.保障家長對於學校教育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評價權和參與決策權。

第五章 家長委員會權利與義務

家長委員會有如下權利:

1.有權獲知學校的辦學目標、工作計劃和辦學情況,有權提出自己的相應意見。

2.有權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3.有權作為其他家長代言人,對學校工作及教職員工給予監督和評議,向學校反饋家長的意見和要求。

4.有權對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

家長委員會成員要履行以下義務:

1.瞭解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的制定與實施情況,聽取學校工作情況通報,並提出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2.積極參與、配合學校舉行的重大教育活動,協助學校加強科學管理。

3.通過各種途徑瞭解學校教育教學、學生課外活動指導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協同校方做好學生及其家長工作。

4.傾聽和收集家長對學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及時反饋給學校領導或有關教師,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5.參與組織家長學校工作,宣傳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加強家庭教育指導,促進家長更有效地擔負起教育子女的責任。

6.貫徹落實教育局關於“關愛學生”活動的有關精神,加強與社會溝通,共同關心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

7.充分整合社會資源,積極向社會、家庭宣傳學校改革和發展的成果,讓社會進一步瞭解學校、支持學校,共同打造和諧校園。

8.參加學校的評教評學活動,每學期組織家長對學校教育、教學服務滿意度進行測評。

委員會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認真貫徹執行有關青少年教育的法律法規,優化育人環境,提高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水平,培養21世紀高素質人才,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家長委員會是由學生家長代表組成的進行校外教育的羣眾性組織。

第三條:家長委員會要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思想,工作要遵循我校和青少年思想品德實際。

第四條:家長委員會的任務是保護學校、家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協調學校、家庭、社會的關係,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

第五條:家長委員會的機構組成、職責分工將保持相對穩定,工作要系統化、制度化。

第二章:家長委員會職責

第六條:切實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教育法律法規,共同參與學校管理,制定近遠期教育目標。

第七條:宣傳落實《家長教育行為規範》,幫助家長轉變教育觀念,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八條:協助學校搞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的貫徹實施。

第九條:傳遞學校信息,協調各種關係,優化育人環境。

第十條:監督學校對學生代管經費的收支結算情況。

第十一條:及時反饋家庭、社會對學校的意見要求。

第三章:家長委員會組成

第十二條:家長委員會組成一般是:由家長和學生推薦,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全面考慮,推選出家長代表若干名,籌備會上由家長代表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家長委員會由一名總理事,兩名理事,若干名委員組成,學校頒發騁書並宣告成立。

第十四條:家長委員會一般三年換屆。

第四章:家長委員會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家長委員會每期在開學第二週和半期考試後各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六條:家長委員會會議一般由總理事協調兩名理事召集並主持會議,重大問題由全體委員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家長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學校應向委員通報學校工作計劃、成就、問題和經費收支等情況,供委員瞭解和討論。

第十八條:家長委員會應把會議討論的問題及其決議、結果向學校和全體家長報告。

委員會制度 篇5

1、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行政工作的審議機構,負責學校的規劃,學年工作計劃,機構設置,重大的獎懲方案,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廢除等。

2、校務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負責主持校務委員會會議,校長因公外出,可委託他人代理。

3、校務委員會由學校領導、中層幹部和教師代表組成。

4、校長辦公會決定的重大問題,提交校務委員會審議,如無異議,即形成決定。如校務委員會對校長辦公會的決定發生意見分歧,由校長提交校長辦公會複議,如意見不統一,由校長決定。

5、校務委員會有審議權,但必須服從校長辦公會的最後決議。

6、根據工作需要,校務委員會主任,可邀請非委員職工參加校務會議,非委員職工享有議事的權利。

7、校務委員會不定期舉行會議,由辦公室負責一切會務工作。

8、校委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每個校委會成員必須充分發表自己意見,做到各抒已見,集思廣益。凡有不統一的問題,必須嚴格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9、校委會集體討論決定了的事情,要按照校委會成員的分工分頭去辦,各司其責,決不能互相推諉,拖着不辦。如有失職必須追究其責任。委員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

10、校委成員在調研、檢查指導工作或參加其它活動時發表指導工作的個人意見,必須符合校委會集體討論決定的精神。

11、校委會成員必須加強團結,齊心協力,堅決維護校委會集體領導的權威。做到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諒解、互相配合。堅決反對拉幫結派,會上不説,會後亂説,鬧不團結等不良行為。嚴格有關事項的保密制度,在未正式決議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會議內容。

12、校務委員會委員有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即可進行審議。

13、委員不能參加會議時,事先向校務委員會主任請假。

委員會制度 篇6

為了進一步完善膳食委員會的工作內容,明確工作職責,更好地開展膳食委員會各項工作,特制訂膳食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組織結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保健醫廚房工作人員

