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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各級委員會制度

黨的各級委員會制度

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黨的各級委員會制度

相關知識:

一、黨的組織機構

(一)黨的中央領導機關

1、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黨的中央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向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2)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3)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4)修改黨的章程;

(5)選舉中央委員會;

(6)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2、政治局、政治局常委會、總書記、xx和書記處

黨的中央委員會的領導機構是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領導機構是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二)黨的地方領導機構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2)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3)討論本地區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4)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

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範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三)黨的基層組織

中國大陸所有的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是中國共產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四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

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四) 黨組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

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團結非黨幹部和羣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的委員會指定。黨組設書記、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黨的委員會領導。

(五)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

紀律檢查組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

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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