教師代表:

食堂管理人員:

保育員代表:

家長代表:每班推選2人

二、膳食委員會工作內容

1、召開膳食座談會每個學期,由膳食委員會召開1—2次膳食座談會,膳食委員會成員參加本次膳食座談會,在會議上,各代表要發揮作用,向校領導和飯堂經營者反映就餐學生遇到的膳食問題,並積極與校領導及飯堂經營者交流,以商榷問題的解決方法。

2、監督、審核膳食委員會常務工作小組的工作,作為膳食委員會的監督小組,膳食委員會所有成員都有權利和義務監督膳食委員會常務小組的各項工作,並審核膳食委員會常務工作小組的工作報告和會議記錄。

3、每個月不定期組織膳食委員會工作小組成員對各飯堂進行明查暗訪的工作,監督飯堂的運作,把飯堂存在的問題和改善意見填入相關的表格,再通過膳食科,把表格發放到各飯堂,並監督飯堂的改進。最後,把明查暗訪調查表進行公佈。

4、及時對相關資料進行公示膳食委員會要及時把相關資料對全校進行公示,膳食委員會的所有工作接受全校師生的共同監督,增加膳食委員會的工作透明度。

三、會議制度

1、每學期組織1—2次,在召開膳食座談會前,由膳食委員會確定本次膳食座談會的主題,內容,時間及開會地點,並在膳食座談會前一週對外公佈本次座談會的主題,內容,時間及開會地點。

2、膳食座談會由相關工作人員做好會議記錄,並把會議記錄整理為檔案

3、不定期召開膳食例會

委員會制度 篇7

為了加強學校制度化管理,提高管理質量,達到統一思想、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落實任務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參加會議人員:學生髮展委員會全體委員。

二、會議時間:每學期集中開會至少兩次(因特殊情況可臨時決定召開會議)。

三、會議內容:通報學校辦學、管理和發展情況,聽取委員的意見和建議,審議決定學校有關學生管理的重大決策、學生髮展和涉及家長切身利益的事項。

四、參加會議要求:

1.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可舉行,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2.會議議題與開會時間須在會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委員。

3.會議必須備好記錄本,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以便存檔。

4.積極參加會議,除有特殊原因不能到會須提前請假外,委員應按時到會,並表達意見和建議。

5.與會人員要積極參與會議討論,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並按會議要求進行表決。

委員會制度 篇8

在西方發達國家,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新成員,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附屬委員會,全部或多數由外部董事組成,它是董事會與內部、外部審計師溝通的橋樑,分擔了行政董事在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方面的部分工作。據一項統計資料表明,列入《財富》雜誌的1000家公司中有959家建立了審計委員會,對公司管理當局進行有效的監督。

一、審計委員會制度的起源及發展

一般認為,審計委員會制度起源於震驚審計界的美國邁克森·羅賓遜藥材公司倒閉案。1940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建議由獨立的外部董事,例如審計委員會,任命審計師和協商有關審計事宜。70年代,建立審計委員會或增加審計委員會職責的建議在SEC通過的各項規定中得到進一步認可。1978年,SEC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在其招股説明書中説明,董事會是否有常設審計委員會。作為對SEC的積極反應,同年美國三大證券交易機構相繼對上市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加以規範。紐約證券交易所強烈要求所有在該所上市的公司必須設立由大多數獨立董事所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納斯達克(NASDAQ)要求公司必須設立大多數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美國證券交易所也建議所有上市公司應設立審計委員會。90年代初,紐約證券交易所與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成立了藍綢委員會,以促進審計委員會的發展。在英國,與上市公司相關的組織也為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推廣進行不懈的努力,較有影響力的當屬公司治理制度財務委員會,該組織於1992年發佈了凱德伯裏報告。報告建議所有上市公司皆應設置審計委員會,倫敦證券交易所基本上採納了凱德伯裏報告的建議。在加拿大,上市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已成為一項法律規定。

二、審計委員會的職責

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發展與公司治理結構失衡有密切聯繫。隨着企業經營活動的日益複雜化,股權分散性和流動性的增強,公司不可逆轉地朝所有者與經營者相分離的方向演變,所有者的缺位又使得內部人控制問題突出。經理階層日漸把持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董事會的控制權被削弱,難以為廣大股東利益盡職。經理人控制局面在20世紀60年代最為嚴重。正是此時,審計委員會受到SEC的大力推崇。

審計委員會建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證獨立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的審計質量,主要是保證審計的獨立性。隨着其發展的日益完善,現在它的職責從僅僅關注財務報告的公允性,擴展到諸如公司治理、公司控制方面。1999年9月,通過長達9個月的調查,美國藍綢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審計委員會的報告》,指出審計委員會肩負三大職責:監督財務報告、保證審計質量、評價內部控制。

1、監督財務報告:(1)複核年度已審會計報表;(2)複核中期未審財務報表,最近,NASDAQ更要求審計委員會對上市公司季報的編制亦負起監督責任;(3)複核其他財務報告;(4)複核公佈前的盈利數;(5)評價財務報表是否遵循恰當的會計原則,採用適當的會計政策,並隨同年度報告向外界披露他們對財務報表公允性的看法。

2、保證審計質量:(1)主持有關外部審計的事務。選擇獨立審計師,討論外部審計的範圍、程序和計劃,評價獨立審計師的能力,觀察審計結果。審計委員會應複核管理當局評估審計人員獨立性時考慮的因素,與管理當局共同協助審計人員保持其超然獨立性。(2)領導內部審計。審計委員會與管理當局應共同確保內部審計人員適當參與財務報告流程,並妥善協調內部審計人員與外部審計人員的關係。涉及的工作有:檢查內部審計計劃範圍,評價內審人員職能,決定內部審計財務預算。

3、評價內部控制:通過內部審計職能,監察企業的財務風險及經營風險。涉及的工作有: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與有效性,評價員工欺詐的可能性,評價管理當局欺詐的可能性,評價公司的行為守則。

三、審計委員會的組建及運行

審計委員會的功能可概括為兩點(加拿大註冊會計師協會,CICA,1981年):一是通過監督管理當局進而縮小公司管理當局間的期望差距;二是通過減輕公司管理當局對審計人員施加的壓力來提高外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為此,審計委員會須具備足夠的權威性、客觀性和勝任能力。所以西方在挑選成員時,非常注重其獨立性和專業素質。

西方審計委員會中,委員要求由非執行董事擔任,其中獨立董事佔大多數。所謂獨立董事,就是在其任職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時擔任管理職務,而且其在經濟上或者相關利益方面與公司及經理層沒有密切的關係。SEC認為,他們應:(1)不是公司當前和以前的高級職員或僱員(至少兩年內);(2)不是此前兩年在公司內曾擔任過首席執行官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某一個人的直系親屬;(3)在此前的兩個財務年度內,無擁有該公司大額股份;(4)過去兩年,不是該公司重要供應商或消費者;(5)過去兩年與該公司有密切聯繫的中介機構(如法律公司、會計公司)無職業關係。可見,美國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非常嚴格。這樣,獨立董事才可不受制於公司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利用這一超然的地位來考察、評估、監督管理層。西方企業在挑選審計委員會成員時,還特別關注其是否擁有商業、法律或財務方面的工作經驗。委員會中,既有懂得公司財務的人員,也有熟悉公司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的人員。這樣,委員會才能對公司整體作出恰當的評價。

高層次性和權威性是審計委員會有效地進行監督的保證。西方審計委員會常設於董事會下,獨立於經理層。一般而言,他們在運行過程中:(1)有正式的章程,對委員會的權責、成員資格作出明確的規定;(2)每年

提交一份書面報告向董事會和股東彙報工作狀況;(3)對企業不合規行為可直接向董事會或股東彙報,必要時直接向證監會報告;(4)強調審計委員會自身與內部及與外部審計師,高層管理人員的溝通,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與審計人員單獨召開一次會議,以確保妥善解決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未解決的問題;(5)特別強調委員會對內部審計的領導,委員會對內部審計主管的任免有複核權力,可不需經行政董事同意而直接向內部審計主管質詢。

內部審計部門是審計委員會最佳的信息來源,審計委員會成員均為外部董事,他們未能實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過程,而內部審計通過對公司日常經營的監督、評價,可滿足委員會這方面的需要。表現在:(1)有針對性地向審計委員會提供有關信息,如財務報表的公允性、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2)協助審計委員會評價公司會計政策的一貫性、穩健性、適當性,保證委員會及時得到相關的信息。

四、對我國的啟示

從以上介紹看出,審計委員會是健全公司治理結構的一種有效途徑,作為聯結董事會與內部審計、外部審計的橋樑。它以其獨立性與權威性,一方面負責挑選外部審計師並與之協調,避免了獨立審計不獨立的現象;另一方面,審計委員會領導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有效組成部分,可加強董事會對管理人員的監督。從這兩點看,我國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非常有必要。我國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基本沿用了原國營企業的行政模式,內審部與財務部平級,或者內審置於財務部內,受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或總會計師在業務、行政上的領導。內審嚴重缺乏獨立性,形同虛設,根本沒能發揮其控制和評價的作用。另外,我國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公司股權高度集中於國有獨資或控制企業,且不能上市流通,形成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現象非常普遍。經理階層日漸把握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託人,外部審計獨立性嚴重削弱。

我國引進審計委員會,可以:(1)發展內部審計。只有依靠強有力的權威機構的支持,內部審計才能擁有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一些大型的股份公司,通過設立審計委員會來領導內部審計工作,可增強企業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切實發揮企業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2)完善公司治理機構。由獨立董事進行監督,可削弱內部人控制局面,彌補董事會的“功能缺陷”。

但由於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推行審計委員會應依照循序漸進原則,先在上市公司中試點,同時加快以下幾方面的建設:一是建議有關部門借鑑國際經驗與模式,設計出符合中國國情的獨立董事制度;二是建議將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與權限明確寫入公司章程,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及商定審計計劃等相關工作的參與權,從而確保審計委員會在公司中的權利與地位;三是建議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加緊相關方面的研究工作,為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有效運作提供可資參考的操作性指南。

委員會制度 篇9

謝官營村村務監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督促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項制度,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經濟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二)檢查、督促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落實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

(三)監督村、村民小組集體經濟負責人和財會人員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的情況,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經濟活動事項;

(四)檢查、監督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和村民小組組務公開的內容、時間、形式和程序;

(五)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見、建議,督促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時辦理;

(六)主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聘用人員的民主評議,受理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有關事項。

謝官營村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權利義務

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依法依規對村務活動進行監督,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向村幹部和村民瞭解有關情況,查閲、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瞭解掌握村務的決策和管理執行情況;

(二)質詢權。對村務事項和村幹部履職情況開展詢問質詢,要求村幹部作出解釋;

(三)審核權。對村務、財務公開情況和財務報賬前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四)建議權。圍繞村務事項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對村民委員會的決定有原則性不同意見時,可建議提請村黨組織或鄉協助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反映問題;

(二)認真完成村黨組織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監督的事項;

(三)積極參加村黨組織縣、鄉有關部門等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帶頭遵守村規民約。

謝官營村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內容和程序

村務監督委員會開展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村務決策的監督。主要監督村務決策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及時糾正違反決策程序的行為。對應當依法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而村民委員會不組織召集或擅自作出決定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及時向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反映,並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

(二)村務公開的監督。對村務公開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主要審查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範。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公開內容上籤署意見或蓋章。對公開事項存有疑義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和處理。

(三)村級集體“三資”管理的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對財務支出事項,由村務監督委員會按月或按季進行審查。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的票據,鄉會計代理服務中心或“三資”服務中心不得入賬。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可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級集體投資經營情況和集體土地房屋、山林、礦產等資產、資源處置情況實行全過程監督。

(四)村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對工程從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到資金預決算及支付等進行全過程監督。主要監督項目立項是否科學、民主;是否按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有無隨意變更工程;工程建設質量是否合格;資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規範等。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及時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反映。若發現有村幹部違規違紀的,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及時向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反映,並協助進行調查。

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時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收集民意。根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事項,圍繞村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或根據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的要求,通過上門走訪、個別約談、議事日等形式廣泛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確定監督事項。

委員會制度 篇10

1、參加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列席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會議。

2、收集整理村民對村民委員會工作的意見或建議,並向村民委員會提交村民意見以及改進工作的建議。

3、受理村民反映的問題,對反映屬實的,責成村民委員會在10日內答覆。

4、對村民委員會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議事規則作出的決定事項,應予制止,必要時可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對相關問題進行質詢,如村民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可按程序向鎮黨委、政府和紀委反映。

5、參與鄉農經站對村級財務收支情況的'年度審計和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委員會制度 篇11

一、主任列席村兩委班子相關會議,涉及羣眾利益的重要村務會議其他委員也可列席;

二、監督重大村務決策過程,對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村務事項負責審核並提出監督意見;

三、參與制定和完善本村各項自治和管理制度,並監督落實。

四、對村級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處置和受益分配等進行全過程監督,對侵害羣眾權益的做法有權要求村委會及時糾正;

五、建議村委會就有關問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監督委員會依據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有權要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如村委會不採納,村民監督委員會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委員會制度 篇12

一、村民監督委員會堅持“依靠村民、合法監督、職責明確、程序完備、民主集中”的原則履行監督職責。

二、村民監督委員會代表村民行使監督權,不直接參與村“兩委”決策和管理,不干涉村“兩委”的正常工作。

三、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堅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濟私,濫用監督權力。對違反有關規定的,由上級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四、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或當年村民代表信任度測評不過半的責令其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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